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
有人说,如今左派、右派的卷标已经过时。从英语学界对施米特(Carl Schmitt)思想的评价来看,这种说法实一派胡言。新左派和新右派理论家与自由主义理论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的思想立场明显不同,各派政治思想的界限丝毫没有模糊。
右派与施米特思想可以分享的东西自然比左派要多一些,首先是对于自由主义政治伦理的批判,而且比左派的理解牵扯的问题要复杂。施特劳斯(Leo Strauss)30年代初发表的〈《政治的观念评注》〉(“Notes on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被施米特本人视为几乎是唯一理解了他的想法并有所推进的评论。施特劳斯认为,必须从对自由主义政治的批判来理解《政治的观念》(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施特劳斯与施米特共同认为,自由主义政治伦理的大过在于摧毁了世界秩序的意义;但施特劳斯通过分析《政治的观念》的修订认为,施米特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尽管比初版进了一步,但仍不彻底。1927年,施米特在〈政治的观念〉(“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一文中承认自由主义的「自主」(Autonomie)观念,并依此观念寻求划定与经济、道德、审美现象不同的自主性政治现象。在1932年的扩增版中,施米特将政治的自主性修改为政治的强度性,以此清除自由主义观念的残余。在施特劳斯看来,这种修订其实无关痛痒,关节在于搞清施米特与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关系,因为,要彻底批判自由主义,必须以对霍布斯的准确理解为前提。按施特劳斯的分析,施米特对于霍布斯的理解有些成问题,以致于他的自由主义批判仍然是在自由主义的视域中展开。霍布斯学说中将政治的神学中立化,他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其国家构想从资产阶级的安全、利益出发,而非像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那样有道德上的考虑,从而置换了国家的形而上学基础。霍布斯的学说可以说是自由主义政治构想的渊薮,技术统治论的原祖。施米特忽略了这一点,也就不能真正触及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中道德基础空虚的实质。
通过对于《政治的观念》的评注,施特劳斯想完成施米特可能半途而废的自由主义批判,这一分析点是迈雅(Heinrich Meier)的著名研究《施米特、施特劳斯与〈政治的观念〉》(Carl Schmitt, Leo Strauss und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提出的。在克里斯提(Renato Cristi)看来,迈雅对施特劳斯的理解是对的,但对施米特的理解就成问题,因为施米特并不是施特劳斯那样的彻底反自由主义者。克里斯提的施米特研究《施米特与权威的自由主义》(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代表了另一种可能会令某些国朝学人兴奋的右派解释取向:施米特是自由主义者──当然要加一个限定,即权威的自由主义。迈雅就没有能够看到,施米特反对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而不是「保守的自由主义」。
这种解释涉及自由民主政制与国家政治领导权的关系。克里斯提发现,魏玛时期的施米特并不一般地反对魏玛宪政,相反,施米特公开、直接为魏玛宪制辩护,捍卫魏玛宪政作为绝对宪制的不可侵犯和完整,反对将魏玛宪法76条解释为保障立法者有无约束的、无休止的修宪权,反对按自由民主原则定义魏玛宪法。施米特的主张是,立法者不能将君主权收归己有,或者把共和国公民改造成乌合之众。加强民国总统的作用、削弱议会的权限,在不破坏宪政的前提下赋予总统以独裁专政的权力,都是为了使国家有稳定的国民同质的秩序。因此,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是,施米特为甚么既批判又维护魏玛宪政?原因在于,施米特关注的重点是国家的自主和同一性,只有加强国家的强权(主权)才能支撑国家的同一和自主。但强国家建构并不意味着取消公民社会的自由。施米特从没有主张过以国家代替公民社会意义上的全权主义;相反,他的想法是,自主的强国家将通过肯定自由和公民社会而证实自己的强力。施米特对魏玛自由主义宪政的批判因此只是策略性的,他同样讨厌社会民主论和社会主义。施米特的国家和宪政理论的基石是:强国家和自由经济或强国家中的自由经济,其保守主义思想具有传统形而上学的实质论精神气质,是强调绝对正当性(Legitimität)和相对化的合法性(Legalität)。
