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以后,世界上一下子多出许多民主国家来。于是有策士志得意满地宣布:历史已经终结。
然而,世界历史毕竟又滚滚向前翻过了将近20年。今天再回头来看,如果抱持客观冷静的理性态度,而非某种意识形态的偏执和狂热,我们不得不承认,世界地图上新增加的“民主国家”中,大多数都是些“失败国家”。除了凤毛麟角的少数幸运者——主要集中在地理位置、文化传统与西方都很接近的中、东欧地区,比较典型的如捷克、匈牙利等,所谓新兴民主国家(地区),不是出现政治上向威权体制回潮的趋势,就是陷入可能比这更糟糕的严重的社会撕裂与动荡当中。新近发生在比什凯克和曼谷街头的骚乱与流血冲突,不过是又为这个使人沮丧的“规律”增添了两条新注脚而已。
究竟是那里出了错?我在这里不想逐一把脉和诊断吉尔吉斯斯坦和泰国的不同的具体病症,而试图从“新兴民主国家”的失败中总结出一些共性来。我以为,这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民主政治的认识。
关于这个问题,我听到最多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第一种观点雄赳赳、气昂昂地宣称:这是社会转型和民主进步康庄大道上必须经历的“阵痛”,或者说必须要交的“学费”。只要闯过了这道“历史三峡”,幸福的彼岸迟早会到来。在这类“历史进步论”者眼里,为了无限美好的明天,今天送掉几百、几千条人命是丝毫不足惜的。我的个人性格气质决定了自己对这类人素来怀有警惕之心,因为我从他们的论调里明显嗅出了一丝他们表面上誓死反对的极权主义逻辑的气味。第二种观点令人满腹狐疑地宣称:这种状况说明,西方式的民主政治与这些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条件是不相容的,这些地方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推行民主政治,它们最需要的是寻找到适应自身国情的“发展”之路。当然,像我这样一个喜欢刨根问底的人,是不太可能被这类论调说服的,更何况我前面已经说过,在许多人看来,发表这类观点的动机本身就颇值得怀疑。
我们不必多非脑筋就应该很明白,上述两种论调都是错误的。如果全部的人类历史终将胜利终结于自由民主体制,那为什么在这条单一的普世道路上,有些国家“进步”得如此迅速和顺利,而另一些国家——其中不乏先天条件非常优越的国家,如二战前南美洲的阿根廷——却如此步履维艰,甚至经常进一步退两步?而如果民主制度只适合于西方的社会土壤,那么又怎么解释西方自己过去500年来的巨变?因为西欧国家本身也是从中世纪神权政治和封建贵族统治之下转型为现代民主国家的。
就这个意义上说,要有说服力地解释吉尔吉斯斯坦、泰国、乃至其他更多所谓“新兴民主国家”的失败根源,首先就要将它们与西方国家走过的不同的民主化路径作一个比较。本文不可能就此问题详尽展开,但如做一个高度概括的话,我想要指出,最大的区别久在于:成熟的西方现代化国家都是法治优先于民主,或者说,这些国家独立透明的法治体系的建设一直是领先于政治民主化步伐的。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化国家,英国的例子最具典型意义——早在13世纪《大宪章》签署之时起,这个国家就奠定了深厚的法治基础,然而英国全民享有投票权,却是20世纪以后才实现的!反观当下这些失败的“新兴民主国家”,往往都是在缺乏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的前提下,率先完成了以一人一票为标志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我们甚至可以下结论说,世界上凡拥有良好的法治但民主不充分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总能秩序井然、稳定发展,尽管它们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但这已超出了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法治不健全但民主却很充分的国家和地区,则几乎无一不陷入无望的混乱之中的。因此,不是民主,而是法治,才是现代政治的基石所在。前面所列举的新加坡与香港的政治现状是有其偶然性的,它无疑与两地统治精英大多有良好的英国教育背景密切相关。英国是现代法治的发源地,契约与法治精神充溢整个社会传统,这些精英们在英国大学里学的又多是法律专业。当然话说回来,公正的法治体系本身之形成、维护及良好运转,又端赖民主的政治机制。
简单地说,所谓法治,就是对契约的无条件遵守,亦即社会的共同规则高于任何个人、团体和权力,并且不会因为对象的不同而改变。换句话说,只要是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就算你是国家总统也不能做,就算全国所有人都赞同也不能做。所谓民主,就是政府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公共事务由多数人的意见说了算。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的原则与民主的原则之间是存在一个有可能相互冲突的模糊地带的。
问题就出现在“多数人说了算”这点上。实际上,即便在良好的法治约束之下,何谓公共事务?也就是说在哪些事务上应当由多数人说了算这个问题,都是很难清晰界定的,何况法治状况本身就很糟糕的新兴民主国家?
