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的民事群体赔偿,解决之道应该行政支持在后,司法在前,方为明智
三鹿“毒奶粉事件”,除了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审判,三鹿集团还正面临巨额的侵权赔偿。然而,这一事件受害人的民事维权遇到了障碍。
这种障碍很难说来自哪个单一的环节,而是综合因素下的合力障碍。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或是企业本身,都对这种大规模的民事索赔心怀忌惮。他们深知,一旦启动了法律程序,未能完全满足的诉求,往往远比诉求完全不被理睬更具冲击社会稳定的风险,因此,不能把索赔的胃口轻易吊起来。
而司法当局深知自己的非独立身份,“一切行动听指挥”使他们无法正常行使司法权。即便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索赔诉讼,由于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导致的法律适用方面不合社会期待,随后的公众舆论压力亦难承受,其后果或将造成公信力的进一步流失。
同时,地方企业与党政,以及与社会各种力量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影影绰绰的关系,这些都使得“毒奶粉事件”的受害人维权行动变得十分困难。
然而,是问题总得解决,久拖不办或者干脆不管,显然都不是好办法,甚至不但于事无补还会使矛盾进一步恶化。
纵观近年来类似事件,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过程中,依然抱着消极“摆平”而不是积极解决的态度予以处理。这次三鹿“毒奶粉事件”,地方政府对律师介入的限制与阻止,表明他们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几乎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境地。
这种转型时代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的综合症,显然不那么好治,但只要能够审时度势,也并非完全不能解决。
鉴于在中国现有制度框架下,如此重大问题的解决,完全依靠独立的司法方式解决,从来没有过,也不可能有,因此,此类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的民事群体赔偿,应以国务院主导为宜。具体做法是由国务院明确表态支持受害人通过司法维权,由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行政支持下,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司法调解。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模式,一方面根源于中央政府自身职责——转型时代集权制下的中央政府,本应兼具的重要功能便是在地方公权力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时,适时出手,解决问题,给社会以信心;同时在需要推进改革的时机与地域,给予引导性的政治、经济助力。
另一方面,也根源于本次“毒奶粉事件”,从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职责来说,行政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免检制度以及质检不力,都导致了企业滥用国家信用,中央政府由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调解,政府先出面为受害者支付一定赔偿金,稳定社会情绪。此后政府根据实际责任向当事企业追索先行垫付的赔偿金。
当然,这样的解决,本质上不是法律解决,而是政治解决,是目前中国行政权“一权独大”背景下的权宜之计,绝非长久之策。
因此,在采取这种措施的同时,必须以遵循司法程序的平等方式进行,而不能以行政的不平等方式进行,并且适时在制度层面确立规则,让司法权正常发挥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凝聚力的功能。
这无法不谈到一个宪政常识,就是司法独立的问题。
以经典的宪政理论看待,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应当是一种静态、中立的公权力。它具有被动性——没有起诉行为,就没有它行使权力的基础;它也具有法律正义的终局性——经过相应审级的审理与裁判,司法判决的结论具有最高效力,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以凌驾于它之上;它还具有保守性,由于司法权的静态性质以及中立性,它不可能成为社会改革的先锋,它的最高效力决定了这样的保守性是必须的,否则它会成为社会动荡的渊薮,它只有在同一类现象大量出现的时候,才能给出一个认可或者反对的答案。因此,它只能是社会改革的总结者,而不是倡导者。
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性,司法权的独立就变得至关重要。
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公正,没有公正也就没有社会稳定。日本的幕府时代曾经在很长的时期里,对农民的征税税率非常高(一般在4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到80%!),但农民并没有推翻它,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名(日本封建领主的统称——编者注)们的过分征敛在遭到投诉之后,幕府将军能够基本秉公处理。
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法治有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同类法律条件下,结果的性质应当相同。如果司法不是独立的,那么即使在相同立法前提下,由于外围环境的差异,司法裁判的同质性也无法保证,这样就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共同体。这种法律共同体不能形成,立法在实质上就被架空,规则在社会运行中就不能统一,裁判机制也就蜕变成为徒有司法外衣的潜规则恣意行为。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