按古典自由主义的看法,强国家与自由经济是对立的,不可能同时主张强的国家主权和自由的公民社会。但施米特认为这是可能的,前提是区分主权的体和运作(施米特援引中世纪神学家艾理Cardinal Pierre D"Ailly 和葛逊 Jean Gerson的主权理论来支撑自己的论点)。这种区分的含义是:国家主权的运作在法律受到规约和限制(法治),而这一主权的全能实体则不受限制,它处于隐伏状态,在例外的紧急状态中才启用。尽管施米特只是在魏玛早期提到这种区分,至少表明他对强国家的理解并非等于不要法治秩序和自由的公民社会。
克里斯提提请注意施米特的宪政主张所产生的历史背景,这就是德国在第一次欧战后的弱国家状态,革命废除了君主式的道统性,国家成一盘散沙。施米特追随霍布斯,相信只有能作出强有力的决策的国家才能宣战,而国家是否强有力的证明在于能否决定敌友,保持敌友界限的张力。一旦国际政治秩序稳定,国内政治处规范状态,国家主权就可以依法运作,立法者的规范性就可以代替例外状态中的国家理由(raison d"état)──绝对王权的政治理由。问题是,当时德国所处的恰恰是国际和国内政治秩序的非常状态,只有那些无视政治现实的人才会幼稚地相信,国家制度能仅靠法治的合法性秩序来维持,无需实质的专政权力。施米特攻击的正是这种相信法治的合法性足矣的幼稚的自由主义,而成熟的自由主义应是既维护公民社会,而同时又承认主权国家中政治专政的必要。这就是所谓保守的或权威的自由主义,用韦伯(Max Weber)的话说,是「政治成熟的」自由主义。
施米特在纳粹时期曾使用「权威自由主义」这一述词来概括十九世纪流行的宪政制度,但其用法是否定性的。克里斯提解释:那仅是因为施米特以为民族社会主义帝制已经能够更好地表达这个旧的提法;纳粹时期的施米特思想仅是其魏玛时期的思想实践的一个短暂插曲,并不足以说明他改变了对于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观点。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克里斯提用了整整一章具体分析施米特从1932年11月到1933年4月这半年中思想的具体转变──从反对纳粹执政到投身纳粹政治,细致解读〈强国家与健康经济〉一文,考究3月24日民国议会颁布「授权法案」后施米特写的法学评注和4月7日施米特撰文从法学上解释「国家总督法案」时的具体想法。克里斯提得出的结论是:「强国家、自由经济」不仅是理解施米特的国家和宪政学说的关键,也是理解其投身民族社会主义革命的关键。
如果不是这样,如何解释施米特主张改良、而不是废除议会民主宪政?如果审慎辨析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据克里斯提说,可以发现施米特的批判纯粹是政治论的,而不是价值论的:即自由主义的政治中立化无法保障国家的政治同一,以便国家成为一体反对国家的敌人。施米特的真正论敌其实不是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而是非驴非马的自由民主政制,以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自由价值为政制基础,必然削弱国家的治理权威,那里还谈得上决断国家的敌友。对于施米特来说,自由主义既不是政治形式,也不是国家形式,而是一种价值观。只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类型,而没有甚么自由政体一说。自由的市民社会不仅可以体现在民主制中,也可以体现在君主制和贵族制中。把宪政搞成自由主义的法治形式,根本误解了政治形式的实质。施米特的决策论的含义是协调或并置政治原则和自由原则,强决策的国家并不缩减任何市民社会的自由成分。纯粹法学的自由主义宪政观念过于理想化,认识不到其中仍然存在国家的主权问题,自由的法治仍然必然表现为政治的专权。看不到自由主义国家中的政治(区分敌友)现实,要么是幼稚的,要么是自欺欺人。
为了证明施米特并不是那些简单化的批评家所描绘的极端反自由主义,克里斯提反复论证,即便施米特的确使魏玛民国的合法性宪政秩序相对化了,但仍然与魏玛宪政的现实妥协,策略性地承认自由主义政制。《议会民主论的思想史困境》(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明显主张改良而不是废除魏玛的议会民主,通过区分自由与民主,想为稳定同质的政治秩序保留足够的空间。况且,施米特对自由与民主的区分完全不像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担心的那样是实质性的,而仅是功能性的。施米特要阻止的是出现纯粹自由的民主政治,民主程序的意义仅在于选举有代表作用的官员。