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是悠悠五千载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她与今天流行于世界的西方政治文明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人文精神方面仍存在许多通曲暗合之处。从政治理念入手分析中国与西方在文明源头处的差异与暗合,对于我们正确估价自己文明传统的价值,重拾我们自己的民族自信心;同时又明确我们自己文明传统存在的缺陷,以克服那种盲目自大的民族情结,都将是不无裨益的。
一、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
1.周初的“天命观”
在约公元前16—11世纪的中国殷商时代,王朝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君权天授”,所以殷纣王曾宣称“我生不有命在天?”(注:《尚书·西伯戡黎》。)。但周人克商后,周王朝必须面对“殷王执有天命”的信念对其王权合法性的挑战,为此,以周公为代表的周初思想家们便提出了“天命靡常”说以回应这种挑战。该学说认为:是殷王“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注:《尚书·召诰》。);因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注:《尚书·蔡仲之命》。)。现皇天发现周王有德,“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注:《尚书·康诰》。),因此“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注:《诗·大雅·文王》。),现“侯于周服”就已成了“上帝既命”。王朝权力的政治基础在于“受命于天”,但是“天”(上帝)只将其管理国家的“命”授予那些具有“德”行的人君,由于商人失德,天(上帝)便选中并赐命于周人。
这一理论在政治上有三方面的意义:其一,人君必须秉德而行,“祗若兹德,敬用治”以顺应天命。《尚书·无逸》记曰:“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微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万民。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这里说文王生活俭朴,以安民、养民为要务,以懿美恭敬之德感化人;他心中时刻牵挂着臣民的冷暖疾苦,以爱善之心惠及鳏寡孤独;他废寝忘食,不敢有须臾懈怠,不敢有丝毫贪占。并且正是文王的这种德行感动了上苍,才使得周人取代殷商而配受天命。其二,衡量人君是否秉德的标准,是看其能否“敬德保民”,《尚书·蔡仲之命》有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因此人君要想“祈天永命”,就必须敬德保民。“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注:《尚书·酒诰》。),这样便把天命与民意的支持联系了起来,这点在中国文化的演化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第三,对于不能够“敬德保民”的“无道”人君,人民拥有顺其“天道”而革其“受命”的权力。这一论证破天荒地提出了对帝王人君的行为规范要求,从而像纣王那样为所欲为的君王,也第一次地不仅在道义上,同时也在理论上遭到否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傅斯年先生才称:《周诰》、《大雅》中的“天命靡常”观是中国人道主义的黎明。
2.孔子的“德治主义”
“政”字不见于《尚书》,而《论语》多记孔子答君王及弟子问政。如孔子答齐景公问政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注:《伦语·颜渊》。);答子路问“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挫手足”(注:《论语·子路》。)。这基本反映了孔子对“政”的看法,在他看来,政治首先就表现为一种统治秩序,故治乱兴政的首要任务就是营造一种人人都能够名正言顺地生活,使得君像个君样,臣像个臣样,父像个父样,子像个子样,每个人都能够生活得名副其实那样一种统治秩序。至于如何进行统治,孔子则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注:《论语·为政》。)。这里“为政以德”是对统治者的要求,即是要求统治者以自己的德行来凝聚民心,使得人民能够像众星拱北辰那样地拥戴他们的统治者。孔子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以刑名法正来治国,民或许可以苟免而无罪,但却难有德行;但若行礼治教化,以德行为导向,则民皆可有知止礼让之心,于是整个社会都可过一种“合于美德的生活”。著名美国汉学家顾立雅先生对孔子的这一思想给予极高评价,认为这是孔子政治哲学的基础。正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孔子答季康子问政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注:《伦语·颜渊》。)对于鲁国执政官季康子而言,“身正”是其为政的第一要务,因为统治者带头“身正”,谁敢不“身正”?季康子又问:“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注:《伦语·颜渊》。)孔子十分厌恶以暴力的方式和恐怖的手段来实施统治,即使是以“杀无道以就有道”的正当理由也是不能够被容忍的,所以孔子称赞“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为“诚哉是言也!”(注:《论语·子路》。)。
3.孟子的“民贵君轻”论
