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政府论的思想渊源
发端于西方国家的有限政府理论,实质上是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其主要目标是从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的理念出发,谋求建立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政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政府”,不仅涉及国家行政系统,即狭义政府,而且是指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系统在内的广义政府。有关“有限政府”的系统描述,实际上是一种试图通过限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边界之间寻求平衡的政府理论。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国家学说,作为关于个人、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系统论述,是有限政府论最为直接的理论依据。自由主义认为,对自由的威胁来自于各种形式的强制,政府既可以通过保护每个人不受他人干涉来维护自由,也可能通过以其武力威胁为后盾的强制性法律和命令来威胁自由。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有所限制。可以说,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与有限政府论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渊源关系,二者相互交织、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关于有限政府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体现在它以自由主义为内涵的哲学基础、政治思想和经济学源流等几个方面。
(一)哲学基础
有限政府理论的哲学基础与自由主义思想密切相连,而且以不同时期的自然权利论、功利原理和个人权利优先论等主要思想为代表。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类具有一种不变的自然本性,通过对这种自然本性的确认,就可以确定人类应当享有的相应正当权利。这种理论认为,在人类进入国家状态之前曾存在过一个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应拥有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之所以建立政府,是为了获得比在自然状态下更多的东西而不是相反。因此,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应该是个人第一,政府第二。这种学说的主要代表者是霍布斯、洛克等人。这些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在政治上强调法律的权威及其对国家政治活动的指导,强调个人不受国家侵害的权利,因此必然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他们所推崇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等,都是有限政府论最初的哲学基础。
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自由主义思想也有了新的发展,17、18世纪的自然权利论逐渐被个人利益为诉求的功利主义学说所替代。边沁等功利主义者认为,所有政府都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个人才是至高无上的,主张有生命的个人是唯一独立而真实的社会实体,主张个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自爱自利是人的本性,社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均要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最大利益为宗旨。为了达到社会的最大利益,在政治领域中应当自觉地推行与功利原则相适应的立法;在经济领域,则应依靠市场机制而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因为以自利为基础的商品交换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的实现。功利主义的另一主要代表密尔也明确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不仅阐述了反对政府干预的三条理由,而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的自由,他还对国家的行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界限1。功利原理既强调个人至上性,又从经济角度分析了政府过分干预带来的弊端,论证了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从而成为有限政府论的另一理论依据。
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和出发点,当自由主义论及自由、民主或市场经济等观念时,重点是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推崇个人权利优先。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更是把这种对个人权利的优先推到了极端。他们虽然对政府干预社会生活的界限问题存有异义,但都把个人自由作为最重要的政治追求。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认为个人是目的,政府和国家只是手段。这一观念的主要代表是哈耶克和诺齐克。哈耶克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强调国家干预和扩大国家权限的学说,认为这有悖于经济自由原则。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权力,重视公民的个人私有空间。在政治上,他反对政府对于个人行为、社会道德的控制与管理,认为政府的作用应该只限于确保社会中存在一种公平法则;在经济上则明确表示拥护自由市场经济而反对计划经济,认为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所以,他提出,为保护个人自由、平等和人权免受政府的侵蚀,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作用范围。诺齐克则在坚持个人权利优先的基础上,认为自然状态中的财产所有者会自愿地创建一个保护性的国家,即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states),它所拥有的权利都是个人让与的,除此之外,它本身并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国家的权力超过这种范围,就会侵害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国家的任何扩张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2。
通过以上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有限政府理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哲学基础,先是自然权利理论,然后是功利原理,再后来是新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优先论,这些理论的基本依据都是建立在与私有制相依存的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者们普遍认为,国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为了便利人们的生活必须借助于这一机构,而要实现真正持久安全的生活则不能让它的权力无限扩张,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等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也正是这种以个人权利和有限政府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政府观,为西方宪政国家提供了核心的政治生活准则。3
(二) 政治思想
关于有限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这个问题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法律统治的政府4。这里的法治主要是指统治者必须根据普通的法规而不是专断的命令实施统治。
然而,有限政府论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主要采源于近代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近代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主张政府实行不干涉政策,给予个人和企业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国家的主要职责应当集中在保障个人最大程度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等方面。一些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曾经有过减少干预,提倡自由贸易制度的论述。洛克在自然法传统的基础上把道德对权力的制约,政府对法律的服从当成不证自明的公理。他认为,政府对于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但政府的存在归根到底是为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因此,政府的统治权力是从个人自由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个人自由权利的不可取消性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洛克为实现有限政府还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具体设计,即分权理论。他认为,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在其自私的本性支配下,必然会滥用权力,除非这种权力受到制约。因此,为了防止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就必须进行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同时,他也强调民众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5。孟德斯鸠的有限政府论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宪政制度的论述上,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成为今天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项,主张三项权力相互约束彼此制衡,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章的限制下运作6。
