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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精英与大众——政治体制的核心之维

  

  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和保障作为社会精英的政治人物与作为历史动力的人民大众之间的动态平衡,以促成整个社会全方位的持续平衡、和谐发展。

  

  一、政治体制:社会多维平衡的关键机制

  

  (一)多维整体:被动平衡与主动平衡

  一个社会,无论大小,无论所在何处,都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多维整体,又是作为更大的多维整体的世界和宇宙的一部分。所谓多维,就是社会内外方方面面众多的关系维度:人类与自然,一国与世界,国与国(资本强权与受制国家);经济与政治,政经与文化;经济领域的需求与供给,生产与消费,金融与实业,民生与国防,自力更生与国际合作,眼前局部利益与全局长远根本利益;政治领域的内政与外交,中央与地方,上层与基层,阶级/阶层关系(资本与劳动,垄断资本与中小自由资本),政党/政派关系,多元族群关系,多元宗教关系;等等—— 这里只是略举其要者,事实上还有无数较低层次上平衡或不平衡关系交杂于上述这些关系维度之中。

  与任何层次上的任何多维整体一样,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内外和内部各种关系能否保持全面综合平衡的问题。任何局部的平衡都是相对的、暂时的,不平衡是绝对的、经常的。但是如果局部的不平衡长期连续地扩大和积累,必然导致更高层次上全局性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如果继续扩大和积累,持续太长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天地大道的平衡之力就会通过某些社会力量(“替天行道”)或自然的力量(“上帝/天神发怒”)迫使社会走向平衡社会失衡的范围越大、程度越深、持续越久,恢复平衡的代价就越大,表现为自然的或人为的灾难,社会暴力冲突,甚至战争杀戮,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大批的生灵涂炭,和人们的普遍苦难。如果一个社会作为整体没有自觉地、主动地调节各种社会矛盾以及人天矛盾,而必须通过上述某种灾难来重新达到平衡,那可以称为“被动平衡”或“被平衡”。要避免被动平衡带来的巨大代价,社会必须建立某种核心机制,即具有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权威的政治机制,通过其运作,能够自动地、经常性地、动态地调节各种矛盾,及时纠正不断地显现出来的、各个层次上规模不等的种种不平衡(包括虚假平衡,见下文)的局面,使之局限于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尽力保持全局范围内的大致平衡。这是“主动平衡”或“主动求衡”。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就应当是能主动实现并维持社会全面综合平衡的有效机制。如果说,一个社会可以在相对的意义上需要和可能取得某种进步的话(笔者不相信绝对的、直线式的历史进步论,只相信以平衡为主轴的螺旋套螺旋式的演化论,所谓相对的进步只是螺旋曲线上的一个片段而已,就如地球球面上的一步路),这种相对的进步也只能通过不断地从不平衡走向平衡来实现。

  (二)中西碰撞:不平衡对立之“外扩”或“内化”

  历史和现实表明,并非所有的社会都有主动求衡的自觉,并非所有政治体制都是为此而设计。

  什么是政治?大体上说,政治就是社会的治理。任何社会从来都不是铁板一块的。所有成员之间,首先在经济利益上,并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相互配合、互有补益的一面,还常有矛盾和对立的一面。对于社会的矛盾和不平衡,中西文明的传统态度是完全不同的:

  概括地说,西方传统(直至如今)是通过不断的军事/经济/文化的对外扩张,将内部/中心地带的不平衡外化,以暴力维持其内部与外部、中心地带与边缘地带(被征服地区、殖民地、资本势力范围)、以及中心地带内部剥削阶级(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各级封建领主即农奴主、当代垄断资本集团)与被剥削阶级(奴隶、农奴、劳动者)之间的虚假表面平衡,同时以真实或虚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的“外来威胁”为名,通过特权(包括金权)“民主”或封建“契约”实现剥削阶级内部的平衡分赃,以维系他们的阶级独裁。但这种表面平衡是不能维持长久的。一方面是处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永远不会满足于既得利益,他们无节制的贪欲必然不断地突破表面的平衡,将其掩盖着的实质不平衡加剧到无法继续掩盖的程度,表现为受剥削、受压迫的下层人民的忍耐程度达到临界点,终于起而反抗,也表现为剥削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因分赃不均而导致的公开翻脸、互斗,往往首先是外部不平衡的公开化,接着外部反抗的冲击波或迟或早必然会震动中心地带,激化其内部矛盾,暴露其社会深层失衡的真相(如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及受其严重影响的其它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当然不会主动停止剥削以恢复平衡,而只会通过变本加厉的对外扩张,力图将不平衡外扩到更广阔的世界(如今他们已经在谈论太空殖民了)……这就是“不平衡对立之外扩”。也就是说,西方基本上没有在全局范围内主动求衡的传统。

