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百年前的清末民初,中国先进知识精英们的理想,是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即民主法治(rule of law)的中国。孙中山是当时最具现代意识的革命领袖和思想家,是这种民主法治的最早追求者。但是,在民国初年的特定环境中,他由这种法治的追求者变为苏俄式的党治的倡导者。国民党掌控中央政权后,他的后继者将这种党治诠释成"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一党专政"的集权党治。
关键词:孙中山;中国国民党;民主法治;以党治国;现代法治;国民政府;胡汉民;法律;司法制度;训政时期
引言
2011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应会议主办人之命,我做了一个发言,题目叫做《话说百年"共和法治国"》。要说明界定的是,这里的"法治"以及本文标题所示的"法治",不是我国先秦以来的传统"法治",而是与英文Rule of Law相对应的共和法治,或民主法治。我个人认为,清末民初,先进知识精英们的理想,是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即民主法治的中国。孙中山是当时最具现代意识的领袖和思想家,是这种民主法治的最早追求者。但是,在民国初年的特定环境中,他由这种法治的追求者变为党治的倡导者。他倡导的这种"党治",也不是西方多党政治下的"党治",而是苏俄式的的党治。国民党掌控中央政权后,他的后继者将这种党治,诠释成"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 "一党专政"的集权党治。二十世纪的中国就是这样的党治国家。
一、民主法治的追求者
孙中山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是由批判大清帝国的专制法律和司法开始的。
1895年11月,孙中山领导的广州起义被清政府镇压。在清政府通缉下,他东渡日本,经檀香山赴美、欧游历。1896年9月30日抵达英国伦敦;10月11日,他在外出途中被清政府驻英国公使馆诱捕监禁。经过他的英国老师的救助获释。获释后与英国记者埃德温?柯林斯撰写了一篇题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的论文。在这篇文章中,他开门见山地指出:在今日中国的社会生活部门中,也许没有什么部门比司法制度--如果能称之为制度的话--更迫切需要彻底革命。他列举他在广州行医过程中所见的案例,以及自己被囚禁于清政府驻伦敦公使馆的亲身经历,来论证清朝司法制度的黑暗和腐败,揭露了清政府司法机关执法手段与行刑方法的残酷,并以"生不进衙门,死不进地狱"的中国谚语来形容中国人对传统司法制度的看法。他揭露说,在清朝皇帝的专制统治下,各级官府对任何社会阶层都无司法可言。私刑、贿赂、相对体面的强盗头目们大规模、例行的敲诈勒索,以及村社间几乎达到内战程度的械斗,是居民们赖以保护私有或社团生命财产的惟一方法;而地方行政官和法官的存在,只是为了自己发财致富和养肥他们的顶头上司、直至皇室自身。在专制政府的统治下,民事诉讼是公开的受贿竞赛;刑事诉讼只不过是受刑的代名词。一个无钱无势的人被控违法,不管这种指控如何毫无根据,他的命运也比臭名昭著的罪犯可怕得多。只要有钱,或者亲属显赫得势,罪犯就可以逍遥法外。无罪而被控有罪者却难逃法网。这是中国人人皆知的现实。有句谚语云:"犯人想保头,就得把脚丢。"
在孙中山看来,清政府各级官吏徇私枉法,贪污腐败,任意编织罪名,随意出入人罪,滥施酷刑的根子,是专制司法制度,"其身为民牧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且官场一语等于法律,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委其责任。"因此,希望社会、商务、政治、内政及其他任何方面取得进步,就必须实现旨在公正、纯洁,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公开保障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要进行这种改革,就必须推翻清政府的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尽可能把欧化的司法制度引进我国",即实行司法独立。
孙中山的《中国之司法改革》一文,不仅是中国近代最早的法律论著之一,而且也是近代中国用西方法学理论剖析、批判以清朝为代表的传统法制和法治,进而明确提出改革传统司法制度、发出"司法独立"呐喊的第一篇法学论文。这是戊戌变法以前中国的思想家对中国法律近代化所发出的时代强音。
孙中山先生是传统专制法治的敌人,"以法治国,则国必亡。征之往古,卫鞅治秦,张汤治汉,莫不以尚法而致弱国败身" 。他是中国近代史上(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把法律作为治体的思想家。他颠倒"法者治之具也"的传统观念,第一次明确指出:"夫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体用相因,不相判也。"权势,即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关系中,如此明确地把法律作为治国之"体",把权力作为治国之"用"者,古往今来,他是第一人。因此,他的这个命题,可以看作是"破天荒"之举。
在这个命题中,孙中山明确指出法律和权力的不可分离性。法治,就是法律与权势的统一。因法律而生权力,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权力脱离法律,结果必然是权力奸淫法律,法不为法,国无以存。