关于君与民之间的关系,孟子论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注:《孟子·尽心下》。)。这里孟子所谓的“君”,实系指“国君”,即诸侯。孟子认为在民、天子、诸侯三者关系中,天子得民心方能有社稷,诸侯得乎天子方能有国。故当诸侯危及社稷(天子皇权)时,天子则可以变置而废弃之;而当天子不能行仁政以得民心,则天必降“旱干水溢”之灾以遣之,于是天子则可“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以乞天。若天子乞天不灵,而“旱干水溢”依旧,则说明天子已失去民心而不能守其社稷,故民可“革其受命”而变置之。因此民意(天意)比天子之社稷贵;而天子社稷又比诸侯王权贵。于是民意高于皇权,皇权高于王权,因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王权)为轻。在孟子看来:“贼(戕害)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注:《孟子·梁惠王下》。)。因为纣贼仁残义而无道,致使天怒人怨而天人共诛之。于是武王伐纣,乃是“替天行道”而诛“一夫”,而不能称其为“弑君”。
4、荀子的“德才兼备”论
荀子论曰:君“兼听齐明,则天下归之。然后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如是,则德厚者进,而佞说者止,贪利者退,而廉节者起。……故职分而民不慢,次定而序不乱,兼听齐明而百事不留。如是,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已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故天子不视而见,不听而聪,不虑而知,不动而功,块然独坐,而天下从之如一体、如四肢之从心,夫是之谓大形”(注:《荀子·君道》。)。在这里荀子不仅要求人君身正,同时更要求其能“有明”,所谓有明,一指“兼听齐明”;二指“明分职”;三指“公义明”。作为人君,若能兼听齐明则不昏愦;能职分有明则善用人;而能公义明则正气扬。于是便能够“不视而见,不听而聪,不虑而知,不动而功,块然独坐”,如此则谓之“大形”。能成此大形者,必能在事业上有所大成就。在荀子心目中的理想人君,不仅应该具有高尚的政治操守,同时更应具备高度的政治智慧。因此,如果说孔子是一个“德治主义”者的话,那么荀子则是一个“德才兼备”论者。
关于政治权力与民意支持的关系,荀子论曰:“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注:《荀子·王制》。)。荀子这里强调的是“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并引“载舟覆舟”说作为自己的立论依据。这里荀子所谓的“传”,似乎引自民间口传,也有可能引自某种经典。我们可由此推断:君舟民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思想,是深植于中华文明之传统之中的。而《贞观政要》的“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论,更是对这一思想传统的延续和继承。
5.“民为邦本”论
《礼记·缁衣》篇成于孟、荀之前,其关于“君民关系”的论述颇为精到,其论曰:“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庄则体舒,心肃则容敬。心好之,身必安之。君好之,民必欲之。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其“君心民体”之喻,取象生动,寓义深刻。其言“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论,有异工同曲之妙。这种自周公以降在政治理念上对民意支持的眷注,构成了华夏政治文明史上的一条影响绵长久远的主线,她是中华文明赖以生生不息的基础。成书时间大约与《礼记·缁衣》篇相近的《尚书·五子之歌》更有论曰:“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对这条文明主线人文精神的精粹表达,“民惟邦本”,只有民才能够成为立邦、安邦、兴邦之本。所谓“本”者,根基之谓也,指一切权力都只能够立于这一根基之上。因此人君只有爱民、利民、取信于民,其政权所立之根基才有可能强固,因而谓“本固邦宁”。正是由于“民惟邦本”之论概括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精髓,故而我们通常用“民本思想”来称谓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思想。
二、古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实践
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实践,是全部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头。与古代中国的先贤们热衷于理论务虚的现象不同的是,古希腊的先贤更注重制度创建的政治实践。据顾准先生考:(注:以下关于古雅典城邦民主制的资料均引自《顾准文集·希腊城邦制度》。)希腊城邦民主制的萌芽在公元前8世纪的迈锡尼时代就已经开始孕育,
因为那时就已经开始有公民军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军中的重大事情要召开全军大会来宣布,不过这时讨论和表决的方式还没有形成。后来,有“万民之王”之称的亚加米农,为了解决继续围城还是解围撤兵的问题,就召集了一个由各军首领们参加的会议,来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这可能是最早见于记载的议事会形式。但真正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形式的形成,还是要等古希腊雅典城邦时代的到来。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形成,大致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
