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先时候,曾经写过一篇短文,题目叫《协商民主的价值何在?》,发表在2006年12月4日的《学习时报》上,后来也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最近看到《学习时报》(2007年7月30日)上发表的文章《也谈协商民主的价值问题》,对我的文章,对协商民主的价值“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对于同样一个事物,人们从来就会持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不同的观点也不一定非要有一个回应。但是,文章既然与我“商榷”,而我又感觉它实际上曲解了我的意思,所以,我还是作一个回应,以免再生误解。
商榷文章认为我的观点“有失全面性,而且这也反映了目前理论界关于协商民主价值讨论中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其实,一篇短文,能把主要观点说清楚也就够了,至于“全面”,那本来就不敢奢望。所以,说我“有失全面性”也确实没错。问题是,很多时候,我们就为这些没错的话(放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绝对正确的表述)而耗时耗力。仔细想想,什么才算是“全面”?认识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完善“进化”的过程,相对于明天的“深化”,今天的“全面”也许就是“片面”的。而且,“全面”和“片面”本是相对概念,我们不好拿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去一概而论地作为评价性概念使用。这涉及到评价性语言的使用问题,也关系到概念的分析和使用方法,这里就不必深究了。
不全面也就不全面吧,但是不是我的“不全面”代表了整个理论界关于协商民主讨论的倾向性,这却需要明辨一下。据我所知,没有哪个协商民主理论家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对立起来,恐怕也没有哪个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重要到可以“取代”“选举民主”的程度。最近几年,中国学术界讨论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把它定位为“传统民主理论或实践的补充”,换句话说,协商民主不过拓展了我们对于民主的理解,延长了民主建设的“战线”,绝没有谁用它来“否定选举(票决)民主的价值”。按照我的理解,在讨论中,不仅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不存在,也不被认可,而且,即便是确定“哪种民主形式更加重要”这样的学术理路也不能算作是主流思想。中国学者之所以觉得协商民主理论有价值,一是认为它从理论上可以完善和深化我们对于民主的理解;二是认为它从实践上有助于我们开展民主化建设工作,开辟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
商榷文章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协商民主被视为与选举(票决)民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是对陷入“困境”的选举民主的一种“补救”。其实,在我看来,商榷文章提出要商榷的并不是我的观点。因为,就观点而言,文章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我只能用重申观点来回应“商榷”:我没有任何语言表示或暗示过“否定选举(票决)民主的价值”,也从未认为“选举(票决)民主是一种没有什么价值的民主形式”。否则,“相并列”和“补救”这样的说法从何谈起?
如果非要说“商榷”的话,其实主要是几个关键词的用法和理解的问题。文章首先不同意说选举民主陷入“困境”的说法。其实,“困境”可以有多种理解,我认为至少有这样几种:从程度上讲,可以区分为遭遇难题、艰难处境和死路一条,相信其中还有一种光谱渐变现象存在;从状态上讲,可以区分为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和外在条件的不具备。根据这样的分析,说选举民主存在“困境”好像也不是什么“原则问题”。其次,文章也不同意协商民主是与选举民主“相并列”的民主形式的说法。其实,“相并列”不过是要表明同等重要。如果我们把民主理解为是一个由选举――决策和管理――监督几个环节所组成的完整过程,那么,从理论逻辑上讲,民主选举、民主协商(通过民主协商来形成决策、实施管理,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是同等重要的。最后,文章还不同意协商民主被看作是选举民主的“补救”的说法。不过,商榷文章有这样的表述:“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旨在的主要形式是选举(票决)民主,协商民主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它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我不太明白的是,“补救”和“补充”真的有区别吗?
最后,借助“商榷”的机会,我还是要再次说明我的观点:协商民主倡导通过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形成公共政策,对话、协商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做出决定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以承认利益多元化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如此看来,它将民主化引向决策过程,显然拓宽了我们对于民主的考察视野,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对于民主的理解。假如以前我们主要关注民主过程中的“选举”和“监督”这两个阶段,强调“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这两个环节的话,那么,协商民主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中间”地带,提醒我们也要(也可以)在“民主决策”上多花一点心思。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或许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特色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