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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宽 李楯:反思中国公共卫生体制——专访李楯

  

  知我者谓我心忧

  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 诗•王风•黍离

  

  李楯,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以自学而至以学术研究和教学为业。自1990年中国政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起,即开始参与艾滋病防治及公共卫生政策的相关研究项目。1998年,应中国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之邀开始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立法工作。2001年,担任第一届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大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主持大会“法律、公共政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分会场会议”;担任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专家,为联合国开发署做《法律评估:艾滋病防治》报告。2002年,担任联合国禁毒署和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预防因吸毒引发艾滋病感染”中国工作组成员。

  

  体制问题:根子已长了半个多世纪

  

  郭:当前国人对医疗体制的不满非常强烈,很直观的觉得都是市场经济搞坏了,您认为这个体制问题的根子在哪里?

  李:其实所有现在的不满,都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有半个多世纪了,只不过以前被掩盖了,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国公共卫生体制,主要形成于上世纪50-60年代。理解它首先要理解中国从传统社会到工业化社会过程中发生的变迁。比如讲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人们治病,靠着师徒相授从业于乡间和城市的医生、有着相当规模的药店,以及当时的一些民间慈善事业。进入近现代以后,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我们国家的医药卫生事业并不是像一些不负责任的著述中说的那样一片空白。传统的中医药在乡村和城市仍然发挥着作用,而现代的在院校中进行的医、药、护理等职业教育也已初具规模;民办的包括教会办的新式的医院不仅在城市,在一些乡村也已存在;由600多个学术团体和教育机构推进的乡村建设运动在1000多个实验区进行,其中大多包含了“卫生”的内容;同时,不同类型的慈善事业在卫生方面仍发挥着作用。另外,1914年《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922年《管理医师暂行规则》和1943年《医师法》等也先后制定、实施,这些在今天看来都有很多进步的意义。

  而构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的作为新制度组成部分的卫生体制,则彻底打破了这一切,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像使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使医疗机构成了党领导下的卫生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同时,在制度上基本否定了民办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开业。二是使人们须因身份不同而接受不同的医疗保健服务制度化。当时,在超强力的社会整合之下,形成了后来被有些研究者名之为“总体性社会”或“序列化组织结构体系”的独特的制度形态。中国的医疗机构除分别隶属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各个部门外,有的还分属于党政军系统的其他部门,以及隶属于党政军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序列化组织结构体系中由高度集权形成的总体性和序列化组织结构系统内单位的相对封闭,作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的同一制度属性的两个方面,在它的卫生体系中同样有所反映。也为后来的一系列问题打下了伏笔。

  郭:很多人对比现在,觉得过去的公费医疗制度特别值得怀念,都是现在改坏了,您怎么看待?

  李:所谓公费医疗时代,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公共卫生保障体制,它只适用于党政机关及其附属机构和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直到94年,享有公费医疗的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才不过2•5%而已。从对历史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上世纪50-70年代,当时中国的决策者其实根本没有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思考过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立问题,在这一时期,“卫生”不只是一个公共服务领域,而且是一条“战线”。并且在单位制度下也没有思考全体国民医疗保险的必要。在中国当时存在的三种在今天被名之为医疗保险的制度,在当时是出于不同目的而设立的。比如公费医疗实际上只不过是革命干部队伍自身保健的扩展,在多次机构改革后,至今卫生部仍专门保留专为领导干部服务的保健局这一机构设置就是明证。但当年中国老百姓由于信息不通畅,不知道领导过什么生活,外国人过什么生活,觉得自己很幸福,特别容易满足。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这一时期所做的主要对原来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的民间个人,慈善组织,民族资产阶级,开展“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实现自己培养卫生工作者,自己办医院,自己办药厂,自己卖药。这些奠定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基本构架,直到现在都缺乏本质性的改变。

  

  农村合作医疗路在何方

  

  郭:对于现在农村地区医疗系统近于崩溃的现状,很多人非常忧虑,反过来觉得毛泽东时代的“赤脚医生”很有好的地方,您认为今天这种方式可取么?可行么?