1.梭伦改制
梭伦是雅典贵族,他以其公正和智慧而闻名,因为他曾鼓动和领导了雅典对麦加拉的战争,并夺回了萨米拉。公元前594年,他被选为雅典城邦的首席执政官,并被授予拥有仲裁者和立法者权力的“民选调解官”的职权。梭伦当权后,首先颁布旨在解除贵族对贫民债务的“解负令”;然后通过立法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允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又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并建立一个由400人组成的议事会,骑士级以上有资格成为其成员; 同时建立规范的公民大会制度,城邦的重大问题由议事会经过讨论后形成议案,提交公民大会表决。执政官与其他执政人员均由公民投票选出,公民还同时选出一个由11人组成的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执政官所作出判决不服的上诉;另外还成立一个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元老院,开始元老院成员由梭伦选任,后来凡是执政官任期终了,经审查政绩后便可加入元老院,并终身任职。梭伦并首创了陪审法庭制度和立遗嘱制度等。
2.克利斯提尼改革
梭伦改制的成果,经过庇色斯特拉托僭政时期的进一步推行而得于巩固。70年后,克利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一步对梭伦政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其要点:(1)将梭伦的400人议事会改为500人议事会,500人分别由10个部落选出,每个部落50人。 部落内代表人数按村社大小分配,选举按抽签办法进行,每个年满20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这样就彻底根除了梭伦制度的金权政治特征,使得全体雅典公民第一次获得真正完全平等的公民权。(5)500人议事会再选出50人的议事长委员会,然后将议事长委员会分成10个组,每组5人,轮流主持日常政务35—36天。在议事会的一年任期内,每个议事长委员都有机会成为主持政务的5议长之一。(3)每个部落选出一个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负责统帅全雅典的公民军。(4)实行陶片放逐法,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决定公民中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若有就再召开一次公民大会,投票表决认定那些已被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上其罪行的人的罪行,多数投票赞成,被判决有罪的人就要离开雅典,为期10年。
3.伯里克利时期
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制演进,是在渐进中实现的。公元前462年,厄菲阿尔特利用公民大会通过决议,对元老院进行改革,极度削弱其权力,使得元老院仅保留审理杀人放火等案件和监督宗教仪式的权力。同时,将立法权赋予公民大会,
使得“主权在民”原则进一步得到落实。由于战争的需要,“十将军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执政官则需要每年一换,于是“十将军委员会”的地位上升,后来改由公民大会来选举将军,并规定将军可以连选连任。这样使得多次连任的将军委员会主席,事实上取代了执政官的地位。伯里克利便是这种连任达30年之久的首席将军,其在雅典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今天的英国首相相当,因而称这一时期为伯里克利时期。
伯里克利时期,每年年初从全体公民中通过抽签选出6000名陪审员,审案时随机从这6000人中择出201—1001不等的人组成陪审团,受理某些特殊案件,并通过投票对案件实施判决,这种司法民主在人类史上极为罕见。伯里克利时期还对陪审员和议事会成员实行津贴制,这一做法是现代西方司法人员和议员职业化的滥觞。伯里克利时期的制度文明,带来了雅典城邦的强盛和繁荣,她吸引了一大批诗人、哲人、建筑家、艺术家来到雅典,从而使雅典变成为古希腊文明的中心,并为人类留下了灿烂辉煌的神话、诗歌、雕塑、建筑等一大批不朽之作。活跃的政治生活又培育了公民们的参与意识,并因此而发展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艺术,从而诞生了雄辩术,这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代哲学巨匠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三、民本思想与民主制实践的比较
1.“主权在天”与“主权在民”
在中国传统的话语中,“主权”意味着君王的统治权,因为管子有“藏竭则主权衰,法伤则奸门恺”之谓(注:《管子·七臣七主》。)。因而周初以降所形成的“天命”观,可以看成一种“主权在天”思想,即君王的权力来自“天命”,不过在周初思想家们的心目中,君权事实上是来自民意支持,因为君王必须以民心为监,只有君王秉德而得于民心,方能够“得天下”。因而“主权在天”可以看成为“主权在民”的一种曲通。不过这种曲通,掩盖了政治权力与民意支持之间的实质联系,为后来一些人以强权和武力来强奸“天意”,预留出了空间。另外,一个更致命之处是: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文化,始终都是把“主权”当作一种“私家”之权,而不是一种公共的权力。其实,任何有皇权世袭制传统的国家,“主权”都是一种“私家”之权,而不是一种公共权力,所以英语中的sovereignty也同样与君权相关联。
