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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敏江:基于政治协调的社会转型陷阱及其治理

  

  【内容提要】转型中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制度与治理危机,面临落入转型陷阱的严峻挑战。然而,中国社会转型陷阱的治理表现出极大的惰性,主要源自三个方面:制度的累积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转型路径闭锁;行动者的认知局限造成社会转型中的“过渡性制度”定型化;现有的宏观政治社会环境引致社会转型的制度供给短缺。社会转型陷阱治理中政治协调的逻辑主要是:以化解逐渐增多的利益冲突为动力;以控制无效的“局部性改革”现象为要务;以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制度安排来推进和完善。与此相适应,应积极稳妥地通过信息协调、利益协调和政治文化协调促成社会转型陷阱的有效治理。

  【关 键 词】社会转型陷阱/政治协调/治理/信息协调/利益协调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肇始,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中国社会也逐渐进入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同一性社会走向差异性社会的“三重转型期”。作为一个转型国家,中国为避免社会秩序出现激烈震荡,理性地选择了可控的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的顺序是由易到难,改革的策略是“走一步看一步”和“摸着石头过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随着改革的进程不断产生,又不断发生转换,以致很多艰难和结构性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沉积下来,由此导致改革步履沉重并日益畸形化。作为30多年发展动力源泉的体制变革基本止步不前,甚至出现某种回归的迹象,一些“过渡性的现象”正在固化。对于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特别需要警惕的就是这种转型陷阱。[1]社会转型陷阱问题所引发的经济衰退与社会溃败成为社会转型面临的现实风险,而应急性的政策或某一种制度安排,很难将其有效化解,因而有必要构建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协调机制。基于政治协调的社会转型陷阱治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和政治秩序,最大限度放大和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一、社会转型陷阱治理的制度困境

  

  时至今日,中国的社会转型已进入了深水区,改革遇到了诸多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来自于由改革或转型过程本身造就的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集团会阻止进一步变革,导致社会转型被锁定在某一特殊“过渡形态”定型化的路径之中。社会转型陷阱究竟如何治理?我们认为,制度是理解社会转型的关键。转型国家普遍存在的治理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失效、制度危机问题。[2]只有立足于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才能深刻体察社会转型陷阱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并准确把握社会转型陷阱治理模式的演进趋势。为了增强理论的解释力,有必要从广义上来理解制度。广义制度是指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一切为人类行为提供意义框架和认知模板的结构都属于制度的范畴。作为一种意义系统,任何制度变迁均受制于积淀逻辑、认知逻辑和同构逻辑三种机制。

  (一)积淀逻辑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制度主义强调历史环境和初始制度制度变迁的制约,注重通过追寻事件发生的历史轨迹来找出过去对现在的重要影响,强调政治生活中路径依赖和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在诺斯看来,“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一样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3]制度变迁之所以有路径依赖性是因为任何制度变迁的规模和方向都不是随机的,而是受历史环境的影响,受初始条件的制约。

  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这种体制惯性规定了转型中国具有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合一”以及以政治工作为核心的“中心限定”之特色,政府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处于权威地位。这样,政府的角色就极其特别——它既是社会转型的促动者又是被改革者。作为社会转型的促动者,政府对改革认识的功利主义和经验的欠缺带来了制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易变性,二是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制度边界的模糊性。制度的易变性为经济社会中的各行为主体树立了不良预期。当制度有益于自身时,相关主体便将其用足用活。在制度安排不利于自身时,或消极抵抗,或竭力拖延,或加紧在新旧制度交替时期从旧政策中挖掘空间。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边界的模糊性,又给各相关主体利用其缝隙按照自身需要进行解释的机会,从而使制度软化甚至被扭曲。作为被改革者,政府难以主动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和固有权力,会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政策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谋取私人利益或部门利益。