  中国传统则恰恰相反。无论是各家思想理论还是历代具体实践,其主流首先意在求得内部全局的平衡,并将带来不平衡冲击的外来因素化入与内部因素的互动平衡之中、形成在更大范围内大致平衡的文明有机体。这是“不平衡对立之内化”。这种主动求衡的制度措施有:经济上尊重自然生态,禁止竭泽而渔(如见之于古代《月令》);节资本、抑豪强;以轻重之术调节物价、平衡丰歉。政治上以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制抑制贵族特权,以法治等措施制衡王权。政治伦理上提倡内圣外王、无为而治—— 即不为特殊利益而治;提倡公务人员的大公无私、天下为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国家/民族关系中提倡主持正义、锄霸扶弱;允许异族通婚,鼓励族群融合。(详见翟玉忠:《道法中国 — 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7-9章;《中国拯救世界 — 应对人类危机的中国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4-6章。)当然,思想和实践本身也充满着不平衡,因此中国历史上除了主动求衡的主流,也时有对抗平衡的逆流和被动平衡的支流发生。这本身就是历史发展不平衡的表现。

  华夏民族历来以农为本,但商业之发达,并不亚于西方;农业社会守土重迁,建筑在平衡和谐社会关系之上的发达农业社会更保障着全民族的生活富足,根本不需要去侵扰、掠夺、招惹周边的游牧民族或更远的其它民族。虽然多次亡于异族,或局部沦陷,但周边游牧民族都最终一一融合于华夏文明之中。历史证明,在与以对外扩张为生存基础的异质文明相遭遇时,外来强加的不平衡因素终究会被以天道阴阳平衡为指引的华夏文明所内化。不过异质文化的涵化融合,不是一、两代之内可以完成的。所以在异质文明的历史性竞争较量中,“内化文明”的一时失利(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一、二百年或更长一些自然只是“一时”),并不说明其逊于“外扩文明”。恰恰相反,扩张哲学不合天道,只会得罪完天下人,而终究会被天下人所抛弃,而为全面求衡的天下大同所代替。这是在世界范围内历史发展不平衡走向平衡的必然趋势。

  

  二、两类政治体制、真伪政治精英

  

  (一)全局利益求衡体制与特殊利益霸权体制

  人类在政治体制方面的探索虽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产生最完美的结果。在世界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无数次奴隶/农奴/农民起义、以及多次市民革命、工人武装起义、学生运动(红卫兵运动)、街头-广场革命、有组织的政治性恐怖主义活动等强烈的、甚至诉诸武力的政治风暴,这些都是踢开了体制内精英、而由体制外精英作为带头人或核心的大众政治的表现形式。但是迄今为止,这样的大众政治,即使获得了一时的胜利,都没有能成功地转化为一个比较完美可靠的、能够世代相传地长期保持体制精英与人民大众的血肉联系和动态平衡、因而能维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政治体制。因此,世界各国至今所有体制化的政治基本上都是精英政治。这就是说,以往的体制化精英政治基本上都是与大众政治相割裂的。在世界已经走到全球化的今天,能否、以及如何将这两方面在同一个政治体制内有机地、成功地结合起来,永远保持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则是关系到世界能否最终走向太平、天下大同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之关键。

  虽然上面说了,人类至今所有体制化的政治基本上都是精英政治,但这不等于说,所有存在过的政治体制都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半斤八两、彼此彼此。由于也是上文说过的文明传统的不同,其相应的政治体制也是很不同的。当代主流政治学将所有的各种政治体制大致分成君主制、或其它形式的独裁政治、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或民主共和名义下的寡头政治等,但这些区分只是形式上的,并没有联系到决定着政治体制本质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模式、来揭示各种特定体制的不同本质特点。从实质上来分析,实际上只存在两大类型的政治体制:一类是以维持某一或某些特殊阶级或集团(往往是剥削阶级)的利益为宗旨的,其体制形式可以是上述所列的任何一种,如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共和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专制,欧洲中世纪封建君主制实质上是农奴主阶级专制,而当代西方的民主共和制则基本上是垄断资本财阀寡头的阶级专制。另一类政治体制是以维持全社会所有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的,这种政体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虽然形式上似乎是君主独裁。这样的区分是完全必要的,因为从这两类实质不同的政制衍生出来的、要求于治国精英的政治伦理标准是完全相互对立的。

