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家栋事件”作为一个法律、道德――而非学术、文化――事件经网络和纸媒“放大”,其行为本身的法律、道德属性已经遮蔽而变成了对其学术背景――儒学――的“关注”和批评,以致事件本身已不再重要。这种批评的异化值得反思。
6月30日,徐来先生在《新京报》发文《妻吾妻以及人之妻?》,将这种手法发挥到极端,并将矛头指向了儒学代表人物之一陈明。他好像抓住了什么把柄似地宣布:“可惜的是,当代的儒学大师陈明先生,在评价‘郑家栋被拘’事件时,竟然称‘这是纯粹私人事件,既与体制无关,也与学科无关’。这一评价可能存在两个向度的解读:要么,他已经完全置儒教的道德理想于不顾;要么,他以郑‘儒教研究者’而非‘儒家’的身份,试图撇清郑与儒学的关系。无论从哪点来看,陈明,这位当代著名的儒教研究者的面孔都透着几分冷漠。”
这种论调很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味道。且不说陈明、王达三以及“儒学联合论坛版务委员会”所发表的“短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对何种意恶说辞的回应,即使剥离语境,仅仅就陈明这句话来说,说的也是最基本的道理。事实上,支持陈明这种看法的不仅仅是“儒家”们、传统文化的支持者们,任何尊重逻辑和事实的人都会认同。作为正直的自由主义者的徐友渔先生就发文支持陈明的这种看法,强调“郑家栋事件”与儒学无关:“我同意陈明等学者的看法,郑家栋事件纯粹是个人事件,既与他所在的单位、团体无关,也与他从事的学科、事业无关。”(见徐友渔:《“郑家栋事件”与儒学无关》)
话已经说得非常清楚,陈明、徐友渔差的就是进行一番以短论、随笔的形式根本没必要的“学术论证”。坦白说,即使是正儿八经地进行学术探讨,这种“学术论证”也属多余:支撑批评的最基本的逻辑总是不言而喻的,它应是所有人的“共识”。但如果有人像徐来先生那样“犯规”,还是不得不对之进行提醒。
徐来先生在此犯的两个错误是:一、把私人行为混淆成公共行为。郑家栋教授无论道德品行如何,他的行为该如何在法律上和道德上进行定性,都是他个人的行为,而不是背后的一个“团体”的行为。驱动他的行为的指令不是公共意志,而是私人意志。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的个体,对他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只能是他而不是别人。由此,陈明所说的“这是纯粹的私人事件”何错之有?徐来先生这种“株连九族”的思维方式实在应该扔进历史博物馆了。
二、根据人的存在属性,不顾逻辑地牵强附会。姑且不说作为儒学研究者的郑家栋教授是否能称得上“儒家”,退一步,即使是“儒家”又如何?“儒家”仅仅是某个人的一种属性,它并不能代表这个人本身。而除了这个属性,他还有诸多属性,比如他是个男人,他是个学者,他是个中国人,等等。人的属性并不能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与之拥有相同属性的人,更不可能对之承担责任。道理本来挺简单:某个人的“坏”不能“逻辑地”推出他所拥有的某一属性的“坏”,以及拥有相同属性的人的“坏”。如果否认这一点,非要按徐来先生的逻辑来判断,因为作为儒学研究者的郑家栋教授有问题,于是儒学、儒家也有了问题,那么作为一个男人的郑家栋教授“坏”,是不是也“男人没一个好东西”?而因徐来先生也拥有“男人”这个属性,“没一个好东西”的“男人”也包括徐来先生本人?
可以说按徐来先生的逻辑演绎下去,我们会看到一大堆荒谬和令人捧腹的结论。康德曾阐述过一种道德原则如果以其逻辑演绎下去对自身构成否定,它就不能普遍化。同理,如果一种批评不尊重基本的逻辑,它就无法获得有效性的支撑。这样的批评将偏离“讲道理”的基本路径。特别是在当前各思想流派争鸣激烈的情况下,营造一个自由的言论环境和健康的批评风气相当重要。否则,如果因为一个儒学研究者、一个“左派”、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落水”就导致了对他们背后的东西的否定,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种不幸。任何一个思想流派在这种情况下都不会赢,情况就像徐友渔先生所讲的,“任何事业、任何活动都有不良分子杂入其中”,而他们在本质上与其他人,与他们“背后”的东西都没有“代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