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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鹏 齐苗苗:城乡结合部的“社会样态”

   依照城市化类型之差异,城乡结合部所表现出来的存在样态也有所不同:在那些业已完成城市化进程的发达国家里,因城乡界限相对模糊,基本上已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城乡结合部。但对于像中国这样长期处于城乡相对分治状态下的发展中国家,其快速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必然会出现比较复杂的社会变动。在迄今的研究中,学界多从“问题取向”入手,将城乡结合部看作是城市的灰色地带;或从城市扩张的角度将其视为是待开发的理想处所。而对于专业研究者来说,城乡结合部似乎又是一个外化于典型城市和乡村的存在。从社会构成要素的角度看,城乡结合部是一个城市和乡村结合与交错的地带,城市因素与乡村要素并存,单纯地运用任何一种单一的研究方法都很难洞悉其复杂的社会构造。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样态,城乡结合部的人口结构,空间结构,关系结构,阶层结构,组织结构都与一般意义上的城乡社会不同,具有鲜明的特色。

   与城市社区和农村村落相比,城乡结合部的居民构成非常复杂,导致其实体社会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样态,具有典型的“社群区隔”特征。这里说的“社群区隔”,主要是指本村居民和外来的非定居移民之间所存在的区隔现象,主要表现在:(1)“身体在场,关系不在场”。主要指那些外来的非定居移民虽然居住在城乡结合部,但他们在这里只是匆匆的过客,没有密切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没有进入到这里现实的社会生活,在这里他们仅仅是找到了一个简单的栖身之地。(2)“身体在场,利益不在场”。城乡结合部村集体所有的福利分配都是以原住村民为对象,而外来的非定居移民作为“外来者”,不属于村落成员,因此他们在这里没有任何利益分配权。如有的村子里面有福利,孩子参加高考,考上大学后,村里面会奖励数千元的奖金,但对于外来的非定居移民来说,无论你的孩子考到哪里,村委会都不会奖励。(3)“身体在场,参与权不在场”。近年来,随着城乡间人口流动的加剧,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基层选举资格的界定有了新的修改,将非定居性移民有条件地纳入选民登记的范围之内,明确了非定居性移民具有选举权的规定。但事实上,由于这些非定居性移民的基本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不在场,其社区的参与权也被不同程度的轻视或削弱,自己本身也缺乏参与的积极性。(4)“身体在场,保障权不在场”。现在政府的很多社会政策、社会保障的一些福祉基本上是以户籍为依据来实施的,而这些外来人口的户籍都在农村,因此,他们在这里是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与当地城乡居民的那些基本福利保障的。

   而城乡结合部本村村民的社会关系情形则完全相反。他们虽然大多在城里买了房子,已不在城乡结合部居住,但其关系形态却是:“身体不在场,关系在场”、“身体不在场,利益在场”、“身体不在场,权益在场”、“身体不在场,参与权在场”,表现出完全相反的特征。

   通过上面简单的分析,我们发现城乡结合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城乡社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样态。在这里,人的身体、关系、权利、组织归属与国家的制度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位现象。借助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解释很多城乡结合部的问题和困境,如为什么城乡结合部的生活环境恶劣,而又难于治理,其重要原因在于那里实际居住的居民已没有实体性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自然不会产生责任感和地域归属感。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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