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整合体系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行政整合功能不断趋于弱化,经济、法律整合功能日益增强;单位的整合功能不断减弱,社区的整合功能逐渐加强;国家的整合力量渐渐削弱,民间整合力量正在兴起。
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是指“调整和协调社会中不同因素的矛盾、冲突和纠葛,使之成为统一的体系的过程或结果[1]。社会整合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会的秩序化、规范化,其目的是防止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因缺乏亲和力而导致发展失控,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无序。可以说,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都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整合方式而实现不同程度的社会正常运转所需的稳定度的结果。人类社会在自己发展的每一个特定阶段,都有一套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整合方式,而许多有形或无形的东西都可以充当社会整合的方式,但总归起来加以分类,无非政治、经济、文化三大种类而已。
一、“神治”方式的结束和行政整合方式的弱化
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虽历经王朝更迭、治乱分合,但社会基本结构没有大的变动,其根本原因在于用以整合社会的经济基础和儒家文化思想没有根本性变化。而“敬天”、“法祖”为儒家文化整合社会的最高准则。抽象的“天”细化为一个个具体的神灵,“天”在世俗间的象征便是国王或皇帝;抽象的“祖”则被神化为一个个人间至神,他们的神化过程就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动。这种“神治”的效果非常明显———各个王朝政权虽然对于农村活动没有施加严密控制,但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村秩序基本上保持着稳定状态,除非大的自然灾害。
这种“神治”整合方式的根基在辛亥革命枪炮声的震撼下开始动摇,社会整合陡然失控,中国从此陷入长期纷争不息的内乱之中。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重建社会整合体系,而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既具现代色彩、又有传统权威的中央政府,以进行自上而下的社会整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中国长达100年的动荡局面彻底结束,社会达到了高度整合。新中国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与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政策是分不开的。中共实行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使得城市里消除了资产阶级,农村里铲除了地主、富农阶层,整个社会成员在经济收入上差别很小。贫富差距的微小自然就大大减少了多数社会成员对现实不满的系数,尤其适合了占中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的小农意识的需要。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社会秩序在行政强力的控制下保持着稳定。而城市居民享有着农民根本没有的各种社会福利,他们也没有对抗政府的心理失衡感,所以城市秩序也很稳定。但是,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实现的高度社会整合不是建立在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而是一种特殊的高度整合。这种高度整合能保持二十多年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众对于“神治”方式的依赖。中国共产党战胜国内外敌人,使新中国一扫过去内乱外辱的状况,使中国人民真诚地把党视为无所不能的“神”的化身。更重要的是,社会阶层中的绝大部分都从共产党身上得到了恩惠:数亿农民分得了梦寐千年的土地,得到了社会主人的尊称,人格上受到充分尊重;广大工人由过去受剥削、压迫,时时面临着生存危机的群体一夜之间成为社会的领导阶级,还是城市文明主要的享有者。这两个阶级在真诚地感谢共产党、敬仰共产党时,最易于使那种朴素的情感转化为虔诚的拜“神”心理。也正是以这种心理为基础,无论我们国家面临如何复杂的局面,无论人民生活如何困顿,我们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没有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失去信心,社会秩序依然保持着稳定。
粉碎“四人帮”后,随着国内政治气氛的相对缓和以及广大农民自主性的不断张扬,“人民公社”时代“神治”整合体系的心理基础开始崩溃,中国社会整合手段越来越多,行政整合方式的功能越来越呈弱化的发展态势。新时期行政整合方式功能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力、影响力越来越小。改革开放以前,社会整合的形式主要是行政整合。在这种行政整合式社会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都由国家掌握,人们的言行都要符合行政力量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许多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成为整合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如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商品化制度、多种分配制度等。它们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满足了社会发展多样化的需要,保证了不同群体、阶层的利益,化解了许多矛盾,极大地增强了社会整合力度。
第二,行政权力系统本身也受到了改革的限制。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行政机关不仅权力范围大,而且权力过于集中。这种状况使得行政权力成为一种最宝贵的社会资源,置身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享有很多普通公民所没有的权利。这种明显的利益享有体制推动着全体社会成员价值取向的集中,导致了官本位价值观的形成。官本位价值观的出现,一方面不利于整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分工,使人们轻视生产、教育事业,另一方面会引起行政机关更加增强自己管理社会的欲望,更加自信自己对整合社会的作用,于是行政机关队伍越来越庞大。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经济体制、文教体制改革造成了严重障碍。为此,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政府机构进行了多次改革,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也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内在的动力。这些变化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系统而言,显然是削弱了其在整合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第三,社会生活节奏的日趋加快及社会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使行政整合方式的有效性受到了挑战。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生活节奏的缓慢和生活内容的单调,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许多情况都具有这种传统社会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较过去已有了显著提高,铁路、公路、航空业发展迅速,文化传媒业更是蒸蒸日上。市场体系虽然尚不健全,但市场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却日益明显,整个社会生产体系极其庞大、繁杂,社会生活内容丰富多彩,社会有机体相互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阶层分化、重组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些情况的存在决定了我们所需要的整合方式必然是多元的,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经济手段、行政力量、国家机器等等。