  (二)名副其实的社会精英与特殊利益的代理政客

  社会管理、政治运作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容、即社会治理者的神圣职责,乃是如上所说,按照天道阴阳平衡的原理,对于社会不同利益进行动态调节,使之不断地走向和保持大致平衡,从而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维持社会长治久安。但实际上,治理者常常代表着社会上的特殊利益势力、或受其影响和腐蚀、或借公济私地非法追求本人的私利,因此反而起了扩大和加剧社会矛盾冲突、催生社会危机或灾难的反作用。所以,树立一种与其职责相应的政治伦理标准、建立一个可以抵御社会特殊利益对治理者队伍严重腐蚀的政治体制,或向着这个目标改革既存体制,乃是一个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繁荣富足的关键一环。

  任何社会群体都需要有少数人作为核心或领导;任何社会的日常治理也都只能通过少数人去执行。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的存续除了必须有宏观上的治理,还需要大多数人去从事大量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生产等等,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不可能人人都去从政;另一方面,社会治理者需要具有较高的品德素养和才智(因此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精英”, 或曰“先进分子”),才能抵御腐蚀、廉洁奉公,同时具有远见卓识、能掌控宏观大局。而社会成员的德才素养总是高下不等的,并不是人人都能胜任宏观治理职责。于是,这少数精英治理者的产生途径、他们的治理方式,他们与其余的大多数社会成员(即“大众”)之间的关系运转方式,就构成了这个社会的政治体制。这个体制的结构和性质决定着治国精英队伍的素质,这又进一步决定着社会全体成员的利害祸福和社会整体的兴衰安危。

  由于世界上实际存在着特殊利益霸权政治,这种政治只要求治理者对于社会特定阶级、乃至某个集团的忠诚,也就是作为这些特殊利益的代理人。虽然他们通常也被称为是政治精英,或社会精英,但其实他们根本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精英”。字面意义上的“精”、“英”本义是“纯粹、完美”、“优秀、出众”。但这些局部利益代理人只是在特权阶层内部比较优秀出众,能比较纯粹、完美地服务于某一阶级、阶层、党派、乃至一己的私利。对于社会来说,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并不“纯粹、完美”,因此一般来说不是真正的社会精英,甚至可以说是伪精英。唯一例外,比如可能有某些开明的贵族政治家,或者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极少数政治家,他们可能确有一颗为全社会民众、为天下苍生谋福利的真诚之心,甚至很少私心,他们认识上的局限可能主要是客观历史发展的局限造成的。但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足够多的历史和现实事实证明,站在资本单方面的立场、为垄断资本利益说话做事,已经没有任何进步的意义。今天这样的精英只能是伪精英,是政客。现在主流话语一概称其为“精英”,那只是为了掩盖其本来的伪善面目。面对着矛盾交叉、危机重重的今日世界,社会需要的是对于全民整体利益、即全局利益平衡的忠诚,即上文提到的大公无私、天下为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种名副其实的社会精英与特殊利益的代理政客两者的思想境界是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真正的社会精英队伍的形成当然需要全社会正确的政治伦理教育与熏陶,但是要防止伪精英进入社会治理队伍,和防止社会精英腐化变质、从全民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堕落成为特殊利益的代理人,

  则必须要有一个能让人民大众作为一个整体对于各级官员的选任、监督、问责、必要的罢免行使有效的发言权、决定权,能有效实现精英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动态平衡的政治体制。

  

  三、精英与大众的动态平衡

  

  从社会全局的角度来看,治国精英与各行各业人民大众的区别首先是社会分工的区别。从分工的内容来说,因为治理的对象是社会的一个宏观层次,所以治理者自然而然地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但是其工作内容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其服务对象应是社会整体,是社会全体成员,其服务工作的目标应是全社会的福祉(这一点在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德才兼备的社会治理者原则上应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推选,其服务效果也应受到其服务范围内的全体民众的检验和评判。用政治术语来说,就是对人民负责、人民有权问责,就是“人民主权”高于一切。说到底,精英也是大众的一部分,只是有其特殊性的一部分,也即是大众中思想境界和政治才能较高的一部分,但不应是脱离大众而高高在上的精神贵族。但是,由于权力本身的极大腐蚀作用,精英蜕化为精神贵族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从根本上保障全体民众对于官员的委任权、监督权、罢免权,也就是高于一切的人民主权对于官员治权的有效制衡,是政治体制是否真正有效、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