  李:为这个问题我经常会遇到争论,“赤脚医生”的背景是我国当时索取农村剩余,倾斜城市工业的发展规划,由于当时的舆论高压,所以我们今天看当时的农村合作医疗都是看它好的一面,有假象在里面。其实大家常常忽略了一个细节,那就是在中国现当代历史上,农村医疗条件最好的时候,其实不是靠合作医疗,而是在文革中期,大批城市主治医生,不少早年留德、留美的医生被强制性的下放农村所带来的,这在今天显然是不可借鉴和复制的。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在当时可以存在的前提是它的“一面种田,一面行医”的卫生员,因为无论是政府、村民还是乡村组织都没有能力拿出钱来供这些卫生员接受正规的专业教育,和在他们做卫生员时给他们开足够的工资以使他们不离开农村另找行医的地方。而当时这些“赤脚医生”是不能流动的,只能留在农村,不能进城,这在强调人的迁徙权力的今天也是不可想象的。

  郭:前一段时间,我在湘西山区里还见到有些类似巫医的医疗服务者,确实给当地贫困群众提供里帮助,至少是心理慰籍,我想在国家财力不能支撑在每个地方都建大医院的情况下,能否开放民间力量,让他们参与医疗服务事业即便不那么规范?

  李:我一直主张对于公共医疗服务要适当放开,大城市和偏远地区要区别对待, 其实不仅你说的巫医,整个传统民间中医系统在现代的生存都存在这个问题,你让他参加医学院考试,他通不过,可他确实有一些甚至不好解释的“土办法”、“歪招”,在长期实践中管用,我们前一段时间一股脑的把这些都斥为“伪科学”、“江湖骗子”,动不动就抓人家“无证行医”,罚款,有些过份。当然我也认为大城市还是应该规范点,不过对于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地方,你政府又保障不了人家的医疗需求,还不让人家搞,就说不过去了。我主张,只要不出大乱子,民不举,官不究。

  郭:前一段时间不少学者对于印度农村医疗的开展非常推崇,他们保证了一种普遍最底线的医疗,有病人,不能给你作核磁共震,至少也给你听听脉搏,肚子疼了,没有高档药,至少也给两颗阿司匹林,这种保障底线的思维是否值得我们借鉴?

  李:对,国家责任就是该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在医疗卫生领域我们现在把很大注意力放在大病统筹,我一直觉得这个思路有问题,说句不好听的话,谁要是得了肝癌,现在不要说在农村,就是在城市,我们这种中等收入的人,也得认命,不可能象高级领导干部一样不及成本,成了植物人,还一天几千几万花着。而特别在农村地区,很多大病都是小病拖出来的,所以国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常见病防治,基本医疗保障上,这部分先落实再说,那些大病,在能力不足的时候的可以先留给民间慈善组织来作。

  现在卫生系统也认识到: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核心被定位于“量力而行原则”,要变过去的“单纯福利观”为“公益福利观”。但强调的却是,卫生事业是公益事业,既然“公众受益”,就要大家掏钱,除政府之外,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应合理分担医疗卫生费用;而政府掏钱却要“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 。于是,预防接种、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和药品审批等都要理直气壮地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乡镇卫生院原由县财政出钱,改为县、乡共管,或由农民交的乡统筹和乡财政出钱。

  郭:现在卫生系统在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你认为这对于缓解农村医疗的问题有多大效果?

  李:不能说没有效果,但我个人对农村医疗合作极不看好,总的来说完全是城乡分治思路的延续,即使是在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定为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后,关于卫生体制的规划和医务人员的职务技术标准也是区别城乡设立的。对此,卫生系统的思路是:农村仍寄希望于合作医疗制度,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其实也是用从个人那里收取的提留,政府适当支持;村民自愿参加。我们不知道当一些村民由于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和缺乏公信力,自愿不参加时,落实国家“人人享有初级保健”,及使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防止因病致贫”的目标将怎样实现?尤其是合作医疗主要不是帮助贫困人口,不是雪中送炭,而恰恰是越是对贫困人口越是不利,你想一想,我们国家年收入低于865元的就有9000万人,加上拿城市低保的有1亿多,你让这些人一年拿出30块钱就像割他们的肉一样,我们换一种思路,如果这笔钱全由国家承担又有多少呢,对中央财政来说算的了什么?这是解决这么多中国人最底线的生存需求,不过少修几条高速公路,少盖点国家大剧院全在里面了,这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问题。

   而且这种城乡分治的思路,还有一个弊端,大家没有充分重视就是这种医疗保险制度的设置不能特别关注中国独有的1亿多“流动人口”--即那些从农村进入城市谋生的人和他们的随行子女的健康问题。这部分人正是在中国联接着城市和农村的人,就现状而言,“流动”已经成为他们的一种生存方式;就发展而言,他们之中的部分就是今后的城市人,而在他们的背后联接着生活在农村的占了中国人口总数的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改革必须正视国家责任。

  

  虚高的何止是药价

  

  郭:改革除了在经济体制方面推进外,在科技体制、教育体制、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以至是政府职能转换、党政机关领导方式等方面也都有所推进,而在卫生体制方面则少有动作,更少有为人赞许的成效,您认为是如何造成的?

