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依据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本的解读,指出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论文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制和集中制是根本的两种政治制度,也是对立的两种政治制度,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列宁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则是集中制,在吸收了卢森堡批评的合理性意见后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因此,正确梳理、辨正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主集中制产生于民主制之后,并逐渐地等同于民主制。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小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民主制大于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无论如何应该肯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其地位和品格都要高于民主集中制,而不能简单地把民主制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甚至置于民主集中制之下。
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党采用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问题,现在翻开任何一本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著作,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说法是,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和组织制度。这些著作指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是经他们起草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实际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应该说这样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看,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主张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非其他也。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20世纪初期列宁提出来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把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提出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这涉及到民主制和民主集中制是否就是一回事、能否等同的问题,以及怎样看待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内在关系的问题,需要进行正确的梳理、辨正。
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改造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的基础上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魏特林等人和此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巴贝夫、布朗基一样,在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时,都主张实行严密的集中制。例如,闵采尔建立的“上帝的选民同盟”(1523年),强调绝对服从和集权的性质,加入“上帝的选民同盟”的人,必须举手宣誓,严守秘密,不惜付出生命来捍卫同盟的事业。巴贝夫建立的“先贤祠协会”(1795年)、“救国秘密督政府”(1796年),在组织结构上分为上层、中层、基层三级,在党的三级组织中,党的最高机关起着集中领导的作用,党的中层组织则起着杠杆作用,向上报告情况,向下传达命令。虽然中层组织这么重要,但却不能与最高机关直接发生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是通过联络代表进行的。基层组织也是如此,不与中层组织直接发生联系,也要通过联络代表进行。布朗基所建立的“家族社”(1834年)、“四季社”(1837年),从根本上说是仿效了巴贝夫的政党组织的,而且更加强调了组织的密谋性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家族社规定:“绝对服从领导人的指示”、要“像一个士兵那样绝对服从”。四季社的组织形式分“年”、“季”、“月”、“星期”四级,实行单线秘密领导制度。本“星期”的成员只认识本“星期”的领导人;本“星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月”队的领导人和其他3个“星期”的领导人;作为“月”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季”的领导人和其他2个“月”队的领导人;作为“季”的领导人知道其他季的领导人以及作为“年”的领袖,即“革命代理人”。
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1836年),其前身为“流亡者同盟”(1834年)。“流亡者同盟”与上述空想社会主义的政党组织毫无区别,它实行高级和低级两级组织,一般的盟员只认识自己直接的领导者,而不认识更高的领导人,同盟内实行专制式的家长统治。随着时代的发展,正是“流亡者同盟”内的一些盟员不满于这样专制密谋性质的组织制度,才导致了“正义者同盟”的建立,选择了民主化的改革取向。1838年,魏特林在废除某些阴谋和神秘的传统形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法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尽管如此,“正义者同盟”内部仍然散发着较为浓厚的集权制气息,以至在后来长期的斗争中陷入困顿。1947年1月,“正义者同盟”的全权代表约瑟夫·莫尔拜会了马克思恩格斯,表示同盟要彻底摆脱陈旧的密谋传统和宗派主义性质,并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给予指导同盟的改组。正因为“正义者同盟”显示了去除专制集权的决心并以此作为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才欣然应允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改造,着手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
马克思恩格斯赋予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由他们参与起草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①]明确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各级组织的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所有盟员一律平等”,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章程》中关于党要实行盟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撤换制和开除制的规定,以及关于党的活动要公开,代表大会发表的宣言向社会发布,如马克思恩格斯为同盟写的纲领性文献《共产党宣言》随后不久就在伦敦以单行本公开发行,都无情地荡涤了早期无产阶级的空想社会主义政党密谋独裁的痕迹,鲜明地体现了党的民主性质。《章程》还规定,同盟中具有普遍的和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提交全盟讨论”,由集体议决,形成决议。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此时尚未明确规定多数决定的原则,但是集体议决事项在实际过程中必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鉴于《章程》缺乏明文规定的不足,到了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地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生活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少数都要服从多数”[②],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③]。不言而喻,马克思恩格斯在制定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时,其中显然包含了服从和集中的原则。民主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集中和统一。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理所当然对少数人具有约束力,少数人不能不执行。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同盟从一开始就强调的,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不能遵守者就要开除。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视域中,关于政党的组织制度乃至国家政权的组织制度,向来沿用的是自古希腊以来形成的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之说,简称为民主制与专制制(或曰集中制、集权制)。民主制与专制制(集中制、集权制)是对立的、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共产主义事业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制,而绝不能搞专制制或集中制。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只有民主制才具有人民性。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④]而“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⑤]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只有它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也只有通过它,而不可能通过别的什么制度而得到发展。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马克思指出,“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⑥]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也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强调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制则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强调多数服从少数;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可见,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上还是民主制与专制制在党内的对立。为此,1847年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建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就必然要创用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对此,恩格斯在晚年评述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⑦]由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时,完全是在基于民主制和集中制相对立的前提之下,来确立党的民主制原则和制度的。
二、列宁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集中制