  除了历史环境因素外,初始制度安排亦会影响社会转型陷阱的治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系列初始制度虽然经历了制度不一的变节,但仍然如同遗传基因一样对后续的制度变迁和由此产生的社会转型产生深远的影响。初始的社会经济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制度变迁的物质基础;初始条件决定的权力利益结构影响不同博弈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力量对比和作用;长期形成的价值观、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传统类型、风俗习惯、信念等非正式制度难以在短期改变,因此在新旧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由于相关的经济、政治或文化、宗教等因素常常成为滞后变化的要素,因而初始制度安排的要素组合分布往往是非均衡或呈偏态性,导致社会转型的过程往往也是非均衡或呈偏态性。这些相对固定、落后的要素与快速前行变化的其他要素之间构成一种独特的社会张力结构,并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而不断改变着社会张力的程度。不断增大的社会张力关系达到紧张程度,就意味着社会转型中新旧矛盾的加剧以及社会冲突的频繁发生。如果这一社会张力接近社会承受力的临界点,社会转型就会掉入陷阱之中。

  毋庸置疑,“路径依赖”决定了原点结构直接影响变革博弈力量,而且限定了社会转型战略选择的可行空间。这就要求在社会转型进程中要善于选择最佳路径和最佳模式,保证社会转型原点得以不断地跟进,不断推进社会转型。如果忽视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指望靠这样一个平台不经改造或直接破坏这一传统,就能完成社会转型的任务,那就很容易陷入一种幼稚的“制度浪漫主义”并导致社会转型的失败。

  (二)认知逻辑与“过渡型制度”定型化

  根据制度主义的认知逻辑,行动者认知方式对制度变迁发挥巨大作用。社会转型中的制度变迁“显著地依赖政治领导者与政治集团的选择、行为和决策”。[4]因此,要关注制度内成员作制度变迁时,是如何在其政治结构和“框架”下认识形势的。进言之,制度被锁定可能源于行动者群体认知上的思维定势;反之,行动者认知方式的改变则可能导致制度变迁。

  行动者的思维定势与文化信念的客观化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受儒家文化价值观濡染,使得行动者多是依照权威集中、伦理控制、利己和血缘关系等因素的组合去设定自己的行为,形成了具有“伸缩性”和“灵活性”特质的行为取向:社会交往中总是带有变通的色彩,特别是在政策和对策之间一直留有一种空间和余地。这种行为取向在社会转型期非但未被弱化,反而得到了强化和延展,并与整个社会的“崇尚金钱”理念相叠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具有封闭性,情大于法,关系重于合约以及权力参与交易等特色交易方式支配下的“关系经济”。再加之制度遗产中留存的等级制,以及“官本位”架构下的法治化与民主化程度不高,就成为社会转型陷阱治理的三个重要制约因素。其中,关系经济这一因素冲淡了人们对制度的敬重,等级制及缺乏民主与法治要素的缺乏则可以使权力凌驾在制度之上。社会这种不是“遵守”制度而是“利用”制度或“绕开”制度制度观,最终造成非正式约束对正式约束的代替,正式规则之外的“潜规则”盛行等制度实施不力和“软政权”现象[5],大大加大了社会转型陷阱治理的成本和复杂性。

  更重要的是,行动者的世界观往往会根据行动者的利益进行建构。行动者对自己利益的认知或说是偏好,是采取行动的前提与内在激励。就制度变迁的核心行动者政府而言,由重利益调整的渐进式改革而产生的弹性化的利益博弈方式,为政府的行为模式定下了基调,那就是利益调整和转移的“精英连续性”。权力本身汲取于利益,哪个利益集团处于强势地位,就会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渠道去影响制度的选择,从而形成有利于本集团利益的制度安排。既得利益集团形成以及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过度干预,又往往会导致掠夺现象的出现,使得现有制度催生的政府非正当利益得以保存,使社会转型具有成本的积累性质。在此利益格局下,原有体制的守护者和各种既得利益团体往往将某些具有过渡性特征的体制因素定型化,对新的改革制度的出台作出种种阻碍和限制。同时,对于涉及深层次的制度改革往往表现为“怕出乱子”而暂行搁置。