只要是在民主国家,政党和政治家的权力来源就只有一个,那就是选票。那么,最容易赢得选票的资源又在哪里呢?从这个问题出发,我们就看到了西方成熟民主国家与新兴民主国家政治运作中的巨大分野。
长远来看,一个政党和一位政治家想要获得民众的真心拥护,除了其所奉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道德感召力、个人魅力和行政能力等以外,最重要的毫无疑问是政绩,也就是它和他(她)的确为国家民族的进步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贡献。然而,这些都需要长期的艰苦努力,并非4、5年短暂任期内就能显著见效,而且往往也不是主观上完全能够掌控的,因为即便政府实行的政策是正确的,最终的效果也经常会因受到许多外在的和偶然的因素所影响而打折扣。况且,在野政党和选举人仅凭嘴上描述的一套,如何能让选民相信其未来的政绩?于是,政客的捷径便是挑选民情感深处最敏感的那根弦投其所好。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人性中的贪婪和暴力等非理性的成分,制造“社会不公正”的替罪羊,煽动社会对立,然后向数量上占多数的选民允诺以铁碗重塑社会公正,便是政治野心家们最驾轻就熟的廉价解决方案。
我从自己的长期观察得到的结论是,按照操弄民意的难易及有效性程度排序,政客最喜欢也最擅长于施展才华的战场,首先是宗教冲突,其次是种族对立,这就是为什么新兴民主国家——如当今的伊拉克——普遍存在宗教和族裔上尖锐矛盾的根源。因为一般来说,像日本或北欧这样高度同质化的社会世界上并不多,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不同的宗教、民族和种群混居的状况。众所周知的是,宗教和民族激情是人世间最深厚悠长的情感。而在那些世俗化程度比较高、族群问题又不突出的国家,冲突和对立的资源依然随处就能发掘:对外,可以煽动民众对有过历史旧账的邻国的敌意;对内,通过将大多数民众对贪污腐败、贫富差距的不满引导向对少数所谓“特权阶层”的仇恨,从而捞取大把现成的选票,简直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事情。这样,所谓“民主”就轻而易举地滑向了民粹。
类似的打选举战的资源在西方国家同样比比皆是,但是,由于这些老牌的成熟民主国家普遍拥有健全的法治,加上经受过长期民主实践熏陶的选民本身的政治成熟度,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居心叵测的政客肆意发挥的舞台。远见卓著的美国国父们早在200多年前就已经在《合众国宪法》上写明了许多“不准”,包括像“国会不得在任何情况下通过确立国教的法律”等等。在这样的法治社会里,政客想要煽动民粹,挑战这些经受过数百年洗礼的旨在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信条,是要冒巨大风险的。但新兴民主国家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这些国家民众身上长期被压抑的政治权利意识的高涨与现实政治行为能力的幼稚之间的惊人反差集中地表现在,他们不能明智地区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他们无一例外地继承了不久前刚结束的专制独裁时期以政治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强大精神传统。这使得他们很容易稍经鼓动就轻信,多数人的主张总是对的,都是理应付诸实施的,而全然不顾一个法治社会应当给予少数公民之权利——包括宗教信仰、私有财产、自由言论——的坚实保障。
然而,政治野心家们经过精心算计和辛苦表演得来的政治权力,最终必定都是要兑现为他们的一己私利的。当然,其中必定还包括偿还帮助他们打赢选战的利益集团先前投资的政治高利贷。在这里,我们再度遇到了老问题——新兴民主国家法治的不独立和不健全对他们赢得选举之后的“提款”行为是很难起到什么制约作用的。为什么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原因皆在于此,而并不是那里的政治家道德水平特别差。于是,我们紧接着就一定会看到,选举时高举着反贪腐大旗、信誓旦旦地要为选民讨回社会公正的政客们,一旦坐上了“总统”、“首相”、“总理”的宝座,常常不出两年,就被曝光其贪腐程度比之其推翻的前任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当反对派借此大做文章的时候,他们祭出的防弹法宝又总不外乎是“精英权势集团”施加的“政治迫害”之类……
再接下来我们还将看到,自觉受骗上当的大多数选民通常不会平心静气地思索这一切的根源所在,而是总是旧仇未消,又添新恨,既有的贫富差距并未弥合,又增添了新旧对立。当整个社会的情绪激荡碰撞到新的火候之时,早已伺伏在一旁多时的下一个野心家登台亮相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民主,并不是推翻一个(一小撮)可恶的独裁者,给每个人发一张选票,就会自动达成的。民主不是一件礼物,也不是一件战利品,而是一种能力。虽然这种能力注定只可能在民主实践本身中学习和提高,但深入思考其他国家失败的民主实践,仍将非常有助于我们自己未来的艰辛跋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