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融入全球化和加速经济建设的过程,是一个参与世界风险社会与自身风险社会之形塑的过程。中国的风险社会既是世界风险社会的一部分,又具有独特的生成与运行逻辑,包括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的合拍、经济发展模式、功利主义意识形态、政府能力和利益追求等因素在风险生成中占据关键位置,而非理性主义的内在悖论在其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面对中国这一独特的风险社会,需要选择独特的研究主题和研究视角以及研究进路。风险社会与中国的讨论,在方法论上仍是一个外来理论和概念如何本土化的课题。
【作者简介】肖瑛,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社会学院教授。
1986年,德国学者贝克出版《风险社会》,该书在德国售出60000本,远超一般学术书籍的销量;1992年,《风险社会》英文版出版。自此,“风险社会”成了描述当代人类生存状况最为常用的概念。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非传统安全”观念开始在我国国际政治学界和军事学界大行其道,为“风险社会”的流行铺垫了路基;2003年SARS爆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少数国内学术刊物开始介绍和翻译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的研究迅速增多。然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文章直接把中国放置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展开相关研究,这些文章的作者要么对“风险社会”理论的内涵望文生义,要么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已进入贝克意义上的“风险社会”阶段。这种放置不仅是一个在中国如何开展风险研究的“后设”(meta-)问题,而且涉及西方理论如何本土化这一经典的方法论问题。本文试图从风险社会的本来含义、当代中国风险生产之逻辑两个不同维度,来回答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的预设是否合理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中国开展风险研究的若干可行路径。
“风险社会”基本观念之廓清
风险社会理论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理论的一部分。关于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之建构逻辑,笔者做过专门阐述,此处不赘,本文主要从四个角度来重建贝克关于“风险社会”的想象。
风险社会是现代性的晚期阶段,是现代性从古典工业社会中脱颖而出形塑的崭新社会形式,是一种新的现代性。在《风险社会》的开篇,贝克就对古典社会学理论中的“历史终结论”展开批判。在他看来,古典社会学大家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都视“工业社会”为现代性的最终和永恒存在状态。贝克否定这一判断,像哈贝马斯那样强调“现代性的未完成性”,并提出现代性的自我再生产从工业社会内部消解了工业社会的合理性。“19世纪,现代化在面对其对立面的背景下发生:一个传统的民德世界,一个需要了解和把握的自然;今天,在21世纪的门槛上,在发达的西方世界中,现代化已经消耗和丧失了它的对手,现在还破坏了它自己的前提,即工业社会及其诸功能原则。”[1]
贝克所谓的“风险社会”有三层意思:第一,它是现代化自身制造的;第二,它不是具体的某些风险事件,而是抽象的、普世的、超越人之感知能力的,对人类具有毁灭性后果的;第三,它不是地方性的,而是全球化的、世界的,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风险面前人人平等”。“反身性现代化”亦有多重内涵,首先指现代化的自我消解和破坏,如现代化生产出工业社会但最终终结了工业社会,不过,工业社会的终结意味着初级现代化阶段作为征服对象的“他者”的逝去,于是只有现代化自身的建构因素作为现代化的征服对象,现代化对自身的建构物不断怀疑、不断消解,最终把社会推入风险状态。其次意味着现代化的自我批判、反思和管理。在工业社会阶段,并不意味着现代化不制造风险,但那个时代的最根本和最直观的风险来自于“他者”,现代化本身所制造的风险相比于外在自然对人类的威胁完全不足挂齿,只是某些具体的现象。然而,当“他者”的问题被解决后,风险的普遍化和抽象化立即呈现在人类面前,这是现代化自我破坏和消解的结果,现代性何以生产出“风险社会”,何以规避“风险社会”的持续再生产,开始成为现代性的核心论题。
