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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发言与治国

  

历代的统治者(掌权者治国者、政客或政治家)是打心里瞧不起文化人的。流氓出身的汉高祖曾以溺儒冠来表达对书生的轻蔑。司马迁说汉武帝对他以倡优蓄之;乾隆皇帝则直斥多嘴的纪晓岚是倡优之属。到了上世纪50年代,知识分子则是被改造和接受再教育的对象。邓拓当人民日报社老总时被伟大领袖骂为“书生”、“死人”;陈伯达则极力证明自己不是一个“秀才”,而是政治家能“治国”。

   毛泽东说的不错:中国的知识分子一向处于从属地位,是附皮之毛。在毛看来,这是他们的宿命,问题只在于他们附在哪张皮上。春秋战国时期,知识分子(士)是“良禽择木而栖”,然后“士为知己者死”。秦汉大一统之后,他们的最高理想是“为王者师”。总之,必得依附掌权者才能建功立业。这就决定了他们发言的方式,总是站在统治者(治国者)的角度立论。先秦的纵横家周游列国,欲说服掌权者,要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并极力证明自己所献的计策是于他大有好处的;到了科举时代,不仅考以四书五经为内容的八股文,考公文考书法,还要考策论,即为统治者建言献策,殿试就是以策论定高下的。

   知识分子的这种从属与依附地位,使他们的发言必须是“建设性”的,即忠实于、有利于掌权者的,而且是现实的可行的。这与世界先进文化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的共识,自然是方枘圆凿。现代知识分子的使命无非两项,曰发现真知,曰鼓吹公义。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与平衡,按照萨伊德的见解,真正的知识分子应当自觉为弱势群体代言,对社会主流持批评态度。

   不囿于知识分子,就普通公民而言,他们的表达与统治者与治国应当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就公民权利而言,这不成其为一个问题:言论自由,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样说就怎样说,只要不违法犯罪。

   倘若不是自说自话、自我发泄,而是“嘤嘤其鸣,求其友声”,意欲获得一定的共鸣、接受,有益于社会,当然要考虑言说的“成本收益率”,尽可能说得让人入耳入脑。但是,在当代,政治乃众人之事;有助于社会沟通,有益于世道人心的话语,不一定要说给掌权者听,更不一定要站在治国者的立场说话。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也许还应负道义责任,但不一定要负行政责任。要他们“负责任地”说话,不过是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因此,那种以行政长官的轻蔑口吻,动辄斥责言者“说话不负责任”,其实是傲慢与偏见。

   在我看来,发言(这里主要指时评写作)与治国是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时时处处不忘建言的现实可行性,那是幕僚、议员的行为规范。如今的幕僚不是师爷或候补师爷(门客),是党政机关的研究室人员、秘书班子以及各级“吃皇粮”的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他们的写作,不论是领导出题还是自己调研后选题,都必须小心谋算有几分政治可行性。这是他们的职分所在。普通公民发言则大可不必受此绳墨之限。

   公民议政可以海阔天空,无拘无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这里甚至不应排斥某些浪漫主义的构想。现在不是时兴讲“制度创新”吗?制度创新最需要的是想像力。极富创造的奇思妙想往往出于“胡思乱想”。一切中规中矩地按固有的思维定势去进行,怎么可能脱窠臼出创意?在墨守成规的人眼中,只要不是率由旧章,他们就会认定你的想法不现实。我们要解放思想,要让思想冲破牢笼,就断断不能将思惟的翅膀紧紧拴在治国的驴车上,此其一。

   现实的政治必须讲妥协,讲平衡,不论叫艺术还是叫权术,叫策略还是叫手段,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些道义原则。所以,古往今来,一些清高之士视政治为肮脏的勾当,政治家为俗物,乃至比之为“娼妓”;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政治理论家、政客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这在西方就是信奉马基雅维里的政治哲学,在中国就是信奉“成王败寇”的厚黑学。哈维尔所倡导的那种讲良知的政治与政治家,往往被一些人视为愚蠢和伪善,不懂治国之道。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言说者从道义原则出发的立论,因其带有理想主义的色彩,或许真不现实,但是仍然有其现实意义、价值和作用。它达了明天的现实要求,它时时在提醒掌权者“你的这一套”不过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它告诫现实政策的受益者休想将既得利益格局凝固起来。比如,“让一部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在中国当下也许是必由之路,但我们永远不应放弃平等、公正的旗帜,必须对由此导致的社会分层、两极分化保持高度的警惕。也就是说,理想化的“超前”的言论,是现实的道德参照物,是政治上的了望哨,具有激励人们“向前看”不断进取的价值。此其二。

   第三,从实际的政治运作、社会互动层面讲,立论者的“高蹈”、偏激,不过是为掌权者设立的一个激活思想、激发“应对”热情的对立面。大学生有一种智力游戏叫“辩论”,分正方、反方,各从一定立场出发,互相诘难,各呈精采,相互补充,使道理越辩越明。施行既定政策的政治家好比正方,千方百计寻找其破绽而“攻击”之的评论者则是反方。谁说得更在理,“评委”——社会舆论自有公断。类似的,法庭上的控辩双方各执一端,听证会上的各抒己见,两种意见交锋,可以借来比方“现实”的治国与“不现实”的议论;最后作出裁决的“法官”是民意与民意机关(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说,论者不必先“自我审查”,只讲有“现实可行性”的话,而是畅所欲言,通过与掌权者往复辩论,自可达到一种互相折衷的动态平衡。

   或许,这样的比拟更合适:那些大牌的记者与节目主持人,向重要人物采访时,往往从不同角度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所提的问题未必就代表他们本人的观点,实际上是给受访者一个自我阐释与辩白的机会。他们与受访人共同完成一档节目,评判权在观众(听众)那里。这种状态存在的前提是,平等对话,无所顾忌;它要有政治公开性护航。如果我们将发言者与治国者视为平等的伙伴,并认定治国者负有向公众解释其政治行为依据的义务,发言者发言前还有必要站在治国者的角度自我审查吗?

   本文说来说去无非为了证明一点:言论自由,言说者的心态应当是自由的,可以是自由的,任何法律之外的束缚都是无理的、多余的。

   (原载《湘声报》200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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