  李:当前首先是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到医院都没有搞清楚自己的定位是什么,卫生系统的改革仍是比照企业的改革设计的。但它还远远不如企业改革的设计之处在于它不是从体制上着眼,而只是想从运行机制上学早期的企业改革,形成所谓“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所以面对当时多年存在的“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的问题和医务人员收入低、医院发展缺乏资金支持的问题,卫生系统的改革举措简单的说,就是学企业搞承包,学学校搞创收。结果带来了医生开大处方、多用高新仪器检查,医院乱收费,以及医院和药厂间的药品回扣,医务人员和患者间的“红包”等问题日益严重。医疗费不断上升,医德下降,2001年,国家党政领导机关把医药行业列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八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其他都是,金融证券、海关、税务、司法、工商。以加强管理,产生效益为目标,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行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中,并没有使医院成为具有自我约束力和自我激励机制的事业法人。相反使医院兼备了两种体制的弊端。

  由于要追求经济收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要求:不要“片面追求”但没说什么叫“片面追求”,中国的医院大多执行不交费不收治的做法,同时,医疗费相对人们的承受能力普遍偏高,比如SARS流行初期就有病人被拒治和病人逃跑的现象。虽然对医院进行了“非营利”和“营利”的分类,但在中国是医院就对经济收益有所追求,只不过是非营利医院的收益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回报,由于产权、政府和法人等概念在卫生系统内都含混不清,甚至连医生在变革后的社会中的身份都不清,是国家干部、医院雇员?还是执业医师;是党用党纪管,政府用行政法管,还是职业组织用协会规章、职业伦理管? 这样的改革必然进退失据。

  郭:现在老百姓很气愤的一个现象就是医生给你乱开抗菌素药,让你做好多不必要的昂贵检查,但又没有办法,因为哪里都是这样,许多官员的讲话和官方文件中也都涉及“药价虚高”问题。医药工业生产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高于工业总体平均水平速度4-5个百分点,各方面也很重视,平价药店建了不少,但总体问题并没有改观,

  您如何看待?

  李:前一段时间我到中央台作一个节目,他们问我药价虚高怎么办?我说的话吓他们一跳,我说没有办法。

  单看药价的问题是谈不清楚,也无从下手的,中国医院的补偿方式,来于政府财政投入和医院自己的收入。就全国而言,财政投入所占比例不大,我这里有数据1991年占县以上医院总收入的10•8%,1996年占7•8%。医院自己的收入分两部分:一是医疗服务收入,二是药品的批零差价收入。其中,药品的批零差价收入占了60%以上,一些医院多至70-80%;而在国外,一般只占30%以下。国家规定,医院按批发价格购进药品后,西药可加价15%出售,中药加价25-30%出售,售药收入归医院,并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般医院将药品销售指标分解到科室,和医生奖金挂钩。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有药品生产厂家500家,药品批发企业2000多家。2000年,药品生产厂家增至600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增至16000家。药品销售采取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有的药品零售价比出厂价高10倍多。这里面已经形成了牢固的利益链条,就像出租车行业的中间组织一样很多已经黑势力化,问题看得很清楚,可不依赖于全局性的体制改革根本动不了。

  而要改我觉得除了整个社会法制民主环境的改善核行业道德的提升,唯一突破是要从抓国家医保这一块入手,卡住医保用药的规范价格,确保流通环节的顺畅,然后逐步扩大医保范围,逐渐把这些暴利的中间组织挤出去。

  

  要把医疗改革纳入法制的轨道——后SARS时代的思考

  