"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法律一失其效力,则所尚专在势力;势力大者,虽横行一世而无碍;势力少者,则惟有终日匍匐于强者脚下,而不得全其生。则强暴专国,公理灭绝,其国内少数人,日在恐慌中,不独不足以对外,且必革命迭起,杀戮日猛,平时不能治安,外力乘之,必至灭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的根本法。袁世凯撕毁约法后,孙中山先生在护法战争中,曾多次发挥他的这种体用论,并把他作为发动护法战争的理论根据。他指出:"共和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脉在国会。" 反复强调,"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弊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举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因此,破坏约法,解散国会,为国人所不容,这就是他发动护法战争的原因。
孙中山先生是一位受过西方现代科学训练的民主革命家,他深知法律对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对西方法治表现了极其浓厚的兴趣。他认为,"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西洋史载,斑斑可考。无他,人民知法之尊严庄重,而能终身以之耳" 。他对西方法治的溢美之词,虽然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他指出封建法治与西方现代法治的区别,指出现代法治"障人权"之功用,即能保障人民"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因而把现代法律作为治理现代国家之"体",这正是孙中山先生思想的独到之处。
孙中山先生重视法律,认为法律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在诸种法律中,他又尤其重视宪法,认为"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 。宪法是"人民公意之表示",是"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 。宪法在法律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宪法在孙中山先生"法治"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发明了宪法,成功地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法治国家。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受到孙中山先生的相当重视。他主张采用西法,"大小讼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不以残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辛亥革命后,他更加明确指出:"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以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
为把中国建设成现代法治国家,他很早就留意探讨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以资借鉴。他的总体目标是:"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贯通之" ,也就是中西结合,将中国建设成为超越东西方的现代法治国家。具体而言,就是人所熟知的,除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再加考试、监察二权,五权独立,同时又有四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人民掌握)制约的五权宪法。
以五权宪法为核心,建立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以这种法律体系为体,建设现代中国,这就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全部内涵。尽管他的五权宪法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宪法,由此而遭到一些学者批评,指出五权不是分权,而是政府的职能分工,"三权已足,五权不够" 。但是,他不拾西方之牙慧,不步西方之后尘,立足本国,探究国情,吸收西方经验,甄采传统,以建设超越西方国家的现代国家的求索精神,是值得称道的。这种"法治"以宪法为核心,毫无疑义应归属于西方的"法治",即Rule of Law。
二、"党治"理论的倡导者
孙中山的这种法治理想,从中华民国建立之日起,便陷入困境,逼迫他重新寻找出路。在早年的革命当中,他受西方议会政党政治的影响,认为一党独尊与专制相连,民国建立后应该有多个政党存在,互相竞争。即便在将政权让渡给袁世凯之后,他仍然坚持这一观点,指出"文明各国不能仅有一政党。若仅有一政党,仍是专制政体,政治不能进步。" 国民党既不能一党独尊,相应地其党义也不能定于一尊,所以他又讲,"既有党不能无争,但党争须在政见上争。"
