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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江:恐怖主义献身行为的社会生物学解释

  

  近些年来国际恐怖活动日益猖獗,这些活动的极大多数都为由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所支撑的恐怖组织或者由其亲近教义的穆斯林所作为。众多恐怖分子之所以涌现出前仆后继、扑汤蹈火的激情,自愿去作古于“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自以为是行为出于“圣战”,便是足够的圣洁无比。

  其实,我们用实证主义的态度及其科学的还原方法去解剖其行为背后的动机和目的,剥开“圣洁”的画皮,就明了其肉身机理,乃有着生物学上的根源。为此,我们还得略微了解一番伊斯兰宗教文化的特色。

  穆斯林国家,尤其是阿拉伯国家通行伊斯兰法律,它包容了伊斯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其中以婚姻制度为首要内容且尤为发达和完备。在私法领域,穆斯林婚姻家庭法就是伊斯兰国家私法的核心。伊斯兰法是以《古兰经》为基础,以“沙里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伊斯兰法允许并鼓励一夫多妻制,对于能公平对待众多妻子的男子,允许其娶四妻。 《古兰经》曰:“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从中可见一斑。

  有别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对偶制”婚姻,“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该社会中男女婚配上非配对的总体格局是显然的,即,一部分的适婚男人多占有了一个以上的女配偶,而另有相当部分的适婚男人却无从寻得适婚女人作为婚姻伴侣,因为作为自然规律的男女出生比率一般维持在106:100左右。在对偶制社会里,男女大致婚姻配对平衡,男性略有多余。但在伊斯兰的一夫多妻体制下,有众多的适婚男人不得不成为独身而寡居,不仅失去了人生本该享有的欢乐,而且成为担任家族和民族传种接代使命的“多余者”。既然如此情景,则使得“多余者”的生存进化策略转而使得自己的肉身效劳于为着亲近血缘的基因库里增添进价值份量,从而作出“利他性”的贡献。

   “利他性”的问题在社会生物学里被花费大量笔墨来阐述。社会生物学学说的首要命题是:基因是自私的,因为它不自私就不可能存在。这里说的是单个的基因基因自私的目的是什么呢?就在于试图尽可能大地扩张与自身相关的基因库队伍 。为此,基因创造了生存机器(机体),并让生存机器无条件地为自己服务,使得基因能流传下去,因此基因自私的对象绝非单纯针对自身,而是覆盖于各级等级的亲缘基因,由此展开了各种各样的自私策略(即选择)。威尔逊认为:“由于同一种基因拷贝可以同时存在于许多不同的个体之内,因此使得不同的个体有了共同的利益。社会生物学认为,个体行为中的利他主义形式的原因,就是基因的这种共同利益,换言之,利他主义行为是出于基因自身利益的需要,说到底,还是基因的自私性所造成的。” 。

  所以威尔逊说“人类和昆虫都具有极端的牺牲能力,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是心灵和昆虫的“心灵”(如果有的话)功能相同;但却意味着这种行动不需要什么神圣的或超绝的力量来引导。我们有理由去找寻更为普通的生物性解释。” 尽管威尔逊承认:“利他之举的形式和强度有一大部分是文化决定的。人类的社会进化显然是比较文化性而不太是遗传性的。”但他接着说:“其中有一个要点,即行为背后的情绪在所有的人类社会中都已强烈地表现出来,只有这一点可以认定为是通过基因进化的。社会生物学的假设并没有说明各社会间的差异,但它可以解释为什么人类与别的哺乳动物不同,以及为什么(在狭义方面)他们与社会性的昆虫这么相似。” 只是社会生物学家们未作进一步探讨的是,穆斯林社会与蜂类昆虫社会的成员在“亲缘选择”的利他性上,相似性更为高些。(当然恐怖分子的作为尚有超越于“亲缘”一级的“同生群体”选择,亦即行为奉献于整个阿拉伯和穆斯林世界,但在此亦可看作是“亲缘选择”的扩张和放大)

  社会生物学中关于“亲缘选择”的学说是指,“自然选择在血缘关系网这个组织层次上的一种表现形式。亲缘选择理论的核心是:尽管基因天性是自私的,但是由于近亲体内有不少基因是共同的,所以,每个自私的基因必须同时忠于不同的个体,以保证那些拥有相同基因的动物生存。”,“如果为了拯救更多的近亲个体而牺牲一个个体,对于基因来说当然是合算的。因为它失去了一个拷贝,而保住了更多的相同拷贝。于是,操纵个体对亲属表现出不惜自我牺牲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基因,就会在基因库里传播开来。”

  典型的利他主义形式出现在蜂类社会中。由于“存在着一个为数众多的不育阶层,它们的基本功能是增加王后(一般是它们的母亲)的产卵,并抚养王后的子女(通常它们的兄弟或姐妹)。” 当然还承担着保卫蜂窝的任务。为着自己社团的守卫,工蜂所表现出的献身无所顾忌,是一种直接的利他主义行为。有经历的人知道,若稍有冒犯而激怒了蜂群,则必将遭到工蜂的群体蛰攻击,一旦蛰完了,蜂刺将自身肚肠拉出体外而自己会很快死掉。但是这种自杀失去的是比“小我”还小的“零我”(本无繁殖功能),而得到的却是比“大我”还大的“全我”(蜂群是个雌性社会,雌性成员彼此之间有3/4的基因是相同的 ),基因伦理学的真理就在于此。

  此外,韦斯特•埃伯哈德还提出了“独身假设”,以弥补昆虫社会以外的无“中性”阶层类型的解释的不足。“如果两个有亲族关系的个体繁殖值不同,各自的角色可能就已确定下来。例如,当不同发育环境使个体形成不同体质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不太强壮的个体会延缓自己的繁殖,以便有利于另一个体质更强壮的亲属繁殖。” 这种“独身”情景不能排除会呈现远为极端的利他方式——为亲族献身于与竞争对手的争斗之中。

  于是就不难理解穆斯林社会中有大量的“失婚族”会作出的利他性献身及其机理了。倘若有外族“冒犯”了他们的社团,便动辄以“圣战”回应,就如同“捅蜂窝”的效应。看吧,聚集着回教二大圣地的沙特阿拉伯,在遵从古兰经教导方面最虔诚、也最挚热,从该国输出的恐怖者也就最多最为狂热。

  用恐怖爆炸的方式来自杀,使之与竞争者以及竞争者最广泛的“亲缘关系”一起同归于尽,这在社会生物学上称为“怨恨”的行为模式。其机制是,行为个体在减少(或灭掉)了自己的适应的同时,又降低了与自身亲缘不相关的竞争者的适应性,靠提升与自身相关的亲属基因有机体的竞争地位,来补偿他们的利益,但这只是一种低劣的生存竞争策略,因未能洞晓关于人的尊严、人格的价值蕴涵。

  

  2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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