但是,在古雅典的民主制实践中,城邦的“主权”便是一种公共的权力,一种代表所有公民利益而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也许在亚加米农时代初创议事会形式时,就已经孕育了将权力视为一种公共权力的观念。正是由于古雅典人有这种“公共权力”的观念,所以才能够发明出以普选的方式来选举执政官的这种制度形式,这应当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梭伦改制,使这种文明规范化和制度化了。政治权力的公共化是古希腊那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地域的特有现象,她是由那个特定族群的特有生活方式决定的,她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特例。因为除古希腊以外的古代文明,少有例外地均把政治权力作为一种世袭的私家之权力。
中国传统儒家对政治权力作为一种私家权力的现象,也不是没有疑义的。《礼记·礼运》篇就藉孔子之口指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这里所讲的“天下为公”与“天下为家”,完全是指政治权力的性质,作者认为:政治权力的公共化是一种“大道之行”的表现,而政治权力的私家化则是由于“大道既隐”的原因所造成的。需要指出的是,与现代流行的发展进步的历史观完全相反,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儒家的历史观,是一种历史退步观,即认为中国最美好的社会生活形态存在于久远的“三代”时期,那时候的唐尧虞舜,不把“天下”视为自己的私家所有,而视为一种公共所有的天下,因而他们会以“选贤与能”的方式来“选举”统治者,这里的“选”是指选拔,“举”是指举荐,这种“选举”是唯才唯德是举,没有什么出生和社会地位的限制。政治领导人选定后,还要以“禅让”的方式实现政治权力的交接和更替。
政治权力公共化观念在逻辑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主权在民”,即获取政治权力合法渠道是直接获得民意认可,或者说政治权力行使的唯一合法性依据就是民意。事实上中国传统儒家的“天下为公”思想与古希腊人“主权在民”思想在基本理念是完全相合的,差异在于,中国传统儒家的“选举”思想没有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特征的政治制度,或者说“选贤任能”和“禅让”都没有变成现实的,具有程序化可操作特征的,能够表现为一种政治文明的制度;而古雅典的“主权在民”理念是通过实践的政治制度创制来实现的,无论是梭伦还是他的政治遗产继承人,都没有以学术探索的方式来表达他的政治理念,但他们政治改革的实践探索,却充分以制度创新的实践方式阐释了他们的政治理念。古雅典城邦民主制所体现出来的,不是口头上对民意的尊重,而是实际行动上对民意的服从。因为谈尊重民意者,是以主权拥有者的身份,居高临下地来看待民意,在他说要尊重民意的背后,预设了他有不尊重民意的权力。但服从民意则不同,这时民意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主从关系,民意为主、为大,而统治者只是执行民意的工具,只具有服从民意的义务,而没有半点挑战民意的权力。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才能够称得上“民主”。
2.无限主权与有限主权
中国政治传统中“主权”(君权),是一种无限的主权,以君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力是一种几乎不受制约的权力。无论是孔子的德治主义、孟子的“民贵君轻”、荀子的“君舟民水”、《缁衣》的“君心民体”,还是《五子之歌》的“民惟邦本”,都只是从道理上设想一种理想的君民关系。但对君王的“主权”是否应该限制和怎样对君王权力进行限制的问题,均未认真地加以考虑和解决。在孔子的“德治”理想中,制约人君使得他不得不“正”的手段仅仅是“近者悦,远者来”。那只有在分权的体制下,即在天子位虚拟,统治权事实上落实在诸侯的制度格局下,民才有可能有自由地选择君王的权利。以民的自由选择作为限制君王权力,使得他不能不“秉德”,始终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孔子之后崛起的战国“七雄”,没有哪一个是完全靠君王的德行而使国家强大,至于“七国归秦”就更与赢政的德行没有丝毫关系。孟子的“民贵君轻”论则是以“诛一夫”的人民革命论,来试图制约无道昏君,但这种制约又与“旱干水溢”的自然灾异相钩连,从而带上了某种神秘色彩。“载舟覆舟”论虽然指出了违背民意有政权倾覆的危险,但对民意怎样去颠覆政权没有作深入的思考,因而只能限于一种观念比附的水平。
但古雅典时代由梭伦改制所规范的“议事会”制度,一开始就把相当于东方君王的雅典执政官的权力,限制在“议事会”的民意监控之下。执政官由民选产生,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君权(政治权力)与民意的关系问题。城邦的重大问题须由代表民意的议事会讨论,形成议案后交由公民大会表决,这从制度的根子上解决了“民意表达”的问题。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也一直强调尊重民意,但却上演了一幕又一幕由独夫民贼操纵民意、运作民意的历史丑剧。而由梭伦所创制的雅典城邦民主制,从制度上杜绝了由权力僭越者个人来操纵民意的可能性。在梭伦的政治体制中,与执政官同时产生的还有一个由11人组成的最高法庭,她专门负责审理对执政官所作出判决的上诉,以防止执政官执政过程中的专断和独裁;同时还有一个政治元老院,她的作用也是对执政官的执政实施监督。在古雅典城邦民主制的背后,潜藏着制度创制者的“主权有限”观念,这种观念认为:政治权力本身是有限的,行政者不可以在不受制约的条件下来行使政治权力,因为这样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政治腐败。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被置于一种受到监督、制衡、限制、约束的条件之下,并且这种制约又是以法制的方式而得以确保的;否则任何靠统治者个人道德自律的约束,都是没有保障的。