  郭:现在民间对于改革公共卫生体制的呼声非常强烈,但也有很多人担心这种呼声被利用成为部门扩权的借口。

  李: 使改革变味儿,这一问题其实很早就有了,90年代末,发生在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变化是:合并卫生法制与监督机构;设立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妇幼卫生,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设立疾病控制管理部门,并将原设于卫生部内的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并入这一部门,负责规划和领导传染病等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由于机构的精简和定编定员,相当多的有行政权能的卫生机构被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去,成为即不像政府行政机关那样受行政程序法制约,又不像事业法人那样受民法制约的可以行使“超级权力”的准政府机构。

  在SARS防治中问题暴露地更具体,究竟只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够健全”,还是建立于封闭和市场极度衰微时期的卫生体制不能适应今天中国处于转型之中的社会,――一个走向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社会。蔡定剑曾提出中国立法方面的问题在很长一个时期表现为不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而是政府行政机关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可;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立法授权并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政府职务行为,而是行政机关自己“立法扩权,立法吓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引述法律阐释自己的权力。在今天看来,在《立法法》制定前十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它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忽视人的权利,过分地赋予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甚至是非政府机构的卫生部门以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SARS流行中所希望的正是继续扩大这些他们本不应有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比如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以行政法规赋予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非政府机构的卫生部门以超过警察机关的不受制约的和不承担责任的权力。

  在SARS流行中,我们看到卫生系统以医学科学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外在形式,包裹旧体制的需求和部门的利益,影响高层决策,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系统的准政府机构,向中央要权,要钱,要编制。2003年中国SARS防治中的动员和行动方式都是沿袭计划经济时期总体性动员和行动的方式的,由卫生系统提出的一些立法和政策建议,带有明显的不给公众参与预留空间,架空人大,立法对下,强调服从,严以惩处的倾向。其中所采取的提倡举报,不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定等,对今后中国“实施宪政,厉行法治”可能形成的负面影响,是足以令人忧虑的,这种风气延续到下一步的医疗改革中更要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郭:您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的研究,一定了解对于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这也造成了一个后果,就是一提到国家安全就联想到保密、机密。

  李:在面对爱滋病防治、禽流感防治等传染性疾病防治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几乎都是一样的。我们现在都能记得4月20日之前,负责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官员和几乎是整个传媒系统所表现出的回应不灵和撒谎不脸红的面目可憎,以及4月20日之后整个社会呈现出的总体性动员和全力战“非典”的行为模式,及其中表现出的问题,都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在这一切的后面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从法律上看,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明文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令人难于致信的是到现在为止,在中国,还没有政府官员因这一法律的规定而面对刑事审判。

  中国涉及传染病数字的调查与发布,受两个部门控制。一个是统计局,一个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思路是“新闻报道要从严掌握,归口卫生部审查。严格把关,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必要的恐慌”。在1989年,当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经防疫站检测确定云南省静脉注射吸毒者中已有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认为感染者“已超过千例”时,决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公布疫情’的规定”,决定:“对疫情要逐步公开”,确定当时“对外宣传口径为‘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发现数十例静脉吸毒者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其它,待“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和落实”后,再“逐步如实对社会公开”。

  另外,除了统计局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不可以调查和发布信息呢?比如说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个人。这次条例将“科学研究机构”置于“统一指挥”之下,要求“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如果是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自己的“科学研究机构”或是政府机关自设的政策或专业研究机构,这样规定尚可。如果是其他的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呢?能不能自主地、相对独立地开展自己的研究呢?研究中,允许不允许做调查呢?调查的结果允许不允许发布呢?如果调查的结果不能发布,研究者能不能就自己的研究和主张向社会发表意见呢?那么,传媒又可不可以自主地面向社会发布信息和发表言论呢?一般民众又可不可以传递信息和发表言论呢?在今天的SARS流行中和在过去的AIDS问题上,蒋彦永和高耀洁两位医生的情况尤引人思考。统计法有对调查和数据发布的限制,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对“散布谣言”行为追惩的规定。这些,导致包括研究者在内的公众只能被动员,而很难主动参与;也使得政府发布的信息和政府的行动少了制约。

  有人说:法治政府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评”。而搞得不好我们会面对一种“积极地规避;极力地颂扬”。

  郭:我们现在一方面要呼唤国家政府承担积极责任,一方面又对政府无节制的扩权心存忧虑,这是不是一对解不开的矛盾?