  中国传统的君主制不同于西方的君主制,那是因为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与政体结构都是以维护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全局利益为出发点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仍没有解决好国家最高首脑的选任、监督、问责问题。无论是世袭,还是由当下执政核心内部指定,指定者与被指定者都没有通过既定程序征得民众的检验和首肯(最好的情况是征求了较多大臣或社会头面人物的意见)。因此,虽然“由于中国历代治国者,特别是具有道-法家思想的皇帝、大臣能比较自觉地在总体上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而不是像西方传统那样利用或放任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社会内外以及人天之间的大致平衡多于不平衡”,但“在天子与百姓之间这一最关键性的社会政治关系方面,中国始终没有出现过有效的互动制衡机制,这个问题从来没有解决好。天子的好坏,完全取决于运气,无法保证每位‘天子’都能够自觉地遵从动态平衡、统筹全局这一‘天命’。一旦他们背叛天命,他们就以权谋私,站在那些多行不义的豪门富商那一边、欺压广大的善良人民,加剧社会的不平衡。当不平衡积累到让广大百姓忍无可忍的时候,动态平衡的天道运转就会通过人民之手(天道的化身)将其推翻。接着就是:改朝换代 - 重建法治–恢复平衡–太平盛世 -(但是一旦后继天子背叛天命,就又导致),内乱外患再起–重新改朝换代……如此周而复始,始终未能打破流血造反–改朝换代–又流血造反–再改朝换代……这样一个轮回怪圈。”(陆寿筠:“从中西社会演化模式比较看中国和世界的前途”。)所以,中国当代的政治改革,应当继承自己传统中优秀的思想和实践,同时着力解决国家各级官员的治权与人民大众的主权之间的动态平衡问题。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民主机制中的某些因素,但决不能盲目照搬其整个模式,那是因为如上文所指出的,当代西方的政治体制在实质上是以垄断资产阶级的阶级专制代替过去的其它剥削阶级的专制而已。

  本文主旨不是讨论政治体制的细节问题,但政治体制的改革应遵循如下一些原则:

  (一)以基层经济民主为基础,构建全社会政治民主

  西式民主之所以能为垄断资本特权阶级所利用,最关键的就是因为它没有基层经济民主作基础(参见笔者“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试论西方民主之一”一文第(五)部分“沙丘陡坡上的民主楼架”,)。虽然西式民主允许工人组织工会、举行罢工,向雇主争取权益、讨价还价,但由于在宏观层次上垄断资产阶级牢牢地控制着全国的经济命脉、政治运作、学术文化、媒体舆论,又以对外掠夺得来的高额利润高薪培植工人贵族(包括管理及技术人员),即以小恩小惠腐蚀、分化工人阶级,分而治之,因此在基层经济关系上始终改变不了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依附资本这一实质,即资本对于劳动的霸权(毫无“民主”可言),在宏观社会层次上则改变不了垄断资本寡头集团对于(不仅是全国而且是全球)广大劳动人民以及中小(本土)资本的霸权。

  在上述两种霸权中,基层的普遍资本霸权正是宏观上垄断资本霸权的社会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保护伞,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虽然在推动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变革的过程中应分清这两种霸权的不同性质,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方式,但民主变革必须在这两个层次上同时进行,令其相互促进(整体论),这应是毫无异义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目前没有这个条件,因为它们还可以继续利用霸权、通过对外的掠夺来收买国内的人心,反过来继续维护其内外霸权。但是在资本主义遭遇空前全面危机的今天,在资本主义核心堡垒内部,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民都已开始怀疑资本主义这只黑猫究竟是在为99%还是在为1%的人抓老鼠。那么,在重新陷入西方资本主义战略包围、但曾经有过社会主义公有制传统的国家,如中国,经济民主不仅是迫切之需(可以团结全国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冲破包围),而且也是可行的(“鞍钢宪法”就是先例)。只有在基层经济民主、也就是平衡的劳资关系的基础上才可能将真正的社会精英一层层地推选到各级民意和政府机构中去,而不是让单方面代表资本利益的伪精英占据了各级要职。本文主要讨论原则,具体细节笔者早有详述(参见离开劳资关系谈论“民主化”就是空谈一文)。

