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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被称群体性事件高发年 处理分寸亟待把握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本刊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同时,各地提高敏感、早做准备,创新思维、完善机制,同样有可能使之成为深化改革、创造社会和谐的新契机。

  

  2009年有可能是一个群体性事件高发年,同样有可能成为深化改革、创造社会和谐的新契机

  

  黄豁:新华社重庆分社新闻部主任

  郭奔胜:新华社江苏分社总编室编委

  钟玉明:新华社广东分社副总编辑

  

  当前群体性事件是否进入高发期

  

  黄豁:毫无疑问,现在已经进入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而且2009年中国社会还可能面临更多的矛盾冲突,更加考量各级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

  当前,最敏感的问题是要努力防止金融海啸引起的经济压力转化为社会危机,重点在保经济增长、保障就业、保障民生、保持稳定。

  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正在加剧,沿海不少中小企业已经停产、倒闭,大量的农民工返乡,必然增加就业压力;同时,明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加上今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总数超过700万,而即使我国2009年经济增长能保持8%的增速,也只能提供约800万个就业岗位。同时,2008年是中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最后一年,下岗或失业人员比往年增多不可避免。一旦因就业困难,失业率高企导致个人生存危机,社会矛盾有可能尖锐化。

  因此,当前最敏感的问题是“就业”问题,主要是“农民工”和“大学生”两个群体。对农民工来讲,他们已经完全适应了城市化的生活,特别是“80后”的二代农民工,他们的期望值比其父辈高,忍耐力却比其父辈低,留在城市的愿望更加强烈。据重庆在一些劳务输出大县的调查表明,有近80%的返乡农民工表示,不愿意留在农村,即使找不到工作也愿意呆在城市。

  如果2009年大批失业农民工超过半年以上还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游荡在城市,问题就会很严重。

  大学生就业则不仅仅关系到就业,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平。因为教育就是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主渠道。对社会底层人群而言,子女有希望,他们就不会绝望。如果大批普通家庭发现对子女高昂的教育投资换来的是“毕业就失业”的结果,容易影响社会和谐。

  2009年的敏感时期,一个是春节过后,农民工大量外出找工作之后的一个月;另外一个就是7月份大学生毕业前后的时期。

  

  当前群体性事件有何新特点

  

  黄豁: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在这个大背景下来看待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

  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定性还应沿用过去“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切忌胡乱定性和“泛政治化”。对于群体性事件,党政部门既要重视,也不要谈虎色变,觉得是多么不得了的“政治事件”。如果将之作为反对政府的行为强力弹压,恰恰会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直接的结果是加剧了官民之间的对立。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点可以概括为: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等特点。

  同时,看似偶然的“火星”的背后,都有一堆必然的“干柴”,导致小事迅速升级,演变为大规模的激烈冲突。这说明在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转型时期,社会危机可能仅因为人们不满情绪的相互感染而凸显,甚至一个街头纠纷也能酿成一场波及全城的集体无理性发泄。

  近来的群体性事件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比如厦门“PX”项目风波、重庆及其他城市出租车罢运这些都是“非典型性群体性事件”。与过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动辄打砸抢烧,警民冲突激烈的状况相比,诉求者通过“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争取利益。这与社会进步有关,但同时也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宽容度和政治智慧。双方都意识到,用谈判、协商、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成本比暴力要低得多。

  

  如何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分寸

  

  黄豁:前几年,地方政府对群体性事件普遍表现出“不适应症”,判断失误、处置失当的例子比比皆是。但从近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地方政府处置水平比过去有所提高,无论是处置思路、处置方式都有一定变化,体现了一定的“学习能力”。

  比如,在信息公开和引导舆论方面,政府过去都是保持沉默,导致流言、小道消息满天飞,现在无论是“瓮安事件”,还是“云南孟连事件”,地方党委政府都较快地发布了信息,传递了自己的声音。此外,像对“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处置,为信息时代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民生问题和突发事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虽然有一定进步,一些地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失败教训还是很多。最突出的教训就是地方政府部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博弈中严守“政府中立”原则,反而把自己和强势利益集团捆绑在一起,“执政为民”的宗旨被异化为“为老板服务”和“为资本服务”,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辄用高压手段对付老百姓。“云南孟连事件”就是典型。

