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农业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农业劳动力不足的情况在各地频繁发生,另一方面农业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成为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的重要因素。如果联系中国经济当前的发展阶段——刘易斯拐点时期到来,我们就会发现上述情况的发生并非偶然和暂时性的,它恰恰是刘易斯拐点时期的特有现象。有必要“见微知著”,做出系统判断,从长期趋势出发来思考因应措施和政策设计。
(一)基于经典理论的判断
根据二元结构理论,刘易斯拐点对于农业发展的一个直接涵义在于它标志着农业劳动力相对稀缺时代的到来。但在刘易斯看来,农业只是被作为附属部门,其发展内生于城市现代部门的经济发展。他认为在刘易斯拐点之后,农业会随着劳动力稀缺程度和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发生速水佑次郎和拉坦式的诱致性技术进步,从而自动实现农业生产能力的持续增长。而拉尼斯和费景汉对此进行了修正,他们认为在刘易斯第一拐点之后,随着劳动力的转移,农业总产量下降,粮食短缺,必须在工业部门扩张的同时,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业发展与工业发展同步进行,这样才能在劳动力转移的同时,不减少农业中的剩余产品,从而使工资水平保持不变,经济发展顺利进入一元阶段。显然拉尼斯和费景汉认识到了在由二元到一元的转变过程中,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劳动力的流动必然会对农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要素相对稀缺程度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农业技术进步并不必然发生,也并不必然会弥补劳动力流出对农业的负面影响。根据上述理论,针对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对于农业发展的影响,可以做出两个重要判断,其一是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农业由之前的劳动力过剩向劳动力不足转变,农业的资源配置方式也相应产生了由之前的劳动密集型向劳动集约型调整的需要和可能;其二是由于现实的各种约束,刘易斯拐点之后农业并不必然会去适应生产要素禀赋的变化而继续发展,因此农业政策需要进行系统调整来因应刘易斯拐点的到来。
根据梅尔的农业发展三阶段理论,农业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投入方式是划分农业发展阶段的关键标准,他将农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农业阶段,此阶段基本不存在农业技术进步,农业生产的增长取决于传统要素供给的增加;第二阶段是低资本技术农业发展阶段,是劳动密集型技术进步阶段,技术进步偏向资本节约或劳动使用型的,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第三阶段是资本密集型技术进步阶段,技术进步方向是劳动节约、资本使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结合前面的第一点判断,根据梅尔的划分方式,可以断言对于二元经济国家来说,刘易斯拐点的到来使得其农业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变成为可能,预示着农业进入阶段升级的转折点。
(二)来自国际经验的判断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经济体也曾经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并且成功跨越了刘易斯拐点,同时它们的农业生产条件与中国有着极为相似的特征,包括不利的人地比例、土地细碎化经营等。上述三个经济体的发展历程和经验也显示刘易斯拐点是农业阶段升级的重大转折点。其中,日本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时间在1960年左右,韩国和中国台湾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时间大约在1968-1970年左右。在刘易斯拐点之后,上述三个经济体的农业政策均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农业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制定了新的农业发展目标,出台了里程碑式的农业政策。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三个经济体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提高,以机械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技术进步开始加速,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有效提升,农业从业者收入水平逐渐与其他产业拉平,农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一,中国在刘易斯拐点之前已经建立较为健全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基本上是在进入刘易斯拐点时期才开始将之前偏向工业化的农业歧视政策调整为“工业反哺农业”。其中,日本于1961年开始实施工业反哺农业;韩国从1968年开始以对大米等农产品种植农户实行“购销倒挂”的补贴政策为标志进入补贴时代;台湾则是于1974年以实施稻米保证价格制度为起点进入农业支持阶段。而中国远在在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的1997年,就开始实施“粮食保护价制度”,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2004年则进一步实施了种粮直补,应该说中国在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就已经建立了包括价格和收入支持、降低投入成本、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第二,中国农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刘易斯拐点时期均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签署之前,面临的国际农产品竞争压力和受到的农业补贴政策约束都很小。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行,上述国家和地区为应对日益增加的农产品市场开放的压力,才不得不开始对政策目标进行一定程度调整,转而关注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升。而中国刘易斯拐点时期是在中国加入WTO近10年之后,中国所面临的竞争比上述三个经济体处在刘易斯拐点时期所面临的竞争要大,农业补贴政策所受到的限制更多。
第三,农业劳动力要素不足与其他资源短缺同时出现。刘易斯拐点时期,中国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对土地、水、煤炭、石油等各种自然资源的需求快速增长,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经济体相比,除了劳动力,中国其他农业生产要素也面临短缺,可以说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中国农业生产进入全要素短缺时代,每一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成为农业发展的瓶颈。除了资源约束以外,刘易斯拐点之后的中国农业还面临着环境承载力的紧约束以及碳减排的压力。
第四,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与其他农业投入成本上涨相互叠加。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相比,中国在刘易斯拐点之后,不仅仅农业劳动力价格上升,其他农业投入成本也在起伏中呈现出快速上涨趋势。以2008年为例,该年度三种粮食(水稻、小麦、玉米)雇工工价比上一年上涨30.3%,化肥价格则比上一年上涨32.4%。随着能源和资源制约的不断收紧,中国农资价格必然还将持续上涨。在刘易斯拐点之后,中国农业进入高成本时代。
农业具有多种功能,这是其区别于其他产业的重要特征。并且,农业功能会随着发展战略调整和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十年时间内,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农业承担了包括产品、市场、要素、外汇等在内的多种功能。改革开放之后,农业增加值占GDP比例不断下降,农业原有部分功能弱化,例如外汇功能随着中国劳动密集型工业产品的大量出口以及国外投资的大量进入而不断减弱,其市场功能、收入功能则由于受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的影响未得到充分的释放。但劳动力要素功能却得到了加强,帮助中国经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了成本优势。
刘易斯拐点之后,中国农业功能将发生重大调整,其作为一个社会产业的功能将受到更多重视。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刘易斯拐点之后都开始强调提升农业产业的竞争力,既包括国际竞争力,也包括其与其他产业的竞争力,保证农业从业者能够获得与其他产业一样的收入成为决策者的重要考量。但无论如何,农业不可能完全实现去功能化而单纯成为一个社会产业,其承载多种功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并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即便是经济和市场高度发达、农业生产条件优良的美国也不例外。