  (二)从历史实践观出发,建构不同思想政治派别自由竞争、互补短长的民主机制

  在曾经遭受资本帝国主义百年屈辱、社会帝国主义一度欺压,但有着讲求平衡、关怀天下思想传统的中国,社会主义思想曾经为各种思想、政治、宗教派别的大多数人所接受、拥护和实践,但同时也暴露了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实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尤其因为社会主义对于人类历史来说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这是非常自然的。同时资本主义思想也还对一部分人具有吸引力。事实上,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来自西方,而不是土生土长于中国传统的文化土壤。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和危机的世界性爆发,和社会主义的历史性挫折所暴露的内在思想缺陷,这两者正驱使着国人重新向着中国数千年文化宝库寻求新的思想灵感,但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历来也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全民统一的解读。唯一可能存在的共识就是我们必须善于吸收一切思想中的合理因素。

  但是,一切思想又都必须经过人们历史性的实践才能判断是否符合大道、符合今天以及今后人类所面临的实际状况,而决定取舍。所谓历史性的实践,就是说需要时间的考验。检验一种药品的效果,有时尚且需要数年的时间;检验一种社会思想的实践效果,没有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怎么可能?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为了人类集体在思想和实践的动态平衡中逐步找到人类解放的可行之路(在这个意义上,“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没有错,但不是仅仅依靠少数自封的“精英”可以做到的),必须在我们的政治机制中保障不同思想(包括宗教)、政治流派的自由竞争。对于真正的社会主义信仰者来说,中国传统的道、佛、儒(世俗的和宗教的)在根本上都不是与社会主义的思想相抵触的;即使是基督教,对于西方帝国主义利用宗教进行思想文化颠覆的阴谋当然需要警惕和抵制以外,其教义本身也有与社会主义相通之处,更不必说其信徒的大多数也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劳动大众,不可能与真正的(符合天地大道的)社会主义相抵触。因此,应该、也必须在政治体制的中上层架构中给予所有不反对国家宪法的思想、政治派别(包括各大宗教、乃至公开赞成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思想派别)以平等竞争的地位。

  只要国家的宪法是真正符合全民大多数人(其主体必然是劳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的,也就是符合全局动态平衡的天地大道的,那么相信只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修正的)社会主义。如果某种主义越来越失去人们的信任,以致被大多数人所抛弃,那么无论其打的是什么旗号,那也是人民大众的选择、历史的选择,证明其终究为大道所不容,那么任何违道的政治体制都挽救不了它。

  至于如何在政治体制中体现这一原则,笔者以为,例如可以通过改进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将其从单纯咨询机构提升到立法机构的地位,并以某种形式纳入、即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机制(这一机制本身也需要改革,以充分体现其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和地位),或通过其它形式。总之,将各思想、政治派别的精英代表与各族群、业界的全国性社团的精英代表一起,在国家中上层立法机构中赋予重要的特定地位,这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应在国家大法中规定下来。

  这样,以基层经济民主为基础的地域块块民主组合,与贯通上下、兼顾历史实践考量的条条组合,两者纵横交叉,充分代表着多维社会的方方面面。由这方方面面通过适当方式(见下文)选拔出来的各方精英组成各级民意和政府机构,就能有利于促进社会全局的综合动态平衡

  (三)在心物一元认识论基础上,构建层级递进式选举制

  西式民主的全民公投,无论是选举哪一层次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脑、或无论决定多大地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议案,一概一竿子通天,均由基层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虽也有例外,如在联邦制的美国,总统选举中有州选举人制度这一环),看似很平等,很民主,但这种制度由于违背了人类认知结构的层次递进性原理(详见笔者“层级递进式选举制(1):认识论依据”一文,或“心物一元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三部分“心物一元的哲学认识论”),即违背了人的认识规律,选民的抉择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很容易被金权控制下的媒体舆论所左右,因此全民投票的结果总是有利于实际统治着全社会的垄断资本寡头集团:选出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脑是其代理人,议案的取舍在总体上也不会撼动该集团的根本利益。所以,这种民粹主义式的全民投票模式不能照搬。关于建基于层次递进性原理的(因此在整个推选过程中能够较充分发挥大众与各级精英的互动作用的)选举制,笔者有一种设想,可参见“层级递进式选举制(2):选举人制度”一文。