  还有一个教训就是一定要让干部敢于讲真话,敢于面对矛盾,这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干部考评机制。

  中央坦承现在是“矛盾凸显期”,但具体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又苛求基层“不能出事”,不发生群体事件,无大规模上访,无人进京上访就叫“稳定”,评价干部能力和政绩也以此为重要指标。所以,基层谁都不敢主动向上暴露问题、讲真话,拼命把负面消息压住,采取各种办法把上访的人拦住,事情闹大了才向上级报告。“稳定”如果变成了一种“社会控制”,在实际操作中就成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这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钟玉明:地方政府要特别注意避免采取“饮鸩止渴处置法”:只要能快速平息,要钱给钱,要人放人;法律条文、法律程序,一概抛到九霄云外。这样的结果,使平息群体性事件成了“反法制建设”活教材。

  当前,对于处置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方有一个默认的“成功标准”:快速让群众散去。至于手段是否合法,对今后社会管理造成什么影响,甚少探究。

  为了快速“止渴”,一些地方处置群体事件不遵循法律程序,以提高时效。在这样的诱导下,群众越发“讲理”不“讲法”——只要我利益受损了,我“有理”了,怎样闹都行,政府都要立即满足。

  政府满足群众诉求的速度越来越快,公众心理反而越来越急躁,抱定一种“立等可取”的心态。人们担心,一旦聚集人群散去,一旦媒体关注点转移,政府就会撒手不管。乃至像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打击黑车等涉及巨大人力物力投入的改革,也要求立即见效。一些医疗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解决有其客观制约,有时候一个检验就需要半个月时间,但媒体往往会以“事件已经过去四天,案件依然没有进展”来表示不满。

  为了快速“止渴”,“阔政府”花钱买平安,给“穷政府”和企业提出难题,给其他地方制造了难题。比如东莞樟木头镇合俊玩具厂倒闭,老板逃匿。当地政府立即承诺垫付工人全部工资。工人满意之余,立即又要求远大于欠薪的种种补偿。樟木头痛快出钱,媒体大肆报道。此前,合俊玩具厂在广东山区设立了分厂,此时一同倒闭,东莞“榜样”摆在工人眼前,山区政府却不如东莞这样财雄势大,愁坏了。

  为了快速“止渴”,对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暴力、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有的地方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国务院《信访条例》失灵。“推选五个代表人”的条款被漠视。一些地方公安部门拘押部分使用暴力的当事人,而群众立即把“放人”追加为“诉求”,坚持“不放人绝不走”。于是,一些地方公安部门为了避免“不好下台”,连现场抓捕暴力分子都缩手缩脚。像有关征地纠纷,有些人阻挠施工、打砸设备、攻击政府工作人员或施工人员,都很少听说受到法律制裁。

  

  如何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黄豁:明确定位政府角色,是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条件。权力必须退出市场,防止与民争利,调整政府与企业、公众的利益关系,形成基本和谐的“官民关系”。

  回应群众的利益诉求的前提是必须要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群众诉求实际就是“民意”。民意是执政党最可宝贵的政治资源,对民意的尊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当前应建立健全尊重民意的体制与制度,不断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推动民主。但是,利用民意来指导决策现在还没有成为干部的自觉行为,不少领导干部还是习惯于“为民做主”而不是“让民做主”。要让官员更为主动地回应群众利益诉求,就必须要解决官员“对上不对下负责”的问题。

  郭奔胜:发展黄金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换句话说,就是“社会燃点”比较高的阶段。这个阶段,一些干部患有“燃点”麻木症,对群众情绪不在意,还经常刺激群众情绪。

  比如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不久前说“地产商谁恶意降价就罚谁”,在会上抽名贵香烟,引发社会热议。

  周久耕没意识到,他的言行击中了两个社会敏感点:一是社会大众对高房价普遍有不满情绪,中央这轮房市调整目的之一是要挤掉价格水分,还利于民。而周的言论显然与群众愿望背道而驰;二是社会对干部高消费不满。坐豪车,戴名表,抽贵烟,一旦公众把这些符号与一些官员的形象挂上了钩,必然会激起新一轮不满。

  这在浙江温州、江西新余等两起干部公款出国旅游事件中也得到同样体现。

  

  如何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

  