于一夫先生的《"以党治国"面面观》一文认为,"列宁创建了俄国共产党(后改称"联共[布]"),开展暴力革命,推翻了沙俄帝制,创立了党政军高度统一、党权高于一切的"党化国家"体制。孙中山在领导中国革命屡受挫折后,改奉"以俄为师",将苏俄"党化国家"的体制引入中国,提出和推行了"以党治国"论,这便是"以党治国"的发端。"
我基本赞同于先生的看法。孙中山"以俄为师",党治思想确立。但是党治思想的"发端",我认为应在宋教仁遇刺后。当时,面对议会政治无望,国民党一盘散沙,"二次革命"惨败,他渐渐意识到一个组织严密的革命党对于建立和保障民国的重要意义,思想开始由西方议会政党政治向一党制转变。《中华革命党总章》说,在革命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归中华革命党党员负完全责任。" 就是这种转变的表现。民国七年到八年间,他因军政府改组受西南军阀的排挤而困居上海,著《建国方略》,认定在军政、训政时期应由国民党完全负责。中华革命党成立前后所形成的"一党制"思想,在当时世界各国尚无成功范例,无法付诸施行。1923年1月1 日《中国国民党宣言》中提出革命 "所谓成功者,亦一人一党之谓,乃中华民国由阽危而巩固,而发扬光大之谓也。" 到1924年的国民党一大,孙中山正式确立了联俄的方针,在宣言中集中阐述了他心目中的党治理论:
本党改组后,以严格之规律的精神,树立本党组织之基础,对于本党党员,用各种适当方法,施以教育与训练,俾成为能宣传主义、运动群众、组织政治之革命的人才;同时以本党全力,对于全国国民为普遍的宣传,使加入革命运动。取得政权,克服民敌,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国国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
这是孙中山"以俄为师"的政治产物,国民党"党治"理论至此成型。党治取代专制法治,民主法治就将淹没在党治的汪洋大海之中。
孙中山先生的这种"党治"理论,其要点大体是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担负中华民国治理责任的政党必须是革命党,
中国国民党则是中国唯一的能够担负这种责任的革命党。"中华民国……要以革命党为根本","革命未成功时,要以党为生命;成功后,仍绝对用党来维持。"革命者在取得政权建立政府以后,"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 也就是说,不仅夺取政权,推翻清王朝统治,离不开革命党的领导,国家治理更需依靠革命党的力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很大弊端,中国应像十月革命后的苏俄一样,实行一党制。这个党,就是他领导的国民党。因此,他所倡导的一党制,就是由国民党单独承担领导和治理中华民国的一党制。
第二、孙中山强调,"以党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用三民主义统一国人的思想,是"党义治国",而不是"党员治国"。1923年10月,他曾在国民党恳亲大会上,针对当时国民党内不少人把"以党治国"理解为国民党员都应做官的错误认识,谈到了"以党治国",重在以三民主义"统一全国人民的心理"。他指出:"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但这并不意味所有国民党人都得做官,"所谓以党治国……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诸君要辨别得很清楚!"
第三,孙中山提出"训政"时期应由国民党担负起"训导"国民行使"政权"的责任,同时强调"训政"的最终目的是还政于民。在孙中山看来,中国四万万人口中"大多数都是不知不觉的人"。而国家的治理却是要靠那些"先知先觉"们"预先来替人民打算,把全国的政权交到人民",以此为据,孙中山又将整个国民革命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分别实行"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其中"训政"时期是由"军政"进入"宪政"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在论及"训政"问题时,孙中山认为,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加之"人民之知识、政治之能力,更远不如法国"。因此,必须经过"训政"时期"先知先觉"的国民党人之"训导",中国方能由专制进入共和政体,否则"必流于乱也"。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党国"、"党军"、"党治"、"党化"等新名词就反复出现于各种党报党刊及党人之口。党要治军、治政,当然党也要治司法。赵士北反对司法党化,革命政府就免去他的职务。对这样的党治,李剑农先生当时就精僻地指出:"此后政治中所争的将由"法"的问题变为"党"的问题了;从前是约法无上,此后将是党权无上;从前谈法理,此后将谈党纪;从前谈"护法",此后将谈"护党";从前争"法统",此后将争"党统"了。" 党权成为革命进程的关键,在党、政、军的权力关系上,以党治军,以党治政,党权高于一切。
三、南京国民党政权的"党治"
但是,由于孙中山生前,国民党尚未掌控全国政权。从国民党改组到北伐攻占武昌、南京这段时间里,国共两党还在合作。因此,他的"党治"还是理想,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更不上实际的制度操作。这个任务,由在南京建立掌控国民党中央权力的蒋介石、胡汉民完成。
