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及其整合潜力是目前新制度主义研究的一大热点。总体而言,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方式可以归纳为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和二分法,其中被学界广泛接受的是三分法。这些划分方式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忽视了新制度主义发展过程的一股重要潮流。在对目前流行的各种划分方式作出系统评估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流派划分方式,并且认为,这种新的划分方式将更有助于寻求新制度主义内部的整合潜力。
自从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于1984 年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以来,“新制度主义”一词在政治科学中的出现频率已经越来越高。随着新制度学派的研究领域和分析途径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这一行列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纳入新制度主义的视野,以至于有人开始惊呼:“现在我们都是制度主义者了”。但是,新制度学派阵营的壮大并没有带来理论、方法和观点的内在统一。这些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来的新制度主义者除了都强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之外,几乎毫无共同之处,以至于又有人站出来质疑:“新制度主义到底新在何处?”
面对新制度主义的这种内在的混乱,一些学者开始对新制度主义进行流派的细分,并试图通过这种细分来描绘出一幅全面而细致的画面,从而进一步寻求各个流派之间的交流和整合的潜在可能。虽然这种流派的细分带来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深入的讨论,但是由于进行划分的学者本身也来自各个流派,划分的标准和结果又迥然不同,从而又令人意想不到地带来了流派划分的新争论。本文将首先归纳与评析目前对新制度主义进行划分的几种方法;其次,将重点描述和评析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一种划分法;最后,在对几种划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笔者所主张的划分方式,并预测其分析走向。
从笔者所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到目前为止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两种) 和二分法。下面将首先介绍七分法、四分法和二分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局限,而在下一部分中重点介绍被广泛接受的三分法及其批判。
七分法的典型代表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家盖伊•彼得斯(B. Guy Peters) 。彼得斯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一书中提出,与旧制度主义、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相对应的7 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包括:规范制度主义(normative institutionalism)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 、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经验制度主义(empirical institutionalism) 、社会学制度主义(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 、利益代表制度主义(institutions of interest representation) 和国际制度主义(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sm) 。彼得斯提出,马奇和奥尔森所代表的新制度主义是一种规范制度主义,正是这种规范制度主义的出现,才为其他6 个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出现奠定了根基。这首先是因为,这二人所做的开创性工作,尤其是那篇开创性的论文发表之后,为新制度主义的转向注入了强大动力。而且,这二人在文章中所提出的政治科学的研究重心应该转向制度研究以及他们为这种制度研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已经被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所接受。尽管马奇和奥尔森的开创性论文因为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指斥而受到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强烈批评,但是事实上已经有一大批理性选择理论家自觉或不自觉地转向了制度研究,致力于发掘理性行为与制度约束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也就形成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的出现则代表了80 年代以来政治科学研究中的历史学转向与制度转向的融合趋势,这一流派极为重视过去的(制度) 遗产对当前政治的实际影响。经验制度主义则力图摆脱新制度主义内部因过于注重结构—行动的理论关系而过于抽象的缺陷。这一流派并不想从理论上解决制度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具体研究何种具体制度会带来何种结果的问题上,力图为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提供一种经验基础。社会学制度主义原本是一种社会学内部的新制度主义,这一流派同样源于对社会学内部的理性选择理论的批判,并通过韦伯的合法性研究传统的开发而试图重新阐发结构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政治科学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则意味着部分政治科学家对这一分析途径的接纳。