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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辨析——对以赛亚·伯林

  

   本文原载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06期  

  

   摘要:以赛亚·伯林(IsaiahBerlin)在文章《自由的两种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进行了区分。他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个人行动不受他人干涉的区域。"积极自由"则意味着个人的生活和选择由自己而不是任何异己的因素所决定。与此同时,在一些对积极自由概念的错误理解的基础上,伯林激烈的反对积极自由理论。本文将在辨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对伯林对"积极自由"的错误理解和论断进行批评。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以赛亚·伯林

  

   "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它既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论建构的基石,也是"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意图实现的目标。然而,从古希腊柏拉图所理解的"自由是理性对灵魂中激情和欲望的驾驭"到当今罗尔斯所论证的社会正义的原则应优先考虑的"平等的自由",对于"自由是什么?"的问题,各式各样的思想流派一直争论不休。

   20世纪中叶,作为资本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日益受到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民族主义运动在经济、政治、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蓬勃发展带来的冲击。作为对当时盛行的打着"自由"招牌的左派极权主义思潮的回应,以赛亚·伯林(IsaiahBerlin)在1958年的文章《自由的两种概念》中所提出,应该对自由的两个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区分。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伯林宣称"积极自由"概念是极权主义统治的理论基础,对"积极自由"概念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这一"两种自由概念论"的提出,再一次激起了学者们对"自由是什么?"以及"有多少种自由?"等问题的热烈讨论。本文将首先分析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理论建构,在此基础上指出伯林对"积极自由"的错误理解和论断。

   一、伯林对"消极自由概念"的建构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不受他人的干涉"(theabsenceofinterferencebyotherhumanagent)。伯林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区域"。为了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伯林还指出,只有他人蓄意地对人们行动的干涉和妨碍可以算作是自由的缺乏。非人为的原因所导致的个人行动受阻的情况不能算作自由的缺乏,而只能算作能力的欠缺。比如说,一位因疲劳而无法完成一万米长跑的人,并不缺少自由,而仅仅是体力上或意志上的能力不济。又比如说,突如其来的坏天气、沙漠中的缺水、灾荒中的食物匮乏等恶劣自然条件对人们行动的限制也不能算作是个人自由的丧失。总而言之,只有"人为的对个人行动的蓄意干涉"剥夺了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任何"障碍"都使人们丧失自由。与此同时,伯林还指出,在与消极自由概念相对的意义上,如果在个人本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领域中,个人的行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过分干涉,我们就说个人遭到了"专制"(coercion)。(在下文中,我将用NF代表伯林使用的"消极自由"概念。)

   与此同时,伯林还对两种不同的消极自由理论进行了比较。伯林论述到,一些哲学家乐观地相信,在人类社会中,人们活动的目的会自动地相互协调;而另一些哲学家却认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动机和愿望,而人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总是在相互争斗之中。持第一种观点的包括洛克、亚当·斯密和穆勒等哲学家,他们相信社会的和谐和进步与为个人保留一片不受干涉的自由空间是不相矛盾的。而持第二种观点的哲学家(如霍布斯)则认为,为了防止人们的互相争斗和伤害,每个人的自由行动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虽然这两个哲学流派的理论进路完全不同,但他们都一致认为,个人生活中应该有一部分免受法律、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伯林对这一结论极为赞赏,他论述道:"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身处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得到最起码的发挥,而唯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然而,在上述"消极自由"概念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在私人生活和公共权威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消极自由理论家内部则展开了无穷无尽的争论。这些争论,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一种"讨价还价"。这样的过程,必将在现实生活中继续,直至平衡。

   二、伯林对"积极自由概念"的建构

   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伯林将人们对"积极自由"这一概念的"直觉"和对它进行理论建构的"初衷"做了精彩而准确的描述。他写道:""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己的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或者被人当作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隶;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

   "积极自由"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在不同哲学流派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非常丰富的含义。伯林在他的文章中先后用到了三个"积极自由"的定义,而他自己对此却没有给出清楚的说明。首先,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是对"是什么(或谁)在控制我的行动"这一问题的回答。伯林认为,在政治生活中,"我(个人)"应该参与决定我自己的生活。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伯林将"积极自由"理解为参与政治统治的个人权利。这就给出了"积极自由"的第一个定义:自由是每个人平等地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在下文中,我将用PF1来代表伯林使用的"积极自由"的第一个定义。)

