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寻衅滋事的人员法律是如何定罪的?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本站寻找答案吧。
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小编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
多次寻衅滋事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笔者认为,以是否同类作为必要条件明显不合理。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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