利益代表制度主义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都只是注意到了一些正式的政治制度,如立法、行政与司法制度在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而实际上,从对旧制度主义的反思中就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宪政制度与现实政治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行为主义只注重通过行为的研究来弥补这一问题显然是不够的。这两种取向的缺点都在于他们没有注意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是,诸如政党和利益集团一类低于宪政层次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彼得斯为此列举的典型代表著作是萨托利的《政党与政党制度》。国际制度主义则大体上可以等同于国际关系研究中以基欧汉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这一流派强调的是国际制度对于国际政治生活的激励和制约作用。通过这种划分和详尽描述之后,彼得斯的结论是,很难说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新制度主义流派;新制度主义内部除了都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之外,其内在的差异并不比新制度主义与其他流派的差异小。
彼得斯的这种七分法的划分虽然比较详细地勾画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流派分布情况,但是他的这种划分方法显然存在着严重问题,最典型的问题就是他并没有设计出一套一以贯之的内在标准。在他的划分体系之下,规范制度主义与下面的6 种制度主义之间是规范与实证的划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划分又是一种理论和方法论上的划分。经验制度主义与它们的区别在于纯粹的经验研究与理论追求之间的差异,而利益代表制度主义似乎又代表了对非正式制度的集中研究。国际制度主义似乎只代表了一种研究领域上的独特性,其方法论基础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并无二致。
彼得斯的这种划分同时也是一种在资料掌握得比较全面的情况下的一种划分,其出书的时间是1999 年。但是,正是因为其划分标准的杂乱,就引出了随后采用统一标准的四分法的新划分。四分法的典型代表是西蒙•雷奇(Simon Reich) 在《治理》杂志上所发表的“制度主义的四幅面孔”一文。雷奇的这篇文章从新制度主义的研究对象出发,也认为并不存在着一种能够建构出普遍化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只不过是,从研究对象本身的角度可以将新制度主义的4 幅面孔或4 个维度揭示出来。雷奇在研究了洛伊在20 世纪60 年代所提出的政策类型学之后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我们应该从新的角度来进行新的政策类型划分。洛伊所提出的分配型政策( distributive policy) 、再分配型政策( redistributive policy ) 和调节性政策(regulatory) 可以进一步发展为4 个政策领域: 再分配型政策,主要解决稀缺资源的分配;调节型政策,主要解决行动者通过合作而寻求效率的提高;现代化政策(modernization policy) ,主要解决涉及到民主、负载有价值和认知争论的问题;自由化政策(liberalization policy) ,涉及到市场化解制、私有化、国家职能的分解以及技术、投资和产品的配置。事实上,历史制度主义由于强调了各政治行动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及其在既定制度约束下所展开的资源争夺,所以非常适合于用来分析再分配型政策;新经济学制度主义( new economic institutionalism ,理性选择制度的基本原理其实来源于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 的理性人假设正好用来分析体现理性人之间合作策略的调节型政策;在现代化政策领域内,由于制度为相关行动者提供了一种规范价值的背景并设置了相应的情景,因此正好将制度作为一种认知框架(institution as cognitive frameworks) 的规范制度主义来进行分析;在自由化政策中,作为制度载体的正式机构本身就是一些行动者,如要求各国金融开放的国际金融组织就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于一种将制度本身当作行动者(institutions as actors) 的制度主义。
雷奇的这种划分显然比彼得斯来得清晰,其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比较准确地揭示了新制度主义的这几个侧面。但问题在于,从研究对象出发所作的划分并不能说是一种内在的划分,仅靠这种外在的划分其实是很难抓住新制度主义的内在分歧的。因此,正如雷奇自己所看到的那样,他的这种划分其实并不能说是一种科学的划分,而在更大程度上只能说是从现象角度出发所作的直觉性(intuition) 划分。
因此在雷奇之后,又有学者从方法论自身的角度采用二分法的方式来划分新制度主义的流派。这种二分法的典型代表就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克拉克(William Roberts Clark) 教授。克拉克指出,如果按照严格的方法论标准来界定,新制度主义其实只有两个流派或两种分析路径,即以行动者为中心(agency centered) 的新制度主义和以结构为基础( structure based) 的新制度主义。克拉克认为,从新制度学派的分析文献中可以看出,所有新制度主义文献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在研究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但是,以结构为基础的分析路径是从结构本体论出发,主要强调行动者是如何受制度性结构的限制;而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分析路径则从行动者本体论出发,视制度结构为目标导向的个体行动者所创造的成果。而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分析路径,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二者对个体行动者的偏好(preference) 的形成来源和过程的看法不同,前者认为个体偏好形成是制度塑造的结果,而后者则认为偏好形成来自于个体自身,并先验地假定了自利性个体的活动作为政治活动的动因。从研究活动的文献分布来看,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大多采用的是演绎性的和形式化的分析路径,主要研究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制度;以结构为基础的新制度主义主要采用的是历史社会学或传统政治科学的分析路径,主要研究政策活动中的结构及其具体影响。