   在对"积极自由"的概念作进一步的探讨时,伯林论述说,"积极自由"还包括这样的想法,"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既不是他人的奴隶,也不是我自身欲望的奴隶",而这就要求"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理性目标生活"。这也是伯林提出的"积极自由"概念的第二个定义。这一定义是建立在关于"自我"的两个认识的基础上的。第一,一个人的"自我"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较高自我"(higherself),这一自我代表了一个人的理性对其自身的自然属性(例如:欲望、冲动、激情等等)的统治。另一部分是"较低自我"(lowerself),这一自我则与人类较低的自然属性相关联。第二,代表理性的"较高自我"对代表自然倾向的"较低自我"的统治,将"自我"从自然界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所以说,"积极自由"的第二个定义意味着,个人不受自身欲念的干扰而根据既定的目标行动。(在下文中,我将用PF2代表伯林使用的"积极自由"的第二个定义。)

   正像伯林指出的那样,对"自我"的划分(divisionofself)和对"自主"(self-mastery)的要求,曾被许多哲学家(例如柏拉图、斯多葛学派、圣·保罗、康德、卢梭和黑格尔)用不同的哲学术语表达过。比如说斯多葛学派认为,"真正的自我"(realself)的实现在于对人类本性的领悟;对于康德来说,一个"自主的自我"的实现是使自己成为"普遍法的立法者";而黑格尔则认为,个人"真正的自我"的实现,在于实践理性得以在其中表达自身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建立。

   参照不同哲学流派对"积极自由"概念的理解,伯林使用了自主(self-mastery)、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和自我指导(self-direction)三个的术语来表述PF2。"自主"这一术语强调的是,一个人的"较高自我"不仅将自己从"他人"中解放出来,也将自己从自身的非理性中解放出来。"自我实现"侧重于表达,通过将理性法则(社会的或自然的)的内在化,个人得以从无知中解放出来,至于谁是立法者,并不重要。伯林将学习数学法则而获得思维的自由与服从理性的社会规则而获得行动的自由相类比,来解释这一理性主义的思想。"自我指导"是伯林借用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自觉地将理性的法则施行于自身,而成为自身行动所遵循法则的立法者,通过"为自己立法"而将自己从非理性中解放出来。这三个术语虽各有侧重,但核心的思想都是"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目标生活"。在本文的论述中,我将使用"自主的自由"(FreedomasSelf-mastery)作为积极自由的第二个定义。

   从"积极自由"的第二个定义中,伯林引申出积极自由的第三个定义:"理性"或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对个人行动的专制。(在下文中,我将用PF3代表伯林使用的"积极自由"的第三个定义。)

   三、伯林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分析与反驳

   在进一步讨论两种自由概念的联系时,伯林对"积极自由"概念进行强烈的批判,而为"消极自由"概念作辩护。首先,伯林利用"缺位"(absence)和"在场"(presence)这两个含义相反的词在语言学的意义上区分"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第二,伯林具体地对PF2进行了批判,认为这一定义将现实的、行动的自由退缩到一个虚幻的内心堡垒之中(retreattoaninnercitadel);第三,伯林认为可以从作为"积极自由"概念核心思想的PF2推出PF3,并且以强烈地批判PF3,作为对整个"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

   麦克弗森(C.B.McPherson)在《民主理论》一书中指出,当伯林提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间的对立时,他所区分的实际上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第一个定义,也就是NF和PF1。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指外界干涉的"缺位",而PF1指的是个人参与决定自己的生活,是自我"控制的在场"(presenceofself-control)。在这两个定义中,"缺位"和"在场"是一对反义词,在这一意义上,PF1和NF意义相对。但是这既不等于说这两个定义的意义相反,也不等于说PF1和NF的实现在社会生活中是相互矛盾的。正像伯林论述的那样,帮助实现PF1的"民主制和其他的政权形态比较起来,更能保障公民的自由自由主义者便是持此理由,来为民主制作辩解。但是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联"。所以说,PF1和NF这两个定义仅仅在语词上有相互对立的地方,但在意义上并不相反,而且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PF1的实现还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NF的实现。

   关于PF2和NF的关系,通过对比"非干涉"(non-interference)和"自主"(self-mastery)这两个词的词义,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词在语义上毫不相干。所以说,PF2和NF既不像PF1和NF那样在语言上有相对之处,也并不在语义上相反。而且,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无法清楚地辨认出:对个人行动的干涉总是导致个人"较高自我"的内在统治,这样的因果关系,所以也很难说PF2和NF在现实中会相互矛盾。我认为,PF2和NF是可以和谐并存的。

伯林对PF2的批判是这样的,他认为,PF2主张"个人获得自由的途径就是靠放弃或逃避那些无法实现的愿望",因为在"内心堡垒"的保护下,任何外在的力量或是人为的苦难都无法触及"自我"。