3.人有差等与人人平等
之所以中国和雅典的古代先贤都意识到政治权力与民意之间存在着一种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但雅典人创造出了普选制这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而中国人只能限于“选贤举能”的政治理想中,其中最深刻的原因是,在理念上中国人坚持“人有差等”,而雅典人则将人看成相互无差异的平等个体。事实上,在梭伦改制之前的雅典社会,也存在着贵族的世袭特权,梭伦在废除世袭特权的时候,不得不以法定财产资格的社会不平等来替代贵族世袭的不平等。梭伦以雅典人法定财产多寡为标准,把雅典人分成“五百斗级”、“骑士级”、“双牛级”和“贫民级”四个等级,只有“骑士级”以上的雅典人,才有被选举为议事会成员的资格,因而雅典人在被选举权方面是不平等的,并且有金权政治的嫌疑。但同时,梭伦发现了一个影响极其深远的政治观念,即“公民”的观念。公民是雅典自由民在政治上的身份定位,无论财产多寡只要符合雅典自由民这一条件,在政治上平等地具有选举权,并且在公民大会上有权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并决定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城邦的重大问题。而雅典城邦的“主权”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才表现为“在民”,即主权落实在雅典公民。因而也可以把雅典政治的主权在民解释为:雅典公民人人平等地拥有城邦的主权。
在中国传统儒家的视域里,人是一种差等之人,人就其天赋而言就有“贤与不屑”的区别。所以《中庸》言“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因为人生而有“自诚明”与“自明诚”的区别,“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这种“自诚明”者,便是“诚者”;而“自明诚”者,则是“诚之者”。所以《中庸》又说“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之者也”。传统儒家认为:这种“诚者”与“诚之者”的区别,就是圣人与君子的区别,而圣人便是社会的天然统治者。理想的社会政治就是应该把社会的统治权交给圣人,让圣人们来统治和治理国家。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他们提出了“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的政治原则,主张由那些“学而优”圣人、君子来管理国家,实行“文人统治”。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就是根据儒家这一著名原则而发展出来的。
学而优则仕所倡导的文人政治,在历史上与梭伦改制一样,起到了否弃“血而优则仕”的世袭贵族特权的作用。但由于传统儒家专注于人们天赋上的事实不平等,因而走上了一条倡导精英统治和文人统治的政治道路。而以梭伦为代表的古希腊先贤,则更关注作为抽象人的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从而创制了城邦民主制。在人格平等方面,传统儒家所倡导的君子人格与梭伦“公民”的人格平等仍有某些暗合之处,譬如孟子就主张“人人皆尧舜”,其实是认为,无论什么人只要诚心向上、向善,都有成为圣人的可能性。因此人们在“可成为尧舜”的可能性上是平等的,所以孟子强调“人有四端”,人与人在向善的本性上,即在基本人格上是平等的。但传统儒家从来就没有“权利”的观念,因而也就无法以权利平等为尺度产生出“公民”观念来,所以传统儒家对民意的尊重,由于没有权利平等作为中介,因而就无法规范化和制度化。而没有制度作为保障的尊重民意,时时都有被利用和强奸的危险。
从对世袭贵族特权的否弃意义上看,古雅典民主制经过克利斯提尼改革,就变得十分彻底,尤其将选举办法改造成按抽签规则来进行,这样就使得人们在获得政治权力方面,机会人人均等。这一改革从正面意义上来看,他根除了梭伦时期政治某种金权特征,使得全体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种真正完全平等意义上的公民权。但从另一角度看,国家的行政管理同时也是一种“技艺”,(注:柏拉图语,见柏拉图《政治家》。)必须选择那些具有这方面特殊才能的人来从事这项工作,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从事这项工作。后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在这个问题上诟病民主制,而同时主张一种精英统治的。而中国传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正是在主张精英统治这个问题上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相契合。并且通过后来的开科取仕,使得“学而优则仕”的政治理想制度化,无论这种制度在后来的发展中产生出了多少毛病,她为社会底层优秀分子通往统治阶层开辟了道路,她平等地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出仕从政提供了尽可能均等的机会。以科举制为代表的文官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精髓和基石,也是中华文明赖以延绵不绝的最根本因素。这一制度用今天的眼光与西方的政治文明传统相比,肯定会有许多方面的不足和遗憾,但我们丝毫不必为此而羞愧,更没有理由因此而非难我们自己祖先甚至妄自菲薄。作为一种政治遗产,她对我们今天的制度创新或许还会有某些继承或借鉴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