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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万磊:西方民主理论综述

  

  [内容摘要]民主理论是当今世界争论最为激烈的话题,对民主的理解千差万别,造成了很大的思想混乱。本文通过对民主理论进行历时性的梳理,简化理解障碍,做出宏观的简洁解释,从另一个纬度阐释了民主理论产生分歧的原因,希图通过这种努力来澄清人们的认识,维护民主的主流地位

  [关键词]西方;民主理论;简化模式;历时性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而民主的概念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但它的具体内涵几经曲解和篡改,现在民主只能作为一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而存在了,我们需要对民主理论进行梳理,否则人类社会的诸多价值首先引起的是思想混乱,正如萨托利所言:“学者们随心所致地设计他们的概念已达到空前的程度,这一发展又由于那种认为语言的含义可以随意规定的勇敢的新思想而取得正当性。……这一勇敢的新思想显然没有对硬科学产生什么影响,但对软知识领域,尤其是政治理论词汇,却产生了重大的破坏效果。在这里单凭词语操作就可以创造出各种新理论。事实上,像自由、权威、压迫、暴力、强制、宽容以及许多其他关键术语,对于相当多的公众来说,已不再表达政治理论长期以来所表达的问题。”[1]

  

  一、传统民主理论及其发展演变

  

  数量和正义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但西方民主理论的确把正义和数量联系在一起,古典民主理论的萌芽产生于古希腊哲学,它首先是一种对“正义”形而上的思考。在对正义的思考上,人们往往从亚里士多德说起,而忽视了另一个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在知识的分类中,毕达哥拉斯是最早将数学和宗教联系在一起的,他创建了数的哲学。这种哲学认为,人要想从生死轮回中解脱出来,除了每天自我反省以外,还要用科学和音乐来净化灵魂,这里的科学指医学,音乐指一种数学比例的艺术。他创建了数学,还提出了黄金分割律,认为一定的比例会产生和谐美,这种几何的平等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社会秩序中,个人的权利与他的贡献相对应,遵循数的比例,就会产生正义。[2]此后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遵循了这一思路,柏拉图反对民主政制,认为治国技术应当属于少数人的专利,“船员”如果都争吵着替代当“船长”就会导致船沉人亡。柏拉图把人的灵魂中的和谐状态称为人身上的神性部分,把拥有这种状态的人的整体道德素质叫做正义。他把灵魂的理智部分赋予统治者等级,把灵魂的勇敢部分赋予武士等级,把灵魂的欲望部分赋予农夫和商人等级,认为他们各安其责,就实现了正义。哲学家是美德与知识的完美结合,在哲学家统治世界之前是不可能实现正义的,因此他主张哲学王统治。[3]亚里士多德更是提出了一个经典的问题:大树和树苗哪个更能体现树的本质?“无论是一个人或一匹马或一个家庭,当它生长完成以后,我们就见到它的自然本性;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在于显明其本性。”[4]亚里士多德按照统治者的数量和治理目的想结合作为标准把政体分为两类六种,通过对雅典政制的研究,他把数量的平等作为实现正义的途径,但这种平等是建立在个人能力平等的基础上的,雅典成年男性公民在参政能力上是大致一样的,他们都有抽签决定公共职务候选人的权利,有决定城邦重大事务的权利,这就开启了民主的制度设计渊源。而从亚里士多德这里也开始了两种民主观的分歧:一种是建立在数量配置平等上的民主观,一种是建立在个人能力平等上的民主观。前者后来发展为共和主义的民主,后者后来发展为自由主义的民主

  古典民主大致的论证逻辑是:除了奴隶和外邦人以外,成年男性公民在能力上是平等的,在政治上也应该按照他们在社会中不同阶层的比例安排实现公平统治,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可以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执政的方式得以实现,排除奴隶和外邦人的理由是不同的,前者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后者显示了民主的排外性。至于排除妇女和儿童则是与古典政治文化有关,古典政治文化是成年文化,这与儿童的智力水平有关,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排除妇女是因为在一个父权制社会中,妇女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都收到限制。古典政治中,民主是和暴民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政府谋求的公共利益变成穷人利益,穷人在获得特权后变得暴虐和无所节制,在最大限度上破坏了政治的本质和目的。

  

  二、近代民主理论的争论

  

