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案由:
请求:
理由:
此 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存在违法行为的,例如通过欺诈的方式办理的,人民法院是有权撤销离婚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协议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只有民政局才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民政局予以撤销,民政局不撤销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行政诉讼活动中也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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