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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荃:以“人”为本 ——关于“思想与社会”研究的方法论思考

  

  (一)

  

  “以人为本”中的人,主要指的是个体的人。

  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人是群体的,又是个体的。当人的存在相对于自然世界的时候,凸显的是人的群体性,人的存在形式主要表现为“类的存在”。当人的存在囿于人类社会自身时,人们可能常常忽略但实际理应凸显的是个体的人。人的存在形式在本质上是“个体的存在”。

  如果从思想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看,个体的人是思想的载体和社会的主体,如果没有人的承载与中介,“思想社会”的命题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社会政治生活的真实过程中都是没有意义的。

  

  (二)

  

  首先需要解释的是,在当今人们通常的理解中,“思想社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依照那种为人们所熟知,但今天看来多少具有某些简单化倾向的传统认识,“思想社会”是一个建筑物的上层与基础的关系。基础主要指的是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生产方式,由此而产生了思想思想作为这个建筑物的上层结构,对于造就和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又会形成必然的作用。这种认识不能说没有合理性,事实上,上层与基础的概括毕竟对思想社会的关系做了一种描述,使人们对于自身的精神世界和始终置身于其中的环境与条件及其相互关系有了某种动态的理解,因而其间的合理因素是显而易见的。可是,这种认识的广泛概括性又使之具有某种简单化倾向。这就是说,尽管“上层”与“基础”的概括对于思想社会的关系做出了一种解释,也说明了其间的关系,不过这种解释的合理性主要在于“描述”了思想社会这两种现象本身,以及这两种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描述没有能够将认识推进到构成思想社会的基本粒子——个体的人,而是以人类社会即群体的人为本位的。换言之,在这种描述过程中,作为思想的载体与社会主体的个体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论界定和分析,因而我们对于思想社会的发生学思考便显得苍白和薄弱,这种思维角度的自我限定是显而易见的。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在中国学术界,当这种认识被奉为一种用以衡量一切思想社会现象的“绝对公式”的时候,它就不可避免地陷于教条化。这似乎可以说是意料之中的。

  一种比上述认识更为合理的判断是,思想的形成固然离不开社会经济等条件,但是这些条件并不是唯一的,其间的关联和相互作用也不是绝对定向的。而且更要紧的是,实际存在的个体人作为思想载体和社会的主体是“思想社会”的命题得以成为真命题的基本条件。如果从“人”的思想和“人”的社会的角度来看,关于思想社会的关系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关注。

  其一,人的社会存在的个体性影响着思想的存在形式及其意义。

  “存在决定意识”的说法当然有道理,但却有些笼统。从社会的角度看,人的社会存在是群体的,然而这只是人的社会存在形式的表层现象,因而最容易被人们觉察到。荀子早在公元前3世纪就明确地指出人与牛马相比,“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1] 。事实上,由于人的生命的个体本质特征,人的社会存在形式的最本质或曰最真实的表现是“个体的存在”;当然,这里说的个体是与群体相关联的,容括在群体之中的。那么,这里所说的人的思想,固然可以泛指人的主观世界,而其内涵着的无非是人们对于生活其中的社会与自然的理性认识。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则更确切地表述是:所谓“思想”其实是个体人的头脑的产物,是实际存在的个体人的“人生个体经验”和思维;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成为“思想”或称作“思想”的,只是个体人的理性化的认识。准此,则所谓“社会思想”的概念便是我们对于实际普遍存在的“社会观念”或“群体意识”的误读。为了阐明这一点,需要对以下两个问题略做辨析。

  一是要明析作为个人理性认识的思想社会普遍存在的群体意识之不同。

  概括言之,作为个人理性认识的思想的形成是个体人对于事物、现象、行为的主动的思考、理解和认识;社会普遍存在的群体意识则是人们基于各种各样的传播途径或媒介而被动接受的观点或观念。因而从现象上看,前者具有认识的独特性、主动性和个性,而后者则表现为认识的普遍性、被动性和社会性。

  个体的思想与群体意识或社会观念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个人的经验和思维很可能,甚至是难以避免地会受到社会意识的影响;反之,个体人的思想也会敬有种种途径或方式作用于社会,泛化为社会观念和群体意识。而普遍和持久的社会意识与人们的社会行为选择之间有着直接的逻辑关系。因之这种互动关系,或者说是这种影响与作用正是“思想社会”的表现之一。

  二是思想的个体性表明人的思想的形成及其变化是多基点和多源头的。

  既然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那么其思想的个性与独特性必然会受到他的存在方式与形式的多样性的影响或制约。这就是说,人作为一个生命的个体,他的一切生成和存在条件都将是其思想形成的基点与源头,包括其生命形成的时空条件、血缘的和社会的生存环境、其自身的知识结构、人生经历、际遇和个体经验、以及基于基因等遗传条件而形成的性情、脾性或人性特点等等。在这里,我们有理由认为,个人的性格、情感、以及个人人生际遇中的偶发事件的影响等偶然因素,无不是促成一种思想形成的“社会参数”,对于个体人的理性认识的独特性和思维个性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或催动作用。其中,性格或脾性的影响有时显得更为突出 [2]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思想作为人的理性认识,它的本质属性是个体的,而且正是人的社会存在的个体性影响着思想的存在形式,并且实际赋予思想以意义。