  民主一词被认为最早出现在希罗多德的著作里,因为它区分了多数统治政体和寡头政体。从字面意义来看,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democracy是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的组合。而这样的解释是没有意义的,只是一种同义反复,因为它首先牵涉到另一个有分歧的概念——人民。人民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与公民划等号,它仅指统治阶级及被统治阶级中的服从统治者,是受着少数的权利限制的,这种确定有着重要的价值。“确定多数拥有将其意志强加于少数或各少数派的权利,等于是确定一种工作原则,从长远看它同它所标榜的原则相抵触。假如民主竞争中最初的获胜者要求不受约束的(绝对的)权力,这个最初的获胜者就能把自己定为永远的获胜者。这样以来民主便不再有民主的前景,民主开始之时,便是民主寿终正寝之日,因为民主前景取决于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和少数可以变成多数。”[5]从这里可以看出,民主的实质是“多数决”原则,即由多数人决定事务的处理。民主转化为一种多数决程序是鉴于民主的可行性而言的,但这种转化却带来了负面影响:把一种价值当成了工具。对民主的主体的解释形成共和主义民主传统,对民主本身性质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民主流派。其次,对统治或权力的理解也有分歧,权力应当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支配关系,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但权力的客体是谁有不同的理解,从经验上理解,权力客体也是人民,一个没有人民可统治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从理性上理解,主体对自己行使权力是说不通的。于是有人把后者理解为人民的自治,但这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按照萨托利的说法,自治强度和自治广度成反比,同自治的持续性成反比,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拥有较大领土范围和较长时间范围上的民族国家如何实现人民自治,自治只存在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这个过程一经结束,自治在实质意义上就已经消亡,因为自己能够治理自己就不需要国家了。要区分民主的“是”和“应当”,区分“实然”和“应然”,“理想之为理想,正是因为它没有实现,因为它超越了现实。……理想在多大程度上变为现实,它就也必须在多大程度上变为监控性反馈机制。”[6]这样,民主又进一步演化为投票表决机制。于是投票的弊端、选举的弊端、多数人暴政的弊端等等,都加在了民主的头上,对民主的操作程序的理解形成了自由主义的民主传统,对民主操作程序的不同理解也形成两个流派。所以说,只是在近代,民主才与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理念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民主的概念由古典而进入中世纪发生了变化,古希腊强调城邦是善的理念的载体,基督教则把善看成是对上帝意志的服从,在人与上帝之间存在的国家便成了阻碍沟通的政治实体,政教关系的斗争便成了中世纪的主流政治趋势。基督教保留了人们在数量上的平等,因为这是它扩大影响和增加教徒的基础,“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人人都有获得信仰的权利,但它却否认个人能力上的平等。阿奎那类比自然界,认为“多头必乱”,把君主制看成最好的统治形式。直到宗教改革破除了一神信仰,文艺复兴彰扬人性的力量,共和主义的传统才再度复兴,其中又包含了把民主当成价值(发展型共和主义)和把民主当成工具(保护型共和主义)两大流派。前者由古希腊城邦政治家而马西利乌斯而卢梭而马克思等形成一个学脉,后者由古罗马法学家及历史学家而马基雅维利而洛克、孟德斯鸠而洪堡、康德、贡斯当而联邦党人形成另一个学脉。由于民主作为价值被破坏,洛克的主张一方面要求重建大众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治活动当作实现私人目标的工具,人们之所以放弃自己的自由,是由于人人平等条件下的不安全感造成的:“既然人人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7]洛克强调了个人能力上的平等,也强调了人人都参与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性,因此出现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分化。实现民主价值是靠国家还是靠民众自身,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解形成了自由主义民主的两大流派,一个学脉由洛克而霍布斯而孟德斯鸠而麦迪逊形成保护型民主,一个学脉由洛克而边沁而密尔形成发展型民主,该政治理论的核心是如何协调作为非人格的国家的观念与国民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共和主义民主传统关注的是数量比例的平等,自由主义传统关注的是个人能力上的平等,前者“尽管思想的背景不同,但是,思想发展的共同之处是反对把具有美德的公民和公民的限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予以依靠,越来越强调有必要认真确定和划定政治的领域,在市民社会中释放个人的能量,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提供一种新的平衡,并通过法律和制度予以规定。”[8]这里强调的是忽略个人能力上的差别,而注重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会;后者指的是“面对暴政、绝对专制主义体制和宗教不宽容时,努力坚持选择的自由、理性和宽容等价值。”[9]这里强调个人能力要得以充分发展,公民身份得以实现,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和自己的力量得到实现。这两大模式可以用图表的方式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70页、77页、125页、145页。(笔者做了简化处理)

