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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人大代表职业素养的几点谏言

  

  人大代表职业素养欠佳和参政议政水平偏低一直是制约人大整体功能正常发挥的一大“瓶颈”。毋庸置疑,优化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对于改善人大的形象和提升人大的权威具有积极意义。如何提升和优化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方面的职业素养,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大代表是听民声、察民情、吐民意和参政议政的“政治人”,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使者”。然而,由于人大代表的产生长期偏重于其先进性和代表性,而忽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应有的专业性,以致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一直难如人意,被戏称为“表决机器”,直至今天我国各级人大尤其是地方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依然令人堪忧。

  

  人大代表的素质水平其实从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收到的议案就可略见一斑。某些明显存在法理悖论的立法议案,被提议案的人大代表自视为得意之作,在法律界却被传为笑谈。近年来“两会”期间经媒体披露的代表议案可谓“怪案”迭出,令法律界业内人士大跌眼镜。例如,2001年3月,百余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刑法增设所谓“非财物贿赂罪”、“精神欺骗罪”、“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等,这些有炒作和作秀之嫌的议案从法理的角度讲实属荒诞无稽。更有甚者,少数立法议案纯属“拿来”之作,少数人大代表在提立法议案时根本就没有做认真的专题调研,而是对某些专家学者的立法建议性文章采取“拿来主义”,稍作加工就置换为自己领衔提出的立法议案。笔者曾从新闻媒体偶然发现自己撰写发表的一篇有关呼吁新闻立法的文章,“有幸”被某些全国人大代表“拿来”作为立法议案,该议案的主要内容几乎完全出自笔者的文章。我为发生这种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不道德和不光彩的行径感到遗憾,同时更为少数人大代表不尽如人意的糟糕的素质感到忧虑。

  

  依我之见,当前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和改善人大代表的职业素质。

  

  其一,优化和改善人大代表的现有结构,适当增加律师、记者这几类职业角色的代表比例。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典型的法律职业角色,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明显优势,尤其是律师群体潜在的立法智识资源丰富。遗憾的是,在全国人大的千余名代表中,来自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可谓屈指可数。实践证明,适当扩大律师在人大代表队伍中的比例,有利于提升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尤其是优化人大的立法议案质量、提高人大的立法审议水平和法律监督水平。近年来律师参与立法活动渐趋活跃,据媒体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曾委托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部地方性法规,开创了律师事务所参与地方立法之先河。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是法律性非常强的专门工作,律师往往可以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可行性较强的法律意见,适当扩大人大代表队伍中的律师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人大代表队伍结构上的缺憾。在条件成熟之后,也可考虑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单独增设律师代表团。可以预言,随着律师参政议政积极性的逐渐高涨,律师职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在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将大有用武之地。

  

  有道义感的新闻记者堪称民众的“喉舌”和民意的“代言人”。 新闻记者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力军,具有社会交际面广、了解社情民意和敢于仗义执言等优势。新闻记者职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往往在沟通人大与选民、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可以将媒体的“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监督的升级。啄木鸟似的新闻记者往往对广大选民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一府两院”存在的问题具有一种职业敏感性,因而对社情民意更为了解。适当扩大新闻记者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有助于激活人大监督的活力,增加人大监督的社会辐射力和实效。

  

  作为“法律人”的律师和作为“新闻人”的记者其实具有某些职业个性:客观、中立,专业化程度高,角色的民间性较强,贴近民众,了解社情民意,且具有敢于仗义执言的职业个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和记者这两种角色的职业特质和职业个性与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要求颇为吻合。

  

  其二,完善现行选举制度,引进竞选制度,通过竞选激活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意识,优化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从根本上淡化人大代表选举中长期存在的“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色彩,改变人大选举中的“一潭死水”似的“僵棋”局面,使人大代表的选举成为一盘“活棋”。毋庸置疑,人大代表应当是社会的精英,竞选制度的引入有利于从社会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合格称职的人大代表。“问渠哪有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竞选堪称激活人大代表选举的“源头活水”。

  

  现行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原则上也不能参加选举。由此可见,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于注重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原则,其实人大代表这一重要角色绝对不是任何“三教九流”的选民都能胜任的,人大代表应当具有比一般选民更高的氏族素质,《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资格要求,有关法律唯独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资历要求过低,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对被选举权加以适当的条件限制尤其是要求一定的受教育程度既未违反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同时也是完全必要的,可以通过提高人大代表的资质要求在无形中提升人大代表这一职业角色的优越感。

  

  其三,重视人大代表的可持续性的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职业化程度,使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得到可持续性保证。人大的立法及监督工作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专门工作,由于大多数人大代表自身的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相距甚远,因而对人大代表定期进行培训教育有利于人大代表尽快进入参政议政的职业角色,真正胜任人大代表立法及监督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启动对政府公务员的高层次教育培养计划(亦即简称MPA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培养计划),相比之下对人大代表的高层次教育培养显然过于滞后。建议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相应的人大代表培训中心外,还可考虑充分利用高校丰富的师资力量,与有关高校合作建立若干高水平的人大代表培训基地。依我之见,提升人大代表的受教育待遇比提高人大代表的生活待遇更有现实意义。

  

  其四,对人大代表应当优先聘为人民陪审员,让人大代表通过多参加庭审,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知,进而提高参政议政时的法律专业素养。依我之见,人大代表其实是人民陪审员的最佳人选,让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实为“双赢”之举。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人大亟待树立自身的法理型权威。优化和提升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和参政议政水平,无疑是改善人大形象,凸显人大法理型权威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司法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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