风险社会是理性的内在悖论不断彰显的结果,是科学技术的自我怀疑主义极端化和激进化的直接表现。现代性的核心特征是理性,这一点在启蒙运动时期得以奠定。理性的内在悖论指理性试图用自身的有限性来把握对象世界的无限性之间的张力。从经验的角度看,理性无以把握绝对的实在;从先验的角度看,理性无法设定自身的终极合理性。但是,理性不是抽象地运用的,而必须有具体的附着点,这就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理性的具象化和理想形态。参照简单现代化和反身性现代化的分类标准,贝克把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级科学化”阶段和“反身性科学化”阶段。初级科学化的“发展逻辑依赖于删减的科学化(truncatedscientization),在这里,科学理性对知识和启蒙的宣称仍然豁免于科学怀疑论的自我运用和自我指涉”。换言之,科学只“被应用于‘既定的’的自然、人和社会的世界”[2],即前文所说的“他者”。这种科学逻辑代表了启蒙理性的逻辑,即主体和客体的二元论逻辑,主体只是价值中立地研究客体,其运用于客体的范式不能用来反观自身。贝克认为,由于简单现代化阶段人类最大的威胁来自外在的“他者”,加上科学能在自身内部成功地解决其实践结果的错误、悖谬和批评,具有把自己的错误和风险转化为扩张和发展自身的能力,从而使自身发展免受现代性批判和文明批判,使自己成为超稳定(ultra-stable)结构。[3]
但是,拒绝反观自身的“无思”不能避免科学自身内在悖论的持续发力,在“实验室用的罩衫”之下,科学的副作用以显性的或隐性的形式不断地生产、积累和释放,推动着科学的自我破坏。到“反身性科学化”阶段,随着自在自然的终结和人造自然的登场,科学研究和实践的风险性开始暴露,科学再也不能给自己找到合适的替罪羊了,科学不得不把“自身”当作自己的问题。反身性科学化“立基于完整的科学化(completescientization)基础,它把科学怀疑论扩展到对科学自身的内在基础和外在后果上”[4]。但是,科学的自我转向并不能改变其内在悖论,反而加剧了内部的分化和争论,科学在其推进过程中失去的是真理。因为,面对科学技术所制造的种种风险,普通人的感知能力显得捉襟见肘,唯有通过科学的感官方能洞察和把握,即科学内部的相互否定,而批判制造风险的科学技术的过程就是一个制造出新的风险的过程。这正是风险社会的宿命论特点所在。
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是风险社会的另一个面相。工业社会一方面以社会阶级、核心家庭、性别角色和事业为轴心[5],另一方面建立在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之上。但这两个维度本质上是矛盾的:前一个维度着力于维护人的稳定性和集体性,启蒙运动的“个体化”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集体基础之上的。后一个维度则是对各种边界如就业与失业、家庭与工作场所、男性与女性等的抹平,并高度彰显人的个体性、流动性,要求个体自我塑造自己的生平。“个体化”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脱域”或者“解放”,即个人从第一面相意义上的传统支配模式中脱离出来;其次是“传统安全的丧失”或者“稳定性的丧失”,即在实践知识、信任以及指导性规范等方面丧失安全感;最后是“再嵌入”或者“再整合”,即一种新的社会承诺的生产,也就是个体化的制度化存在。
个体一旦失去传统工业社会的社会认同基础和保护屏障,就进入风险状态。“再嵌入”同时意味着制度化、强制化和标准化,意味着个体生平对于教育、消费、福利国家的各种控制和支持、交通计划、消费供应以及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的各种资讯和看护的各种可能性与模式的依赖。[6]但是,制度化和标准化并不意味着个体重新获得传统意义上的稳定性,因为这些新的制度化因素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诉求而建立的。在其语境下,一方面是个人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的丧失,甚至其私人空间也被置于标准化的制度情境之下;另一方面是个人的生平从各种既定的决定性条件中游移出来,被置于他(她)自己的手中,成为反身性的,向决定开放并依赖于决定,个体必须学会把自己看作行动的中心,必须学会规划自己的生平、能力、取向和关系,等等。这样,那些本来由社会和制度所生产的风险与矛盾,现在向主观化和个体化敞开,一切依赖于个体的决定和行动,一切决定和行动的后果也都无限开放。当然,不仅是风险社会的个体化和主观化,而且还有个人认同的选择和改变的风险化[7],一切都是流动的,一切选择都是对另外的可能性的拒绝或者敞开。如果说科学技术的内在悖论所制造的风险社会有毁灭人类自身的能力和可能,属于“生存性风险社会”范畴,那么,跟劳动市场和个体化联系在一起的风险社会则属于“生活性风险社会”范畴,二者构成风险社会的一体两面。[8]
如何超越风险社会?三点非常重要:一是科学技术的纵深发展已经消弭了自然与社会、科学与社会的边界,人造自然成为风险社会的基本工作面;二是作为风险社会的始作俑者,科学技术的单独作用只会加剧而非缓解风险社会的生产步伐;三是个体化推动着个人理性能力的增强,从这个角度说,风险社会也是个体不断增强学习的社会。
