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如何治理?这是过去一个世纪中国始终没有解决的一个大难题。而从最新的权威文件可以看出,执政者仍然没有走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正确方向。
古代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有过三次大变化:第一次比较显著,是周秦之变。第二次不那么显著,是秦汉之变。第三次则是唐宋之变。
周代是经典的封建制,人们生活在小型共同体中,也即封建之“家”。这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国、天下就是这样的家的组合。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封建之家解体,七口或者五口核心小家庭成为基本社会单元。
这些家庭如何联合?秦制提供了第一个方案:国家权力直接统治每个人。此为周秦之变。然而,秦制给国家施加了自身无法承担的成本,结果不二世而亡。
于是,有了秦汉之变。董仲舒-汉武帝推动复古更化,其核心是树立儒家士君子的治理主体地位,由此产生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后果:儒家士人在基层社会建立起有效的治理单位。由此,在政府之外形成基层社会之自我治理,两者共同治理乡村。由此,政府的治理成本大幅度下降,从而可以维持相当稳定的社会治理秩序。
唐宋之变不过是基层自治的形态发生了一些变化,形成人们十分熟悉的以祠堂为象征之宗族治理。宗族是一个乡村公共治理组织,借助于宗教因素,把内在地具有离散倾向的农户组织起来,自我生产和分配公共品。“皇权不下县”的前提正是宗族在县以下社会进行自我治理。
到二十世纪,这样一套“共治”机制面临危机。原因很复杂,此处不赘。到二十世纪中期,当局面对乡村治理转型之困境,采取极端手段,彻底摧毁原有的社会自治机制,土改、农业集体化、农村中反复发生的阶级斗争,都是为了完成这样破坏的工作,以便建立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党政权力体系深入乡村社会,直接统治每个人,在乡村拥有治理权威的是自上而下授权的基层党政组织,并且它是唯一的。
这是秦制的回复。当然,结果也相似:这种治理机制成本太高,无法维系,八十年代趋向于松动。其标志是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此后,党政权力有所收缩,乡村原有的自治机制部分恢复。这一点在南方沿海地区,比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表现得最为明显。原因很简单:这些地区的传统文化根基最为深厚。因此,在这些地区,宗族的恢复最为强劲。宗族部分地恢复了自治的权威。
在这些地方形成了三种权力的共治格局:首先是存在了大半个世纪的基层党支部的权力,其权威来源是自上而下的。其次是九十年代初中期以后,政府推行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但同时,八十年代以来,宗族也借助于宗教和文化权威,而拥有广泛的治理权。
这里存在三个治理主体,其权威-权力来源不同,行使治理权的方式也大不相同,民众与它们的关系、各自的治理效果,自然也大相径庭。简单地说,前两者分别具有政治和法律的合法性,但缺乏文化的依托。后者具有历史、文化的合法性,而在政治和法律上则不被承认。这种正当性、合法性之错位,是一个时代的悲剧。不过,不少实证研究都表明:宗族的存在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公共品的高效生产和公平分配。只要对比一下南方乡村与北方乡村,就可以立刻发现这一点。
这一事实,以及前述秦制、及汉制、宋制的经验,提示了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单纯依靠国家权力是不可能在乡村有效地建立和维系健全的社会治理秩序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是必要的,在很多时候也是重要的,比如,它可以提供大范围的安全。但是,迷信国家权力的统治也是致命的,国家权力必须给社会的自我治理以足够的空间。民众也有这个能力。实际上,这个原理,孔子早就揭示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从这个角度看,执政当局目前关于乡村治理的原则性构想存在严重的盲点。比如,中共中央今年发布的一号文件关于乡村治理提出如下原则:1、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2、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3、坚持党和政府主导,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利益。4、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这里强调了前面提出的三个治理主体中之前两者,而基本上无视第三个。
当局无视并不等于它不存在,也不等于它不应当存在。在南方沿海地区,宗族为中心的社会自治机制是存在的,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制度和政策设计过程中无视它的后果必然是,治理过程中容易发生结构性冲突。实际上,乌坎事件就可以说是社会自治权威与正式权力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在北方地区,压制、至少是不鼓励社会自治,完全依靠党政基层权力,乡村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而严重的治理真空。笔者在关中乡村所见之乡村公共品供应匮乏与社会部分失序,与南方沿海地区形成鲜明对比。
执政者应当从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学习智慧,应当从秦制、从二十世纪中期的治理失败中记取教训,在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建设过程中,承认具有历史文化正当性的自治性机制的政治和法律合法性,以便重建共治体制。即便是新兴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也必须协调其与固有的社会自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来源:FT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