因此,在刘易斯拐点后要正确理性的认识农业的功能定位。日本在此方面有着深刻教训,其在1960年代初跨过刘易斯拐点之后,过于强调农业作为一个社会产业的功能,而忽视了其他功能特别是粮食供给功能。在1961年出台的《农业基本法》中,日本将农业发展的目标设定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缩小工农收入差别”,而不再强调提高农业产量和食品自给率。到上世纪70年代,日本虽然实现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这两方面的目标,但是其粮食自给率不断下降,到1998年,其粮食自给率从1960年的82%下降到27%,引起国民不安,带来重大隐患。
在刘易斯拐点之后,中国农业功能调整将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趋向转移殆尽,农业劳动力要素功能将不断弱化;随着刘易斯拐点之后城乡人口比例的提高、居民收入的提升和农产品的工业用途不断拓展,对粮食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相应的农业的粮食安全保障功能需求将进一步强化;农业作为一个社会产业的功能将得到强化;农业的市场功能将得到进一步释放。
对应于农业功能的变化,中国农业政策目标也应该相应调整。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政策的变迁,在1997年之前,其首要目标是增加农业产出,特别是粮食产出。1997年之后,中国农业政策发生根本性的方向转变,在原来追求农业产出增加的基础上,开始实施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这一时期的农业政策特征是在增加农业产出的同时追求农民收入提高。刘易斯拐点之后,根据前面的农业功能定位分析,中国农业最主要的政策目标并不应产生方向性的变化,依然以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提升为主。但在此前提下,应更突出农业作为产业的功能,更注重农业从业者能获得与其他产业从业者相同的收入水平。
第一,推动劳动力节约和资源节约的综合型技术进步。刘易斯拐点后,劳动替代型的技术进步是弥补劳动力不足的主要途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在跨越刘易斯拐点之后,均大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在政策的支持下,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在刘易斯拐点之后的10年时间内将其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到了90%以上。虽然中国在2004年已经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水平快速上升,截至2010年中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达到52%,但与先发国家90%以上的机械化水平还有较大距离,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除了提高农机化水平,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农业在刘易斯拐点时期的独特性——劳动力短缺与其他要素特别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短缺交叠。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现代农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新特征,即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使农业机械主导和生物技术主导的技术相互交织,出现了机械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结合,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结合等多种发展模式。因此,中国在跨过刘易斯拐点之后,除了农机推广,集约利用农业劳动力资源外,还需要大力发展土地集约型农业,大力发展包括育种产业等在内的农业生物技术,集约利用土地、水等农业资源。
第二,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农地制度的优势,有效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人地比例极其不利,经营规模过小是中国农业的重要特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经营规模还在继续缩小。虽然经营规模对于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但经营规模过小必然导致农民从事农业的收入远低于其从事其他产业,从而导致大量兼业农业甚至放弃农业的现象出现。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农业劳动力由剩余到不足,因为经营规模过小而降低对农业投入放弃农业的现象会更加严重。
当前,针对如何促进中国农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历史经验来看,高度个人化的农地所有权既不是成功实现土地集中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刘易斯拐点之后,中国还应该在坚持现有农地制度的前提下,在条件合适的地区,充分发挥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大力扶持集体农场的发展;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和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辅以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和协作经营,提高农业经营规模。
第三,调整农业支持力度和方式,保障农民能获得与其他产业从业者相同的收入水平。
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后,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与其他农业生产要素成本上涨交叠,中国农业进入高成本时代。为了保障农业比较利益以及提高农民收入,必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仔细分析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刘易斯拐点的农业支持政策,可以发现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农业支持与农户收入直接挂钩,以保证农业者能获得与其他产业从业者相同的收入水平为目标。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该是未来中国农业支持政策演进的方向。
在增加对农业支持力度、保障农民收入的同时,要平衡和兼顾好农业比较利益、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消费者承受能力与福利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共同经验,例如日本实施农产品价格双轨制,韩国实施“购销倒挂”补贴政策,均在高价收购农产品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城镇居民。
第四,继续发展和合理布局农村工业,促进农业和工业、农村和城市均衡发展。农村工业化加速发展是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东亚国家和地区在刘易斯拐点之后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这些经济体在刘易斯拐点之后农业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上述国家和地区通过农村工业化实现农民兼业,有效提升了农民收入、实现了城乡均衡发展、工农业均衡发展的目标。不同于日、韩与中国台湾的农村工业化均是在刘易斯拐点之后才开始快速发展,中国以乡镇企业为独特特征的农村工业化早在上世纪改革开放之后就开始起步,并经历了1984-1988年、1992-1997年的快速发展时期。在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中国的农村工业化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刘易斯拐点的临近,城市劳动力成本的快速提高,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农村地区转移的趋势更加明显,农村产业集聚区开始出现。考虑到中国农村工业化业已形成的良好基础以及农村劳动力成本的优势,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高速公路网的发展以及农村工业集聚区逐渐形成,农村工业发展优势在不断增加。在刘易斯拐点之后,应继续发展农村工业,增加农村工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布局规划,加强农村工业集聚区建设,形成更为合理的工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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