这就像为了治疗一条受伤的腿,而将整个腿切除一样。伯林批评说,PF2是从现实世界向内心堡垒的退缩,是对可能使自己受挫的所有愿望的逃避,而这一逃避的逻辑终点,将是"自我"与外部经验世界的完全隔离。

   在文章的第五部分,伯林论证如何从PF2推导出PF3。这一论证包括以下三个假设:

   假设一:所有人的行动有且仅有一个目的,这就是符合理性的自我指导的目的。(A1)

   假设二:所有理性生灵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必然以唯一的普适和谐的方式共存;而他们中的一些更理性的人能够比其他人更好地领悟这一普遍适用的方式。(A2)

   假设三:所有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所导致的不幸都源于个人的或集体的非理性的或不够理性的相互冲突--这些生命中不成熟的、未发展起来的因素。而这些冲突从原则上来说,是可以借助理性避免的。因为,对于完全理性的存在,相互的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A3)

   结论:当所有的人都发展成为完全理性的存在时,他们将本能地遵循理性的法则,因为这些理性的法则是符合所有理性生灵本性的。那时,整个世界都将顺应理性的法则,并且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

   为了反驳伯林,我将首先论证从PF2不能推出PF3。与此同时,我认为,伯林对PF3的批判不能等同于对整个"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因为,正像伯林正确指出的那样,PF2才是"积极自由"概念的主要内涵。

   毋庸置疑,如果三个假设A1,A2和A3都包含在定义PF2的含义中,那么从PF2确实可以推导出结论来,而结论正好是PF3的思想。下面我将逐一对A1,A2和A3进行考察。

   首先,PF2将"自由"定义为"一个人按照自己的符合理性的目标行动"。同时,A1所表述的是只有"符合理性的目的"才是行为者真实、唯一的目的。既然二者强调的都是行为者目的的"符合理性"的特征,我们可以认同伯林的观点,A1是包含在于PF2的意义当中的。

   第二,A2这一假设可被分为两个子假设:A2"和A2""。A2"是:所有理性生灵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必然以唯一的普适和谐的方式共存;A2""是:他们中的一些更理性的人能够比其他人更好地领悟这一普遍适用的方式。A2"是一个基于"一元论"(monism)的主张。"一元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理论,认为现实世界是一个整体,所有存在的事物可以被归结或描述为一个单一的概念或系统。显而易见,从定义PF2中是无法推导出一元论主张的。在"一元论"和"积极自由"概念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理论联系。所以说,A2"并不包含在PF2的含义中。伯林对于和"一元论"相反的"多元论"(pluralism)大加赞赏,并且将其作为对"积极自由"概念进行批判的基础。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因为PF2中并不包含"一元论"的假设。A2""是基于"客观主义的价值论者"(objectivistofvaluetheory)的主张。客观主义的价值理论认为,存在着人类理性所能认识的客观的"善"。"理性主义"(rationalist)中的"外在主义者"(externalist)持这一观点。而"积极自由"概念与理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联系。由此看来,A2""也不包括在PF2的含义中。总而言之,定义PF2中既不包含A2的子命题A2"也不包含A2的子命题A2""。因此,A2并不包含在定义PF2的意义之内。

   第三,A3--所有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所导致的不幸都源于个人的或集体的非理性的或不够理性的相互冲突,而这些冲突从原则上来说,是可以借助理性避免的--中的"理性"一词与A1中,"符合理性的目的"的"理性"的含义是不同的。A1中的"理性",指的是:个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动的能力。然而,A3中的"人类理性"指的是:探知所有理性生灵的目和谐共存的方式的能力。由于"理性"一词在A1和A3中有着不同含义,我们不能简单地从A1引申出A3。同时,A3也不与定义PF2的意义相关。因为在定义PF2中,"按照自己树立的理性目标行动"中的"理性目标"是指"个人的理性目标",而不是A3所说的一个"普适的理性目标"。所以说,A3是建立在关于人类理性的普适主义(universalism)基础上的观点,与"积极自由"概念的含义无关。

   综上所述,在伯林从PF2推导出PF3的论证中,三个假设A1,A2和A3,只有A1是包含在定义PF2的意义之中的;A2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一元论"和"客观主义"的价值论是否成立;A3只有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所以说,PF3的成立要求PF2、"一元论"、客观主义的价值论以及关于人类理性的普适主义的成立,而单单从PF2是无法推出PF3的结论的。

   在随后的章节中,伯林系统地对PF3进行了批判。由于伯林认为从PF2中可以得出PF3,而PF2是"积极自由"概念的核心意义,所以,伯林认为他的批判适用于整个"积极自由"概念。

