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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对公民,我们缺少“不公开”的意识

  

  日前,武汉市文明办通过媒体曝光了首批40名“不文明人士”,并且以后每周都要通过随机抽取,曝光一批乱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人。3月31日,武汉市文明办通过地方媒体再次曝光“乱闯红灯”等不文明现象。

  这个措施引起了很多争议,有评论者指出,现有的《政府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法律条文规定中,都没有允许执法部门在媒体公布被处罚者名单及其个人信息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包括武汉市在内的许多曝光可以说是于法无据,是公权在“闯红灯”。

  这是从法律上来说的,当然是最硬的道理。但在社会生活中,除了成文的法律规定,还有不成文的文明规则在起作用,那就是“道德习俗”。在现代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习俗中,有一个叫“不公开”(confidentiality)的原则,那就是,有些关于个人的信息,应该只限于相关的人员知道,不应该外传,以免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必要伤害。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不必要”而不是“不合法”伤害。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切都只是讲合法不合法,那一定是冷冰冰的以威吓来维持秩序的社会。道德习俗则不同,它是一种更具同情心,能够推己及人,注重理解而不是惩罚的社会秩序。它要求人们避免彼此伤害,不是因为这么做“会有严重后果”(也就是“法律后果”),而是因为这么做不好、不正派,会伤害到别人。试想,你有急事,闯了红灯,因此受到了处罚,自己也知道错了,你愿意报纸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随机抽取”,把你的名字“公之于世”吗?如果你自己不愿意,那么推己及人,别人也不会愿意。

  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在你自己身上,你会说,该罚的我已经罚了,我也知道错了,你把我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资料公之于世,羞辱我,这超过了处罚的正当范围。你还会说,让我的名字这样上报纸,无非是要让我出丑,收到对他人以一儆百的效果,这样做对我来说不公正,因为法治的处罚不包括拿一个人当作警戒他人的手段。总而言之,你觉得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你有这样的感受,所有的别人也都一样。

  中国的传统道德习俗并不缺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教诲(是否实行当然是另外一回事),却似乎缺少“不公开”的意识。相比之下,美国社会就相当注重“不公开”的问题。美国有许多关于“不公开”的习俗规范,都是为了避免有意无意地使别人难堪或造成伤害,如相互之间不问工资收入,图书馆不泄漏读者借书信息,医生不泄漏病人的个人资料,学校要求教授对某学生特别辅导的信上一定会加盖“不公开”的印章,连通知教授是否得到休息年批准的信也是一样。美国学校不会公开学生考试的名次,也绝对不会公开任何学生受到惩处的信息。

  在一些国家,一个人因犯错而受到惩处,除非当事者是公共人物,有关信息不对公众公开,因为这样的信息一来与公众无关,二来可能对当事人的名誉、事业、前途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后果。但也有例外,惟一公开的个人犯罪记录是性侵犯,这是因为性侵犯者可能对周围的人群有侵犯的危险,公开信息的理由是保护公众,不是以一儆百,更不是让当事人出丑。

  许多年以前,生活在中国的人,每人都有一个“成分”,父母是干什么的,甚至连父母的父母是干什么的,都成为人人知道的公开信息。这使得那些“成分不好”的人抬不起头来,饱受心理折磨和羞辱。当时没有“不公开”这一说,越是能让人出丑,让人没面子的事,越要公开,所以有了各种各样的批斗、游街、大字报揭发、公开声明脱离坏家庭关系。

  这些公开羞辱的方式,并没有把一个社会教育得更高尚、更道德。它的效果恰恰相反,由于千千万万的人随时都在被羞辱,在丢脸,以至丢脸成了稀松平常的事。人和别的动物不一样,人是要脸的动物,一个社会越正派,就越会尽量避免对人的羞辱和伤害,也越会尽量保护每个人的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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