  其二,人类社会的历史本质意味着社会思想本质。

  人类社会的历史本质是一不证自明的事实,对社会的认识如果脱离了历史的思考,如果只是把社会看作一个静止的截面,而排除了形成这一截面的前提、背景和过程,以及其变动不居的现状与趋向,那么这种认识的可靠性与合理性便会大打折扣。因之,从历史的角度认识社会现象,把人类社会置放在一个有着起始与终结的生成发展过程中进行考察,意味着我们所说的“社会”不是一个空灵的抽象概念,而是实在的人类社会本身。

  这样一来,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是,我们关于历史的认识实际关涉到对于社会的认识。在这一点上,英国历史学家R•G•柯林伍德的观点有着极为深刻的启示意义。柯林伍德氏认为:

  自然的过程可以确切地被描述为单纯事件的序列,而历史的过程则不能。历史的过程不是单纯事件的过程而是行动的过程,它有一个由思想的过程所构成的内在方面;而历史学家所要寻求的正是这些思想过程。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3]

  柯林伍德把历史过程看作是过去的思想在历史学家的心灵中的重演,他并不认为历史是由一个个的事件构成的,历史学家对于历史的认识应该更深邃。他举例说:

  “当一位历史学家问道:‘为什么布鲁图斯刺死了恺撒?’他的意思是指‘布鲁图斯在想着什么,使得他决心要去刺死恺撒?’这个事件的原因,在他看来,指的是其行动产生了这一事件的那个人的心灵中的思想;而这并不是这一事件之外的某种东西,它就是事件内部本身。”[4] 柯林伍德认为单纯的事件只能构成自然过程,而人类的历史是由各种思想的过程构成的。因而在他看来:

  人被认为是历史过程的唯一主体,因为人被认为是在想(或者说充分地在想、而且是充分明确地在想)使自己的行动成为自己思想的表现的唯一动物。人类是唯一终究能思想的动物这一信仰,无疑地是一种迷信;但是,人比任何其他的动物思想得更多、更连续而更有效,而且他的行为在任何较大的程度上都是由思想而不是由单纯的冲动和嗜欲所决定的唯一动物[5]。

  柯林伍德讲得再清楚不过了,既然人是这个世界的主体,而思想是人的基本属性,那么由人结成的社会以及由人类社会结成历史便具有了思想的本质。所以他断言“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

  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从社会的历史本质来看,思想社会有着深层的内在联系,思想社会在“人的历史”的观照范围内得到了统一。当然,这里说的思想,我以为仍然是在个体人的理性认识的意义上使用的。

  其三,思想社会的一切关联都必须经由人的中介才是可以分析的。

  基于以上两点,所谓“思想社会”其实不过是为了认识我们生存着的这个世界而人为地规定出来的,亦即将原本混然为一的人类社会在认识上强行一分为二,营造出“思想”和“社会”两个论域。

  我们时刻面对的真实的社会事实是,“思想社会”原本是“互在”的。而且,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如果离开了人的承载,所谓“思想社会”便失去了依托,因而是没有意义的。马克思曾经明确认为:

  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 [6]

  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当然与柯林伍德不同,但是他也认为人在世界上的主体地位和承载作用是不得无视的。因此,当我们把“思想社会”当作一对对应的现象来进行思考的时候,首先要把握住人的中介意义。只有当我们把人对于思想的载体价值和人对于人类社会的主体意义一并考虑在内的时候,“思想社会”的命题才是可以分析的。

  不过,依照我的理解,思想作为个体人的理性认识是有别于群体意识或社会观念的;同时,促成人的社会行为即构成历史事件的“内部本身”不只是思想,还有其他的精神和心理的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柯林伍德的“思想史”命题确是卓见,但并不圆满。

  因而,我的考虑是:当我们把个体人作为考察思想社会的必由之路时,在分析的理路上就会越出R•G•柯林伍德的历史哲学,进而观照到人的精神与心灵的各个层面。除了理性认识,我们还要将人的情感、心态、信仰、性格、嗜好等等一并估量在内,用为参照。因之,这样的分析就不仅仅是要“重演过去的思想”,而且还要以历史家的当下的生命情怀去“体味”另一个生命的全部内涵。

  这时,我们关于思想社会的认识才会真实地具有了历史感,于是我们的体会才有可能接近真理,在我们的心灵中,历史向着主体的回归也就相应地具有了可能性。

  

  (三)

  

  如果以上的认识可以成立,那么思想社会的研究就不应当是二者的简单并列或相加,而是从“思想社会”原本即相互关联而不可强行拆分的角度,通过对于人之中介的充分认定,分析思想现象与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影响与联系,以及其他的相关问题。例如:

  人的思想与其所以生成、存在与演变的各种促成条件的相互作用和联系;

  人的群体意识和群体的社会行为;

  埋藏在人的思想、群体意识、社会观念以及相应的行为选择背后的价值准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行为表现;

  思想社会化过程——即个体人的思想如何作用于群体人的诸种中间环节与过程;

  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政治制度”得以形成的思想根基;

  影响社会结构的形成及其变迁的重要历史事件“内部”的思想与精神因素;

  思想社会的理性沟通之外的其他种种作用渠道;

  …………

  显而易见,这样的研究论域已经越出了传统的思想史或社会史,由此而形成的认识理路可能会把我们的研究引向一个介乎二者之间新论域,或许,这恰恰是人类社会的本来面目,而且这也正是我们探讨“思想社会”的意义所在。

  

  注释:

  [1] 《荀子•王制》

  [2] 我在对晚明东林党人的研究中,对于这一点体认甚深。敬请参阅拙著《立命与忠诚》第四章第二、三节,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柯林武德:《历史的观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2—303页。

  [4] 同上书,第302页。

  [5] 同上书,第304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0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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