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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利益集团与利益群体——关于interest group的解析

  

  当代中国,随着对原有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的改革和更变,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社会结构因此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我国社会结构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传统的阶级+阶层的分析上,还必须深入研究利益集团和利益群体的问题。自1980年代中期起,我国学界开始使用利益集团和利益群体这样两个概念,到现在已经是相当的普及流行了。那么,利益集团就是利益群体吗?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同一的,还是有所区分呢?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考察、辨别。

  利益集团和利益群体这两个概念的词源,都来自英文的interest group。从这一点上说,两者是同一个词,只不过各个学者的翻译不同而已。《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interest group这一词条作了解释,突出了interest group的组织性问题,认为interest group“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或代替政府(参见该书中文版第36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从中文的集团概念本身带有很强的组织性来看,把interest group翻译为“利益集团”应该说是更准确些。因此,无论是学者的著作还是党的文献,都采用了“利益集团”的说法。王沪宁是我国比较早使用“利益集团”概念的学者,他认为“利益集团就是在政治共同体中具有特殊利益的团体,它们力图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 (《比较政治分析》第11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1988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二中全会报告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参见《人民日报》1988年3 月21日)

  从以上对利益集团所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所谓利益集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形成了一个组织形态;第二,这个组织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第三,这个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使其制定的政策符合它们的利益。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是合法的,它们可以名正言顺地雇用自己的咨询、顾问进行利益研究,可以雇用自己的说客进行专门的游说。例如在美国,某些利益集团像石油或军火公司,都会雇用公关公司或顾问试图影响美国的立法和行政机构,以便对它们的行业更有利。被雇用的说客可以去国会公开地游说,但不可采取非法的方式如金钱收买等手段。由于利益集团为实现某种特殊利益而对政府施加了一定的政治影响和压力,因此也被称为pressure group ,即压力集团或院外集团。

  严格地说,在我国并不存在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利益集团。一是国家不允许出于某些利益的需要而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组织形态;二是国家更不允许公开雇用公关公司、顾问和说客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但是,有人认为我国现在实际上已经存在利益集团,如金融(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电力、石油)、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烟草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等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部门,私下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呼喊请命或通过行贿等不正当的利益传输,直接影响政府行政决策;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与一些专家学者、研究机构、部分媒体、甚至官员联手,强占行业话语制高点,掌握了行业的话语权,有力地影响着上层的政策制定。尽管这些现象是不合法的,均在扫除之列,但它也说明了,有些部门确实在进行利益的组织活动。利益集团在我国并不是捕风捉影的事,研究和解决利益集团问题,是我国一个迫切的现实需要。

  应该看到,在interest group的定义里,隐含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达到组织化程度的利益集团之前,因为有着一个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追求,而有了一个利益群体的定在。从利益群体发展到利益集团有一个过程,说明先有利益群体尔后才有利益集团。当然,在西方国家现在作这样的区分已毫无意义。但在我国,由于并未出现达到组织化程度的利益集团,因此把interest group理解为“利益群体”则是很有必要的,也符合其中所包含的固有的涵义。这表明,在我国使用利益群体与利益集团这样两个概念,其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

  强调利益群体的存在,是对过去仅仅把社会结构划分为阶级、阶层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认识。我国的社会结构已不再是“阶级+阶层”的两结构,而应该是“阶级+阶层+利益群体”的三结构。

  那么,什么是有别于利益集团的利益群体呢?它是由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社会群体。从一定的意义说,某一阶级、某一阶层,本身就是一个利益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群体等同于阶级、阶层。利益群体的利益有别于阶级、阶层的利益,它仅以某一方面的共同利益为特征、标志的。它与阶级、阶层的区别在于,这种共同利益有时是交叉和包含着几个阶级、阶层在内的大范围的利益;有时又只是某个阶级、某个阶层中某些成员的小范围的利益。前者如我国有学者认为,中国现有四个利益群体: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其中的普通获益者群体,既有知识分子、干部,也有普通的经营管理者、办事员、店员、工人、农民等,在改革开放中普遍获得利益,这个利益群体就包含和交叉了不同的阶级、阶层。后者如金融业、能源业、邮电业、运输业等利益群体,它们就比某个阶级、某个阶层的范围要小一些。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利益群体问题,这是一个大课题。怎样处理我国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呢?有人提出,就是要使隐形的利益群体发展成为显性的利益集团,通过立法,让他们自己有公开诉求自己利益的组织和代表。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案。在中国现实的条件下,还是应该让我们的各级党组织、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更多地去关注、了解各利益群体,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可以更好地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同时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困难。从国家政策主导的层面说,正是要防止利益群体演变成为利益集团。可见,在我国,不能把利益群体等同于利益集团。

  

  原载《解放日报》2007-01-08第13版《新论》栏目,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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