行政弱化是近代以来世界政治民主化、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的理论家们很早就对行政力量过多介入社会生活提出了批评。密尔指出,“在政府现有职能之外的每一增加,都足以更加散布其对人们希望和恐惧心理的影响,都足以使活跃而富于进取心的一部分公众,愈来愈变成政府的依存者,或者变成旨在组成政府的某一党派的依存者。……这种行政机器愈是构造得有效率和科学化,为患就愈大”[2]。行政权力整合方式的弱化是为了体现现代化的国家观———政治民主化,正如列宁所言:“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管理国家……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3]
二、社区整合功能的加强
(一)关于社区整合
首先提出“社区”概念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最初给“社区”所赋予的涵义是:生活在其间的社会成员相互帮助、平等相处,充分体现人类社会成员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特点。作为社区,它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人群,并共同生活在一起,拥有共同的利益。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社区的类型极其广泛,像学校社区、种族社区、教区社区、性别社区、青年社区、儿童社区等。这些社区基本上是按地域、职业、某些特殊目的来划分的[4]。社区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区域性、民主性、自治性、共同规范性。
我国在长期的权力集中型体制的管理下,各个单位成为社会整合的基本社会结构,国家通过对单位的强有力的行政控制而把社会成员的活动牢牢地控制起来。在这样的体制下,所有的单位,无论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无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企事业单位,都直接间接地受到政府的严密控制,都享受着与行政相对应的差序级别,而且这些单位又设置了一系列生活设施,俨然一个社会。但这种单位制整合在正常的发展阶段所起的积极作用非常有限。所以,当我们把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之后,单位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就必然削弱,作为人类生活基本场所的社区在社会整合中的地位就自然凸现出来。现代社区,从地域上看,基本上可分为城市社区和乡村社区。
(二)城市社区整合功能的增强
第一,社区管理组织之社会职能的加强。这鲜明地体现在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的加强上。居委会作为一种正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由1954年12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的,其职能主要是管理辖区内的经济和日常生活事务。实际上此时的居委会还算不上是群众自治的社会性组织,它们都承担着相当程度的阶级斗争的任务。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第1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虽然新时期以来居委会仍然存在着“官”办色彩,与政府联系密切,但居委会的社会职能呈明显上升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原来由政府包揽的社会事务,如劳动就业、子女上学、生活环境的管理、医疗保健、对社会成员的思想状况的了解、道路交通、拆迁安置、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人员的生活安置等等问题都逐渐地从政府的事务中分出来,转交给社会处理。这些问题不少都搁置在社区,作为社区最有权威的民间组织的居委会自然不能不管,否则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突发事件。居委会或类似于居委会的一些非营利组织对于改革以来巨大的社会分化产生的异质性因素的吸纳、消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大批社会服务中心、敬老院、保健站、便民服务站等社会服务组织的建立、运转与居委会的工作是分不开的。我国的居委会在1995年时已达到11.19万个,有着3.5亿居民,平均每个居委会辖有3000多人,如果每个社区3000人所有的社会问题不在本社区内积极地消化,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稳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靠居委会,而依靠居委会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它是一种自治组织,采取的工作方法是易于为居民所接受的说服、引导、协商,它有着行政权力办理不了的明显优点。正因为这样,国家对居委会期望值很高,也使得居委会负载过多。
第二,社区非正式组织的广泛发展。社区居民根据自己生活方式的要求自发组成了各种非正式组织,社区外的一些单位、个人也往往从不同的目的出发建立各种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组织。这些组织与社区居民的生活特点密切相关,它们没有纪律约束、没有章程,有的甚至连名称都没有,只是定期、不定期地经常聚会、自娱自乐。另外,还有大量提供物质性服务的中介组织,也都把社区居民作为服务的首要目标。据《中国统计摘要》(1998)统计,截至1996年底,我国非国有机构、党政机关和社团的非营利性产业活动的非法人单位有103.9万个;又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1998)记载,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有社会办敬老院3.97万个,城镇社区服务设施13.3万个,城镇便民服务网点30.7万个。这些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可以弥补行政整合弱化带来的社会整合失控的缺陷,也符合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丰富性的需要。
第三,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趋向社会化。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把原来统管的养老、医疗、就业、住房等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地放开,推向社会化管理。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5%,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的98%、共2727.3万人参加了离退休社会统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7927.9万人。(《中国工商时报》,1999年6月18日)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必然要求和刺激着社区服务的社会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各个单位都在逐渐地把这些服务功能转向社会,这些服务基本上属于日常生活范围,自然主要地落在了社区,而社区必然将之推向市场、社会。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民政部的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有社会福利院1303个,城镇社区福利服务设施13.32万个,农村有17795个乡镇建立了社会保障服务网络。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走向社会化的水平会越来越高,
城市社区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