早在1926年8月14曰,北伐尚在进行之时,蒋介石在长沙作《党员的责任和地位与组织纪律之重要》讲演,就开始解说孙中山所倡导的"党治":
我们的政府是由党产生出来的,党是政府的一个灵魂,政府完全要党来指导,要党员来拥护、辅助,才能施行我们党的政纲,发挥我们党的效力,所以我们的党与政府,是相连的,不能分开的!从前军阀的政府是压迫民众压迫我们党的,我们认他是敌人,他与我们的关系、利害,统统相反,我们要想种种方法反对他、破坏他、打倒他;现在的政府,是我们党的政府,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政府,我们的党命令政府、指挥政府、政府才能发生效力,照党的主义政策去实行。如果党员不明白这个政府是党的政府,与政府始终立在反对地位,政府一举一动,我们都要反对。我们党的效力就完全失掉了!我们党的力量怎样才能强固敏捷?必须政府完全听党的命令,照党的政纲做去,党员却也不可掣政府的肘,这一点,每一个党员都要留心记着的,从前有许多党员不明白,他以为党既立在监督政府的地位,党员对于政府就可以反对,却不知"以党治国"这句话,不是说我们党员统统做官,统统到政府里面去治国,而是要拿党来做中心,根据党的主义、政纲、政策,决定了政治方案,交给政府去实行,党不是直接施政的,是透过政府做发号施令的机关,所以党对于政府有辅导扶助之必要,我们能够辅助政府,党才发生效力!党与政府要很密切地配合团结起来分工合作,党才可以达到治国的目的,所以请各位不要误解「政府同党的地位」。须知凡事于政府有利,于党也有利,于政府有害,于党也有害,政府失败,党也失败。政府同党是革命政权的表里两面,是密切联系而不可分开的!
"政府由党产生"," 政府是党的政府","政府必须完全听党的命令"。党"透过政府做发号施令的机关,"这就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蒋氏"以党治国"的党治。
国共合作破裂,国民党"清党"反共,一党独大。1928年4月18日,蒋介石、胡汉民两派联合,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党治"通过国民党元老胡汉民的阐释,进入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
胡汉民长期追随孙中山,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解说人。早在1927年5月,他在双五节纪念会的讲演,用"以党救国、以党建国、以党治国"来概括孙中山所倡导的党治。他认为,只有国民党才能挑起救国建国治国的重担,"救国建国治国的大业简直是舍国民党其谁。"因此,"在军政训政两个期间,本来人民应操的权柄,须由国民党暂时代操,并须只让国民党一党来代操,一切思想,行为,组织,都是要统一的。这两个时期,不能容许多党来合治,是要唯一的自已担任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胡汉民、孙科向国民党中央提出训政大纲提案。在提出提案的同时,胡氏还发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系统述"党治"方案。
《说明书》分两部分:
一为《原则上之说明》,有四点:
1 .军政结束转入训政,国民党必须挑起训政重任。
2. 训政要旨八个字,"以党建国,以党治国。""於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褓母自任。"以党的力量,"扫除革命之障碍,""造成真实之统一,""负起训政之全责。"
3. 训政党治,"就党与政府之关系言,党必求有其完固之重心,政府必求其有适宜之组织,就权与能之关系言,党为训政之发动者,须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为训政之执行者,须有执行训政之全责,就党与政府二者在训政时期中与人民之关系言,则党之目的在以政权逐步授诸全国之民众,政府之目的在於逐步受国民全体直接之指挥与监督,此三者为训政时期建国制度上必须周顾之根本原则,缺一不可。"(按:这段话原文分句全用逗号)这是大纲"分别规定政治会议与国民政府之纲领"的原因。
4 ."训政之目的,在于宪政之完成",而"宪政必恃训政为阶梯"。五权宪法是建国的制度。国民党的责任"在于培植五权之基础而期其最后之完成。"
二为《制度上之说明》,要点有五:
1 ."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发动机关",因此,"政治会议,对于党为隶属机关,但非处理党务机关,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所发源之机关,但非政府本身之机关,换言之,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决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连锁"。"政治会议,在发动政治根本方案上,对党负责,而非在党外也,国民政府,在执行政治方案上,对政治会议负责,但法理上仍为国家最高机关。"一句话,党在国上,国在党下。这就是"党国"的内涵。
2. 国民政府组织按五权制度建构。政治会议与国民政府五院连锁相通,"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为政治会议之当然委员"。五院分立,"以五院委员为政府委员,以政府常务委员五人分任五院之主席,合五院之组织而总称为国民政府,政府常务委员五人中,指定一人为政府主席,政府主席除对外为国家代表外,其权力地位莫不与其他常务委员同"。
3. 因国家行政计划与政策必须立法、行政两院交互决议与执行,故于立法院设置分组委员会,予行政各部出席立法院及分组委员会之权。
