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根据我2009年11月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郭世佑教授主持召开的“多学科视野下的新疆民族关系”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原文将作为会议资料发表于《战略与管理》学术季刊2010年第一期。
一,解决民族问题的两种方案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曾经参与过中央政治体制改革调研工作,对民族问题略有涉及。关于民族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在如下两个条件下,第一,拼图式民族居住状况,也就是非杂居状况,第二,非复合共和,也就是非联邦制国体,一个国家里面多民族问题是无解的。
解决一个国家里面的多民族问题,当代条件下只有两种做法,一种无解,一种有解。第一种无解,那就是帝国式的。帝国式的就是,中央集权,权力结构是金字塔式的。这个方式又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传统的君主帝国主义,君权神授,清王朝以前就是这种体制。第二种是当代僭主政体,非君权神授。这个僭主体制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里面有专门的阐述,在他的《政治学》和《雅典的政制》这两本书里面对僭主政治有专门的定义。在僭主政体下,国家首脑无君王之名,有君王之实。第一种君主帝国主义政体肯定早都灭亡了,只有标本还存在,比如在大不列颠;第二种僭主政体还存在,比如中国。
第二种非帝国式的解决方案就是联邦式的。我的基本观点是,帝国式条件下,民族问题无解,稳定不过是两个冲突之间的间歇状态。
二,民族与国家的三种状态
在民族与国家问题上,有三种情况,一个是一个民族多个国家,比如像古希腊的城邦制,虽然都是希腊民族,但是有很多城邦,从雅典,到科林斯,到斯巴达等等,大概有几十个,最多时达700个。第二种情况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比如殖民统治之前的西欧大部分国家和民族,英格兰,法兰西,德意志,西班牙等等。第三种,是一个国家多个民族。一个国家多个民族的状况,应该说只有两种,一种就是帝国式的,罗马帝国,以前的苏联帝国,我们的中华帝国。再一种就是联邦式的,联邦式的包括现在的这个英联邦,美国联邦,现在这个联邦很多了,俄罗斯联邦,甚至基本是单一民族的德国,都实行了联邦制。
一般来讲,一个民族多个国家,可以实行直接民主制,比如雅典;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也就是代议制,比如英国和法国;一个民族多个国家,最适合的就是联邦制民主,所谓联邦制民主,就是把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单个政治体,比如美国的各个州,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国家,这就是复合共和制民主。
不过,复合共和制是当代民族治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那充要条件是什么,充要条件就是那个国家的民族不能完全按照块状分布,就像美国那样的搅拌在一起,呈沙拉状,就没有民族问题了,顶多就只有人权问题,或者种族问题。什么意思呢,民族分布状况一般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叫做拼图式的,民族和领土结合在一起,不同的民族居住在一定的区域。另一种状况就是美国这样的,在一条街上就有所有的民族。我到美国访问的时候,在波士顿每条街上都有好几座教堂,每个教堂属于不同民族的宗教或教派,光基督教信仰就有三种,有东正教的,有天主教的,还有新教,都不一样。我在一条街上看到,还有东正教教堂边上,就是南韩天主教教堂。
美国的民族分布状况是一盘沙拉,沙拉拌开以后,里面黑的白的红的黄的,什么都有,有苹果有香蕉有梨,通过一个“民主”的沙拉酱把它们搅拌在一起。这种情况下一般没有分裂担忧。如果不是沙拉状,而是拼图状,即使在复合共和制下,也有分裂之虞,比如英国治下的北爱尔兰、加拿大治下的魁北克、西班牙治下的加泰罗尼亚、印度尼西亚治下的亚齐、俄罗斯治下的车臣,以及格鲁吉亚境内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
三,冲突与协调: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当代政治理念有两大原则:一是主权原则,诞生于17世纪中叶英国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是所有国家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挑战的。另一个是民族自决原则,起源于法国,发展于美国,被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后,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民族自决本来是用来瓦解大英帝国的,所有民族都自决,你大英帝国就完蛋了,大家都独立了,你大英帝国就崩溃了。
