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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尧:当仇和遭遇姚立法

  

  特殊时代,造就特殊人物。前段时间,仇和与姚立法同时在为媒体所热炒,作为分别来自“官”和“民”的两个典型人物,仇和和姚立法同时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反映了时下人们复杂的心态。有人信奉“治乱用重典”、为发展宁愿要专制和强权、为发展可以忽视某些个人权利;有人尊崇个人民主权利、并依法争取这一权利的实现、进而用民主权力去制约官吏的施政行为。这两种类型的人代表了当前社会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阶层,而仇和和姚立法正是这两个阶层里的两个代表。

  

  仇和现象发生在2000年前后的安徽宿迁市,在沭阳任县委书记时,他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让犯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在电视上“沉重的忏悔”;为修公路强扣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为搞小城镇建设强拆老百姓房子。升任宿迁市委书记后,他推行1/3干部离岗招商、1/3干部轮岗创业;强行推进教改医改,变卖幼儿园和医院。当政8年间,两种极端评价共存于他一身:有人说他是酷吏,有人认他如青天;有人说他大搞政绩工程,有人认为他颠覆了传统经济发展的思路;有人怒斥他“简直是胡闹”,有人鼓励他“大胆地试”。

  

  姚立法现象则发生在湖北省潜江市,他从1988年开始连续十二年,未经上级部门提名主动竞选人大代表,最终当选;当选后,他多次在人代会上抨击政府过失和地方法规的不完善;联名上百位人大代表上书国务院,否定了省委、省政府江汉立市的意图;调查发现市财政局拖欠全市教师1亿多元工资并进行公开追讨;以全市多数村委会选举的严重违法为由,提出议案罢免了市民政局长;关注董滩农民遭非法囚禁事件,进而追出董滩原村委会为非法选举产生,使该村得以成功重选等等。有人称赞他改变了潜江的政治气氛,是真正来自人民、为老百姓说话的人大代表;而有些人却认为他把人大代表这个荣誉光环看得太大,采取竞选方式不妥,当选后到处找毛病动机不纯,水平低,素质差,像地摊上的混混、无赖……

  

  这是两个不同环境中的人物,过去没有遭遇过、估计将来遭遇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我们不妨大胆的设想一下,假如仇和遭遇了姚立法,那会是怎样的一种情景?

  

  首先,姚立法注定会给仇和找麻烦。作为一个十几年在普通岗位上的小角色,现有体制下,姚立法被列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可能性很小,要实现自己的代表梦,他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直接去争取选民的支持,独立参加竞选。实事求是的说,作为一个独立竞选人,仅仅是服从当政者的号令,观当政者的马首是瞻,而无视当政者的缺点,他是不可能引起选民的注视、获得选民的广泛支持的。即使是仇和尊重他、不与他为难,姚立法的性格和他这个代表产生的途径,决定了他不会对发生在当地的一些明显违法的事情保持沉默,也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他是个“反对派”、大声说“不”的角色。同潜江相比,仇和强力治下的宿迁明显有悖法律的事情并不少,在这里,姚立法不用犯愁没事可做。他能组织联名提议否定省委、省政府的意图,也同样能采取相同的方式否定仇和搞小城镇建设和绿化的意图;他能为潜江教师追讨拖欠工资,也同样能为宿迁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追讨被强行克扣的工资;他能因选举违法提议罢免潜江市民政局长,也同样能因强行拆除老百姓房屋提议罢免沭阳的城建局长、乃至沭阳县长。

  

  而仇和对姚立法也不会“心慈手软”。时下,姚立法是个名人了,未成名之前,也只是个争议很大的小人物。仇和有留美背景,估计不会和湖北省潜江市的官员们一样,去反对老百姓竞选人大代表。然而一旦姚立法这个四处煽风点火的小人物对他的改革形成了明显的阻力,以仇和雷厉风行的施政风格、从他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看,他不会有妥协和忍让的可能。仇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是建立在下属官吏和广大群众服从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有谁不从,他必以强力使之俯首帖耳。他留过美,是从省城下来的干部,且身兼市委常委,根子硬腰杆挺,这一点不是一个普通“县官”可以比拟的。仇和能扳倒他的前任县委书记和在任的公安局长,相信一个姚立法不会让他胆怯和畏惧。他能以维持会议纪律的名义让他的副县长罚站,未必不能以维持政令畅通的名义体罚组织联名提议否定省委、省政府意图的姚立法;他能让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上电视“沉重的忏悔”,也未必不能让干扰改革开放大局的姚立法上电视亮相;能让机关干部离岗招商、离岗创业,未必不能找个理由让人大代表姚立法离开他的“代表岗位”。

  

  姚立法没有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仇和,是姚立法的幸运,更是仇和的幸运。

  

  当然,这两个人遭遇,完全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既是假设,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拉郎配和牵强附会,问题是,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传统意义上的强权和仇和式的政治强人,遭遇老百姓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当家做主的呼声是个必然。所谓此一时也彼一时也,仇和在沭阳和宿迁可以行,推而广之未必行;当时行,现在不能说肯定不行、至少是可能性已经大打折扣、并且这个可能性会越来越小。因为仇和强有力的改革,本身就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说到家,仇和的尚方宝剑是“中共江苏省委第十届五次全会决议”中的“允许和扶持宿迁市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采取更灵活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加快发展的新路子”。谁都知道,“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什么地方不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加快发展的新路子”?而偏偏“允许和扶持”宿迁市这么做?个中真谛,明眼人一看便知。一旦仇和遭遇姚立法,仇和手中可打的牌并不多;而姚立法手中拿着明确的法律条文,退可自保、进可攻击。就发展中的争议,多年来各级的态度是“不争论”。不可否认,“不争论”的论断对于摆脱发展中无谓的纠缠和扯皮、鼓励实践和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个“不争论”是倡导在各级管理阶层不争论,当一些仇和式的、缺乏强有力法律基础的改革措施触动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时,你能让老百姓也“不争论”?你能堵上姚立法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嘴?

  

  不可否认仇和加速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也不能否认仇和一手抓起的政绩,然而,尽管仇和是以一个改革者的形象出现,他是在破阻力、扫积弊、走“压缩饼干式”的发展之路,但只要人们仔细观察,就不难在他身上发现计划经济时期以行政命令为基本手段的“人治”的影子;不能无视姚立法式的人物对发展效率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并不能说姚立法必然站在改革的对立面上,确切的说,他是个施政的监督和制约者,他站在群众的基本利益一边,依法监督和制约施政、包括施政者的改革。在这个问题上,用谁对谁错去对他们进行明确界定都会有争议、都会失之于武断,但有个客观现实人们都应该能够看到:仇和作为一个地域的“一把手”,象个肩负着使命、满怀着道义的孤独的侠客,他疾恶如仇,要为民做主、为民请命;而姚立法则作为一个普通人,却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且在国家行政中看到个人法定权利的实现。仇和式政治强人一时一地的成功是建立在下属和老百姓伏首听命的基础之上的,而现在独立思考、不唯上、不畏权、懂得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敢于监督行政的姚立法似的普通老百姓,正越来越多。仇和的孤独意味着一个旧的体制的没落;而此时,姚立法式个人权利和民主政治意识觉醒的洪流正在破冰。

  

  在此消彼长中,中国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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