虽然不同时期的自由主义者对政府“合法性”来源的认识与论述有所不同,但是,在尽可能地限制政府权力,最大程度地维护个人自由与权利,以及谋求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等政治主张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三) 经济学源流
有限政府论的经济学源流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主义。18世纪50至70年代,欧洲出现了以法国人魁奈为代表的重农主义经济学派。重农主义提出了“自然秩序”的观念,认为与国家干涉相比,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能够更有效地实现财富的增长。此后,亚当•斯密创造性地吸收了重农学派的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自由放任政策的合理性。亚当•斯密的整个理论学说都是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基础的,他认为人是理性的,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自由竞争的市场恰恰是能够符合人类利己本性的自然秩序。因此,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个人的经济行为可以自动达成社会利益的实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这个利益协调的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亚当•斯密那里,市场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政府不应当以自己的干涉行动来破坏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据此,他明确地给政府职能作出了具体的限定:(1)保护国家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2)保护社会上的个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压迫;(3)建设和维系某些私人无力办或不愿办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简单地说,在亚当•斯密看来,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在社会中应仅仅扮演“守夜人”和“警察”的角色。此后,这一思想逐渐从经济领域被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西方国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亚当•斯密所确立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经过后代经济学家的不断发展,逐步演变为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这种理论在政府职能上更强调自由放任,反对国家政府对于经济过分干预。然而,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受到凯恩斯经济学说的冲击,经济自由主义在较长一段时期曾一度消沉,相应的不干预经济政策在许多西方国家受到冷遇。
自由主义政府职能理论在学界的再度兴起是在二战后的60、70年代。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的“滞胀”现象以及福利国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得人们对于凯恩斯理论以及它的经济政策主张产生了怀疑。一批西方学者,如弗里德曼、布坎南等人重新回到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领域的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的反思。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国家干预的实践并不成功,它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正是国家的干预活动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西方经济“滞胀”现象的出现;各种福利措施造成极大的浪费,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干预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以詹姆士•布坎南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政府失效”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分析国家干预行为的基础。他们指出,由于人们在政治活动中同样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加上政党政治的竞争性特点,政府与政治本身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缺陷和不足。因而,政府对于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干预,并不一定能够弥补市场的失效,政府干预的范围应该尽可能地缩小。正是经济领域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再度兴起,对当代有限政府论的发展和社会影响的迅速扩大,产生了直接的、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国内关于“有限政府”论的争论与反思
在当代中国,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争论的背后是关于自由主义的论战。有限政府论首先被看作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政府观,因而关于有限政府的争论之实质首先是一场围绕自由主义的论战。自由主义自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出场之后,批评和否定者有之,支持和肯定者也有之,他们之间始终伴随着激烈的争论。
(一) 关于对有限政府论的批评和否定
我国学者对有限政府论的批评可以上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种责难既包括在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中,也包括在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广泛讨论中。在90年代开始的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中,出现了应该保持更多的政府干预还是更少的政府干预之争,随后,这种关于政府作用和职能的争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以全面展开。事实上,正是这场争论使“有限政府论”逐渐登上了前台,并被部分学者、官员和公众所接受。此后,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逐步扩大,由于种种原因,批评有限政府论的声音逐渐减弱。
但是,批评有限政府论的声音从来没有停止过。近年来,有限政府理论在我国再度受到一些学者的激烈批判。2000年9月,韩冬雪著文指出,强调个人权利至高无上、严格限制国家活动范围的自由主义国家观念,是与西方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但是,这种思想主张不仅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相异质,而且与我们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相悖,更会影响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前途与命运。他认为,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职能应该有新的、不同于自由主义政府观的理解7。2001年,张中祥等学者发表了《从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价值•过程•结果》、《有效政府的理论基础及其建构》等文章指出,自由主义理论把国家完全当作是消极的东西,认为政府的规模越小越好,政府的职能越少越好的思路,虽然在特定阶段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也正是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政府的行政改革一次次地陷入困境。因此,对于中国来说,
有限政府论是一种不合时宜的、背离我国现实需要的政府理念,应予否定8。
(二) 关于对有限政府论的支持和肯定
