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重提财产观?
三十年前中国领导人制定改革开放政策,启动了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进程。之后,中国的改革虽然历经坎坷,但“第一推动力”所产生的惯性,成为三十年中国发展变迁的路径依赖,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变化环环相扣,形成连锁反应。经济市场化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使私营或民营经济得到发展;私营或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社会结构的变化,产生了“首富”的新兴社会阶层;新兴社会阶层的产生引起政治结构的变化,促成了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和新兴阶层政治参与的扩大。
与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相比较,这些变化确实可以看作是中国社会的重大进步了。但也要有清醒的认识,还有不少陈旧的观念根深蒂固,需要从社会主义这个大概念中逐渐地摘除出来。比如,在国有/私有、国营/民营的关系中,国有和国营依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而私有和民营充其量只是一种“补充”;对于执政党来说,新兴阶层依然不过是“统战”对象,也就是说,将新兴阶层的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中来,给他们更多的参与机会,只是出于“统战”的考虑,而不是因为把他们的参与视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我们破除了“一大二公”作为社会主义标志的认识窠臼,但我们仍然坚持公有制是老大,视财产公有为社会主义的最高和最终原则。时下,人们又在讨论所谓“解放思想”运动,新的思想解放就需要破除这些观念。因为上述观念与被我们所认定的社会主义财产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破除这些观念,恐怕需要从反思财产观开始。
财产观上的分歧与争论
财产的占有和分配制度是欧洲思想史的核心话题。毫不夸张地说,所有关于良好社会秩序以及公平正义的讨论,都是围绕财产权的问题而展开的。古希腊时代的哲学家柏拉图因为主张财产公有和“妇孺公育”而被认定为是最早的“共产主义者”,而认为“财产公有不符合于人类天性”、反而会造成“财产无人管理,孩子无人照顾”[①]的亚里士多德则被认为是私有制的“辩护士”。
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为财产的私有提供了这样的论证:世界万物皆归上帝所有,人类获得恩赐得以使用这些资源,因而个人获得了照看和享用这些资源的权限。因为在私人占有的情况下比共同拥有的情况下人们会更加用心经营上帝的赐予物,因而上帝赐予物的有效管理使私人占有获得了合法性。依据阿奎那的观点,财产的个人占有符合自然法则;原本共有物品的个人化,促使人对上帝所赐进行有效的生产性管理。但是,在饥荒这种极端情况下,财产占有就应该被否定,穷人有权要求他们对共同物品的最初分享权。实际上,阿奎那为后来欧洲自然法学派留下了一个多年争论的核心问题,那就是:是始终坚持财产的私人占有以保证对资源的生产性管理和在稀缺状态下的和平,还是在必要的时候将上帝所赐共同之物归还给所有人?
对于财产权的讨论产生了重大的思想分歧,造成了后来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理论分野。在欧洲思想界所展开的论战中,像阿奎那、格劳秀斯这样的自然法学家们坚持认为,财产的私人占有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当然也是公平正义的基础;但是,财产的私人占有也是有条件的:财产的私人占有只有在那些没有财产的人的生存得以维系的时候才是正当和合理的。这样的观点等于为农民起义一类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但是,它也受到了普遍的质疑:人们对“必要的时候可以否定私人财产占有,从而使所有物品临时回到共有状态”感到担心,什么时候才算是“必要的时候”?对于必要条件缺乏明确的界定,完全可能在物质相对充裕的情况下造成无政府的混乱,结果导致劫富济贫式的无休止的“战乱”。
如果说自然法学派仅仅是为财产的私人占有权设置了一个必要的条件,即穷人的生存权,而且只是把财产的共有看作是一种“临时状态”或临时措施,那么,对于像马克思这样的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来说,财产的共有与其说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毋宁说就是社会正义的复归。他们可能坚持认为,财产的私人占有尽管是物质剩余的必然结果,但它从根本上说是不正义的,而且可能是“万恶之源”,因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条件是消除财产的私人占有,实现“按劳分配”的集体共有制度[②]。这种主张为“剥夺剥夺者”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革命提供了根据,后来被发挥到极端,形成了所谓“一大二公”式的社会主义模式,那被认为是一种“贫穷的社会主义”。
像洛克、休谟、斯密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们,在财产私人占有的问题上,态度毫不含糊。他们认定,财产权的确认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和来源,也是文明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因此,它在任何时候都要优先于穷人的生存权。换句话说,解决穷人生存权的问题,只能靠由“爱心”和“同情心”这样的“公民美德”所支撑的人道主义慈善事业。即便再退一步,也只能靠政府的“二次分配”。如果对政府还能有所指望的话,就让它在扶贫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吧。这正是今天西方国家普遍坚持的路向。当代福利国家的兴起,政府将单纯的社会救济转变为“社会企业”的思路,以及作为“第三部门”的自愿组织的发展,其合理性的论证不过是这种思想的进一步延伸。
