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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凯龙:互联网金融不是风险越少越好

    

   【编者按】日前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出席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时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层持宽容态度;对其监管,监管层倡导适度差异化监管原则。那么如何理解"适度",实则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重要问题。互联网千人会执行秘书长蔡凯龙从行业的角度,对此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近来互联网金融业内讨论最多的话题,非风险管理莫属。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独特而又年轻的发展历程,用户、从业者乃至监管者,一谈到风险,潜意识都把它看作洪水猛兽,避之不及。恨不得有什么神奇法宝将风险立刻化解、消除,把风险控制的越少越好。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害的,是对风险管理的片面理解。

   风险在经济活动中是无处不在的。风险的来源于不确定性,它是整个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石。经济学体系是建立在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在成熟市场中,回报和风险不仅相依相随,数量上还具有正比关系。"高风险高回报"是投资界的金科玉律,根本不存在无风险的回报。如果有人推销某种投资产品高回报无风险,那这人99.99%是骗子,剩下很小概率的可能是他真的不是骗子,而是对冲基金里做套利交易(Arbitrage Trading)的人。市场并不是永远都高效完美,在种种机缘巧合下,市场片刻的失灵可能产生无风险的套利,但这样的无风险套利稍纵即逝。

   理解了风险的本质,我们来看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始于2013年的6月,由众多互联网科技公司在渠道和用户体验上的创新,横空介入金融服务。科技界普遍对风险理解不够,不时出现"保证收益,无风险"等后来被监管层叫停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广告。经过一年的高速发展,传统金融行业纷纷投身于互联网金融的大潮里。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开始互相融合,取长补短。此时的竞争核心已经从渠道和用户,转移到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上,回归到金融本质的竞争。

   这是非常可喜的发展态势,然而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上却过犹不及,从以前对风险的漠视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过于严格控制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源于对风险管理的误解:把风险控制得越少越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刚性兑付的恶习在互联网金融延续

   "风险越少越好,无风险还能回报那就更好。"这就是刚性兑付的写照。这是一种对经济规律的巨大扭曲,对风险估值定价的全面破坏,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合理分配资本的功能。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表示,"传统上讲,金融的本质在于经营风险、经营信用,高风险高收益,但中国金融市场一个长期的特殊是"刚性兑付",即收益与风险长期背离"。她指出,刚性兑付是当前中国货币多、资金多但资金成本又很贵的根源。

   刚性兑付深入人心,意味着中国普通大众缺乏对风险的根本理解。最常见的刚性兑付某过于"房闹":购买者获取房价上升的回报,但是在房价下跌下,购买者要开发商赔偿房价下跌的损失。这种恶习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领域,集中表现在P2P上的平台担保。

   在P2P的发源地美国,P2P只做平台,对接贷款人和出资人,本身不提供担保,因此平台风险小且可控。然而在中国,由于刚性兑付根深蒂固,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大部分P2P平台为了迎合这种需求,自身或者找第三方提供担保。这样的担保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担保抬高了融资成本。担保方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的信用风险,因此需要在贷款利率上体现出来。本来贷款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贷出给需求方,因为担保使得资金成本变高,扭曲了市场价格。

   在P2P贷款利率中,20%或者20%以上的比比皆是。一方面平台由于利率太高,钱贷不出去,另一方面,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急需资金却无法承担远远高于平均回报的高额利息。钱只能空转,极大浪费资源。

   第二个问题是担保的实际效果,目前很多P2P都是自己成立担保机构或者关联企业的第三方担保,此举产生强度系数非常高的关联性风险,即平台的风险和担保公司风险息息相关。当太多借款者违约导致平台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投资者最需要的担保也同时被牵连了。这种关联风险极高的担保,对投资者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

   造成刚性兑付习惯,除了投资者,监管者也是有责任的。监管者一味的"金融维稳",不愿意让该破产的破产,该倒闭的倒闭,该受损失的承担损失。因此给投资者一种思维定势,只要有跟政府、国有企业联系的项目或者投资,或者是涉及投资者数目众多的投资,政府为了避免金融动荡,一定最后兜底。因此资金就更加聚集在风险性大回报高,却已经过度投资的政府平台项目上。

   而另一边,中小企业却因为资金短缺,即使用支付高额的利息也很难筹到需要的资金。投资者变得非常不理性,不按常理出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监管者应该摆脱这种"宠惯"中国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应该用市场的方式解决市场上的问题。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成熟的投资者应该明白,在投资回报远远高于国债存款等无风险产品时,其中必然隐含不小的风险风险无法凭空产生和消失,只能随着回报而一起转移或者分散。当然这一切发生的前提是金融市场比较成熟。随着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利率逐步市场化,加上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多让市场调配资源,相信刚性支付恶习会逐渐走出历史的舞台。

    

   金融要做的是风险管理而不是一味减少

   P2P行业里有一个重要指标是平台逾期违约率,这是一个衡量平台贷款人信用水平的指标。一些P2P经常宣称自己逾期违约率很少,小于2%甚至1%。目前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注,因此各家P2P统计口径和方法不一,逾期违约率没有太多可比性。

