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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甲申真正的教训之我见

  

  今年是甲申年,上距明崇祯皇帝亡国陨命,及李自成攻入北京四十天后就走上覆灭之路整整360年,距郭沫若《甲申三百年祭》发表以及毛泽东对此书的著名评论也有60年了。因为这些可纪念的日子,所以有关甲申的话题又被记起,大家不约而同地回顾明代的腐败与其灭亡的联系、李自成胜利后的“骄傲”以及转瞬溃败等等历史上令人慨叹的悲剧,由此而重提毛泽东以李自成为戒而强调“不要重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的告诫、以及他与黄炎培晤谈时对“历史周期率”的评论。

  

  年初时的这场讨论有不少人加入,故此笔者当时虽有私下的看法,也就不便插嘴打搅;只是在临近岁末、大家渐渐又把“甲申”的话题淡忘的时候,才觉得还是应该各抒己见。所以概括了以下几点:

  

  一、不论“骄傲”与否,腐败都是皇权政体的必然属性

  

  对于明代中期以后腐败愈演愈烈而导致王朝的瓦解、李自成进城以后因“骄傲”而放纵部属重蹈腐败的覆辙等历史的介绍和阐发,国人早已耳熟能详。然而我们能否再追问一下:如果不是因为“骄傲”,那时的执政者是否能够免于腐败之祸?或者说在骄傲和腐败的后面,是否还有导致王朝覆灭的更深原因?

  

  回答这个问题按说应该不困难。以中国皇权时代对于廉政的意义认识最为清醒、肃贪举措最为雷厉风行的朱元璋为例,尽管他用尽凌迟、抽肠、剥皮等一切令人不寒而栗的酷刑惩治全国各地的贪官污吏、发表了无数情真意切诏诰以警示劝戒官员们不要贪赃卖法,但是贪污之风还是屡禁不止,所以连朱元璋最后也不得不承认:贪官污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他甚至感叹,就是神仙也阻止不了官吏们如同万蝇逐臭一般千方百计地贪污:“呜呼!奸顽之徒难治,扶此彼坏,扶彼此坏。观此奸顽,虽神明亦将何如?”(《大诰三编》)如果对历史多一分了解,就不难知道这种对于贪污盛行的无可奈何,其实是皇权制度必然结果,于是不论后人如何赞扬明代前期吏治的清明,但是在那个政治架构中,实际的情况却是贪污的日盛一日,所以在永乐十六年,朱棣不得不公开承认:“朕屡敕中外官洁己爱民,而不肖官吏恣肆自若,百姓苦之”;三年之后,人们更描述当时官吏贪污之严重已经到了“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百姓)骨髓”的程度。

  

  上述历史恰恰印证了黑格尔的结论:中世纪体制之所以再也难以维持下去,是因为以教会日益腐败为核心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了“广大普遍腐败”。他强调:这种性质的腐败并不是偶然现象,它不像某些人经常指责的那样,只是个别人滥用了权力、错误地操作了原本很好的东西之后才会产生、因而只要头疼医头地克服了某些人的私欲即可消除干净的那种腐败。相反,它是从中世纪制度的源头“必然地发展”出来的,因此它不仅根深蒂固,而且会借助于广泛的制度路径而不断蔓延开来,成为“一种广大普遍的腐败风气,影响到一个规模宏大的事物”。黑格尔意在指出:在中世纪的权力制度中,腐败不仅永远不可能遏制,而且只会愈演愈烈,直至彻底瓦解整个社会大厦的根基;所以他的结论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代制度”的建立才不仅是进步的,而且更是当时社会摆脱致命腐败的惟一选择。(《历史哲学》第三篇第一章)

  

  二、有了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才能使执政者远离“骄傲”之祸

  

  郭沫若《甲申三百年祭》中说:李自成的大顺政权即使成功了,其所代表的运动迟早也要朝刘邦、朱元璋那样的王朝“变质”,而此种结果在历史上“可以说是断无例外”。他这个意思与评论者强调“骄傲”才导致败亡的说法很有些不同,因此本应引出更值得思索的东西。

  

  其实,中国有见识的政治家很早就体会到了这种“断无例外”,比如李世民总结历代兴亡的教训是:“末代亡国之主,为恶多相类也”;而魏征的结论是:“古来帝王拨乱创业,必自戒慎,……天下既安,则恣情肆欲”(《贞观政要》)———诸如此类对于骄傲之祸的警示告诫可谓极尽周详,但为什么所有这些苦口婆心对于后来的执政者却总是如春风过马耳?以明代亡国惨祸为例,从清人开始都说这悲剧起因于万历皇帝朱翊钧的贪婪无度和横征暴敛,但是朱翊钧从小在极严格的儒家教育下长大,直到他执政之始,张居正还专门将有关治乱兴衰的典型历史事例共一百多件绘成图册、加上通俗的文字说明,以作为朱翊钧的镜鉴。但是这些努力后来却没有任何的用处。

  

  即以张居正自己而言,他用历史教训告诫别人时极尽苦心、言之谆谆,而自己却骄矜专权,死后家中被抄没的赃物有“黄金万两,白金十余万两”;他最主要的行贿对象、太监头子冯保更有赃物“金银百余万”———可见在权力不受制约的环境之下,不论人们如何真诚地认识到骄傲和腐败之祸,但是都不可能从制度上找到免遭其害的出路。

  

  三、没有“确定无疑的法律传统”和“人民无可置疑的权利”才是甲申悲剧的关键

  

  权力不受制约必定导致灾难,不论对明王朝还是对李自成来说都是如此。但是能够确实制衡权力的制度力量又从何而来?仍以明末的局面为例,从万历二十七年至四十二年,即1599—1614年期间,全国各地的市民反对统治者暴行的抗争此伏彼起,人们甚至杀死作恶多端的征税太监,将其流氓走狗捆绑起来扔进河里。然而所有这些激烈抗争不仅不能真正制衡权力的专制性,反而都在统治者的血腥报复中归于惨败,其结果又直接导致了甲申之变的爆发。

  

  以此为对比而反观宪政发展史上的例子,就可以发现完全不同的制衡方式,比如与中国万历时期市民反抗税监几乎同时的是,伦敦市民坚决抗议国王对他们经济活动的横加干涉,而这一抗争却是以宪政的制度构架为依托、以宪法传统为武器的:国王关于在伦敦从事建筑和禁止用小麦生产淀粉食物的新规章,禁止大量生产小麦,这激起了1610年表示不满的请愿。英国下议院就这个著名请愿阐述道,在英国臣民的所有传统的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这项权利赋予他们更宝贵更有价值的东西,即以确定无疑的法律传统为指南,并由被其支配,而不受那种不确定、专断的统治形式支配。……正是从这一根据中产生了这个王国的人民无可置疑的权利,除了这个国家的普通法或是由议员们共同投票赞成的规章规定的惩罚之外,他们不受任何扩大到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土地、他们的身体或他们的财产上的其他任何惩罚。”(哈耶克:《自由宪章·法治的起源》)

  

  这宪政基础上国民权利与王权之间的博弈,其制度结果当然迥异于甲申前后崇祯、李自成、张献忠、多尔衮等之间的逐鹿。所以,中外的17世纪史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证明:通过“法律传统”而确立“人民无可置疑的权利”,这是使社会免于“专断统治”之祸惟一有效的制度方向;同时,这也是甲申惨祸能够给予今人的真正教益。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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