有鉴于此,超越风险社会的路径设计既要以超越第二点为根本目标,同时也要立足第一和第三点所建构的现实,发展出“亚政治”或者“生态政治”,用“社会理性”来约束“科学理性”。这里所谓的“亚政治”或者“生态政治”,是相对于传统政治模式而言的。在传统政治模式中,一方面是代议民主制,以保护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经济—技术发展的非政治化。而“亚政治”就是政治和非政治之间的领域。“亚政治”既是代议制民主政治在世界风险社会面前失效的结果,也是要消除工业社会下民主政治的盲区,让经济发展和科学领域向公民全面开放。亚政治的发展还是个体化即个体意欲掌握自己生平的结果,是理性个体之间的联合性行动所锻造的“社会理性”的彰显。作为一种新政治文化,它以宪法权利为基础,并对这种公民权利进行广泛的政治激活,激活的形式高度多样化,从自发群体到所谓的“新社会运动”,再到关键的专业实践的替代形式[9],拥有不同利益诉求、价值观念和兴趣的公众联合起来对经济活动和科学研究发表看法,以此让科学实践走出自己的内在悖论,实现风险社会的自我超越。
中国风险社会的特点
廓清贝克意义上的“风险社会”的具体内涵,相当于确立了理解今天中国社会各类风险的形态和结构的参照系。根据贝克的观点,风险社会是现代理性主义逻辑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现代性发展的第二阶段,与全球化基本同步。因此,风险社会也是一个世界风险社会,全球化的过程就是一个风险社会在世界生成和扩张的过程,是一个不管人们愿不愿意都必然会被拉入到风险社会之中,或者说至少作为风险社会的承受者而存在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已经被拉入到世界风险社会的进程之中。经验地看,中国的确成功地跻身于全球生产体系,不仅承受而且生产着各种全球问题,世界风险社会的种种表征也都在中国社会表现出来,如全球金融风险、恐怖主义、核灾难、大气变暖、大气污染,等等。这些都证明风险社会的分析框架对于中国的风险研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但是,是否基于上述风险现象就可以判定,只需要按照经典风险社会理论的逻辑就能有效地研究中国社会中的各种风险现象?答案是否定的,即使贝克本人,也认为他的观点只是以欧洲或西方参照系为假定条件,忽略了现代性刚刚立足的世界其他地区的情况。[10]严肃的风险研究不能满足于参照系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大致比较,而应该致力于二者之间的细致对比,否则就难免错置具体感的谬误,遮蔽中国社会的各种风险现象之成因和作用逻辑。
首先,虽然中国试图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西方国家花了几百年才走过的工业化道路,并同时竭力站稳世界信息化的潮头,传统、工业化和后工业化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段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逻辑,在同一个时空背景下叠加和激荡;但从本质上看,中国目前还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之中,粗糙地套用贝克的分期,也就是处在工业社会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甚至解决温饱问题,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虽然中央强调以“可持续发展”为旨趣的“科学发展观”,但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普通民众,都尚未把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当作经济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相反,“发展是硬道理”被激进化为“没有污染就没有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等支配性观念。
譬如,在转基因技术等问题上,对技术风险后果的思考往往停留在学术探讨和内部话题领域,其影响力远比“解决中同人吃饭问题”这一当务之急所释放的力量弱得多;在环境保护与就业、技术风险与经济增长之间,大多数地方政府和民众都会选择后者而非前者。前几年一个关于煤矿工人的调查所得出的“贫困比死亡更可怕”的结论,在当下中国特别是贫困地区和社会底层是有代表意义的,其彰显了当下中国民众对于现代技术—经济发展的风险的感知、意识和定位。即使有一些环境保护政策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看中其拉动经济的后果而非取决于其降低环境风险的功能。换言之,在中国,财富分配远远重要于风险分配,或者说,财富分配逻辑完全支配着风险分配逻辑。