   伯林批判"积极自由"概念(其实伯林批判的只是PF3)的第一个策略是说"积极自由"概念将"自由"混同于"平等"和"博爱"。伯林论证说,人们追求的往往是这样一种境界,"在这个境界上,我能感觉到自己是负得起责任的行为者,因为别人承认我就是这样的行为者,我的意愿会被别人考虑到,因为我有权具有这些意愿……。然而,我们却不能轻易认为,这种追求地位与认可的欲望,就是追求消极的、或积极的个人自由的欲望。这种欲望和自由同样是人类所深切需要、并热烈为之而战的东西,它和自由相似,但是它本身却不是自由;它虽然隐含了整个群体的消极自由之意义,却和团结、博爱、互谅、以平等方式结合的需求等,更为接近。"伯林认为,"积极自由"的理论家们,常常将人们对认同的追求与对自由的追求混为一谈。

   伯林的第二个批判策略是宣称"积极自由"概念误解了个人自由与专制权力的关系。伯林以宣称"服从于所有人就等于不服从于任何人"的卢梭为例,论述说"积极自由"概念要求个人自由服从"公意"(generalwill)。"公意"作为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具有绝对的权力。通过个人对专制权力的服从,个人获得"积极自由",并从非理性中被解放出来。雄辩的自由主义者康斯坦极力反对这一主张,他指出:"一种无限制的权威,即通常所称的主权,已经成功地崛起,因而,使这个主权从某一些人手上换到另一些人手上,并不能使自由增加,只不过是将奴隶的担子换由另外一些人来承负而已。"伯林赞同康斯坦特的看法,他总结说,"对于康斯坦、穆勒、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那个自由主义传统而言,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由下列两个互有关联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唯有权利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利所统治。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

   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伯林为批判"积极自由"概念提供了另一个理论基础,这就是价值多元论(valuepluralism)。他认为人们行动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这些目的并不能和谐共存,有许多目的都处在永久的敌对当中。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同样重要的不同目标之间进行自主选择的自由就显得至关重要。而"积极自由"概念则要求"价值一元论"的成立,因此,相比之下,"消极自由"概念比"积极自由"概念更加真实,也更加接近人类的理想。

   总结柏林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我认为:首先,除了"退缩到内心堡垒"是对作为"自主的自由"(PF2)的批判外,其他所有批判都是针对PF3而不是针对PF2的批判,而PF3并不代表"积极自由"概念的核心思想("积极自由"概念的核心思想是PF2)。尤其是,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与"积极自由"概念的思想毫不相关;第二,因为伯林所做的从PF2推导出PF3的论证是不合法的,而且伯林并没有像我们证明在PF2和传统的专制统治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所以伯林关于PF2的政治实践就是PF3的结论是不可信的。第三,既然"积极自由"概念并不要求"价值一元论"的成立,"价值多元论"的思想与"积极自由"概念有可能是相容的。同时我们还看到,在"价值多元论"理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个人的"选择的自由"可被理解为是积极自由的一种:按照自己所树立的目标来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伯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富有远见地将自由区分为"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两种。他将"消极自由"定义为: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区域。同时,伯林先后探索了三个"积极自由"的定义,分别是,PF1:自由是个人平等地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PF2:自由是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理性目标生活;PF3:自由是"理性"或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对个人行动的专制。伯林强烈地批判"积极自由"概念,而尽力地维护"消极自由"概念。然而,他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批判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支持这些批判的是"可以从PF2推导出PF3"的错误论证。

   注释:

  

   1.罗尔斯所指的基本自由包括:1)政治自由(参与选举和政府工作的权利);2)言论自由;3)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4)持有私有财产的自由;5)免于无理由的拘留和逮捕的自由。(Rawls:53)

   2.本文对TwoConceptsofLiberty的引用参考了英文原文(Isaiah,Berlin.TwoConceptsofLiberty.Oxford:ClarendonPress,1958.)、陈晓林的译文(《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和胡传胜的译文(《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3.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2页。

   4.同上书,第6页。

   5.参见DemocraticTheory:EssaysinRetrieval,C.B.Macpherson,ClarendonPress,Oxford,1973,第109页。

   6.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5页。

   7.参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5页):一元论(Monism):C·沃尔夫发明的术语,指任何主张实际上只存在一类实体的形而上学理论。

   8.同上书,第357页:外在论(Externalism):与"内在论"相对,提出信念的性质至少部分的是由客观的背景世界确定的,而不是仅仅由主观确定的。

   9.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20页。

   10.同上书,第25页。

   11.同上书,第26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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