应该说,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克拉克的这种划分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划分方式,因为他所列举的这两大流派基本上体现了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结构主义的内在差异。但是,克拉克的这种划分并不是一种最早的二分法。早在克拉克之前,瑟伦(Kathleen Thelen) 等人在系统阐发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路径时,就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政治科学与新制度主义流派二分法的看法,而且也已经包含了克拉克的基本想法。瑟伦等人在阐发历史制度主义的价值时就提出,在政治科学内部已经出现了基于不同假设的两种新制度主义,即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说,行动者的自利性偏好是固定的和外生的,制度虽然重要,但是在制度与个体的互动过程中,制度只是作为政治策略产生的背景因素而存在的,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了理性行动者的选择范围。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个体并不是完全的理性人,在制度与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制度不但限定了行动者的选择范围,而且还影响甚至决定着行动者偏好的形成。因此,这两种制度主义的现象差异主要表现为对制度的重要性的强调程度不同,而核心差异则来自于二者对于偏好形成过程的不同理解。在前者看来,偏好本身是固定的和外生的,而后者则认为偏好处于流动之中,而且是内生的。
至此,人们对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已经走过了一个从现象列举到提供内在标准进行划分的过程。通过这一系列过程的划分,学术界已经将新制度主义从一种混沌的存在清理成几种比较清晰的路径,从而达到了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深入理解。但是,从已有的文献来看,被学术界大多数人所认同的一种划分方式却并不是以上几种划分方式,
而是霍尔(Peter A. Hall) 和泰勒(Rosemary C. R. Taylor) 的三分法。
二、学术界公认的三分法及其批判
1996 年,霍尔和泰勒在英国的《政治学研究》杂志上共同发表了“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学派”一文。这篇文章随后就被大多数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者所引用,在很大程度上被接纳为一种公认的划分方式。
霍尔和泰勒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可以将新近出现的新制度主义划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这三大流派。这三个流派虽然都自称是新制度主义,但在此之前,这三个流派之间却鲜有相互交流和影响的领域,而且,这三个流派也采用了完全不同的理论假设和分析路径。
在这三个流派中,历史制度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是对20 世纪60~70 年代盛行的集团理论和功能主义的一种批判反思的结果。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假设是,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之间的冲突,构成了政治过程的核心所在。正是由于各个国家存在着制度的差异,才导致具有类似倾向和组织能力的各国内部的集团和个体之间的竞争,会在不同的国家产生出差异性的政治后果。相对于其他两个流派而言,历史制度主义的4 个明显特征是: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体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在制度的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特征;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制度路径的依赖特征和政治生活中的意外后果现象;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与能够产生出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政治分析。观念、制度与个体理性之间的复杂互动过程,是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政治事件时的基本变量。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政治科学受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影响之后发展出来的一个流派。这个流派的最大特征就是,借用了一套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的理性人假设、产权、交易费用等基本概念框架来分析政治问题。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4 个基本特征是:采用一套典型的行为假设,像经济学一样,他们也假定了一套政治人的固定自利性偏好和计算理性;在经济人的基本假设之下,他们倾向于将政治过程看成是一系列从个体理性到集体非理性的集体行动的困境;他们强调对政治后果产生重要作用的理性个体的策略性算计和交易行为;在此基础上,他们以演绎的方式推出一系列形式化的分析模型。他们的基本结论是,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个体理性会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为了实现理性自身的价值和利益,他们理性地创造出了制度;制度一旦产生之后,就为相关行动者提供了约束和激励机制,制度本身能否存续则取决于它能否为相关行动者带来最大的益处。
