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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民主是公共决策的生命线

  

   厦门市海沧区的PX(对二甲苯)化工项目,最近成了舆论关注的热点。厦门人关注是利益攸关,我关注它却是由此想到一些理论问题。比如,为什么有那么多城市包括厦门这样以环境优美而名扬天下的旅游城市,争上重工化工等大项目(据6月5日《南方日报》头版报道, “惠州要力争在广东‘沿海石化产业带’建设中后来居上,到2010年形成2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同时争取引进新的大型石化项目,努力把惠州建设成国际级的石化基地!”)而不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又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者有什么内在联系?本文就来谈谈后一点。

   公共决策,无疑要重科学。过去我们吃够了“长官意志”瞎指挥的亏,迄今有资料表明“三拍”(长官拍脑袋出点子、乱拍板定调子、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人)决策失误是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的数倍。现在,很多领导在做决策前,虚心听取专家意见,甚至不计成本请海外名家做咨询,很多地方还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撇开某些带着预定的目标作“听证”秀的不论,这种尊重知识、尊重科学的态度确是走向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

   如果说尊重知识和掌握专业知识的文化与科技界精英,是科学执政的表现,那么,它和民主执政是什么关系呢。

   我想,第一,科学执政不是科学研究,它的对象不仅是技术与器物层面的,还有社会环境,包括有血有肉的人;其核心价值应该是“实事求是”,这样的科学态度既指向物也指向人,尊重自然与社会两种客观规律。

   第二,科学不仅不应当排斥民主,即不以事涉专深的学问只问计于精英而将普罗大众拒诸门外,而且在公共决策中科学应当“服从”于民主。“服从”的意思在这里是说,民众不认可的决策哪怕它是“科学”的,也不要霸王硬上弓,而应当等待民意的认可。厦门市政府自然认为兴建PX项目在环境安全方面是有科学依据的,但面对为数不少的市民心存疑惧的情境,果断决定该项目缓建,这显然是践行民主执政的明智之举。

   中国共产党“打天下”时的法宝之一,就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即通过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将党的路线和决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今天搞建设,群众路线仍然不能抛弃。如果不愿和不屑对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倚仗强力机器和群众“顶牛”,哪怕真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也是不可容忍的家长制作风。

   尊重民意,不仅是顺利推进行政的策略问题,从根本上讲,所谓人民当家做主,就是说,重大的公共决策,本来就应该由民众广泛参与,由民意来决定何去何从。人民的(政权)、由人民(决策)、为人民(谋利益)三位一体,是民主政治的真谛,也是民主执政的根本要求。

   关于科学民主的关系,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一书(著于1948年,经受了麦卡锡主义肆虑的美国人,后来普遍接受其基本观点,此书被认为人类历史上关于言论自由的三大经典之一。另两本是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和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中写道:“在理解一个自由社会的过程中,科学思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它只起到一个次要作用。……我们还必须把他们(人民)看作自治的人。……无论是在个人还是在社会活动领域中,人们如果没有运用他们的意志指导行动,就不会被看作是人。……我们发明和使用着史无前例的、有惊人力量和复杂性的机器。我们由此受到鼓舞企图去发现我们是否可以以相同的知识和技巧操纵人们。但是对人的操纵就是对自治的破坏。”(侯健译本第一章第一节)他所说的“自治”就是从主权在民这个宪政根本意义上讲的,与我们说的人民当家作主并无二致。

   摆正民主科学的位置,对于我们今天的领导者同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至于依法执政与民主科学是什么关系,可以简而言之:法律在程序上为科学民主的决策过程提供制度保障,为民主科学的决策结果提供执行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而说到底,法律本身应当是民意的凝聚,即由民众参与制定、保障民众的权益,既是对民主的保障也是对“民主”(某些场合侵犯少数人基本权利的“多数人暴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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