  这种层级递进式票决制,并不排除关于某些极其重大、但一般不应或不会在太短时期内重复发生、又不难通过解释让全民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决定取舍的国家大事(例如宪法的修订),可以(甚至必须)诉诸全民票决。

  (四)以互动平衡一元论,建立与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划清界线的“遵道民主集中制”

  在理论上,如果看不到社会的治理也是社会分工的一个方面,同时又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方面,其特殊性表现在总是需要通过德才较为出众的少数精英分子来实现,因而贬低或者否定人民大众中精英阶层的存在及其对于社会的独特贡献,而抽象地、笼统地肯定和称颂人民大众的历史作用,迷信没有法制规范的所谓群众运动,或者虚伪地宣扬抽象的“平等”、“民主”,实际是借大众之手掩盖资本操控选举的金权政治的真面目,那是民粹主义。如果不是真诚的民粹主义,就是蓄意的利用民粹主义,两者都必须加以警惕和防范。

  另一方面,如果否认人民大众是社会的主人,不愿意看到:从整体上说,一是人民群众的大多数最能理解和遵循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兼顾、平衡这一天地大道(倒是那些代表特权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伪精英们最不理解、最反对中华五千年这一优良传统);二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尤其是在直观直觉的范围内,关于谁的德性好或不好、一般智力和工作能力强或不强,(无论哪一种意识形态当道)大多数民众的感觉与认知总是不会错的(这是笔者从文革十年及之前、之后的政治反复及亲身经历中收获的重大信念)。因此,借口民众水平不齐、借口群众运动不可避免的缺点,否定人民大众的主人翁权利,因而压制民众对于本单位、本地区、和国家大事通过合法途径发表意见的权利,对腐败官员批评、揭发的权利,压制民众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个体或群体活动,甚至从国家大法中删除有关条款、从法律上剥夺人民应有的这些民主权利,或者在名为民主的选举中,进行自上而下的、违反民主精神的操控或限制,变“民主”为“官主”,使民主程序徒有其表,或起到相反作用……这些只能把真正德才兼备的先进分子排除于国家各级政权之外,而将代表特权利益的伪精英塞进政权机关,只能加剧官员腐败的规模、速度和程度,将本该是国家全局利益的求衡体制演变成特权利益霸权体制。而精英主义则是这种种反常现象得以延续的思想工具之一,必须加以批判、抵制。

  基于上述,一个符合动态平衡原理的政治体制就必须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将人民主权与精英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个综合体制仍可以沿用“民主集中制”这个名称,但对于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必须重新解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个解释肯定了“人民作主”这一根本前提和目标,所以可以保留。那么“集中”什么呢?真正的民主当然应该是集中民意。于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说法就有问题了,因为需要少数人指导的“民主”、“民意”还是真正的“民主”、“民意”吗?所以“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相互抵触的,两者看似辩证,实际是一种二元论。既然上面说了,人民群众的大多数最能理解和遵循各方利益兼顾、平衡这一天地大道,人民大众(包括真正的精英们在内)只会接受这一大道的唯一指引,如果治国精英们在各种具体问题上的具体指导是符合这一大道的,那么精英和大众在共同接受大道的指引,那是最理想的状况。所以,“民主集中制”前还应加上“遵道”两字,具体可以这样表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治理;民主遵从大道,集中体现民意;民主集中,两面一体,一于大道至理,自己平衡自己(“自己”既指个体,也指群体,极至全社会;也可以说“自己管理自己”,“管理”的实质是“平衡”)。这一精神和原则与现行宪法的文字精神应该是没有抵触的,而是表达得更确切(因为其思想内涵扎根于优秀的中华思想和政治传统之上,剔除了西方原子-铁板论思想基础上的抽象、模糊的政治原则及其表述),因此也更有可行性。

  以上这些原则指向一个方向,那就是社会全局的动态综合平衡。它们还只是一些基本原则,要化作具体的制度,还需要在对这些原则有所共识的前提下集思广益,对既存制度进行改革。改革还需要考虑历史的延续性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必要性,有序地、尽可能平和地通过若干过渡,逐步实现。但这个方向不应、也不会改变。因为天道无常又有常,谁都改变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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