   由于中国没有成熟的信用系统,国内P2P在防范信用风险,大量使用线上贷款线下风控的模式。征信员亲自到贷款人那边调查,拍照片、取证,甚至连贷款人直系亲属配偶朋友都要询问。这样造成P2P的一半以上成本都花在线下取证上。这种模式下,信用风险是降低了,但是成本却上去了,直接体现在借款人利率居高不下。

   建议在做信用风险控制的时候,能把成本因素考虑进去,适当取舍,对于一定要做的大量的征信调查,多借助大数据,借助模型,简化程序。随着利率市场化发展,同时商业银行也开始重视中小企业贷款,P2P市场必将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竞争必然传导到产品风控的竞争。花大量成本来做风控的企业,必将竞争不过借助模型大数据低成本来做风控的企业。

   任何投资一味地追求低风险或者无风险,而不考虑控制风险的成本,最终的回报理论上会回归到无风险的收益率,即国债的收益率。考虑交易成本,甚至比国债收益率还低。

   对于风险的管理,投行有一套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投行里都有一个Risk Management部门,即风险管理部门。相比风险控制,风险管理更能体现应对风险时候的收放自如。风险管理体系中,除了对风险的控制,还有承担某类风控,甚至放大特定风险敞口的管理方法。

   以我在华尔街的亲身体会为例,当交易部设计新的复杂的结构化产品时候,都要有一份核心文件叫NPA (New Product Approval)的新产品批准文件。该文件要求投行前中后台,大大小小十几个部门主管都批准通过,产品才能上线。其中一个关键部分的就是Product Risk Analysis(产品风险分析),它由风险管理部门主导,通过与交易部沟通,风险被分类后,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最后风险大体分为三类:转移成本低的风险、无法转移风险或者转移成本高的风险以及可掌控的风险

   比如信用衍生品部门的结构化产品,涉及股票、利率,甚至商品期货等风险。尽管信用衍生品交易员对这些领域并不擅长,但投行各产品部门之间对冲交易非常方便,成本几乎为零,因此这类风险就可归为转移成本低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通过交易前的产品设计或者交易后的对冲,把风险和利润转移给擅长这些领域的专家,也就是其他产品部门的交易员。

   对于无法转移风险或者转移成本极高的风险,如操作风险和法律法规风险,交易部就要和风险管理部共同决定是否要承担,承担风险的限额和成本多少,如何采取措施减少风险等等。对于可掌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交易部所擅长产品的信用风险,这是他们专业的,赖以生存的领域。对待这样的风险,不单单要全盘接受,而且可以利用杠杆放大风险。总的来说,投行中风险管理的要点就是,在成本最小和利润最大的条件下,转移不擅长的风险,减少无法转移或者转移成本太高的风险,放大作为盈利点的风险

    

   不能让维稳式监管抑制创新

   近一年,大家谈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都离不开风险管理。然而,风险管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层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什么风险该监管,监管到何种程度,有何标准,如何监控?

   尽管监管者在积极主动地探索研究这些问题的答案,但其背后也存在让人担忧的一面。有些监管者,还抱着固步自封、守旧的思想,以不作为、不担当的求稳心态,面对创新。一遇到创新产品,首先想到的不是创新产品是否利于普惠大众,是否利于效率的改进,是否该鼓励引导,而是想到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不要出什么乱子,出什么风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套上"加强风险管理"这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来求稳。这种利用行政手段叫停创新产品的行为,严重遏制创新。

   大家都知道,风险中有一类叫操作风险,是指企业运营时候产生的营运和操作上的风险。这类风险企业是有根本的动力去控制好的。因为如果不这样,企业的营运成本就会上升,用户体验就会下降,最终会在市场上被竞争者给淘汰。这类风险就应该让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己去管理,监管层是不应该插手的。

   今年3月中山证券公司推出一款"零佣通"的创新产品,是指通过手机开户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股票、基金、债券等,券商只为沪深交易所代收手续费、过户费等规费,自身经纪业务即佣金收入对投资者"免单"。这种极具互联网思维的创新产品,仅仅面世一天就被中国证监会以涉嫌违规叫停。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具体违反哪条规定证监会没有明说。

   翻遍美国金融业的监管案例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非常罕见。美国金融监管鼓励创新,同时也需要依法监管。法律规定之外,则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且自担风险。如果美国监管滥用权力,企业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政府,让法院驳回政府的决定。这种尊重市场,让市场来考验,让消费者来选择的体制才能极大鼓励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恰恰在于他的创新。创新必然有风险,只有创新才能保持持续的生命力和竞争优势,而不被社会和市场淘汰。监管者应该做的,不是事无巨细要求少风险,甚至无风险,而应该注重风险监控的顶层设计,注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同时加强对民众的风险教育,逐步引导市场摆脱刚性支付恶习。另外,还应该加强信息披露,让民众了解产品,以便让市场的筛选机制运作起来更加顺畅。

   总之,用户、企业和监管者都应意识到,风险管理很重要,但是并不是风险越少越好。对风险的过度控制,会加大成本,会抑制创新。只有风险控制和创新相对平衡,才能保证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长远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执行秘书长 蔡凯龙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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