  (三)同构逻辑与制度供给短缺

  制度主义强调环境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这就是同构性逻辑。根据这种逻辑,转型过程与方式受制于转型国家的内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受制于政治社会结构。在转型国家的内在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如果外部环境发生时代性重大变化,则往往会反过来决定和导致社会转型的难易与成败。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单位制社会与市场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已不是后者渐进地取代前者,而是前者以局部地区和行业为依托形成与后者的相持、渗透和互动。两种社会机制的并存和互动,以及两种社会机制在不同地区的非平衡状况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30多年来中国最具表征意义的政治社会结构。这种政治社会结构最终生成了“一元化二维复合结构”、“二元治理”两大景象。所谓“一元化二维复合结构”指的是一方面,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合而为一的国家权力扩张型、主导型的一元化国家控制了社会的全部的政治经济资源,个人对于单位组织与经济社会组织全面依附;另一方面,组织内部的上层结构与下层结构间的垂直的行政管理形成了下层结构对上层结构的行政性服从,行政等级制贯通其中。所谓“二元治理”指的是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同时使用计划与市场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公共治理模式,即制度二元化现象——新老结合、并行不轨。“二元治理”使得整个国家体制走入了二元对立结构:即新旧体制的对立,可变体制与不可变体制的对立。

  这两个景象进而导致了三个重要的政治后果:一是制度变迁停滞。旧制度的惰性、刚性和惯性或制度既得利益者的强大势力及其阻碍导致制度沉淀成本加大,从而对社会转型陷阱的治理形成约束和限制。二是制度错位。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而政策文本却固守不变,可称之为“语境的转换与文本的固化”现象,导致了制度时间与空间上的相对不一致。三是制度空置。在政治运行过程中,大量的文本性规范在不断形成,包括上级部门的要求部署和本级政府的自行制定。这些文本不仅存在于文件、领导讲话和各种工作安排计划中,同时有相当一部分还直接面向公众,如张贴的各类公告。

  社会转型是复杂的制度变迁与结构性转换,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需要许多必要、配套的制度供给为之支撑。制度供给短缺,转型社会自然就会萌生出林林总总的“逆向选择”,且其在“内卷化”张力驱逼下不断传递、叠加、放大并“板结”(某种制度失效或制度缺陷,为纠偏导致另一新制度必须出台,由此进入恶性循环,制度供给就会在边际收益递减中往复)。显而易见,制度供给短缺是社会转型陷阱治理困境的节点,反映了在国家治理模式重构过程中,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者协调失灵给社会转型陷阱治理带来的严重无序与混乱,加重了转型国家所特有的“转型性经济衰退”和“社会溃败”。

  

  二、社会转型陷阱治理中政治协调的基本逻辑

  

  政治协调是指代表政治主体的权威性机构对社会关系中基于特定的政治利益要求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进行的调节与调解,使社会范围内的政治矛盾在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平稳发展,直到最终消失的一种行为过程。政治协调是针对关系到全局性利益的问题而作出的,其协调方式主要有政治干预、政策调整、权威仲裁、契约认同、协商妥协、利益交换等,因而具有其他协调手段所不具有的广泛影响性。社会转型陷阱治理中的政治协调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协调活动。在这诸多的主体中,政党和政府是诸多社会主体中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原因就在于政党和政府具有强大的政策、法令制定能力和执行能力,能适应性地进行制度协调,从而保证了对社会的有力掌控,保证了公共意志的贯彻落实,进而推动社会转型陷阱的有序治理。

  首先,政治协调以化解逐渐增多的利益冲突为动力。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不纯粹是一个伦理共同体,

  更是一个由各种利益关系所组成的复合群体,并始终呈现出一种多元利益相互冲突并不断整合的复杂情境。这一点对于转型中国尤为突出。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以及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强化,社会利益结构的剧烈变动以及利益群体的分化在中国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现实。与之相伴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成为一种常规化的社会现象。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社会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物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着利益进行博弈”。[6]那么,平衡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关系之间的冲突就成为政治运行过程的重要一环。