当前中国之所以还无法被认为是一个法治社会,其基本原因就在于法治不能统一,相同法律条件无法获得同质的司法结果。其原因在于司法总是受到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力量的干扰,使得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都无法独立地正常行使司法权。这导致了规则的不确定,现有的规则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可见,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是怎么高估都不过分的,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独立决定了整个政府的持续能力;没有司法独立,一切有效积累皆无可能。
三鹿“毒奶粉事件”等群体赔偿事件,前述权宜之计,毕竟非久长之策。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型时代,仅仅鼠目寸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不肯解决最基本的司法独立问题,不肯改进实质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怠于寻求真正的久安大道,无疑是非理性且危险的。■
背景:群体性民事赔偿步履维艰
“毒奶粉事件”爆发后,据卫生部统计,受害的患儿超过5万人,其中1万多婴幼儿住院接受治疗。截至10月8日,全国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10666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8名;累计已康复出院36144名。
这一事件已经被中国官方定性为“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违法制售有害乳制品。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员被相继问责,企业负责人和不法奶农遭到刑事责任追究。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奶粉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9月22日,河南省镇平县的一位孙姓家长代理其一岁多的孩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其孩子因食用“问题奶粉”致病后带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的一系列费用。这是“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全国首例消费者向奶粉企业提起民事赔偿的讼案。据《财经》记者了解,在河南的南阳和商丘,以及广东等地也相继出现了家长起诉的案例。但截至《财经》发稿,全国范围内尚未有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毒奶粉事件”爆发后,全国有一些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律师团为患儿家庭提供法律咨询,并特别制作了《三鹿奶粉索赔指南》,建议患者家属尽可能收集一些证据,比如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奶粉的外包装盒以及主治医生开的患病诊断证明等;律师们还建议,受害人可以向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但是,律师们对诉讼的信心不足,他们更寄希望于政府来主导谈判。律师团成员李方平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在公共侵权事件中,立案难很常见,法院往往出于“稳定”等因素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赔偿诉讼。
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坦言,政治因素是立案难的原因。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吉林省高级法院就曾拒绝受理哈尔滨受害者状告吉林石化双苯厂的案件。
目前,河北、北京等地的志愿律师相继受到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建议,要求不予代理奶粉事件赔偿诉讼;9月27日,河南省司法部门的某些官员也通过面谈和电话方式,与该省部分参加了志愿律师团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进行谈话,明确要求这部分律师退出志愿律师团。
对于政府的态度,志愿律师团成员、河南律师常伯阳表示,这不会影响他们继续对奶粉事件受害者进行法律援助的工作。但他承认,没有政府的支持,律师和患者家属势单力薄,索赔工作非常困难。
志愿律师团曾经要求消费者保护协会出面来支持诉讼或者共同协商谈判,但是该机构采取了消极不合作的态度。
10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毒奶粉事件”的处置、奶业整顿和振兴等工作,但未涉及受害者民事赔偿问题。
政府的不关注以及司法对民事赔偿大门紧闭,受害者的权利目前无从得到保障。
尽管目前政府承诺免费给予治疗,但患儿家庭的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无从索赔。而根据律师团的调研,尚有不少在事件爆发前就住院、出院的患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尚无处追讨。比如,河南南阳的边先生的孩子于2008年7月25日住院,至“十一”前出院时,总计花费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把因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证券诉讼等案件称之为大规模的侵权案件。他认为,目前在中国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几乎没有,事情的解决往往依靠政府主导,或者通过行政处罚来惩罚企业,但是忽视了对受害者的救济。
四年前爆发于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案,致12名婴儿死亡、189名婴儿严重营养不良。据《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大部分家庭没有到法院起诉,有些孩子死亡的家庭仅仅得到政府1万元的补助。而即便司法解决的,也在现实中遇到困境。阜阳张姓家长因孩子吃了奶粉死亡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仅判决6万元的赔偿款。而这6万元赔偿款,在张某向法院有关人士请客、送礼后,最终只拿到了3万元。■
本刊记者 叶逗逗/文,来源: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