  黄豁:从我采访过的不少群体性事件来看,不少都是因为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考虑不周或者估计不足而发生的,其中不乏因决策、政策失误而激起民怨。四川省在2004年发生“汉源事件”后,就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因实施产生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都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凡是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坚决不施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影响稳定的隐患。从运行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效果。

  郭奔胜:当前,各级干部四种“矛盾心态”值得深思:一是“拖”,一些矛盾是上任留下来的,到了自己这一任也不想去碰它,反正自己是有任期的,拖过几年,自己一走了之,一些长达十几年都没有解决的矛盾往往属于“拖下来”这一类。

  二是“躲”,一位苏北一个“上访大县”的前县委书记说,他刚到这个县任职时遇到200多人的集访,堵住了县委大门,一些干部就让他从后门溜走,他没有这么做,而是去和群众对话,结果3天内就解决了群众反映的问题。这位书记坦言,在基层,群众从前门来,主要领导从后门溜的现象的确存在,躲矛盾、躲群众、躲难听话,这种心态在干部之间相互“感染”着。

  三是“捂”,一些涉法涉诉的矛盾,本来只要情况属实,基层司法机关就应该启动纠错机制予以纠正,但一些部门为了怕考核丢分,就硬顶着矛盾不办,导致一些群众频繁上访,甚至产生了一些过激行为。当下要防止“捂矛盾为了考核好看,捂矛盾为了升迁顺利,捂矛盾为了评奖评优”现象,成为对待矛盾的惯例。

  四是“推”,一些群众反映,他们最怕是涉及多个部门的诉求,通常情况是,哪个部门都沾边,哪个部门都不愿意去牵头解决,导致问题在几个部门之间推来推去,就是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一些问题一推就是几年,情况变得复杂化。

  上述心态不只是个案,在一些部门或一些干部身上表现较为普遍,目前一些地方推出的“首访”负责制,或许对消除这些“矛盾心态”有所帮助。

  

  如何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

  

  黄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将“有组织、有预谋”视为群体事件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有组织的维权相对容易控制,事件组织者必须为局面失控造成的后果负责,他们会竭力控制事态恶化,而且愿意充当与政府对话的代表。相反,那种完全无组织、突发性的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反而破坏力更强。因此,要建立畅通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就要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社会组织的作用,促使其健康发育,发挥其自律作用,使其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有序化、组织化。比如出租车罢运,如果有出租车行业作为劳方代表,与资方进行谈判维权,就不至于一上来就是罢运这种最坏的形式。

  郭奔胜:在社会利益格局激荡变化中,维权成为社会各群体的共同话语。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初期原因往往就是为了维护权益,而维权成本高又成为一些群众心生怨气的诱因。

  当前,涉及拆迁、征地、分配、企业裁员等领域内的信访案件居高不下,一个突出的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常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公正的裁决机制,结果是事了案不了,一些矛盾错综交织,没完没了。因此,给“社会燃点”降温,需要有新思维。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在拆迁、企业改制等领域,价格评估是最重要的环节,而目前一些地方虽然实行了第三方价格评估,但其背后始终有政府的影子,因此其评估的结果往往不被拆迁户和改制企业员工接受,埋下了滋生矛盾的隐患。当务之急是培育真正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其独立性、权威性服务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事项。

  构建富有弹性的维权机制。当前各种矛盾千差万别,把所有的矛盾都纳入旧体制解决难以实现。应该在开放性的社会条件下,建设以体制内力量为主导,兼顾多元主体的维权新机制。比如外来工权益维护,工会等体制内的组织要承担主要职责,但仅凭工会力量还不够,可把“打工者服务部”、“志愿者服务部”、“律师服务部”等民间力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到体制内,实现“为我服务”的目的。比如,沿海发达地区的外来工工伤事故很多,工伤群体的救治、生活保障以及精神安抚,可在工会等部门的组织主导下,交给民间力量去做,保障这个群体的权益维护实现最大化。

  社会心理疏导从基层抓起。社会心理对立、不安,蕴藏着社会管理风险。针对社会转型期的心理特征,党的基层组织、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都要把心理疏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大调解、大接访,从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一个情绪释放的通道,让有话说的人、有气的人、有委屈的人,有地方、有机会去表达。矛盾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解决成本最小,这就要求基层干部用真心对待群众,用真情抚慰情绪,用真诚面对矛盾,不推诿,不扯皮,不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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