  美国学者科塞说过:“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相互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冲突还是一个激发器,它激发新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社会化的管理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整合的循环往复推动着人类社会各种制度的不断创新以及社会和谐的持续与“进化”[7]。多元利益冲突实际构成了政治协调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为,化解多元利益冲突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益分配规则的变化,由于规则的刚性特征,是否能适应新的利益分配规则就决定了在利益分配中获利的多少。而制定分配规则,只能有赖于政党和政府对涉及利益冲突的相关主体进行政治协调。通过政治协调,可以在充分尊重各利益主体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多方面协调各方的利益,在分歧中寻找一致的、共同的利益,把利益分化和利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切实维护各方利益,调动他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对利益分化和多元化进行政治协调能够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可以说,政治协调机制的建构,实质上就是调整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处于一个稳定和谐的运行状态中。若政治协调机制不完善或制度缺失,会导致社会行动者责、权、利有机统一的规则不清晰和不均衡,导致社会结构总体失衡和加剧利益冲突。

  其次,政治协调以控制无效的“局部性改革”现象为要务。研究转型与治理问题的美国学者霍夫、斯蒂格利茨以及波利什丘克的研究表明,个人的经济行为与政治选择相互依存。[8]控制财产的人既进行经济决策(让资产增值或掠夺资产)又进行政治决策(就建立产权和法治进行投票)。因此,强大的权力势力与经济势力有相互需求去渗透组建共有的“谋利集团”。拥有政治权力的“谋利集团”,利用社会转型期的“制度真空”或“制度矛盾体系”,选择性地实施那些只对他们自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措施,而对那些可能会减少寻租机会,或削弱他们的权力基础并进而威胁其未来寻租机会的改革措施,会反对或阻扰,从而造成不同内容和性质的改革措施进展参差不齐的所谓局部性改革现象。[9]究其原因,是因为局部性改革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导致经济福利总量的增加。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局部性改革的负面效应才会逐渐显现出来,这种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有效率的法治均衡被剔除掉,无效率均衡却得以长期延续。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中国随着改革进展到一定程度,许多人反而会对改革的实际效果产生不满的原因。

  自组织理论告诉我们:一个优化的系统结构,就在于它具有较强的自组织功能,即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系统,使系统在不断地反馈控制调节中保持着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良性循环。政治协调的过程,就是政治系统各种协调机制综合发生作用的过程。通过政治协调,政党与政府以伞状结构代替功能分化的组织,就某一特定问题打破组织壁垒,形成主动协调而密切合作的服务机制。“协调不仅可以依赖官僚制的命令与控制结构,也可以通过多种独立公共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竞争、冲突以及冲突解决的复合的程序实现”。[10]也就是说,通过政治协调,通过协同各种政治力量的政治调节机制和政治信息沟通机制,打破权力文化网络下的利益共谋,就能较好地控制无效的局部性改革现象。同时,通过政治协调中的政治制约机制,增强外部政治竞争,亦能较好地控制无效的“局部性改革”现象。

  最后,政治协调以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制度安排来推进和完善。社会转型陷入困境,不仅仅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巩固并不断拓展自身的特殊利益,更重要的是既得利益集团阻滞着中国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的良性改革,使得改革在民众中失去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凝聚改革共识。能够重新凝聚改革共识的,就是将推进公平正义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作为改革的基本目标。[11]人们按公平正义价值进行制度安排,有助于实现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范治理。