进入20世纪之后,列宁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时又是怎样思考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呢?应该说他是遵循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分野、对立的基本思路来论述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在写于1901年秋至1902年2月的《怎么办?》一书中,列宁指出,俄国是“专制制度”的国家,而非具有政治自由的“民主制度”国家。书中在标题:(五)“密谋”组织和“民主制”[⑧]之下,列宁说,“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因此,害怕别人责备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建立密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⑨]为此,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主张建立具有密谋性质的集中制的政党。因为列宁深知,实行民主制需要三个条件:“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⑩],即建立公开制、选举制和监督制三个制度。而这三个条件,在当时专制制度的俄国根本就不存在。列宁甚至以嘲笑的口吻说道:“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试问,既然‘广泛民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秘密组织来说是无法执行的,那么提出这种原则又有什么意思呢?这样,‘广泛原则’只不过是一句响亮的空话。不仅如此,这句空话还证明人们完全不了解目前组织方面的迫切任务。”[11]“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说它是一种有害的儿戏,是因为贯彻‘广泛民主原则’的尝试,只会便于警察进行广泛的破坏”[12]。1904年2月至5月,列宁又写了《进一步,退两步》,更明确地把“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表述为“集中制思想”,指出“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它“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串在整个党章中”[13]。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列宁从理论上明知民主制与集中制是两种截然对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马克思主义强调无产阶级的政党需要的是民主制,为什么列宁组织和领导的党还提出要实行集中制呢?其实通读列宁所著的《怎么办?》后,答案非常清楚,我们很容易获得解释。这是因为,其一,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实在是万般无奈而选择集中制的,在专制制度的俄国根本没有条件实行民主制。在专制统治的情况下,既然与其坐而待毙,不如奋起斗争,为此党就只能采取和通过集中制的方式,把党员和人民组织起来。这个道理,列宁认为是无可厚非的,是可以理解的。其二,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选择集中制,是由一小部分精干的、坚强无比的、意志坚定的人组成的“职业革命家组织”来行使,他们是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而行使集中制的。实行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合理的。虽然无产阶级政党搞了“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但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历史上的封建阶级、资产阶级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搞的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因而,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虽然搞的也是“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
但这没有什么可责备的,也无需在意受到这样的责备。
那么,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究竟包含着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根据《怎么办?》和《进一步,退两步》中的论述分析,主要有4项:(1)党要组成一个“职业革命家组织”,只包括那些以革命活动为职业并且在同政治警察作斗争的艺术方面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这些人无需经由选举产生;(2)在党的外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群众组织,但它们应服从职业革命家组织的监督,接受职业革命家组织的领导;(3)坚决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4)要用集中制反对自治制。列宁指出:“谁想在专制制度下建立一个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的广泛的工人组织,那他简直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空想家。”[14]
由集中制包含的上述这些具体规定来看,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和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制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集中制所导致的不是自下而上地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组织和一切领导职务,然后实行上级对下级的指挥;而是直接采取了指定各级领导职务并由上层领袖对下层群众下达命令指示,实行下级听命于上级、上级机关对下级组织的完全掌控。显然,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排除了民主制中任何的民主因素和民主程序。
三、列宁在受到卢森堡的批评后提出民主集中制
列宁在提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后,曾经受到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1904年7月,罗莎·卢森堡针对列宁《进一步,退两步》中阐述的集中制思想,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指责列宁在组织问题上陷入了“极端集中主义”的迷途。她认为:这种“极端集中主义”实际上将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是实行严格的纪律和中央机关对党的地方组织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直接的、决定性的和固定的干预”[15]。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将全面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的活动和人员构成,连党的最高机关即党代表大会的组成也不能幸免。“实行这种集中制的结果,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16]她强调:“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17],否则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
对于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十分气愤地说卢森堡是歪曲了他的思想,歪曲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否定了党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列宁多少也从卢森堡的文章中得到了启示,因为他毕竟知道,集中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理的,违反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确立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应该说,列宁吸取了卢森堡一些有益的意见,经过认真的思考,终于开始修正原来所提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由于1905年发生了俄国革命,出现了人民革命运动的不可阻挡之势,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前所未有的,似乎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供了摆脱从前在秘密状态和警察迫害条件下进行革命的时机。适应着这样的形势变化,列宁在《〈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中指出,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组织原则”有6条[18]:(1)少数服从多数;(2)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实行民主代表制度的原则;(3)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4)党的—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这6条规定足以说明,在经历了与卢森堡的争论后,列宁在理论上完全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保持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立场的一致性。6条原则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卢森堡批评的回应。可见,卢森堡的批评对列宁阐述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起了重要作用,发挥了重要影响。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该篇文章中列宁也强调指出,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在具有政治自由的条件下这是很容易办到的”[19],例如在德国,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就拥有这样的政治自由条件;“但是在秘密组织中就不同了”[20],实际上无法做到民主制的这些规定。这就为在俄国的专制制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保持着集中制的做法留下了余地。
正是基于理论上的科学要求和现实中的残酷无奈,使得列宁转而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提出民主集中制。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党的改组决议》,其中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21]。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22]根据列宁的提议,同年4月召开党的四大,大会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正式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23]
那么,列宁对实行民主集中制究竟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24]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虽然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没有直接作出说明,但通过对以上所作的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可以说列宁此时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当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很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一些党内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把列宁在1905-1906年创立的民主集中制理解为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集中制起主要作用,这也是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共产党一贯主张的观点。《苏联大百科全书》中所编写的“民主集中制”条目明确指出:“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25]在这里首先列在前面和强调的是集中制,其次才是民主制。