有限政府论在当代中国也不乏支持者。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构建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有限政府”,应实现由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无限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的变革9。针对学界有人把有限政府论理解为无政府主义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把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看作是无政府主义,是一种理论上、甚至是常识上的错误10。另外,还有学者发表了支持有限政府论的专著,如《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论证有限政府的必要性。
台湾学者张明贵的《自由论——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把有限政府视为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之一,因而在其有关自由主义的讨论中大量涉及了有限政府论。在近年出版的各种专著中,可找到对有限政府及其理论的大量论证。施雪华的《政府权能理论》,专节讨论了“政府权力的限制”问题,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某个界限内,即以不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为原则11。张贤明的《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在论述“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时,也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问题。他认为,政治责任的范围有限是由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有限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有限政府是法治的要求;宪法和法律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只有它才规定着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12。也有学者专文探讨西方早期的以洛克为代表的有限政府论,如《有限政府论:早期资产阶级的政府观念与政制设定》、《论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启示》等。另外,近年来国内还出版了不少研究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著作,如对亚当•斯密、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等人自由主义思想的研究,这些著作在评述这些思想家的观点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他们关于有限政府论的思想脉络。
但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及其理论的研究比较分散,大多散见于各种研究自由主义理论或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思想的论文、著作中。像《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这样的比较集中地讨论有限政府及其理论的著作,则主要是从经济,即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限政府的角度分析、论证有限政府的必要性。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角度系统分析有限政府及其理论的专门著作和论文尚不多见。而且,有关有限政府及其理论的分析,无论是经济学角度的还是政治学或政治哲学角度的,主要都是论证有限政府的必要性问题,而缺乏对有限政府理念的普遍性及其在不同国家适用性的评析,对实现有限政府的途径和保证政府权力有限性的具体机制的讨论也显得极为不足或过于牵强,且部分学者的学术立场与中国的政治现实偏离较远。换言之,目前,有限政府论在学理和实践层面的研究都存有诸多缺陷,这些问题及其背后所体现和表达出的政治利益倾向性,并没有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深刻的揭示。
从有限政府论的思想渊源看,它的产生和发展无疑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一定的现实根源,而且其在当代的发展始终是与批判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能理论密切相连的。从政治诉求看,有限政府论与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能理论存在着直接的冲突和矛盾。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其作用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这两种职能都是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服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质内容就是推动和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离开了政府的这种社会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就无从体现,也无法保障。与此相反,有限政府理论从维护私有财产权出发,以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旗帜,完全抹杀社会管理职能的阶级性,回避甚至否认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极力强调限制政府权力,反对所谓“无限政府”,其实质在于否定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政治统治职能的合法性,否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基础的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
哈耶克和米瑟斯等新自由主义者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但他们并不彻底排斥国家干预。对政府保护私有制和大资产者利益的干预,他们并不主张加以限制。米瑟斯曾经明确地说:“只有在国家的进一步干预将导致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情况下,自由主义才会断然拒绝国家的干预行为。”可见,自由主义者所推崇的个人自由和权利至上,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其核心作用是维护私有财产权制度。
但是,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对于一无所有的劳动者来说,除了选择雇主的有限权利外,所谓经济自由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更惶论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实现了。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理论始终标榜追求普遍的个人自由和权利,与此同时,却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直接对立起来,通过其逐渐形成的学术和社会影响,误导人们从根本上怀疑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和权利,并通过组织、引导、推进和协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为更充分地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和权利创造各种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正在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充分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能,既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不断和更充分地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不是可以自发实现的,也不可能在无序中进行,需要始终靠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靠一定的政治制度及管理方式加以保证。离开了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有效管理和正确引导,不仅难以实现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基本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目标,而且无法保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所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有必要警惕和排除自由主义理论的干扰,充分履行自己的执政使命和职责,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社会价值观进行积极引导,正确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首先考虑和满足最大多数人民群众需求的同时,兼顾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管理工作也会存在失误和不足。但是,正因为存在失误和不足,才要求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执政能力,改进政府管理工作,加强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而不应坠入自由主义有限政府理论的陷阱,片面地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和削弱政府管理职能,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三、有限政府论的现实诉求