4. 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宜分不宜合",为使司法审判独立,以司法部掌司法行政事务,以司法院掌理独立审判之全责。
5. 考试院、监察院职在铨考监察政府人员。
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胡汉民应该知道、也当然知道司法独立在民主国家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在他的党治方案中,你能看到这种作用和重要性吗?司法院院长居正也是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他撰写发表《司法党化问题》,直接把广州政府时代的司法党化推向全国。他说:"司法党化"这个新名词出世以后,有人高兴有人忧虑。高兴的像是得到奇货,忧虑的好像世界末日将要到来,露出惶惶不可终日的样子。其实都是大惊小怪。在"以党治国"的国家,"司法党化"应该是"家常便饭"。 "在那里,一切政治制度都应该党化,特别是在训政时期,新社会思想尚待扶植,而旧思想却反动勘虞。如果不把一切政治制度都党化了,便无异自己解除武装,任敌人袭击。何况司法是国家生存之保障,社会秩序之前卫。如果不把它党化了,换言之,如果尚容许旧社会意识偷藏潜伏于自己司法系统当中,那就无异容许敌方遣派的奸细加入自己卫队的营幕里,这是何等一个自杀政策。"
他认为,"司法党化"是不成问题的,成问题的是:怎样才叫做"司法党化"。按他的见解,司法党化必须包含以下两个意义:
1.主观方面: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 。
2.客观方面: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于党义之运用。
他解释说,司法干部人员专指各级法院的推检。所谓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是指推检不一定都由有国民党党证的人来担任,而是要从明瞭而且笃行党义的人民中去选任。要他们都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质言之,司法党化并不是司法"党人化",乃是司法"党义化"。 三民主义之国家,要求每一个法官对于三民主义法律哲学都有充分的认识,然后可以拿党义充分地运用到裁判上。"他们能够做到:
(1)法律没有规定的,能用党义来补充他;
(2)法律规定太抽象空洞而不能解决实际具体问题的,能拿党义去充实他们的内容,在党义所明定的界限上,装置法律之具体形态;
(3)法律已经僵化之处,拿党义把他活用起来;
(4)法律与社会实际生活明显地表现矛盾而又没有别的法律可据用时,可以根据一定之党义宣布该法律无效。
这就是居正所要的司法党化。它是党国一体、以党治国理论的逻辑结果。这种"党化","化"到台湾,"化"到21世纪的今天。
胡氏训政大纲是一个全面实施孙中山党治理念的纲领。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这个《训政纲领》。《训政纲领》共六条,主要内容是:(1)训政时期由国民党的党代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党代会闭会期间,政权托付国民党中执委执行;(2)国民党"训练"国民学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国民政府则总揽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种治权;(3)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修改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党的"党治",通过《训政纲领》进入实际运作
四、"党治""军治" 与领袖独裁
1927年6月6日,胡汉民在"清党"中提出"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口号,要求国民党员"对于党的信仰,要绝对的统一。"训政纲领运作,既然"党外无党",那么国民党之外的其它政党都成了"异党""匪党"。国民党就要通过掌控的政权,动用行政、立法、司法,直至军事围剿、特务暗杀、金钱收买等手段,取缔、捣毁、屠杀、消灭"异党""匪党"。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提出《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认定"共产党、国家主义者、第三党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之分子,"都是危害党国的反革命分子。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只要国民党的省及特别市党部一纸书面证明,法院或其它法定受理机关,就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 这就是国民党的党治。在这种党治下,不用说,敌对的共产党是"共匪""赤匪""反革命",要动用军队痛予剿除。就连蒋氏自己的黄埔老搭档、孙中山的信徒邓演达也难逃这种党治之劫,被蒋介石下令秘密处死。