应该看到,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情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此时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因此,1917年7月六大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和决议。[26]到了1934年,苏共十七大通过的《苏联共产党章程》更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如下表述:“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27]这些规定表明,它与当初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关于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已没有什么区别。从理论上说,此时的民主集中制已是民主制,完全可以称之为民主制。只是由于历史的习惯,苏联共产党没有把它改为民主制而已。
四、简短的结论
以上本文已分别论述了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以及列宁在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集中制而在考虑了卢森堡批评意见的合理性后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从中可见,最初于1905-1906年时产生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1847年诞生的民主制,而在1917年之后的民主集中制才逐渐接近于和等同于民主制。因此,无论从时间上的前后区别来看,还是内容上的从差异到一致的情况来看,都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提出来的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后来才出现的民主集中制的实际体现,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不能从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出发去解释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而要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制出发去解释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因此,正确地梳理和辨正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的关系应该是,列宁于1905-1906年时产生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1847年诞生的民主制,而在1917年之后的民主集中制才逐渐增强了民主制,等同于民主制。而现有的普遍流行的说法,实在是舍源逐流、本末倒置。
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实际体现,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始作俑者是苏联理论界。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在编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所收入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草案》时,加了一个注(即238注),指出“同盟所有的组织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28]从而武断地给出了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观点。苏联这样做,是为了突出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创用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借以抬高民主集中制的地位,而且有意造成民主集中制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原则和制度的模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非常有害的,其一,它把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和认定的民主制,公然说成是民主集中制,回避了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关于民主制的基本观点,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强加;其二,它把真正由列宁创立的民主集中制说成是马克思恩格斯早有的思想,似乎列宁只是创用了一个新的概念,无形之中也贬低了列宁的地位;其三,更为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混淆了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之间真实的关系,即民主集中制源于民主制和集中制并最终回归于民主制,而不是相反。
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苏联理论界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组织原则说成是民主集中制,似乎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他们的根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也强调“服从”问题,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就是在强调集中的问题。当然,这样的集中是建立在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上,因而,完全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组织原则说成是民主集中制。本文在前面的部分已经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只有民主制和集中制才是根本的两种政治制度,也是对立的两种制度。民主制中自然含有集中的因素、特征,但它本身不是集中制,不具有根本制度的属性,因而绝不能因为民主制中具有集中的的因素、特征,就说成是民主集中制,从而错误地把集中(只是作为民主制下的一个的因素、特征)与作为根本制度的民主制并列在一起。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制度的结合,这里的集中,恰恰具有根本制度的属性,它也只能是集中制。因此,如果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制说成也是民主集中制,就等于说马克思恩格斯也主张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在一起,那就违背了事实,显得十分的荒谬了。
综上所述,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的关系,只能合理地理解为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继承发展和变革回归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小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由此,无论如何应该肯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其地位和品格都要高于民主集中制,
而不能简单地把民主制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甚至置于民主集中制之下。
[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2-577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519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39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4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0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⑧]《列宁全集》第6卷第12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⑨]《列宁全集》第6卷第129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⑩]《列宁全集》第6卷第13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1]《列宁全集》第6卷第131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2]《列宁全集》第6卷第13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列宁全集》第8卷第236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4]《列宁全集》第6卷第113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5]《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卢森堡专辑 增刊》第41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6]《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卢森堡专辑 增刊》第41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7]《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卢森堡专辑 增刊》第44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8] 参见《列宁全集》第11卷第154-155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9]《列宁全集》第11卷第155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0]《列宁全集》第11卷第156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第103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22]《列宁全集》第12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3]《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10页,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
[24] 参见《列宁全集》第12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5]《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党的集体领导·党内统一·党内纪律》第1页,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26] 参见《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14-16页,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
[27]《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69页,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527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