  具体而言,通过政治协调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生成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并使之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一是通过政治协调,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决策相应的改革措施的出台进行公开辩论,以此遏制少数人参与决策、参与利益分配之流弊,真正将杜绝暗箱操作、权力公开运作、形成制约权力机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制度——法制的实现;二是通过政治协调,限制既得利益集团的特权,从“经济人”与“政治人”的双重身份,变为纯粹的“经济人”或“政治人”,并规范其行为,从而增进社会对政府的政治信任,使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取得社会民众的合法性认同;三是通过政治协调,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协调一致,正式的法律和政策与社会长期形成的规范、价值和文化相容,从而使基于公平正义的制度杠杆作用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层面。

  当然,基于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并不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和化解这些矛盾与冲突。这样的制度安排聚集着人类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能量,政治协调一经形成,就能有效地驱动制度和体制不断发挥其活力,实现激励、约束利益主体的功能。

  

  三、基于政治协调的社会转型陷阱治理的路径选择

  

  转型中国面临着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转型目标,同时也面临着全球化的转型环境。中国既不可能遵循所谓的“自由秩序原理”自然演化出有效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不能借助外国力量干预对社会进行彻底改造。另辟蹊径的选择是在一个强力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审慎的转型战略选择来循序渐进地推动制度变革,为治理社会转型陷阱提供有效工具。

  (一)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协调政治信息的输入与输出

  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在对民主制度进行设计时,设定了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明确阐述他们的选择;二是通过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向其他公民和政府表明他们的选择;三是使他们的选择在政府行为中受到同等的重视,也就是说政府在考虑这些选择时不因其选择的内容或选择由谁提出而加以歧视。[12]其中,公民的意见表达是这三项条件所共有的内容。通过持续的公民意见表达来表明利益诉求是制度参与的一种基本形式,缺少这一环节,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可以这么说,公民表达自由,是文明社会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正如达尔所说,“沉默的公民或许会成为独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却是一场灾难。”[13]

  在政治生活中,如果所有行为主体都发出单个的声音,那么对于大国而言,有效的民意沟通几乎是不可能的,达成共识的概率也极微弱。单个声音非常弱小,尤其是面对政治强力的政府,而且众多弱小的单个意见的交换成本极大且易被非理性因素所蒙蔽。显然,除了民意表达外,民意综合更为重要。一个社会利益群体通过其表达主体,所表达的意见倘若进入综合阶段,那么,这种意见表达活动就基本算是成功的,因为它已经“接近”于决策,或者说它迈入了通向国家决策圈的“通路”、“桥梁”。[14]也就是说,意见综合在很大程度上确定制度变革的基调,并影响着制度的实质性内容。

  通过民意表达和民意综合两个环节,不同的利益表达主体把他们体现公共理性的信息输入到政治系统中,政党和政府在对他们的诉求有了正确、全面的认识后,通过一定的政治过程把这些要求转化为能够满足不同主体利益需求的政策法规,并作出相应的政治行为,即政治输出。按照政治系统信息交换的原理,任何政治系统都有其信息交换,但问题在于信息输出与输入是否协调。如果政治系统不断发布各种政策法规,而不问这些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公民意愿,输出不考虑输入,或输出大于输入,公民只是消极地臣服于政治系统,就会形成集权专断;如果公民的政治要求过高过急,不切实际地超越了客观情况所允许的范围,而政治系统输出的政治产品无法适应,输入远远大于输出,就会导致社会动荡。而只有使政治信息输出与输入相协调,政治系统输出的政治产品才会在公民中造成影响,导致其形成新的需求以及对政府相应的愿望,从而开始了新的政治输入。通过输入、转换、输出、反馈四个环节,政治系统维持着周而复始的运转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来平衡和满足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

  (二)完善利益调节机制,提供多元利益协调的制度平台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格局与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正日益加大,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裂痕正逐步加深且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这不仅是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根源,而且成为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的严重障碍。原因何在?在学者孙立平看来,“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而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上的失衡又是他们之间社会权利失衡的结果”。[15]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方式不透明且没有合法的渠道,加上弱势群体没有多少资源可资利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就面临无人伸张的窘境,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如上访、游行、静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地方等方式宣泄利益诉求。一旦要剥夺其一部分既得利益用于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必然会引起他们的反对和反抗,并招致他们对社会和国家的怨恨。政治学家李普塞特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和经济地位低下的人群,如果在国家生活中没有适当的代表,就缺乏有效的公民权,就缺乏对整个制度的忠诚。”[16]因此,必须扭转改革中的利益失衡状态,由以红利为动力和以普遍受惠为基点,转为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格局的调整;由“瓜分式改革”或“掠夺式改革”走向“共享式改革”。

