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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小额信贷为什么需要吸储?

  

  作为一个以扶贫为宗旨的金融组织,小额信贷的生存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成功的放贷,有足够的利润;二是顺利的筹资,有雄厚的本钱。小额信贷筹资有多种形式,例如贷款者先存(当然存的不多)、吸收股金、村内吸储,等等。而吸储却是一个最常用的制度安排。这本来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也是各国小额信贷的共同作法。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世界各国不成问题的问题,在中国却成为了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搞成了一个谁都碰不得禁区、踩不得的雷区。

  

  一、国际上小额信贷吸储的通常作法

  

  在国际上,那些搞得好的小额信贷组织,大都采用以下四种吸储方式:一是公开向社会吸储,二是基金储蓄,三是代扣罚金,四是吸收入股。

  公开向社会吸储,这一般是金融机构进行的小额信贷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形式。印度尼西亚拉基亚特银行(BRI)和印度的合作银行(SEWA),都主要依赖储蓄动员。印度尼西亚拉基亚特银行(BRI)中最早达到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项目中,存款帐户与贷款帐户相比超过了30: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的贫困者客户一直都要储蓄,而多数人只想在某一时候借贷。印度尼西亚拉基亚特银行(BRI)地方金融体系(KUPEDES)

  则采用灵活的吸收储蓄方式,受到客户的欢迎,储蓄额急剧上升,在1973—1983年第一个十年中共动员了1760万美元的储蓄,而在1983—1993年第二个十年中则在相同的客户中共动员了27亿美元的储蓄。

  强制性储蓄,主要表现在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B)小额信贷项目以及世界上其他引进、复制GB模式的项目与组织中。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B)的强制性储蓄主要表现为贷款客户交纳的基金,这种基金分为中心基金和小组基金两大部分,均为强制性。不交纳基金就不能参加贷款小组,也就不能得到小额信贷

  小组基金由5部分组成:一是个人储蓄,每人每周交1塔卡(相当于人民币0。22元);二是贷款提成,每人每次贷款时,提取贷款金额的5%;三是借用提成,小组成员向小组基金借款时,每次提取借款金额的5%;四是违纪罚款,如迟到一次会议罚1塔卡,缺席一次会议罚2塔卡,丢失帐本罚2塔卡,不按协议使用贷款罚5塔卡;五是个人储蓄的年息等,均存入小组基金。

  中心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集体基金,每人每周一塔卡;二是儿童教育基金,每人每周一塔卡;三是保险基金,也叫风险基金,凡贷款超过2000塔卡时交5塔卡;以此类推。

  当然,乡村银行的强制性的小组基金和中心基金,在性质上属于贷款客户互助金,除个人储蓄归个人所有外,其余均归小组和中心集体所有。这两种基金积少成多,从1983年成立至1993年12月31日,乡村银行全部储蓄已达1.17亿美元(包括从资产负债表上消去的7500万美元)。小组与中心基金,除成员家庭出现天灾人祸时借用、集体经营活动时使用外,还用于购买乡村银行的股票。前面讲到的借款贫困农民已拥有乡村银行88%的股份(1.32亿塔卡),就全部是用小组基金购买的。

  印度尼西亚拉基亚特银行的地方金融体系(KUPEDES),也有一种对借贷贫困者的强制储蓄,即要求借贷者每月多付利息的25%。如果借贷者每次都能按时还清所有应付款,则这笔多收的钱,将在6个月或者贷款期满时归还给借贷者,借贷者十分乐意。许多人说他们喜欢在贷款期满时能一次拿回银行多收的钱。对银行来说,这笔钱有两个作用:一是强制性储蓄。虽然这种强制性与贷款有关,与真正的或纯粹的储蓄有别;二是保证借出的钱有一个高还贷率,因为它激励借款者及时还贷。

  上述国际上的小额信贷吸储,已经取得了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小额信贷吸储参考。

  

  二、贫困者愿意并能够储蓄吗?

  

  在许多人看来,贫困者是不愿意储蓄的,而且他们也没有能力储蓄。国内外小额信贷的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因而是错误的。

  事实上,除了一无所有的绝对贫困者外,大多数贫困者是相对贫困者。这些相对贫困者,家里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钱财;而且贫困者都知道,自己的钱财若不急用,与其放在家里,不如用作储蓄。这是因为,放在家里不会升值,用作储蓄可以获得利息收入。只有我国封建社会里的老财主,才会把钱财放到地窖里,因为封建社会的金融业很不发达;中国当今的那些腐败党政官员,有的也把贪占的钱放到家里,例如有个腐败官员就把贪占的钱装入席梦思床垫里,天天晚上睡在上面,那是因为不敢存入银行,怕发现了。