施米特有条件地认可魏玛宪政,乃因为在他看来,魏玛宪法其实可以提供一种政治的混合国家(status mixtus)形式,把全民投票的直接民主制与个人专政权力(这体现在宪法48条赋予总统的专制权力)结合起来。自由主义只能是各种政治力量和形式的平衡剂,使国家成为一种混合国家。《宪法学》(Verfassungslehre)通过对魏玛宪法的系统解释,阐释了这种混合国家的主权论:混合国家决定了混合宪政──法治与政治要素(即专政)的平衡,「现代自由的法治国家的宪政实际上都是混合的宪政」。可见,施米特意识到对魏玛宪政持强硬对抗态度是无用的,可以有限度地接受魏玛宪政。关键在于,国家主权在专制的总统,而不是在有制宪权的全国人民立法议会。调和自由主义与政治的保守主义的途径之一是区分自由与民主,这相当于黑格尔同时肯定自由的市民社会与保守的国家,拒绝大众的政治主权。
无论施米特思想在各个时期有甚么样的变调,保守的自由主义都是其不变的立场。这一立场的要点是元法律观,即法律和宪政的具体秩序形式要有实质的同一价值为基础。施米特主张靠一种形而上学的共同体价值把法与法律秩序区分连接起来(《国家的价值》Der Wert des Staates),把专权的实体与专权的运作连接起来(《论独裁》Die Diktatur),以及提出绝对的宪法和立宪权、政治的观念、人民运动的观念,都是要对抗法律实证主义没有实质价值基础的纯粹国家观,这并不等于全盘否定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施米特的保守主义是对德国1918年革命的反应,一如霍布斯的思想是对英国清教革命的反应,柏克(Edmund Burke)的保守主义是对法国革命的反应,而霍布斯和柏克(克里斯提忘了加上更为重要的黑格尔)实际上都是保守的自由主义。《政治的浪漫派》(Politische Romantik)指责革命破坏了国家伦理的统绪,要在缪勒(Adam Müller)和施勒格尔(Friedrich Schlegel)的政治浪漫派与「真正」天主教的保守主义(麦斯特Joseph de Maistre和邦奴Louis de Bonald)之间划清界限。界限在那里?施米特以为,缪勒和柏克一样,对法国革命的批判还带有党派性偏见,没有依据「道德激情」。政治浪漫派的机缘论和主体主义妨碍国家作出决策的可能,这种优柔寡断的浪漫派实际上更接近非保守的自由主义,而不是真正的保守主义。
但施米特与老保守主义不同,《论独裁》和《政治的神学》(Politische Theologie)把承认政治利益的天主教保守主义政治思想改述为现代的国家和宪政理论:现代的革命已经诉诸人民的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将新的宪政和法律秩序正当化,推翻或抵制这种正当性已经不可能,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新的正当性的革命性高涨,只有修改制宪权的实质。施米特希望让制宪权成为主体决断的主权专政,以便废除魏玛宪政的立法议会和自由的民主正当性。《宪法的守护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最早表达了全权国家的观点,但施米特的全权国家观念,是与十七至十八世纪的绝对国家观念和十九世纪的中立国家观念相对立的观念。绝对国家和中立国家清楚划分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反,全权国家使市民社会和国家一体化,跨越国家利益与市民社会利益的界限,涉足市民社会的治理,让国家摆脱中立性,为的是不使国家成为徒有其名的政治形式。
克里斯提的解释倒相当符合施米特从韦伯那里承继而来的「政治成熟」,尽管他几乎没有提到韦伯。就施米特思想的现实性来说,克里斯提论证施米特的权威自由主义与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ak)的自由主义没有甚么差别。哈耶克如今被视为自由主义的头号大师之一,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哲学阐发自由主义原理不遗余力。然而,如果认真审察,哈耶克的主张与施米特在魏玛后期的立场完全一致:把自由主义价值与权威的法治民主论结合起来,施米特协调民主论与权威论的对立、自由主义与全权主义的对立,开启了哈耶克探索的自由市场的社会与权威国家的协调。克里斯提断定,哈耶克实际上受益于施米特甚多,只是他不承认而已。
克里斯提的问题意识缩减了施米特思想的深度和幅度。施米特既是现实政治的批评家,也是政治哲学家和法理学家,其论说显得恢奇多端,乃因为其现实政治批评必须与具体的政治处境相干。权威自由主义可能是施米特政治思想的一个局部性的论点,却被克里斯提放大成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基本和全部关怀所在。倘若真的如此,施米特的许多论着就是无法理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