有道是,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胡汉民从大清帝国走出耒,头脑中留有传统帝王思想,采用帝王手段消灭异党,应该是他的"党外无党"的应有之义。但是,党内无派却让他自己尝尽苦头。他和蒋介石本是国民党内的两派,"党外无党",在"清共""反共"的共同目标下联合。但是,手握军权的蒋公,无法接受胡先生党权的指挥。1931年2月28日,仅因训政时期要不要制定约法的争论,二千年前的鸿门宴就在首都南京重演。蒋公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公开宴请胡先生,对这位国民党元老、中执委、中常委、五院政府的立法院长,党治理论的权威进行"党治"。枪口之下,胡先生乖乖就缚,被送往汤山,亲尝了自己酿造的"党内无派"这杯美酒。(这杯酒好看,但是太苦。胡先生获释后,宁汉分裂,同党相残,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这种状态,可以说是对国民党"党治"的最大讽刺。也许就是这个原因,所以1932年5月22日《独立评论》第1号刊出的胡适博士的《宪政问题》一文,这个胡先生就说:"住在香港的胡汉民先生近耒也屡次发表谈话,表示他赞成宪政的实行。并且赞成党外可以有党了。"我没有查核胡汉民先生的这几次谈话,但是相信胡博士不会说瞎话。胡汉民先生是吃一暂长一智呵!)然后,操纵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用法律形式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用根本法的形式,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党治凝固化。《约法》扩大国民政府和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规定"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国民政府主席统辖五院,五院院长和各部部长人选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国民会议任免。这样一来,继续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的蒋介石,终于通过法律,将党政军大权集于自身,使他的专制独裁合法化。卢梭说:"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 "党治"的归宿是一党专制,一党专制的结果是领袖独裁。这就是民国历史。由"党治"而生的必然是专制之法、独裁之法。这种变专制时代"一人之治"为"一党之治"的"法治",司法党化下的"法治", 是专制法治、独裁法治,帝制时代"治法"的变种,而不是现代的民主法治。
于一夫先生论证说,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治党、治国、治军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就曾出现过"以党代替苏维埃"的错误倾向。针对这种倾向,毛泽东曾经指出:"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政府的威权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府机关搁置一边。……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也著文对"以党治国"论提出尖锐批评,指出:"某些同志"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又指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邓小平认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他的态度很明确:"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但是,毛泽东、邓小平的提醒,并未引起全党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高领导层已经形成的"以党治国"观念不但没有克服,反而进一步强化。特别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继而在和1958年召开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之后,在政法机关突出强调党的"绝对领导",更使"党化国家"成为定型。它的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毛泽东1958年8月24日在北戴河发表谈话:"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刘少奇也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这种主张使党权无限膨胀,任意毁弃法制,最终导致滥施专政,政治清洗不断,国无宁日,亿万人民身受其害,也使执政党自身的形象受到严重损伤。" 历史爱与人开玩笑,与当年胡汉民自尝自酿的苦酒一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我们的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也手执自已亲自参与制定的共和国宪法,向毛主席的红小兵要求人身权利。为自己的"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 付出了生命代价。
这就是推翻帝国之后的中国二十世纪之"治"。共和法治、民主法治,在摧毁大清帝国过程中,曾经激动过数不清的志士仁人,他们中的不少人,甚至为此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是,二十世纪取代帝国的民国也好,共和国也好,都从未出现什么共和法治、民主法治,实行的都是党治。