政治科学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严格说来应该称为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这一流派主要发端于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在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的革新。社会学组织理论在70 年代以来的革新主要表现为,批判组织体制的扩展来自于理性化扩展的观点。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如迪马奇奥(Paul J .Diamggio) 和鲍威尔(Walter W. Powell) 等人认为,组织体制同质化过程的动力,已经再也不是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竞争和效率需求,而在更大程度上是因为特定的组织场域之内的合法性压力。这一流派的4 个特征是: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在他们那里,制度不仅仅包含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类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版;他们认为,制度影响、制约甚至决定行为的方式在于,它为特定社会化过程中的角色提供了某种内在化的“行为规范”和认知模版,即指明行动者在特定情景下把自己想象和建构成何种角色。因此,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扩展,现存世界的制度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同质化现象,并不是来自于理性人的算计和合作意图,而是来自于这种制度能够适应特定的文化背景,能够在某种文化背景和组织场域中体现出合法性。
霍尔和泰勒的这种划分方式虽然说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简练的方式覆盖了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并且已经为大多数研究者所引用,但是,在这篇文章发表不久,就受到了来自两个方面的激烈批判。对历史制度主义最为激烈的批评来自于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者科林•海(Colin Hay) 和丹尼尔•温科特(Daniel Wincott) 。他们在“结构、行动与历史制度主义”一文中认为,霍尔和泰勒的这种划分并不是一种严格的理论和方法论上的划分。因为从社会本体论的角度来看,霍尔和泰勒所概括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社会本体论是“算计途径”(calculate approach)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社会本体论是“文化途径”(culture approach) 。但是,正如霍尔和泰勒自己所看到的那样,历史制度主义在社会本体论问题上是在二者之间进行随意取舍。如果这三者之间没有一个并列的社会本体论的话,那么显然是不能存在着三个并列存在的新制度主义流派的。不过,丹尼尔和科林还是认为,如果历史制度主义能够发展或构建出一种他们所概括出的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二元互动式的本体论的话,这三种流派的划分还是成立的。
以彼得斯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霍尔和泰勒可能在有意无意之间混淆了马奇和奥尔森所倡导的规范制度主义与以社会学组织理论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之间的界限,而将二者看成是同一种社会学制度主义。事实上,马奇和奥尔森的新制度主义虽然受到了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影响,但是其主要取向还是来自于传统政治科学之中的旧制度主义,而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所产生出的新制度主义的主要资源则是涂尔干的结构理论和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因此,另外一些学者虽然也大体上同意霍尔和泰勒所提出的三分法,但是他们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更愿意使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组织理论中的新制度主义。还有一些学者则提出,霍尔和泰勒的划分大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由于他们这三种说法容易引起混淆和误会,所以应该对其冠之以确切的名称。前述的迪马奇奥和尼尔森( Klaus Nielsen) 等人为三个流派所定的名称是:理性—行动的新制度主义( ration action neo-institutionalism) 、社会——建构主义的新制度主义( social constructivist neo-institutionalism) 和调节——冲突的新制度主义(mediated conflict neo-institutionalism) 。并且,虽然这三个流派都在被政治科学家们所利用,但事实上是整个社会科学界都在使用这三种分析框架;严格来说,无论是就方法论还是就应用范围而言,理性——行动的新制度主义主要是一种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社会——建构主义的新制度主义主要是一种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调节——冲突的新制度主义则主要是一种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
从这里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学术界一直有人在试图对霍尔和泰勒的划分方式进行修补,但是,三分法及其主要划分结果基本上已经被学术界所接受。近年来在流派研究方面的注意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去探讨这三个流派之间的内部交流、整合潜力及其研究领域的拓展。
三、一个明显被忽略的重要流派