从前面对自由主义思想渊源的探讨中可知,在自由主义看来,“法治政府”是实现“有限政府”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至上的主要工具。因此,以“有限政府”的理念和模式建立“法治政府”,是自由主义的一个主要现实诉求。在此诉求下,当代自由主义者明确主张对政治权力的权限范围加以严格界定,坚决反对政府对市场和社会领域的过分干预,主张实行有限政府。
由于有限政府在本质上是“受法律限制的” 政府,因而它在西方也被称为“立宪政府”,有关的宪政学研究就常常涉及有限政府问题。英国学者M.J.C.维尔所著的一部西方宪政理论通史《宪政与分权》,美国学者斯科特•戈登描述西方宪政思想和实践历史发展的《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等著作,实际上都是探讨西方有限政府理论和实践历史的专论。1974年,卡尔•J?弗里德里奇甚至直接以“有限政府”为标题,发表《有限政府:一种比较》一书,从宪政的角度探讨人与政府的关系,描述有限政府的意义13。国内学者徐升权在《浅论宪政与有限政府》一文中指出,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政府是无限政府的话,那么这个政府就可以无约束地做它想做的一切,最终将成为一个专断而独裁的政府、出现独裁者。因此,他指出,有限政府是适合宪政的政府,实行有限政府是法治和宪政制度的要求。他的这种思想在国内学术界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如何从理论和现实层面,阐述和分析西方宪政改革和有限政府理论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相容性问题,仍然是大多数学术研究中的薄弱领域。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管理领域具体体现为建设“法治政府”,目的是用宪法和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的权力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机关的严格依法行政。温家宝总理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我国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大部分法律法规,政府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是说,我们所讲的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范畴。作为我国政府改革目标的“法治政府”概念,与那种认为私有制永恒合理、神圣不可侵犯,标榜个人权利和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有限政府”理念在本质和目的上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把二者混为一谈。那种把“法治政府”等同于“有限政府”的看法,不仅是对“法治政府”的曲解,而且还会造成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实践的误导,应警惕其现实危害性。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在此过程中,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进行,既不能盲目排斥国外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和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政治现实,充分考虑到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基本制度、发展方向和目标上的本质区别,防止被西化理论所误导,特别要警惕自由化以“宪政”、“有限政府”等政治理念,干扰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二) 关于“小政府、大社会”
近一些年来,在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的讨论中,“小政府、大社会”之说甚为流行,不仅频频见诸报端和各种会议,而且在一些部门官员的讲话中也将它作为勿庸质疑的口号予以采纳。所谓“小政府、大社会”,是国内学者从有限政府论延伸出来的一个概念,是在批判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的所谓“全能政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简言之,就是主张缩小政府职能,扩大社会自治功能,即在缩小政府职能和权力、裁减政府机构和人员的同时,把原来由政府管理的大量社会、经济事务交给个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去处理。
从实践层面看,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政府权力正在从一些社会领域中逐步撤出。与此相适应,学界中也出现了批判所谓“全能政府”、把源于西方的“小政府、大社会”当成了政府职能转变目标模式的政治诉求。这种理论倾向的产生虽然有一定的现实背景和意义,因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市场机制逐渐代替政府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必将呈现总量递减的趋势。但是,这种思想倾向至少忽略了以下几点事实:1、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我国来说,社会管理职能仅仅是国家管理的一部分和一方面,国家职能还包括捍卫国家主权和根本制度、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统治功能,而这两种职能又是统一和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如果一味地提倡和宣扬“小政府”而又没有明确的、起码的底线,很容易陷入自由主义的陷阱而导致削弱国家必备的统治和管理能力,危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无论西方国家还是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政府职能都始终处于两种变化趋势之中。一方面,某些管理职能不断分化转移,政府将部分职能和服务移交给一些非政府社会公共组织,有的职能和服务则由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另一方面,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呈逐步扩大的趋势,越来越广泛地介入和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宏观领域。仅就中国而言,在各种社会中介组织没有充分培育和健康发展起来之前,一味要求限制和缩小政府职能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危险和有害的。3、国外一些奉行“小政府”之说的国家,却控制和支配着巨大的社会财富,从而有效地支撑着它们政府职能的运转。有资料表明,被公认为是“小政府”的美国、日本等国,政府的公共支出分别占GDP的33%和36%,而其他一些国家,如意大利、瑞典和比利时等国,公共支出甚至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的50%14。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代中国而言,正面临着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挑战,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目标还远未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权益还要靠、甚至只有靠政府来维护。在这种国情下,主要问题不是限制政府权力,而是政府如何规范行使权力、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问题。在当前阶段,只有克服在政府官员中存在的与社会主义原则不相容的腐败现象,充分发挥好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应有的职能作用,才能克服现实存在的某些无序状态,推进经济社会生活朝着平稳、有序、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使广大劳动者切实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如果不加分析地全盘接受“小政府”之说,很容易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职能作用产生误解,把政府的正常职能活动,也认为是不当的行政干预,把必要的公共支出,视为社会负担的加重。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感,降低政府的威信,使政府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职能。
简单地、片面地主张“小政府、大社会”,显然不适合我国国情和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无论是我国的立法、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执法部门,都承担着保障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职责和使命;作为对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事业负责的政府,肯定不可以是一个无为而治的小政府。况且,即便是西方国家,在对政府管理形式和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各国的政治现实需要的同时,也已经部分地放弃了对“小政府”的追求,在某些方面甚至不得不容忍政府权力逐渐扩大的趋势。总之,搬用西方的有限政府理论来指导我国的政治实践,不仅在理论上是有害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北京市,100732)
来源:《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