(三)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农村社区开始形成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原有的生产大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所在地居民选举;1983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乡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1984年国家开始了村民自治的立法工作;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该组织法正式颁布,使得村民自治成为我国农村的一项管理制度。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广大农村,其过去较封闭的生存方式从总体上来说已开始动摇,建立在行政一元化统治基础上的畸形的高度社会整合已开始瓦解。村民自治正是为了弥补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社会整合弱化的形势而产生的,它符合现代民主观念,在这种制度下形成的农村高度整合将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使人们的现代民主权利与社会稳定、社会发展都能得到保障。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出现,将会使中国农村克服闭塞、保守、愚昧,最终变为一个现代性的社区。当然,村民自治在中国实行的时间还短,无论其自身体系,还是与之相配套的制度,都还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经济、法律整合功能的增强
(一)经济整合功能的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整个中国社会生活的重心由政治转向经济,社会价值观的天平也由精神的一端移向物质的一端。社会生活重心的变化与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势必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的重新布局,这些新布局的主要部分都含有浓厚的经济因素。
1.关于国家与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改革前的中国是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所以,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便成为那个时代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后,从外在形式来看,我们对于国家与制度选择的关系仍然与改革前有着一贯性,表现为我们始终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和坚定地实行反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和平演变”战略。但从具体的实践来看,我国所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涵已与改革前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着质的区别,即我们把生产力因素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选择的本质要求,这显然是经济整合的结果。
2.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个人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改革前我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中介因素主要是意识形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像“同志”、“敌人”、“动摇分子”等日常称呼就是对那个时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最简单的概括。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逐渐中心化,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逐渐淡化以至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物质关系、经济关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就出现了像“先生”、“老师”、“老板”、“师傅”等从职业、经济地位而加以区别的称呼。改革开放后形成的这种以经济因素为实质的人际关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式交往、交流增多,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型交往、交流日益减少。在很多领域,个人与单位的关系已变成一种经济契约关系,维持这个契约的纽带是经济利益。
3.关于我国人民生活方式的变化。改革前的中国民众在政治的狂热浪潮中生活,呈现出虚假的精神繁荣,人们普遍忽视了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国人生活的物质内容与精神内容都处于极其贫乏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基础地位的逐渐恢复,国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以经济为中心的根本变化:人们开始注重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人们对精神生活质量有了追求的渴望;社会对人口质量的关注程度提高了,这便促进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尤其是在城市能比较顺利地得到落实;民众的自我意识增强了,对各种利益获取的要求公开化、自主化了;婚姻家庭形成中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所起的作用加强了;社会成员的分化主要决定于经济因素;社会就业结构的重心转向经济部门,那些收入较高的国有电信、电力、金融部门和私营的“三资”企业成为人们就业的焦点部门。
(二)法律整合功能的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在强大的内外力驱动下逐步完善,成为社会整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初步形成了符合自己特点的法律体系。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79—1997年间就制定、颁布了323部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还制定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就目前我国法律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来说,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了。
2.整个国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第一,党政领导法律意识的提高。从1986年起,我国政府开展了全民性的普法活动,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广大党政干部更是以身作则,带头学法。自1994年底中共中央首次举办中南海法制讲座以来,全国各级党政机关都举行了类似的法制讲座。有的地方实行干部学法合格证制度、学分制度,干部的提拔、考核都要与他们的法律素质状况联系起来。这些措施虽然不乏形式主义的成分存在,但从宏观效果来看,的确大大提高了我国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第二,广大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普通民众的自我意识很差,对于现代生活中大量的民事纠纷、人身权利等问题他们根本没意识到要寻求法律的救济。这种无意当然与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有关。