事实上,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或“新制度学派”并不是马奇和奥尔森的创见。早在20 世纪60 年代,亨廷顿等人通过政治发展研究就已经构建出了一种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相对于政治科学中的旧制度主义而言,这种新制度主义重点研究已经不再是旧制度主义所强调的权力的平衡和立宪制的稳定,而是强调“哪些制度——官僚制度、党派或者利益集团——要实现现代化过程的前提”。在研究方法上,“这种研究方法是建立在所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的,而不再是以制度——这种制度在不同功能的不同系统中有着相同的名称——实体上的相同和类似性为出发点”。 在专门阐发新制度主义研究而出版的《政治制度》和《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亨廷顿不但提供了适应现代化制度的4 大指标,而且还以实际研究揭示了这种新制度主义的研究途径。即这种新的研究途径之所以冠之以新制度主义,是因为相对于旧制度主义而言,它们已经不是在重点关注制度的描述和静态的比较,而是在归纳有关经验材料的基础上致力于从动态的角度来对具体的制度进行比较,以提出一套系统的动态制度理论。而且,在这一时期运用类似的方法来进行制度研究的也远不止亨廷顿一人。瑟伦曾经敏锐地观察到,在这一时期采用这种新制度主义途径的著名学者还包括埃克斯坦( Eckstein) 和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 等人。这一时期的一大批学者的努力,就已经构成了80 年代以来才被明显认识到的新制度主义的早期萌芽,并且在他们的研究传统中已经包含了后来的新制度主义的核心要素。
瑟伦所提到的这一核心要素就是,视政治制度为一种重要的自变量,而将实际的政治行为和过程视为因变量。在从理论上阐明这一基本假设之后,这些学者的主要精力就放在以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具体制度的优劣上。总体而论,我们可以将他们的研究范围概括为:选举制度的安排与选择、总统制与议会制的优劣、行政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官僚制度的实际影响、政党制度的类型及其绩效评估、法团主义模式与多元主义模式的比较,以及在概括这几套制度的综合搭配的基础上对各个国家的政治绩效进行系统的比较和评估。
继亨廷顿等人的开创性工作之后,李普塞特和罗坎(S. M. Lipset and S. Rokan) 于1967 年推出了《政治制度与投票者联盟》,并在随后推出了一系列政党研究的专著。这一批著作所反映的核心观点是:在特定历史时刻所形成的政党制度具有极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即使在社会情势发生大规模变化的情况下,原有制度也有很强的路径依赖的惯性;而且,他们在这些著作中所形成的关于路径依赖、制度断裂和关键节点等核心概念,后来几乎全部纳入已经产生了相当影响的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畴之中。与他们的工作相并列的是,萨托利在1976 年出版了《政党与政党体系》一书,该书所提出的竞争性政党体系与非竞争性政党体系等类型划分以及实际比较已经被后来的研究所接纳。在沿着这一传统而开展的研究活动中,学者们已经明显地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制度学派的分析框架,即发展出了一套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政治或社会网络分析途径。这一分析途径的最大特色就是将政党和利益集团本身也看成是一种网络结构,从而政党与政党、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政党与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构成了他们的核心对象。
在正式制度研究方面,最为典型的著作集中在对总统制与议会制这两种最重要的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和优劣评估方面。自林茨于1987 年出版《民主、总统制、议会制及其未来》一书以来,正式制度的研究者们围绕着这两种制度的优劣比较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概而言之,赞成议会制而反对总统制的观点包括:总统制合法性引起议会与总统之间潜在冲突的可能性、总统固定任期的刚性、总统选举的零和性等。赞成总统制而反对议会制的观点则包括:总统责任和任期的确定具有事后的可追究性和事前的可辨识性、权力的相互制约、更大的民主性以及总统作为仲裁人的特殊作用等,而议会制则有可能出现内阁的不稳定性,经常倒阁会出现政权不稳定等。到目前为止,这一争论仍还在持续进行,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民主化的制度基础及政治制度选择的途径等。
通过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类别比较和绩效评估,使得一部分新制度主义者认识到,单纯通过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而对各国的政治制度进行评估,都有可能产生偏差。因为任何一国的实际政治绩效都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结合各国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来对各国的政治制度进行总体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来对各国的制度进行总体分类和评估就成为这种新制度主义在80 年代以来的一个新动向。这一动向不但包括了对极权主义政体、威权主义政体和自由民主政体之间的划分和比较,而且也包含自由民主政体内部的重新分类与系统评估。这方面,弗雷德里克和布热津斯基早在60 年代就推出了《极权专制与独裁政体》一书,对极权主义政体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系统描述。70年代的著作则主要体现在林茨等人对威权政体与极权政体的比较上。80 年代以来,李帕特通过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通过对欧美21 个国家的研究提出了民主的多数模型和民主的共识模型,
