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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光:从“大包干”到农村“费改税”

  

  我的家乡——河南省邓州市白牛乡娘娘庙村,地处汉水流域上游湍河、赵河、严陵河相交汇的三河尖上。全村总人口1400余人,耕地总面积1820亩,人均占有耕地1.3亩。农业生产以小麦、棉花间作套种为主,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青壮年劳力常年外出打工挣钱。

  在我的记忆中,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村民从来没有吃过饱饭。1977年,我读初中的那年,生产队分给每个社员40斤小麦,算是全年消费的细粮,其余都用产量较高的红薯充饥。老百姓戏称:“红薯汤,红薯膜,离开红薯不能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村集体土地下放到农户经营,实行了“大包干”。当时,我家有6口人(父母、哥哥、两个妹妹和我),一共分得9亩耕地。村里为了兼顾地块的远近、肥瘦搭配,我家的承包耕地被划分为西坡3亩,南坡3亩,东头1.5亩,西头1.5亩。由于地块分散,父亲把每一块承包地的四界都用水泥和石沙铸出标记。刚开始的几年,各个农户承包的地块还比较稳定,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很高。全村群众每年收获的小麦除了交“公粮”之外,基本上可以保证常年吃细粮。后来,随着人口增长、土葬占地、扩建宅基地以及公益设施占用耕地增加等因素,农民开始要求重新调整承包地。集体经过几次调整地块,我家原来承包的“责任田”标记早已不复存在,耕地面积减少到6.5亩。这时,一家5口人(父母、哥嫂和一个小孩)单靠种地已经难以为继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哥嫂一家人开始常年外出打工为生。本村民组以哥嫂没有出义务工为名,强行收去一家三口的“责任田”3.9亩。这样,到1999年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我家的承包地只剩下父母两人的2.6亩。父母说:“留着这点承包地,活着的时候种蔬菜,死后作为葬身地。”

  我国广大的农村推行“大包干”至今已有20余年。期间,党中央、国务院曾出台过“延长3年”、“再延长15年”、“顺延30年,甚至30年之后也没有必要再变”等土地政策。200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又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是,我2004年回家乡过春节时,见到的情况却出乎预料。据村民们介绍,全村从2002年开始,党支部、村委会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每个农民只允许保留1亩“口粮田”,其余耕地由村集体强行收回,统一有偿出租给承包大户经营。各村民组也可以把外出打工人员的“责任田”强行收回,有偿出租给承包户经营。据了解,2003年,村集体一共出租耕地480亩,每亩平均收取出让金150元。8个村民组也可以出让部分耕地,每亩平均收取出让金120元。农民自己留下的“责任田”,按照农村“费改税”的标准,每亩平均交纳税金66元。承包大户中,经营耕地面积最多的有140亩,其余为20~60亩不等。我与种田大户攀谈中得知,若购买村委会出租的耕地,除去土地租金和种子、化肥、机械等生产资料开支,夏季收获的小麦还不及成本。只能靠秋季经营经济作物才能赚一些钱。恰巧,去年秋季雨水多,承包大户所种植的棉花都泡汤了,赔的一塌糊涂。很多人没等秋收结束,就撂下大片的出租耕地,外出打工去了。邻居们气愤地说:“看来,几个村干部想从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民承包地中大捞一把的美梦也做不长了!”

  近年来,我曾经多次上书党中央、国务院:我国21世纪走农地市场化道路,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农地平分机制向市场机制整体性转轨,是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惟一途径。据1996年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可耕地农民家庭所有制和农村非耕地(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道路等)国家所有制 ,这一改革思路与我国目前的土地所有权分布现状是高度一致的。总之,只有对农地集体所有制进行彻底改革,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为农民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农地资源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才能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今后我国9亿农民依靠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来提高社会化程度,并由此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仍然还有很长的、很艰难的路程要走。

  

  ——2004年2月5日于南阳老家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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