  

  三、西方当代民主理论概况

  

  共和主义民主的一脉一直倡导直接民主,这在近代以卢梭为代表,他坚决反对代议制,认为公意决不能被代表。他严厉批评了英国的代议制:“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0]由此形成了“卢梭式民主”与“洛克式民主”的区分。马克思则把民主与政治的终结联系在一起:“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11]传统自由主义民主进入20世纪也开始遭到批判,基于个人能力平等上的疑问导致了竞争性精英民主和参与型民主的分流,前者认为个人的政治能力是不平等的,后者认为通过培养可以达到政治能力的平等;前者以马克思·韦伯和熊彼特为代表,后者以帕特曼和麦克弗森为代表。基于数量平等上的疑问产生了多元主义和合法型民主的分流,前者强调少数原则的确保,后者强调多数原则的确保;前者以罗伯特·达尔和查尔斯·林德布洛姆为代表,后者以诺茨克和哈耶克为代表,其区分大致如下:

  

  资料来源:[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249页、276页、277页、329页、340页、341页。(笔者做了简化处理)

  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对立的实质是国家与社会的对立问题,自由主义主张根据社会利益来组织国家,社会联合私人利益以对抗国家为实现集体目标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这种市场化的结构用宪法来保障;共和主义主张通过政治参与权与政治交往权来实现个人权利的真正内涵,认为组织国家不是用市场结构而是用政治交往结构,公民自决意义上的政治范式是对话而不是市场。前者把国家建构在经济社会的基础之上,后者把国家建构在公民道德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民主都有缺陷,他主张建构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话语政治),既看重法治国家的宪法又政治意见的核心地位,用相应程序的制度化释放共和主义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团结”力量,这样就有效整合了金钱、行政权力和团结三种资源。“话语理论的核心已不再是把国家当作中心的社会总体性概念,这种社会被认为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庞大行为主体。同样,话语理论也不把总体性落实到宪法的规范系统当中,因为宪法规范在不经意之间按照市场交换模式对权力和利益加以均衡。”[12]

  当然,

  对民主主体及“群己权界”的追问还引发了女权主义的诞生,以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和凯特·米利特为代表,她们通过对话语背后的权力关系分析,以及由人类性行为背后的权力支配观念,揭示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要求国家介入私人家庭领域,保障女性的合法权力。

  

  四、结论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从传统到近代再到当代的民主理论有其发生混乱的历史渊源,民主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它是历史的产物。我们不主张原典民主,也不主张随意附会和篡改的民主。应当明确的是,民主理论主要包含两点:一是作为经验层面,民主是按照多数决原则操作的程序,通过这种程序,有能力的人可以在社会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各个社会阶层都有可能通过这种程序找到恰当的关照。一是作为价值层面,那就是对这种程序产生的结果给予认同,心悦诚服。民主理论要想贯彻落实,这两条缺一不可。按照多数决原则,博弈双方都要有这样一种规则意识:多数不可能是永远的多数,少数不可能是永远的少数,赢者合法,败者服输,民主只有在最大值、最小值的比较中才有它存在的意义,民主制度决不是最好的制度设计,但它是目前最不坏的制度设计。我们既要把民主作为价值来追求,因为没有目标我们就会茫然,同时我们还有把民主作为工具来使用,找到合理的制度安排,不脚踏实地,我们就陷入空想,这才是我们在问题与主义上应有的态度,少做冲突性的批判,多做建设性意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去谈协商民主、合作民主、合意空间,以避免民主陷入恶性化的困境。

  

  注释:

  

  [1][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1-2页

  [2]参见[德]E·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翁绍军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32-42页

  [3]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33-342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页

  [5][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6]同上,74-79页

  [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77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8][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87页

  [9]同上,95页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25-12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卷第294页

  [1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288页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3、[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6、[美]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7、[英]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8、[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9、[美]莱茵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奥]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1、[奥]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12、[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13、[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14、[美]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钟良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5、[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王蓁译,据英国伦敦J.M.登特父子出版公司1929年版译出

  16、[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

  17、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三联书店1998年版

  18、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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