我们中国的痛苦,就来自于这两种原则的难以协调。我们对外,对世界强国,强调主权原则,或者是我们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自决权,这个原则不可挑战。那么对内呢?对国内少数民族我们会主张民族自决么?不可能。那我们就是双重标准,也不能不双重标准,我们现在的双重标准就来自于这个地方。虽然有民族自治,但都不是立法权意义上的,顶多是司法权或行政权意义上的。在立法权或主权意义上,我们对外要“全部”,对内,则“全不”。因此,我们无论对外对内,理都不直,气就难壮,所以经常是大喘气。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我们就开始气喘了。这就来自于这两种原则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个冲突的方式我想用帝国的方式是无法解决的。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我相信只有延缓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回到自治原理
回到自治这个问题上来。自治呢,以前说的是民族自治。我记得昨天有几个人,包括秦晖,许章润,都提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自治的根本原理,来自个人,而非民族。自治首先是人权,是个人权利,人权就是个人自治,自己治理自己。为什么会有自治的原则呢?自治原则其实就是平等的自由,就是在不得不过组织起来的社会生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的自由。比如有一个两个人的社会,要自治的话,今天你治理,明天我治理,我们两个轮流,如果是一万个人的社会呢,要轮着治理,那就难了,一万天轮一次,我们一辈子轮3次,10岁就得执政才行。如果100万人,许多人就轮不上了。
那就只有通过抽签,或选举,这是平等的自由,其实就是机会和权利的平等和自由,人人有权抽签,或人人有权选举和被选举。地方或民族自治,就起源于个人自治原则,是个人集合体的自治,也就是集团或社团自治。地方自治以居住地划分,民族自治是民族加居住的划分。根据政治学原则,国家越大,民族越多,越有必要实行联邦制框架下的民族自治。但并不是说,民族统一性高,规模小的国家就不可以实行联邦制,恰恰相反,单一民族小国实行联邦制,活力会更大,比如瑞士和荷兰,国土面积都是4万1千平方公里,都是联邦制国家,结果呢,这两个小国,资源并不丰富,却是世界上最富裕国家前10名,2008年,人均GDP世界排名,瑞士第4,荷兰第10。它们不像挪威那样靠资源,而是靠精工和创造力。世界500强,年年都有这两个国家公司上榜,瑞士在制药业、银行业、钟表业、饮食业、酒店管理业上领先世界,荷兰呢,电器,能源和银行业上称雄。
两个国家为什么有这么大活力?就是建立在自治原则上的联邦,每个地方的活力都能得到释放。所以,民族问题不是自治的唯一理由,自治的根本理由是自由和人权。不是说只有少数民族需要自治,汉人不需自治,同样需要自治。地方都要自治,地方要自治有地方主权的问题。
五,纵向民主化:上面集权,下面民选
因此,我的看法是,中国只要一天不走上复合共和制,中国的民族问题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这不是个政治战略,政治谋略或政策问题,而是体制问题,是个人和民族的自由的平等权问题。不过,我不主张一蹴而就地解决这个问题。我1989年提出“新权威主义”主张,当时政治学界误以为我反对民主自由。实际上,政治理论有三种,一种叫做对理想政体的演绎,这种理论叫做政治规范理论;第二种是对我们生活其中的政体的描述,可以叫做“经验研究”,这样一种理论叫做“政治经验理论”;第三种考察的是从现状到理想的路径,这是政治操作理论,或者叫“政治改革”理论,我那个新权威主义就是第三种。新权威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完成经济市场化改革和宪政民主改革。
从那时到现在,我进行了20多年的政治研究。我的看法是,在完成市场化改革之后,就应该进行宪政民主的准备性改革,也就是自上而下地进行分权改革,也就是联邦化改革,我的改革思路很简单,就是12个字:“权力分到哪儿,民主跟到哪儿”。现在进行党内民主改革,有机会,也有风险。如果真搞党内民主,就要搞党内竞选,在党管军队条件下,容易造成军队不稳,从根本上动摇政局稳定。政治体制改革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都建立在庞大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得益于“两试”,一是“试错”,二是“试点”。改革难免出错,所以试错;错了不要影响大局,所以要试点。试点失败了成本小,成功了意义大,可以慢慢推广。我的想法是,对自上而下的分权改革,不必狐疑。市县民主选举与上层集权其实可以并存,比如蒋介石时期的台湾。孙中山设想中国政治发展的三个阶段,军政、训政和宪政。所谓训政,其实就是上面集权,下面民选。如果没有这个训政阶段,台湾的民主化就不可能那么平稳和和平。这才是纵向民主化所要求的,同时也是联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