五、结语
本文开始时就说,今年六月人民大学会议上我有一个发言。我的发言结束后,台湾中央研究院的一位学者问我,"法治"、"党治"的区别何在?由于时间短促,当时无法展开讨论,所以我只简单回答:法在党上就是法治,法在党下就是党治。也可以反过来说,党在法上就是党治,党在法下就是法治。问题看似复杂,实际也很简单。
我个人一直认为,秦汉以后的中华帝国不是人治,特别不是先秦儒家所说的人治。毛主席说"百代都行秦政法,"这不是他一个人的看法,谭嗣同、章太炎都如是观。二千多年,维护庞大帝国运转的是先秦法家倡导的专制法治,或者说官僚法治、帝制法治。二十世纪初,在帝国变为民国/共和国的过程中,孙中山由法治转入党治,民国/共和国只有党治,而没有民主法治/共和法治,实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个历史的必然性表现在:面对现代世界资本帝国的鸦片和新式大炮,掌控中央权力的领导者,应具备现代知识,带领国人向现代转化,组织民众驱逐入侵者。但是,很可惜,二十世纪初年,子民众多,有二千多年帝制传统的末代大清帝国的统治者,已经丧失了这种能力。1912年1月1日,大清帝国小皇帝还坐在北京的龙椅上,南京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严正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在民国与帝国的博弈中,帝国灭亡了,但是民国大总统袁世凯以及他的后继者,同样没有这种知识和能力。孙中山由此而选择党治,要由他的党也就是国民党来掌控全国政权。这是历史的无奈选择,还是历史的错位?我不想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我只是模糊的感觉,1930年以后倭寇全面寇华的年代,如果还像1927年以前那样,中华民族由猪仔议员选出的北京民国政府大总统、或由南方的护法军政府大元帅统领,全国没有相对统一的政令、军令指挥抗战,我们民族的命运实在无法想像。
但是,孙中山特别是胡汉民等的"党治",是"党外无党"、一党坐大不允许其它党存在的集权党治。这种集权党治,党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变成腐败的权力。这一层,接受过现代法学训练的胡先生,看来也是明白的。1929年8月26日,他在立法院总理纪念周的演讲即以《肃清党治下的一切腐化分子》为题,大讲反腐败。他的讲话虽然强调"官吏是为求人民的自由而做的",然而也不得不承认,"目前事实上所表现的"是,"个人主义无限制无阻碍地猛烈侵袭了所谓党治下服官办党之人的内心"。许多老同志和新进的同志都认为,"非国民党员不能抓政权,既做了国民党员就非抓些政权不可,于是既入党便赶紧去抓政权,未入党的便赶紧去钻谋入党",党籍"是升官发财的保障,是一切权利的保障"。最后,他说:"自命为革命者的人,自己未做官时天天骂官僚腐化,及至自已做时,却会比自已所骂的格外该骂些,格外反动得厉害,假如长此不改,我们还说什么以党建国,以党治国!"这是国民党开始党治才二、三年的状况,以后的情况就无需多说了。更要命的是,胡先生这时还没有说到"党治"的归宿是集权,集权一定是一党专制,一党专制的结果是领袖独裁。专制独裁一定遭到人民的唾弃。这似乎是一条历史的铁律。
二十世纪的中国党治,还有一个十分奇特而尚未被人注意的吊诡现象: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没有什么"党治",有的是"奸党"罪名和"结党营私"的恶名。而"革命"在先秦就已出现。十九世纪末期开始使用的、与英文revolution相对应的"革命",就字义的内涵而言,它与传统的"革命"并不完全相同。在大清帝国的官方语言中,则是严重的罪名。"革党"、"革党罪"属于《大清律》中的谋反大逆罪。辛亥革命,"革命"差不多是流行语。但是袁世凯当上大总统后,"革命"仍然是罪名。孙中山组织"中华革命党",《中华革命党总章》说,在革命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归中华革命党党员负完全责任。""革命"与"党治"才开始挂钩。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革命"与"党治"才成了捆绑在一起的孪生兄弟。"革党"不但无罪,而且是天经地义、顺天应民的正义之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正义、公理、法律的化身,是天然合理、合法掌控全国政权的革命党。"党治"就这样与"革命"同步。直至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邓小平宣布不搞阶级斗争,"革命"由此而失去革命对象,刑法也将"反革命罪"删除,革命党改称执政党。"党治"在中国"治"了差不多一个世纪,"革命"也在中国"革"了一个世纪。
"革命"既然失去"革命对象",革命党也就无"命"可革。无"命"可革的革命党怎样掌控政权?是继续"党外无党"的革命党的"党治",还是转为"党外有党"的执政党的"党治"?回首民国百年历史,大清帝国被推翻后,由于真正的民国无法成立,历史才不得不选择"党国"。党国成为这一过渡期的国家形态。与此相应,在国家的治理形态上,由于民主法治一时无法替代传统的专制法治,党治取代了民主法治。孙中山是"党治"的始作俑者。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在他的建国三时期的设计中,"党治"只是军政、训政时期的"治",而且训政仅有六年期限。六年训政期满,便要公布宪法,还政于民,推行宪政,实行民主法治。因此,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应该结束"党治"而转入民主法治。那么,这种民主法治是什么样的民主法治呢?我在过去的一篇文章中曾作过这样的回答:
