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丑不可外扬”与“避讳”
2008本是个好年头,可是新年伊始,网上丑闻不断,有关信息应接不暇。咱是教书的,关心高校,当下最新的信息是:北有“杨帆门”,法大教授与女生“肢体冲突”,学生道歉,另一介入事端的副教授递了辞呈。该当事人则振振有词,声言“事关国家安全”,法大当局仍在“调查中”。南有中山大学艾云灿教授欺压硕博生。“伤心博士”网上发贴,引起一小震荡。校方表示关注,很快,艾云灿教授发表了公开道歉。这一事件似乎已经了结。在有关南方事件的报道和网评中,看到了某种论调,令我注目。
据网文:有中大的毕业生提出“家丑不可外扬,希望以后大家有事情能关起门来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马上就有不少学生痛批这种做法,“学院的面子很重要吗?学院的面子比起学生的权益更重要吗?一个不能保证学生权益的学院,有着美好的声誉又有什么用?”更有人感慨:“吾爱吾院,没有人愿意看到自己的母校、自己的学院传出不好的新闻。但是要实现‘建设世界一流的高校’的目标,离不开优秀的教师、学生,离不开健康的师生关系。”——“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一句太熟悉的民间俗语,形成这一社会观念的文化价值基础是传统政治文化中的“避讳”观念。
据考,最早的避讳说法见《春秋•公羊传》:“《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闵公元年)。讳者:避讳,因有所顾虑而回避、隐瞒或故为曲说。避讳的对象是尊者、亲者、贤者。《春秋》是儒家经典,具有神圣性。《公羊传》在汉代已是“显学”,即当时的“主流”或“主旋律”。经由《春秋•公羊传》的提倡,避讳就成了传统而延续下来。那么孔子是不是明确说过避讳的话呢?翻拣《论语》,看到这样一条: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杨伯峻译文:叶公告诉孔子道:“我那里有个坦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孔子道:“我们那里坦白直率的人和你们的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率就在这里面。”
据史载,公元前489年,孔子周游列国,到达叶邑,见到叶公(姓沈名诸梁,字子高,就是“叶公好龙”的那个叶公),这段对话就是这次见面时说的。在这里,孔子的意思很清楚,父子相隐,是因为“尊”和“亲”,显然,孔子是有“避讳”的思想的,虽然他没有明说。愚以为,孔子“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应该是“避讳”传统的滥觞之源。上文引“公羊传”作者的解说是这以后的事。
“避讳”最初的用意是要维护社会上层人物的名誉和利益,千百年来,统治者始终不渝地坚持和贯彻着。例如,帝王及圣人们的名字要避讳,否则是大不敬。朱元璋早年曾在皇觉寺混粥喝,称帝后,避讳一切与和尚有关的字眼儿,包括光、亮等等。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与覆盖下,社会一般成员普遍认同并吸纳了这样的认识,逐渐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观念。今天来看,这个说法有道理吗?恐怕得从几个方面来思考。
其一,现代法制社会,人的隐私权得到法律的维护。“家丑”含有隐私的内容,“不外扬”显然是有合理性的。如果确实是事关自家,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不想让他人知道,有何不可呢。即便无所谓溴与不溴,只是些与他人无关的私事,避之讳之,也是理所当然的。譬如食性、睡像等。
其二,现代法制社会,公权力理应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从这个层面看,只要事关公众,就不可隐瞒、不能逃避、不得隐讳。引申言之,事实上不管是不是公权力,如果事情涉及到社会一般成员亦即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就有必要公之于众。因为在法制社会,公众的诸多当然合法权利之中,有一项叫“知情权”(Right to know):社会一般成员有权获取信息,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
其三,现代法制社会,事关公众利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是具有合法性的。这种机密或秘密的界定与操作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是复杂繁琐的事,一般要经由法律的途径。
如果上述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现代社会的私密性呈两点分布,一是纯然的私人领域;另一是上升至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层面。在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社会领域是没有“私密性”的——噢,这些讨论太严肃了。
我的意思是说,在现代社会,除了极个别的机密或秘密,所谓“家丑”只限于个人的私事。如果涉及到第二者、其他人,哪怕是具有血缘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就需要以法律来考量,是否伤害或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至于在社会公共领域,除非事关公共安全,一般事物都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公众是有权知道的。
从“避讳”到“家丑不可外扬”的实际演进是社会政治私密性不断泛化的过程,实际成为传统社会的一大痼陋,在公权力私有化的社会政治条件下,以“家丑”的名义养育了深刻的政治私密化,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达成了遍在的“暗箱操作”
以这样的视角看中山大学教授施暴,是知“家丑不可外扬”的说法有多么低智,多么丑陋。没有公共监督的角落必然是蚊蝇孳生,腐臭不堪的,无论是公权力还是号称神圣的知识
原发《知青小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