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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维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对此作了明确部署: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着眼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这些方面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因此,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论述,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

   人类社会客观上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任何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在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方面占有量较少,特别是经济资源即财富占有量较少,大多数时候表现为生活困难,甚至贫困,抵抗风险能力弱。弱势群体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财富占有量少,但是其根源往往是文化资源、社会资源以及政治资源占有量少。财富占有量少的结果往往又导致其社会文化和政治上的弱势,而社会文化和政治上的弱势又会反过来影响他们的经济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不利于他们获得平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进一步恶化其经济社会社会地位,强化其弱势地位。

   弱势群体中既有绝对弱势群体又有相对弱势群体。绝对弱势群体一般是指基本的生活遇到很大困难,基本的生存难以保证的群体,一般处于社会下层和边缘,很少有机会参加主流社会的活动。相对弱势群体是指与参照群体相比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或者低于社会平均占有量的群体。绝对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身体、自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例如,身体残疾、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的。而相对弱势群体则更多是由于文化、社会、政治资源等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主要与制度安排不合理密切相关。各种因素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不是可以绝对分开的。贫困群体是弱势群体,但是弱势群体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贫困群体。残疾人、儿童、妇女、老年人、少数民族成员、受教育程度低的人以及农民比较容易成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产生原因和生存状态主要表现为社会排斥,他们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活动的机会较少,正常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和实现,与社会主流生活有距离。改善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状况,重要的是保护他们多方面的权益,特别是平等的社会权益,包括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就业权、公平的劳动报酬权、平等的公共医疗卫生享受权、平等的社会保障享受权等社会权益,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社会阶层成员的整体经济社会地位都有很大改善和提高。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6年的358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6年的11759元。城乡居民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1979年到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7.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6.9%。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2006年的2600万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接近73岁,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增长了1倍多;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为41.1/10万;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为17.2‰,均处于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2006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3%,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分别达到97%、59.8%、22%。我国拥有世界最大的受教育人群,教育普及程度接近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5年以上。

   但是,在总体经济社会状况不断趋好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收入的差距、发展的差距却有所扩大,而且近年来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整体上城乡二元结构有很大改变,但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及其子女与城镇居民相比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就业权、收入分配权、医疗保健权的保护和实现还在一定的距离。城镇出现低收入群体,一部分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存在一定困难,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凸现出来。住房贵、住房难,上学贵、上学难,看病贵、看病难等民生问题主要与普通农业劳动者和普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低收入群体、农民工等家庭有关。扶贫标准过低、困难群众就业存在困难、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待提高,农民和农民工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过窄。数量高达2亿多的农民工,整体参加社会保险率不足20%,而且很多参加了各地自行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大多数人又选择了退保,在一些地方退保率高达95%。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和特征以及实现形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有学者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具体内容和规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的规则;第二,机会平等,亦即事前的规则;第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规则;第四,社会调剂,亦即社会调剂的规则。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的前提是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它是贯穿和体现在机会、分配、调剂等不同的时段中。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公平正义体系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当前,社会公平正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与弱势群体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保障弱势群体的各项权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十七大报告提出,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面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老龄工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所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我们党对普通劳动者社会权益的重视,体现了对农民和农民工社会权益的重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及其子女社会权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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