  事实上,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存在不是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及在社会内部产生不稳定的因素,而是要把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纳入到良性的、法治的轨道中,不只是具有负面的抗衡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正面的参与能力,使社会对利益的表达和国家对社会利益的认可共存于理性的、通畅的渠道之内。这是社会转型陷阱治理的根本。打破社会转型陷阱的逻辑,关键是要正视和冲破既得利益格局。国家“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纠正的机会”。[17]在社会转型陷阱治理中,协商、讨论、妥协等非强制性手段应成为主要的合作方式,“秩序是通过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而赢得的”。[18]特别是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改革,必须在广泛听取相关利益方意见和要求的平台上进行。在多元共治的平台上,各种制度建构包括当权者的制度建构都要接受质问和批评,都要随着新信息的引入进行重构,最终产生一种共同的制度建构。

  与此相适应,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民生型政府。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利益分配和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调节机制至少需要六大机制的建立:一是利益引导的机制,实际上是利用宣传说教,让人们树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处理个人与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二是利益表达的机制,应尽快建立制度性的利益表达平台,让各阶层各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都能通过规范、公开的渠道送达决策机关,从而制定出能够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制度安排。如公民投票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公开听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基本制度。三是要有利益要求凝聚和提炼的机制。四是要有一个施加压力的机制。弱势群体要有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必须得有特殊的施加压力的机制。第五个机制是利益协商的机制。第六个是利益补偿机制。尤其是面对弱势群体,完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三)提升精英的民主化规范,夯实政治文化协调的根基

  社会转型陷阱治理能否顺利进行决定于行动者的策略选择,“精英人物的部署、谋划和协议”发挥关键作用。[19]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阶层体系当中,

  精英群体(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明显地占据着优势位置。精英群体大多拥有雄厚的经济和政治资源,拥有较强的“控盘”能力包括制定规则和政策的能力以及干预市场的能力,而且拥有一定的主导话语权。更为严重的是,精英群体常常会突破职能边界,出于利益追求形成相互结盟的趋向。这种情形一旦持续深入下去,就有可能产生一个危害性极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种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必然地会造成一种“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造成一种金字塔型的、不公正的刚性社会结构,造成社会阶层固化。因此,如何把精英们整合进一个规范、稳定而高效的民主制度框架内,是社会转型陷阱治理的关键。

  提升精英的民主化规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精英进行必要的意识形态教化,教化他们必须信仰民主的价值,并严格遵守民主政治的竞赛规则。二是为了保障执政精英不滥用权力,须积极培育健康能动的公民社会。美国学者普特南指出:“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20]健康能动的公民社会不仅是制约“精英结盟”的重要因素,也是协调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三是精英的权力边界划分必须清晰。由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转型期甚至需要一种更强的权力。但这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第一,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在权力发挥作用的边界内它应当是强有力的,但不能超越权力边界。第二,越是强有力的权力,越需要进行权力间的监督和制约。

  精英的民主化规范一旦形成,接下来有必要把这些被公众认可的政治思想、政治观念、政治价值规范和政治行为准则灌输、传授给个体社会和群体社会,通过学习和内化,使之成为一种大众政治文化。尽管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对中国政治稳定有着重要影响,但实际上政治权威合法性的直接来源并不是物质价值而是文化价值系统。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大社会中,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共享的价值观是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之一,把体现民主、法制、公正的主导型的价值观内化于大多数社会成员之中,构成社会成员行动的基本目标、规范和选择标准,具有行为定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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