回到争论的起点
现代思想史上有关“穷人”与“富人”是一种“零和博弈”的思维观念——即把“穷人食不果腹的原因归咎于富人的荒淫无度”的观念,助长了阶级意识的对立;阶级意识的对立又促成了意识形态阵营的分立。“穷人”(无产者)、财产公有、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被穿在了一条线上,而“革命”和“财产公有”又被人类同情弱者的“同情心”和“怜爱心”赋予道德的优越地位。因此,为私有产权辩护被看作为富人说话,为“物权”立法被视作为保护富人利益而立法,“富人”似乎成了天然的革命宿敌。尤其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营垒中,“公有制”作为一种信条,具有不可置疑的地位,而一切与“私”有关的字眼,如“私产”、“私利”、“私有制”、“私人领域”、“私营经济”等,好像都成了非法不义的代名词。即便是在修正了的马克思主义的版本中,私有产权的观念也因缺乏“正统性”而只能以相当隐晦的方式表述出来,而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民营”经济或“私营”经济,充其量也不过是必须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不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2004年3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修正案的条款写入宪法;时隔三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主义营垒中的一个重大变化。
今天关于产权的意义似乎已经深入人心,但通常所见的理解,不过是从最直观最表象的工具或手段层面把它视为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③](即所谓功利主义的论证)。其实,在有关产权制度的经济分析中,人们不应该忘记早年那些更加深层的哲学论证。
在早期的辩论中,财产制度从原因和结果两个方面得到了分析。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制度的出现,首先是因为人性的自利,其次是由于资源的稀缺。一个好的秩序,既要满足发展的需要,又要保证稳定的秩序。要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和条件,财产的私人占有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正如休谟指出,“正是因为给占有物立了规矩,人对物质无止境的、永恒的、普遍的贪婪才得以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相容”[④]。也正是由于这种绝对的完全的财产权,激励人们通过辛勤的努力不断克服自然的稀缺性。
为什么要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因为财产权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根源和基础。约翰•洛克说,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也就没有公正,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休谟也指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先理解前者,就无法理解后者”[⑤]。除非人类生活在极端简朴或者物质极其充裕的状况下,公有制才可能实现。其他时候,只有对个人需求加以限制,个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权分配才能保持稳定和平稳。在既有剩余而又显不足的情况下,财产的私人占有似乎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
有关财产的观念和产权的讨论异常丰富复杂,绝非这样一篇短短的文字所能驾驭。本文的宗旨与其说要理清这个问题上的头绪,不如说提请人们关注这个问题,让我们重新思考那些在概念化的思维方式下被我们一揽子接受下来并确信无疑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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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亚里士多德关于财产制度的思想是在批判柏拉图理想公社的设计中阐发出来的,这些思想散见于《政治学》的卷二部分,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3-56页。
[②] 例如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论述原始社会产生、发展和衰落的过程,揭示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阶级对抗和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的起源和实质,指出私有制、阶级和国家最终消亡是必然的。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③] 如发展经济学家罗斯托就曾经把资本积累、主导部门的建立以及产权制度保障视为不发达经济“起飞”的重要条件;而制度主义经济学则特别分析了产权制度的经济效力,把它看作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④]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26页。
[⑤] 同上书,第531页。
载于《同舟共进》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