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逐渐接受、熟悉了法律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广泛规范性,他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其最明显的标志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占全国人口数量最多、文化水准最低的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惊人的提高。有关人员在1990年对湖北省16个村258位农户户主和41位女性农户户主进行了有关村民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其中关于村民所知晓的法律数量,有86.7%的人知晓1项以上的法律,知晓3项法律的人最多。另外,有77.5%的农户户主将法律与治国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与个人有关系的比例为85.62%。辽宁省某村10多个农民由于对1992年本村的换届选举不满,自费到县、省、北京上访,他们的理论依据就是“村组法”[5]。新时期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个不争的事实,否则村民自治制度就无法在农村得到切实贯彻。当然,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主要是与过去相比较而言,就农民对法律的具体了解和对法律的运用这个角度而言,农民的法律素质还很低。
四、民间整合力量的兴起
(一)宗教组织的发展
我国在1949年以后的30年间,宗教在理论上虽然得到官方的尊重,但在实践中除了因民族政策、统战政策的需要而在特定的群体中取得相对的维持外,在绝大多数地区都遭到了世俗化的扼制,信教与否往往成为划分革命与反革命的依据。改革开放以后以一元化政治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开始松散,以经济为中心的社会结构逐渐形成,文化价值观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些变化就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据官方统计,目前(1999年)我国共有信教人口1亿多人,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30万人。而且,各个宗教都成立了全国性宗教组织,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地方宗教团体有3000多个。宗教团体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毕业的学生达5000余人,在校就读的尚有4000余人。各宗教团体都可以出版本教的经典书籍[6]。信教人数的增多,宗教组织的完善,必然导致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较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道德规范体系混乱、经济体系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宗教对于繁荣民族文化、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维护地区稳定,对于防止人们在社会转型期由于过大的社会压力可能导致的心理失衡、精神空虚、价值失落,对于保证一些特定群体的正常发展,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都起着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相当多的人对宗教的求助不是为了来世,而是直接追求现实的功利性。这种功利性使得新时期我国的宗教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关怀人生、纯净心灵、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社团组织的壮大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虽然也存在着一些社团,但都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像工会、工商联、侨联、台联、妇联、共青团、科协、文联,名义上是社团,但它们享有与行政机关一致的很多权利,比如行政级别、国家财政拨款、与政府相一致的管理制度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团得到了很大发展。首先表现在其群众性、民间性、自愿性、非盈利性、内部互益性等特点增强了,很多社团与政治基本无关,像学会、校友会、老乡会、基金会、秧歌队、庙会、香会,各种娱乐、保健组织等;其次表现为数量的猛升,截至1996年,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达到20多万,其中在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有1800个[7],民办非企业单位约70万左右[8]。应该说,社团的兴起是国家行政权力弱化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行政权力的弱化,社会秩序开始出现了失范现象,无论是整个社会整合体系,还是个体成员,都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有效弥补行政权力弱化的社会整合力量。这种力量必须要符合社会化的潮流,充分体现市场化、民主化特征,因此它只能来自民间。而社团则是民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规范、最集中的力量,社团的广泛发展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管理社会化的保证。
目前,我国的社团运行机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第一,与行政机关联系过密。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社团申请登记,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也就是说,社团必须挂靠行政部门。如此,则必然导致社团国家化。据有关人员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团中属学术活动和志趣活动这类纯学术领域的,仅占总数的24%,70%的属于半官半民性质[9]。这种状况必须要逐渐地加以改变。第二,社团的种类不足,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更显得不足。美国在1989年全国性社团就有21911个,而中国直到1996年才达1800个。所以中国的社团还不能充分地担当起整合社会的责任。第三,登记制度过于严格。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社团采取登记备案制度,无须政府批准。但在我国,社团要取得合法地位,必须首先具备足够的金钱、可靠的挂靠单位等条件。这种做法往往在实践中导致大量非法社团的存在,国家不能准确了解民众呼声,非常不利于社会整合。新时期中国社会整合体系的上述变化呈现出四个特点:1.从外在强制型转向内在凝聚型。社会秩序化的实现由过去完全靠行政力量的压力,逐渐转向人们由于自由地选择各自的需要而形成的共同规范。2.整合方式的种类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3.社会整合的实现由绝对的静态转为相对的动态。4.社会整合的各种社会关系由简单到复杂。
参考文献:
[1] 社会学简明词典[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257.
[2] 密尔约.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20.
[3] 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3.
[4] 姜凡.社区在西方:历史、理论与现状[J].史学理论研究,2000,(1).
[5] 李学举.中国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80.
[6] 刘敬怀,云杉.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访谈录:中国的宗教状况和宗教政策[J]. 望,1999,(21).
[7]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0,(2):100.
[8] 刘镇强.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团制度的思考[J].社会科学,1999,(4):58.
[9] 王颖,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8.
原载《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