  李:其实不是解不开,同样是中华文化圈,在台湾和香港都处理的比较好,这就体现政府的执政能力。而我们大陆目前比较困难,往大了说是宪政和民主的问题,比如在台湾政府要乱搞的话议员们不依啊。而眼下我们得一步步来,具体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现在的名为管医院和其他卫生保健机构,实为办医院和其他卫生保健机构的做法。由国家出资举办的医院及卫生保健机构只能从事基本医疗服务,不能从事任何有偿服务。非营利医院应由财政出钱,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出标准、规则并负责监察,公开面向社会招标,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或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的组合中的中标者去办。执业医师由医师协会管理。我们应当注意到在当前改革之中中国社会的结构已经开始了变化,与政府空间对应的市场空间已初步形成;私人空间的边界正走向清晰;公共空间有望出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要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不能走把原来的政府机构变为准政府机构,或者是把原来政府机关的职能交给由政府办的从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或政府办的非政府组织去行使的路。因为这两种办法都不能在实际上减少财政的开支、减少国家的编制,和减少政府的实际负担。

  

  政策性建议:一个中心 一个保障 三点补充

  

  郭:对于这个被称作一团乱麻的医疗体制,长期来都没有明确的改革方略出台,您的建议是什么?

  李:首先要明确卫生体制的改革的目标不能仅仅是为了“抑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社会负担”。而应以认可和保护人的健康权为第一要义。我们要认识到这是一种基本人权。一个社会要使人能凭借自己的努力去提高生活质量,前提是要使人能接受进入社会主流生存所须的最低限度的教育和保有身体和精神的健康。要使尽可能多的人做到这一点,特别是要使些那些处于贫困或者是不利状态下的人也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国家就有责任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和包括医疗保健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盟约》关于健康权的规定为:要求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还规定了人人有“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中国在1997年签署了这一盟约。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批准了这一盟约,但我们离这个目标差距还很远。

  在这个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我认为首先要落实一个中心任务,也就是建立对全体国民普遍适用的最低限度的包括医疗保健在内的社会保障,为了避免基层县乡一级情况差距太大,这部分费用应由中央财政承担,有人说如果国家财政没有能力负担所有中国人的最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怎么办?那很简单就应该负担收入在纳税标准之下的人及由他所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医疗保健费用,进一步如果国家财政还没有能力负担这部分人的最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完全可以先确定更低的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这些收入更低的人及由他所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医疗保健费用,一年50元没有就定20元的标准,不行再低一些,先管上,以后有条件一点点提高。而且根据2001社会兰皮书,时至今日,中国80%的卫生资源集中于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其中,又有三分之二以上集中于大医院。致使在今日的城市中,医生和医院床位比需要量多20-25%,一些大型医疗设备拥有量比需要多25-33%。在北京、广州医院的CT、核磁共振机的人均拥有量都超过了伦敦和纽约,甚至几毛钱的感冒发烧药都没人生产了,动辄就是几十元,上百元的药,毫无必要,一方面几乎是绝对贫困,一方面资源配置浪费到这种程度。不是一句“没有能力”就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的。

  在落实这一国家责任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德政工程变成政绩工程、劳民工程、腐败工程。我们需要制度保障,加强审计监督,召开听证会,加强人大权威,政府的职能、机构、编制、经费,绝不能绕过人大,或者走过场,忽视人大的权力和作用,在经充分论证、确定之后,也不宜轻易更改。如果哪个部门、哪个领域出了事,就可以因事增人,因事增钱,因事要权,短期可能有一点效果,长远看政府的机构改革将劳而无功,一定要引以为戒。

  除此以外我现阶段觉得还需要三条技术性的补充措施:

  第一,适当放开,宽容甚至鼓励社会各界,慈善团体,乃至宗教组织兴办医疗服务事业,政府搞不好的地方,就不要不许别人搞,另外医学自考、大专也不应该取消,照顾到基层的具体情况。

  第二,用制度手段鼓励大医院城市医生,走出去、走下去,当然不是用文革那种暴力驱赶的形式,但完全可以做到象美国那样,有行医执照的人,规定你一年要拿出多少时间义务去为乡村服务,为社区服务,如果你没时间就交钱。

  第三,通过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比如网络技术,把中心医院和农村诊所、社区医院的诊断平台联系起来,还有现在有一些“医疗大棚车”,都可以促进基层地区奉献城市的公共医疗资源。

  综合以上这些:一个中心,一个保障,三点补充,如果得到落实的话,我们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会有比较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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