  大家看到,我国居民储蓄率长期来居高不下,其中就包括贫困地区农村的储蓄率。2006年8月,我曾调查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战河乡,发现该乡辖7个村委会,105个村民小组,4900多户、2.15万余人;彝族人口占98%。2005年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790元,比全省2041.79元低1251.79 元,仅相当于全国3255 元的25%;人均生产粮食196公斤,多数农户平均每年缺粮2个月。目前还有1.8万人口(占总人口的86%)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处于极度贫困状况。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贫困乡,2005年底,唯一的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达500多万元,另一个邮政储蓄吸收存款将近600多万元。在两家合计吸收存款1100多万元中,包括贫困户在内的农户存款约占30%。这也就是说,贫困户虽然贫困,但也是有能力储蓄的,也是愿意储蓄的。遗憾的是,该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这两个单位却从不对贫困农户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理由是,贫困户没有抵押和担保,贷给他们怕还不起;邮政储蓄的理由是,全国邮政总局的政策规定,不允许对当地贫困农户贷款。

  我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沙乐乡(后并入公郎镇)和临沧市云县后箐彝族乡主持的一个国际援助项目中,试验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基金按照小额信贷的模式运作,规定贷款农户必须向基金存款,村民们表示认可和支持。从2002年4月开始至2005年底,贷款农户总数累计达2,211户,贷款总额累计达到1,686,250元。已贷款农户向基金存入股金达到11,432元,利息收入92,506.2元。我曾多次向农户请教愿意向基金存款的原因,他们说,基金是为我们服务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都属于我们,我们当然愿意存款啦!

  

  三、小额信贷吸储的风险及其规避

  

  多年来,有关部门之所以不承认小额信贷,不给小额信贷“开绿灯”,不愿意让小额信贷加入到扶贫的行列,更不愿意让小额信贷吸储,开出的理由,就是小额信贷及其吸储有风险。

  同任何金融活动乃至经济活动客观存在着风险一样,小额信贷及其吸储也是客观存在着风险的。没有风险的金融活动乃至经济活动,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问题在于,政府机构应该和小额信贷组织一起,承认风险,揭示风险,规避风险,让小额信贷这个大家已经取得共识的扶贫金融活动,在中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就我掌握的不完全情况看,按照相对规范化的标准衡量,而且已经加入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并成为会员的小额信贷组织,当前全国大约有130多个。在这130多个小额信贷组织中,目前吸储的也仅有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老先生自己掏钱在山西进行实验的那个小额信贷组织,其它的都没有吸储。因此,我在这里探讨小额信贷吸储的风险及其规避问题,就不能不是一种研究假设、主观猜测和逻辑推断。实际上,那些反对小额信贷吸储的理由,并不是依据小额信贷吸储的实践得出的,也不过是一种研究假设、主观猜测和逻辑推断。他们正是从这种假设、猜测和推断出发,至今不准小额信贷吸储,使小额信贷这个国际上公认的扶贫模式,在中国不能获得大范围内的推广应用。

  那么,小额信贷吸储到底会出现那些风险呢?这些风险能不能规避呢?怎么样有效规避呢?

  一是小额信贷组织破产,吸储资金不能清偿,引起社会动荡。要明白,小额信贷组织同任何金融机构、经济机构一样,经营不好也是存在着破产风险的;在有风险时处理应对不及时、不正确,肯定会引起社会动荡。在此的应对,一方面是加强监管,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另一方面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对小额信贷进行必要保险;再一方面,即便是破产了,那就严格按照国家的《破产法》处理。

  二是小额信贷组织吸储,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这种理由是前些年为了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而炮制出来的错误观点,是不值得一驳的。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并不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社会金融秩序的先例,也不存在民营的、股份制的、跨国公司的金融机构不能够稳定社会金融秩序的先例。大家都知道,亚洲金融危机时,印度尼西亚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银行顶住了风暴,而其它国有的、民营的银行都受到严重冲击,这说明,小额信贷具有强大的抗风险能力,不但不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而且是维持社会金融秩序的“顶梁柱”。

  三是小额信贷组织吸储后,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卷款逃跑。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例如,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老先生自己掏钱在山西进行实验的那个小额信贷组织,就曾经出现一个信贷员拿着茅老先生交给他的几千元钱,跑到一个城市作生意去了,一年后才找着他把款追回。而在中国国有金融机构中,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卷款、贪污、挪用的问题,可以说是随时随地的发生着,比比皆是,防不胜防。在此的应对,应该是强化内部监管。我们总不能因为国有金融机构中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卷款、贪污、挪用的问题,就不准国有金融机构继续开下去吧。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小额信贷组织中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卷款、贪污、挪用的问题,就不准小额信贷组织吸储和继续开下去。

  应该指出,前些年我国曾发生过两类值得警惕的涉农金融风险:一是改革开放后试验的农村合作基金曾经出现的风险。由于我们不能正确认识与处理这一风险,就因噎废食,把辛辛苦苦试验的农村合作基金,不管坏的、好的,“一刀切”取缔了。二是以东南部一些省份出现的民间金融活动为代表的风险。在这些风险中,基本上全是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监管,民间金融活动的组织者卷款、贪污、挪用,从而使储蓄农民的钱不能提现。

  国内外的实践一再表明,小额信贷乃至所有的金融活动,都需要有科学的、可操作的规章法律,来规范参与者的活动。因此,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工作,不是喊叫小额信贷的风险,而且扎扎实实、认认真真的研究、制定和实施规范小额信贷包括吸储在内的科学的、可操作的规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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