其次,从风险生产动因角度看,与贝克等人认为风险社会是科学技术依其内在悖论而建构出“人造化自然”之后的必然结果——从这个角度看,贝克是一位制度主义者——不完全一样,今天中国各种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的扩大再生产,主要是由于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同GDP主义的政策安排合谋的结果。与西方启蒙运动所形成的人类可以依据理性让自然臣服于人的需求的理念不相关,我国今天掌握经济权力、技术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利益群体虽然已经认识到“人定胜天”观念的荒谬性,但并不改变他们大规模破坏自然环境的初衷和行动,也不改变他们生产各种有害于人体健康物质的努力。譬如,不法商贩有意识地、疯狂地、大规模地生产有毒食品;虽然已经有相对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和防护手段,但许多工厂和矿厂为节省成本,拒绝采取任何防护和处理措施,肆意地排污和破坏生态;地方政府从税收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降低环境评价标准,对各种制造环境污染的生产和开矿活动听之任之;缺乏公众监督的少数政府官员与上述社会风险的制造者沆瀣一气,助长上述各种风险的生产和蔓延等。这些现象都不能直接地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角度得以有效分析,而完全是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驱动的结果,其目的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以个别利益牺牲公众利益,以自然和社会风险换取私人利益和地方利益。
同时,一些风险生产也是经济落后、制度安排不合理、政府行政能力弱的结果。譬如,地震虽然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范畴,但如果有足够的经济支持以及恰当的防护和处理措施,其对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破坏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控的;高铁之类的科技风险从风险社会角度来看是不可规避的,但其发生的频率、破坏性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控的,事故发生后的各种后续风险只要处理得当,就可以控制甚至规避。但在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管理能力、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其后续风险或者说连锁性风险,恰恰变成了不可控制的持续再生产。一言以蔽之,中国的风险社会从环境和能源角度看,更是高能耗、高污染、贪大求全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政府能力过弱的结果,而不能完全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分析。
再次,虽然中国正处在个体化的进程中,一方面是“中国政府,和其他处于市场经济中的国家一样,一直在积极地促进将更多责任转移到个体身上的体制改革,倡导有利于个体选择和创造性但不会挑战国家垄断权力的社会变化”[11];另一方面是个体既拒绝国家对自身的过多控制又要求国家建立基本的福利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个体化在中国的命运与在欧洲、美国的境遇是不一样的,只是一种“被删减的制度化的个体化”[12]。
第一,中国的个体化没有一个早期的个性化历史作为基础,即缺失自然权利的文化基础和自由民主的制度保障,是一种没有“解放政治”作为基础和前提的空虚的“生活政治”。这种背景对个体化产生的后果之一是,表面上看似中国人的个人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但实质上是个体对自身特权的追求[13],如单位制时代的工人对单位制时代的怀念,城市人对农民工的排斥,特殊利益集团对“个人权利是挣得的,而不是天赋的”强调,其本质都是特权主义和利己主义而非尊重人人平等的个人主义。这种畸形的“个体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风险生产和规避的部落主义,即不是从全球或者全国的风险规避出发,而是从个体或者小集团的利益出发,来选择风险生产和规避的路径。
第二,虽然历史上属于同一阶级或者阶层的成员,在过去几十年的社会和经济变革中在社会地位、贫富差距等方面日益异质化,但总体上看,个人的身份还是经由个人与某个集体特别是国家的关系来界定的。[14]譬如城乡二元分割制度依然存留,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文化和社会心理上把人分成两个悍然对立的等级。这表明财富分配逻辑在中国仍然占据支配地位,财富分配逻辑与风险分配逻辑实质上是一致的,直接导致中国社会贫富严重分化、社会不公平的风险类型。在“风险社会”理论视野下,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工业社会中,而在风险社会阶段已经退居次要地位。
第三,从个体化的制度性约束角度看,一方面,这一点的确已经在中国显现,在教育、就业等方面标准化日益明显,个体必须接受这些塑造自身生平的标准化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并对选择和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比如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通过艰苦努力考上大学就意味着一个人能够拥有一份国家安排的稳定工作,获得一份可观的福利;但在此后的高等教育市场化进程中,高等教育与稳定职业之间的必然联系成为偶然,是否接受高等教育及其后果完全由选择者个人来承担。另一方面,在欧洲,贝克所谓的个体化的风险表现在西欧国家建立在古典工业社会基础上的福利制度,被流动的劳动市场冲击的七零八落,无法帮助个体对抗由自己的决定带来的各种风险。而在中国,这种福利制度尚未充分建立,个体化的结果不仅意味着个人机遇的增加,而且还有风险的完全个体化,即在选择和决定失败后,社会不能为个体分担哪怕一丁点的负担。
