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什么?社会矛盾具体有哪些类型?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如何有效化解?从1956年春起,毛泽东对社会矛盾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独立、深入思考,写下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光辉著作。这些思想对辩证看待、科学对待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启示价值。
毛泽东最早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是在1956年4月《人民日报》发表的经中央政治局讨论、他亲自修改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一文中。随后,他在《论十大关系》、《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中,从不同维度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思想。特别是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首要的是对社会矛盾有深刻体认、辩证认知:“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在这里,毛泽东实际上表达了两层含义:其一,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规定性;其二,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与重要“推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实质上是实现社会有效整合的过程。历史事实反复证明:不要惧怕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本身具有两面性,处理得好,有助于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处理得不好,小矛盾衍化为大矛盾,局部性矛盾发展成全局性矛盾,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升级,最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社会急剧转型期,不仅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的不确定的社会风险和社会问题,新旧社会矛盾交织、叠加、聚合。这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使命,其基本出发点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国内外形势变化,实事求是地承认并逐步化解目前我国存在的社会矛盾。
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在参照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第一次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命题明确作出概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他强调,这个“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
围绕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命题,毛泽东提出了两个重要判断。第一个判断:虽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同旧社会“基本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质,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较旧时代生产关系更适合生产力发展,这样就能够允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第二个判断: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有其特殊性,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既有相适应的一面,又有相矛盾的一面。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相矛盾。此外,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也存在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以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
当前我国的很多具体社会矛盾,归根结底,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基本矛盾”的必然产物,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化解。改革,究其实质,是一种制度变迁、制度创新。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领域、环节进行变革,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制度日臻完善,才能不断解放、发展生产力。改革还需要有长期持续的战略思维和思想准备,一步一步推进、一步一步突破,要有坚定的信心,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的决心。
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基于人与人之间阶级关系的视角将社会矛盾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分清敌我问题,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分清是非问题。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基于矛盾性质的不同,解决的路径也不同。“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把延安整风时期“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加以推广应用,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他还提出了处理不同类型人民内部矛盾的具体方法。例如,在科学文化工作方面采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法,在处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上采取“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法。
当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毛泽东倡导的“团结——批评——团结”的矛盾化解的基本方法仍然有效。通过民主的方法,让群众把意见、想法表达出来,有助于释放社会张力,从而不至于破坏社会结构和秩序。如果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在体制内渠道表达不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应,部分人就可能产生负面情绪甚至过激行为。但是,民主不是随意的,需要法治的支撑,要实现民主法治化,最大限度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演变为敌我矛盾。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调节器”。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引导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相当于马路上的“信号灯”。没有“信号灯”,公民的行为必然失控,从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在这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地以法治思维分析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有关方面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应抓紧研究和完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清楚道理,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从而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