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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淡化贷存比监管指标约束条件基本成熟

  

  据测算,2012年2月中国金融机构的总体贷存比已经超过71%,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经历了2009年以来的高速信贷投放之后,整体正面临贷存比不得超过75%的《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淡化贷存比监管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一、国际银行业监管基本不采用贷存比监管指标,在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下,贷存比监管指标的约束需要逐步淡化

  

  在金融市场 发展不成熟时,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主要渠道是存款,此时贷存比确实可以作为衡量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除存贷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和运用规模逐步扩大,贷存比与流动性的相关性会越来越低。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实践看,目前在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欧洲和中国香港地区等都未提出强制性的贷存比要求。美国银行业的资金来源中,存款占比相对较小,而来自同业和发行金融债券的比例较高。2010年末,美国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总额9.21万亿美元,存款7.89万亿美元,贷存比为117%;欧元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27万亿欧元,存款余额10.80万亿欧元,贷存比114%;2011年底韩国银行体系贷存比达139%、中国香港地区的银行业贷存比2011年一直在87%左右波动。在这些经济体的实际操作中,贷存比更多的是一种辅助性的、参考性的监测分析工具,并不具有硬性的约束力,这是与其金融市场发展和资产负债多元化趋势一致的。

  

  二、中国贷存比指标的引入有着特定的经济环境条件,当前应当根据新的经济金融环境进行调整

  

  第一,中国银行业1995年引入贷存比监管指标,是与当时特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和银行管理水平相适应的。75%贷存比限制是《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规定实施的,当时的政策偏好之一是通过存贷比等指标配合当时的双紧缩政策,进而抑制通胀。在全面实施贷存比指标约束之前的1994年,中国的CPI一度高达24.1%,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同时,当时中国银行业还未全面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实际上难以受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有效约束,当时采取贷存比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当前的宏观和微观条件均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抑制恶性通胀的压力并不大,微观上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增强,这就为调整贷存比创造了条件。

  第二,在实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实践中,贷存比监管越来越显示出较大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惯性地强化“存款立行”的传统经营思路,以争取“多存多贷”的业务机会,扭曲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动力;商业银行之间也容易引发揽储大战。在存款相对紧张的时期,部分银行为规避贷存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反而增加了风险隐患。二是贷存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贷存比虽然简单直观实用,但是这一指标只考虑了总量关系,忽略了存款和贷款的性质、期限、质量等结构因素,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程度,不能反映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等流动性需求。

  

  三、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以及监管现状考察,淡化贷存比监管是可行的

  

  第一,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增加。当前,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渠道获得流动性,理财产品等的发行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存款在负债结构中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存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稳定性明显增强,为商业银行从这些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提供了可能。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为例,从期限看,短则1天,长达1年;从交易规模看,年交易量从2002年的1.21万亿元扩大到2011年的33.44万亿元,扩大了26.64倍,而同期人民币存款仅仅扩大了3.40倍。这些市场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已日趋完善,更为科学的监管指标可以很好地替代贷存比指标。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体系已基本建立,在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的“腕骨(CARPALS)”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三等的规定中,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有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依存度)、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融资)比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同业负债集中度、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非核心负债依存度、一年内流动性缺口比率等指标,这些指标能更好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同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监管指标,也使银行的资产扩张受到严格限制。如果继续坚持运用贷存比指标,在许多时候不仅不能发挥积极的风险防范作用,反而可能会与其他监管指标形成冲突。

  第四,贷存比的实际风险监测效果明显降低。尽管贷存比限制是目前依然有效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且2011年银监会为遏制商业银行月末和季末突击揽存,相应实行日均贷存比考核,但从监管实际情况看,监管部门对贷存比的控制往往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即使阶段性出现突破贷存比指标的银行也并没有出现显著的风险状况。从中国的金融机构总体贷存比的波动历史数据考察,2004年6月以前该指标一直高于75%,从2004年6月才开始在75%以下运行;观察13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2007-2009年的数据,尽管13家银行总体贷存比在年末低于75%,但年中时常常有高于75%的情况出现;全国中小型银行总体贷存比2010年以来一直在80%以上。尽管如此,各商业银行仍然运行平稳,流动性问题并不严重,可见贷存比的限制的合理性在降低。

  

  四、短期内可以可考虑将不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净额等纳入贷存比计算的存款范围以缓解贷存比的约束,并积极创造条件将贷存比从硬性的监管指标改为监测性的辅助分析指标

  

  进入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投放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市场预期,其中贷存比就是一个十分直接的限制因素。以2012年2月整个银行业存贷款的余额测算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贷存比最高,不少已接近或者突破75%的贷存比监管红线,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整体略低,中国银行相对较高,另外一些专注于小企业代表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则往往贷存比相对较低。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中同业占比高,如果将不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净额纳入存款的计算,股份制商业银行贷存比将下降到65%左右,工农中建交等五大行的贷存比则将下降到60%左右,这在短期内有利于缓解贷存比对银行正常进行信贷投放的不合理约束,同时无需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实际上与与一般性的企业存款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推进资产的证券化、鼓励商业银行更多尝试发债等融资形式等来化解短期内的贷存比约束。从长期来看,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将贷存比指标从严格的监管指标转变为监测性的观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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