最后,正因为“中国式的个体化”的上述独特性,在中国,要发展超越风险社会的亚政治、生态政治以及基于环境权利的新社会运动也就步履维艰。社会理性是以个性化和个体化为基础的,是具有公民权利和反思理性的个体,为把握自身生平或者说自我价值实现和超越风险社会而展开的公共性和集体性行动等生活政治意义上的新社会运动,对抗经济—技术发展理性,推动民主化在传统的非政治领域如经济领域、科学研究领域的实现。但已有经验研究表明,在我国,特别是在“维稳”和GDP主义支配下,基于风险的社会运动多是不被允许的,只有极少数的一些由社会中层引导和参与的成功个案,如厦门的PX事件、上海的磁悬浮事件;一些环境保护运动主要也不是由利益直接相关群体引发的,而是由外来的知识分子和环保人士推动的,如怒江水利开发事件;人们对环境污染的反抗,不仅是在既有体制内展开的,不会质疑现有的风险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后果,而且往往基于具体的个案,不具有可传播性和可复制性。在反抗的方式上,最常用的体制内途径是“上访”,最激进的道路是“暴力”,不是欧洲“法团主义”[15]的和平理性方式。在反抗的目标上,不以推动整个政治、技术—经济发展模式的再政治化为目的,而以个别的风险项目之停运或者获得符合反抗者心理预期的利益赔偿或者责任分担为终点。[16]当然,笔者在这里的论述并不是要为中国在对风险现象的反抗上指定一条欧洲的道路,只是想指明中国背景下的这类行动同贝克笔下的超越风险社会的努力方式有多么大的差别。
综上所述,本文并不否认如徐勇、项继权所述“我们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或者如李路路所做“高风险社会”的判断,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的“风险社会”非完全贝克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虽然二者之间有着非常多的一致和重叠,更多的只是表象上的差异以及形成逻辑的本质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照搬“风险社会”概念到中国,也不能完全遵循该理论的逻辑来分析中国风险社会的形成和规避机制。笔者更愿意用“中国风险社会”这个概念来指称当下中国的风险状态,并区别于贝克的“风险社会”理念。
如何在中国开展风险研究
既然“中国风险社会”的形成和运行逻辑不同于贝克所建构的风险社会研究范式,那么照搬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分析框架来研究中国社会,或者简单地使用“风险社会”来界定当下中国的风险状态,就不是科学和严谨的态度。但是,借鉴一些抽象的概念工具作为中国的风险社会研究的切入点,既是可能的也是必须的。
应区分世界风险社会与中国风险社会,并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研究中国的风险社会,前提是区分“世界风险社会”与“中国风险社会”,厘清二者各自的发展逻辑,更重要的是分析世界风险社会在中国背景下的生成和运行逻辑,及其对中国风险社会构成的影响。既然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世界风险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又是全球化进程最快的时期,因此,世界风险社会对于中国风险社会肯定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相应地,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对世界风险社会之形塑势必也产生重要作用。这种双向关系从世界气候大会的剧烈争论中可见一斑。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是大而化之地讨论这两种社会的关系,并没有对二者相互纠缠的具体机制做入微探幽的研究,从而阻滞了中国风险社会的研究进路。
探讨中国风险社会的形成逻辑,既要将之置于全球化即世界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中,亦应从中国各方面的制度结构,特别是最近30年的经济和社会变迁路径来讨论。同“风险社会”指称晚期现代化时期的整个欧洲社会状况一样,“中国风险社会”这个概念指称的也是当下中国的社会构成,因此,将之分别放置到中国90年、60年和30年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其变迁的情境下进行分析是不可规避的研究路径。换言之,研究中国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研究整个中国的制度和社会变迁的后果和表征。如果脱离这个背景简单地讨论某些局部的和个别的风险现象,就难以洞察中国风险社会独特的构建和运行机制,也难以把握其基本结构。