"民主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民主法治应该有多种模式,而不应仅仅是西方美国的模式。因此,我坚信民主法治,这个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最终一定会实现。因为,法制现代化既然启动,就无法倒转,只能是有曲折,甚至是九曲十折。就像长江水,最终流入大海,进入民主法治。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党以阶级划分为基础,以夺取国家政权为目标,"党治"以党内党外权利差异为标志。两千多年前,以血缘为基础,以亲疏为标志的礼治,既然可以加上一个"不"字而转型,今天我们是否能以"不分政党、不分官民,一断于法",作为民主法治的前奏。
"
注释:
[1]本文为司法部重点课题“近代中国法治研究与反思”(项目编号09SFB1002)之成果。根据2011.10.18中山市“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暨第二届孙中山法治思想研讨会”发言论文修改。
[2]参见孙中山:“中国的司法改革”,《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2期。
[3]参见《孙中山全集》第八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55页。
[4]参见《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
[5]参见《孙中山全集》第四卷,第488页。
[6]参见《孙中山全集》第四卷,第480页。
[7]参见《孙中山全集》第八卷,第355页。
[8]参见《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52页。
[9]参见《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82页。
[10]参见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一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1053页。
[11]参见《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63页。
[12]参见《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60页。
[13]参见唐德刚:《晚清七十年》,第五册《袁世凯、孙文与辛亥革命》,台湾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第224页。
[14]参见“在国民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1912年8月25日),《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408页。
[15]参见“在东京留日三团体欢迎会的演说”(1913年3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37页。
[16]参见《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17]参见“中华革命党总章”,萧继宗主编:《革命文献》,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6年版,第70辑(《中国国民党党章政纲集》),第17页。
[18]参见“中国国民党宣言”(十二年1月1日),转引自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4页。
[19]参见“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载《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2页。
[20]参见“在广州中国国民党恳亲大会的演说”(1923年10月15日),载《孙中山全集》,第八卷,第280-282页。
[21]参见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上海太平洋书店1932年版,第531页。
[22]参见《胡汉民先生讲演集》第一集,民智书局1927年版,第44页。
[23]参见居正:“司法党化问题”,载李贵连主编:《近代法研究》,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24]参见杨天石:《寻求历史的谜底》,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7页。
[25]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6页。
[26]参见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载《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27]参见本文作者待刊稿:“民主法治:法制现代化的诉求”。
来源:《炎黄春秋》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