而萨托利同样通过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结合,再次对欧洲和美洲各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重新阐发,并提出了议会制、总统制及半总统制的修改意见。事实上,这一批新制度主义者的研究成果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吸纳到了大多数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之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自20 世纪60年代开始,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新制度主义途径。这一途径延续到了90 年代,并且构成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前述的新制度主义不同的是,他们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制度与行为的关系,而是制度自身的流变及其比较。对这一批学者的重要工作进行清理,显然有助于我们澄清一个极大的误区。在大多数学者看来,新制度主义的出现是80 年代以来才有的事,而80年代以来的新制度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对60~70 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反动,而在重新审视旧制度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径。显然,这种说法很难解释的一个现象就是,为何新制度主义在80 年代突然出现,并且一经马奇和奥尔森的论文之后就呈现出了波涛汹涌之势。如果没有此前很长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80 年代以来出现的新制度主义显然不可能发展得如此之快。
笔者认为,政治科学的理论发展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替代与否定,即使在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大行其道的60~70 年代,传统的制度主义研究传统也并没有断绝。即使在此时,仍然有一批学者坚持了传统政治科学中偏重制度的核心观点,只不过他们运用了社会科学的新成果来从新的角度进行制度研究。而且自此之后,一直有一大批学者继承了这一研究传统,尤其是90 年代以来已经取得了相当可喜的研究成果。而且,后来所出现的重点以制度与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新制度主义,正是以重点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的新制度主义为跳板,才系统地发展出来的。但是,这一重要的研究传统并没有被目前的学术界所公认。虽然彼得斯从经验制度主义和利益代表制度主义的角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归纳,但是彼得斯的归纳自身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也没有充分发掘这一流派的重要作用,而且,彼得斯的归纳也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充分重视。在目前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划分当中,应该理所当然地将这一重要流派包括进来。
四、结论与引申:一种新的流派划分方法及其潜力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完全可以确定,在政治科学中存在着一种重要的新制度主义流派,而不少后来被公认的新制度主义正是在受到这一流派的启发之后才发展出来的,其不少研究成果已经融入后来的新制度主义中。并且,这一流派到今天为止仍然是一股极为强劲的研究潮流,但是,这一流派并没有被纳入公认的流派划分之中。因此,目前的流派划分是极不完全的。要清楚而全面地认识到新制度主义的各个侧面,我们有必要将笔者所补充的这一流派纳入新制度主义的阵营之中。
笔者认为,这一流派之所以没有被纳入其中,是因为这一流派有着一套相对独立的分析路径,并且这一路径与目前所划分和所看到的新制度主义有着重大的差异。这一差异的明显表现是,在公认的流派划分中所纳入视野的新制度主义流派,体现出一种以事件为中心的分析路径。这一分析路径的理论假设体现为视政治制度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变量(有时是自变量,有时是中介变量) ,因此,他们的分析重点在于,特定的制度对于特定事件中的行为和过程到底产生了哪些影响。在他们那里,制度的重要性是要通过制度的具体作用来加以显现的,要通过对制度在具体行为过程中实际影响的考察来具体揭示制度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他们所忽视的这个流派,制度的重要性却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为了弥补传统划分方式的不足,笔者在这里要提出的是,我们首先应该从总体上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两种,即以事件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event centered neo-institutionalism) 和以制度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 institutions centered neo-institutionalism) 。前者涵盖了目前所公认的三种新制度主义流派;后者则是一种被忽视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在以事件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那里,重点分析的是特定事件过程中的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在以制度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那里,重点分析的是制度自身的内在结构和网络联结、制度自身的产生和演变,以及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比较、评估、移植和修补。在前一个大的流派当中,制度的重要程度要通过具体的事件来加以阐发;而在后一个大的流派当中,制度的重要性则不需要专门加以阐发,学者重点关注的是制度自身的情况。
笔者认为,通过这样一种新的划分,不但可以弥补目前大多数划分方式的不足,而且还可以通过对两个流派之间的分化与交流的考察,在一个新的视角下寻求目前困扰着大多数学者的新制度主义的整合潜力及其途径。但是,这种划分也有可能存在着某种缺陷,那就是以事件为中心的分析途径在对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同样也提供了一些对制度自身变迁规律及其方式的研究,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可能会模糊二者的界限。但是笔者认为,恰恰是两大流派的这一交接地带,却有可能正好是学者们目前正在努力寻求的新制度主义内部整合的真正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