风险不仅是客观存在,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亦跟人们的社会认同联系在一起,不同文化和社会情境下民众的风险感知、选择不完全一样。因此,从民众的风险感知和风险意识角度来研究中国的风险社会的构成和变化具有必要性。道格拉斯和维达夫斯基认为,不同社会组织具有各自不同的文化特点和价值取向,“组织之间的巨大分化对应于它们所规定的期望和价值的巨大分化”[17],不同组织的风险感知各不相同,习惯于选择对他们所倾心的制度秩序构成最大威胁的风险类型。就当下中国而言,一方面是城乡二元分割和地区发展不平衡背景下社会结构分化和重组的剧烈变动、贫富分化的加剧,这些因素既是社会风险的一部分,又使得处于不同地区、阶层的人们的风险感知出现差异;另一方面是中国正处在千年未有的变局之中,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段在同一个时空下汇聚和叠加,影响民众心性的因素不断增加且相互激荡,民众的社会心理出现高度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局面,人们对风险的感知和情绪也是复杂的、多样的和变动的。在这个情境下,要认识中国风险社会的构成和运行逻辑,需要通过扎实的经验研究来洞察民众的风险感知和风险意识,而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模式或一个标准来言说中国民众的社会心理与风险选择和认知取向。
与风险感知相关的还有风险交往等因素,而在风险交往中扮演角色的是媒体,媒体对民众的风险感知影响深远。因此,要认识风险的社会建构逻辑,必须研究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在风险交往和风险感知建构中的作用和运行机制。在西方,媒体的风险放大效应已经被研究得比较透彻,学者们普遍认为,生活中与危害事件、物质和科技相关的危险感知,更多的取决于所接触的媒体信息而非日常现实[18];媒体的风险建构具有政治重要性,并能够影响科技市场的发展[19]。在中国,人们在阅读媒体所报道的各种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社会危机时会忍不住提出一个疑问:我们社会的风险真的有这么严重吗?!关于媒体对于民众的风险感知、选择和交往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少之又少,无疑妨碍了对中国风险社会的基本状况、构成和运行逻辑的整体性想象。
风险治理是风险社会研究的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涉及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治理技术,更指涉政府在风险社会中的制度建设、价值观确立等根本性问题。西方的风险研究中成果最多的领域是风险管理和治理,而这个主题在国内风险研究中恰恰是最为薄弱的领域。前文指出的地震、高铁事故所衍生的各种后续性风险,应该说是政府和社会风险治理能力滞后的结果。研究风险治理,需要同整个国家的政府执政能力提升、公民社会建设等宏大的因素联系起来,首先在价值取向上探讨风险治理的发展方向,其次在制度上寻求公民参与风险治理、政府与社会力量在风险治理中协调合作的路径,最后需要构建具体而微的风险治理技术。
本文关于风险社会与中国之间关系的讨论,从方法论角度看是理论如何本土化和中国化这样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今天,本土化和中国化在一定程度已经被意识形态化,成为所有人都可以用以拒绝各种外来理论和概念的武器。在笔者看来,要求本土化和中国化本身无错,但如果仅仅停留在意识形态或者抽象的层面来使用这两个概念,不仅无助于甚至有害于理论的经验化和本土化进程,而且会妨碍人们的思维。因为如果没有西方的理论和概念,我们不仅会丧失参照对象,甚至连思维也难以想象。
要促进外来理论和概念真正地迈向本土化,需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区分这些理论和概念的抽象程度,对于纯粹形式的概念,如本文所使用的“风险感知”、“风险意识”、“媒体”等,完全可以无条件地拿来使用,因为其抽象化程度使之具有了普世性。但对于那些有具体内涵的理论和概念,如本文的“风险社会”,则不能生搬硬套,否则就会犯错置具体感的谬误。因此应该在做此甄别的基础上,再对这些有具体内涵和价值指向的理论和概念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和反思,即努力还原其价值取向和出现的社会情境及原因。这样,我们才能走向第三步,即以这个理论为参照,对本土的社会境况与知识做切实的解读,开展条分缕析的对比,找寻二者之间的异同,确定其对本土研究的具体价值。最后,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本土化的概念工具,如本文所谓的“中国风险社会”。但这并不意味到了我们可以抛弃外来概念的时候了,事实上,对外来概念之生产背景及其内涵的还原性努力,始终是我们建构研究本土社会的参照系的工作的一部分。
来源:《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