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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云:公民、国民、人民和群众

  

  “国民”是国家的成员,即具有国籍的人。在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国家中的所有成员都是国民。所以,国家一产生,国民就产生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有国民存在。

  

  公民身份则不同。公民虽然是国家成员,但并非所有国家的成员都是公民公民是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国家成员,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只有在民主的国家里,其成员才会成为公民。在专制制度下,绝大多数国家成员只是被统治者,不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他们只是国民,不是公民。民主国家公民的自治团体,其成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他们不仅是被统治者,还是统治者。这样的国民就是公民。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当我们强调一个人是某个国家成员时,称他为国民;当强调其政治法律地位时,称其为公民

  

  公民身份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是所有国民都能享有这种身份,比如在古代希腊罗马城邦时代,生活在国家中的一部分人才是公民,也只有他们才属于国家成员。那个时候,奴隶、外邦人和妇女都没有公民身份。历史上有过贵族民主国家,在那里,只有少量的贵族才是公民,其他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没有公民身份。到19世纪,西方国家公民资格还受到财产、种族、性别等条件的限制,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白种男人才能成为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其他人只是国民。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与人的关系越来越平等,普通民众的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公民的范围也越来越扩大,由富人到穷人,由白人到黑人,由男人到女人,由少数人到多数人,最后直到全体国民都成为公民。在西方发达国家,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才逐渐获得公民权,她们是最后获得公民权的社会群体。所以,公民权的普遍化,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人类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如今我们每个人一出生就有了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身份重合为一,这是现代人类政治进步的成果,我们应该珍惜。

  

  在我们的政治术语中,“人民”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它往往和“敌人”相对。它是根据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对公民进行的划分。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范围不同。比如在建国之初,“人民”的范围包括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而现阶段,我们国家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在过去的革命年代以及后来的和平年代,有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曾经特别强调公民内部的敌我之分,阶级阵线之分,意识形态之分,政治党派之分,结果往往用人民概念取代公民概念。只要不属于“人民”的范畴,便不承认其有任何合法权利,甚至不被当作人来对待。在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里,使用的最多的是公民概念,这个概念在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方面是中性的,无论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如何,党派特征怎样,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就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内平等的一员,其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公民主要是法律概念。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和他道德上的“好坏”、政治上的“敌我”没有关系,而只和国籍相关。也就是说,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大,既包括你心目中的“好人”,也包括你心目中的“坏人”;既包括了你的“朋友”,也包括了你的“敌人”。这意味着,即使你认为某个人是“坏人”或“敌人”,但要记住,他也与你一样是公民

  

  这样,我们就该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公民中的“坏人”或者“敌人”。

  

  对于公民的理解不能脱离宪法和法律。“敌人”或者“坏人”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也是中国公民,尽管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不同,但是只要他们的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比如服刑的犯人,其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但是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就仍然享有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而诸如人格权、财产权、宗教信仰权等其他合法权利,也仍然受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任意侮辱、打骂他们,不能非法剥夺他们的财产,也不能禁止他们的宗教信仰。

  

  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人民往往是一个模糊的整体概念,它的构成不是可以统计的个人,外缘也是不确定的。当我们说“人民的愿望”、“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时候,并不是准确的数量统计的结果,而是一个笼统的估计。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说自己代表了“人民”。人民的利益很容易被冒充,人民的愿望很容易被强奸。公民是指具体的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人,以及由公民组成的集合体。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说“公民的愿望”、“代表公民”等,而只能说,哪个公民、哪些公民或百分之几的公民有如此的愿望,某项政策得到百分之几的公民的支持等等。

  

  “群众”概念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更为流行,但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或在法律上,并没有确认一个被称为“群众”的社会群体,使其与其他群体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我们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人们习惯于用它来指不担任国家公职的公民,是与干部(官员)相对的社会群体。有的场合,上级将下级(包括干部)称为群众,共产党员将党外人士称为群众等等。

  

  在近几十年特定的政治环境下,“群众”被视为与在上者相对的在下者,处于被领导、受关照、受重视的地位,而不是平等的国家的主人。这样一种“群众”概念是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它本身即带有臣民观念的因素。随着公民意识的增长,公民文化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群众”概念在大多数场合,应该由公民、选民或纳税人的概念所取代。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群众是“普通公民”,干部是“特殊公民”,这是不恰当的。干部在公民的身份上和大家是一样的,即使是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在公民的权利、义务方面和“群众”也是一样的,并不享有特权,也不因自己的公职而成为“特殊公民”。当然,如果他是以国家公职身份进行活动,则会享有一些由公职而来的特殊权利,但这些权利是以法律规定为限的,只以其职位有关,而与具体个人无关。就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而言,他们与普通民众是平等的。他们不能从事法定的权限之外的活动,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许多人担任了国家公职后,就自以为高高在上,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群众”,将“干群关系”视为上下关系,这是一种颠倒。实际上,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公民的公仆,被他们视为“群众”的那些人才是国家的主人。在具体事务上,干部似乎是发号施令者,但他们的权力却源于公民的授予。他们虽然发号施令,但他们只能表达法律的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虽然单个公民受他们领导,听他们指挥,但他们必须服从公民集体的权威。

  

  如果把国家比作一个大的股份公司,他们只是经理阶层、管理阶层,每个公民都是公司的股东。也许有些人会以为自己的职务是“上级”任命的,可是仔细想一想,我们就会发现:他的上级,他的上级的上级,直到最高的“上级”,其权力仍然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他的“上级”任命他的权力也是公民授予的。因此,公民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认识到这一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应当虚心做“人民的公仆”,不仅要克尽职守,为公众服务,并且要接受公众的监督

  

  

  本文为作者编著的《中国公民读本》(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的一部分,储智勇提供了部分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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