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美、英等以武力为结束萨达姆政权的最后手段,因为萨达姆对内独裁,对外侵略,支持恐怖行为,滥杀无辜,焚烧油井,破坏环境。对于这样的政权不以武力为最后手段,是无法结束其暴政的。
支持一种战争行为,对于我这样的学人来说,是一个痛苦的选择,为此,我自认为有必要做一番思想上的清理,并将理由阐释如下:
合法性的标准是多元的
在第一个层面上,使用武力是否合法,即怎样看待暴力问题。
武力,或强制力,即暴力。由于人类饱受暴力的残害,于是自古就有反暴力的主张。二战之后,又有战争不应是解决国际及一些地区性的和民族间的争端的方法,各种争端应以政治的方法解决的主张。
但有时,我们会在面对是否使用暴力问题上的截然相反的选择间,觉得不同的选择均可肯定。这时,我们会发现在这两种选择之后,还有着更高的准则:一类人是否选择暴力均可接受,而另一类人的暴力是绝不能容忍的。
武王伐纣,武王显然是主张以暴易暴的,伯夷、叔齐出来反对,不主张以暴易暴。武王为圣,伯夷、叔齐为贤。我以为都值得肯定。
英国的光荣革命是无暴力的革命,在我看,是应肯定的。美国的独立战争,取暴力的方式,我也予以肯定。甘地和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主张和运动,我更予以赞同。
在第二个层面上,如果认可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暴力,那么,问题是谁,在什么情况下,按照什么规则,做出使用暴力的选择方为合法。
一个人、一些人、一个国家,面对非法侵害时,能不能使用暴力呢?如果能使用,合法的限度是什么呢?以自卫为限,还是以制服对方为限,还是以有限报复为限,还是只要是由自卫而起的还击,就可以无约束、无限度地报复对方?
人们认可由一些权威性的机构,如警察机关、法院、国际组织做出的强制性的决定,而这些决定的实施是以暴力(强制力)为最后手段的。一般人们会要求这种决定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出,这也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这种决定的做出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是,有没有比具体的程序规定更高的原则呢?
人类社会需要秩序,因为相对而言它对利益、主张不同的人都有好处。要有秩序,就必须建立权威,有法院和国际法院,司法基本上是以非暴力的方式(或是说以把暴力的使用限制在最低限度的条件下)解决纷争的。有了法治,即可大致使人类避免在暴政之下或不得不铤而走险予以反抗,或不得不忍受残害之间进行选择。
我认为,法治的秩序和法治的权威是人类文明在已知的制度化结构中最好的选择。但这不仅因其有基本非暴力的解决纷争的方法和程序合法要求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在于它有以认可和保护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为第一要义的价值取向;一种被名之为“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司法不因具体的规定而牺牲个别正义。由此,我们应知道正义的原则所体现的对人的终极关怀。而一旦司法裁决不能实现这种价值取向,或者是司法裁决不能做出,而一个人、一些人,——在国际社会中,就是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些国家——又因失去了耐性,或竟至是对司法失去了信心,而要“自行执法”时,现实就将迫使我们不得不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于此时孰为第一之间做出判断,——尽管选择在这时是痛苦的。
我认为,我们尊重司法权威,看重法律程序,最终是因为支撑这二者的是正义原则,由此,我们固然非常希望一切都在既有的秩序和规则之内进行,但当最终合于正义的行动不得不出现时,在违规正义和暴虐之间,我只能选择正义。
一般人和负有责任的机构在暴力问题上的可能选择及我的评价
我作为个人是主张非暴力的。而我又认为,作为一般人和作为负有责任的机构在对待暴力问题可做的选择是不同的:
作为一般的人或者是人群,可以在理念上是主张丛林规则,在行动上是任意实施暴力的;也可以是在理念上是主张非暴力,在行动上也是完全拒绝使用暴力的,——即使是面对暴力,也不自卫,即使是死,也坚持自己的信念。当然,也会有在理念上是主张非暴力,在行动上则不排除在自认为是有理由的情况下使用暴力。
但作为负有责任的机构,如警察、政府,及一些国际组织,在理念上是主张丛林规则的,即可以在行动上也任意实施暴力;而在理念上是主张非暴力的,在行动上则难以完全拒绝使用暴力。一个警察,当他逮捕罪犯时,即使是没有使用暴力,也是以有暴力为其执行逮捕的最后手段为保障的。一旦罪犯拒捕或逃逸,暴力即时显现,只不过是以制服为限而已。如果不以暴力为最后手段,总是会有一些罪犯会选择拒捕、杀死警察、或是逃跑的。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认识,我既非常理解和尊重那些真正反战者——不只是反对这场战争,同时,也反对一切战争;不只是在美英等要对伊动武时反对暴力,在一切时候,在一切领域都反对暴力的人们——的行动,我敬重那些真正反对战争、反对暴力的人们能以各种方式呼吁和平,想方设法地阻止战争的发生;能够走上街头,游行示威,表达自己的主张;能够作为官员因反对自己供职的主战的政府而不惜辞职;能够以身为人盾。但我也理解和支持美、英等以武力为结束萨达姆政权的最后手段。因为对萨达姆空说和平解决、政治解决是无意义的。当年没有美、英等动武,萨达姆就不会从科威特撤兵,现在没有美、英等陈兵海湾,萨达姆也不会接受核查、销毁导弹,没有美、英等以动武为最后手段,萨达姆的暴政就难以结束。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不是好办法,因为对专制国家的经济制裁,受损害的只能是专制国家的人民,对专制独裁者不会造成什么损伤。
有限制裁理论
我虽然对美、英等以武力为结束萨达姆政权的最后手段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我所主张的是对罪犯应实行一种有限的制裁。以往,我反对死刑就是这个道理。
有限的制裁是指在法治的理念下,将暴力(武力、强制力)的使用限制在最低的限度之下,有限制裁使制裁的方式、制裁的力度、制裁的范围都是有限的,使制裁所针对的对象也是有限的。
有限制裁在使用暴力上以制服罪犯使其接受法律的惩罚为限,或者是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审判为限,而在惩罚的方式上则是人道的,非同态复仇的。
有限制裁有利于人们对自己的同类持宽容的态度,尽可能避免报复循环。
有限制裁使较为善良的人们和罪犯和解,使罪犯和罪犯和解;使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世界新格局有可能形成。
中国的理念
在中国传统中有这样一种主张:认为动用军队是惩罚罪犯的一种需要,所以《汉书》上说:“大刑用甲兵”;认为动用军队惩罚罪犯是为伸张正义,所以《书经》上说:“恭行天罚”。
中国传统的理念又认为战争的目的是为制止战争,所以《说文解字》中说:“止戈为武”(制止和消弭兵戈,是战争的功用),所以《左传》上说:“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武功,是用来禁止强暴,消弭战争,保持强大,巩固功业,安定平民,调和不同族群,有利经济发展的)。
这些中国传统的理念在今天难道不能给我们以新的启示吗?
中国的选择
中国人习惯了只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选择。我们不能拓展思路,另做筹划吗?
假如中国不再是反美(确立战略伙伴关系,当然就已不再是反美了),不再只是韬光养晦(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双方之间空言和平,而并不或并不能做有效的斡旋调停或者是为有力的维和行动),而改作明确支持美英等,又将如何。
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中支持以武力为结束萨达姆政权的最后手段,当不得不对伊动武时,中国出兵和美英等共同行动。
这样,在道义上我们站在正义一边,反对专制暴政,和国内要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规划相一致。在经济上,中国将获利。在资源上,中国将在战后更有保障地得到石油。在军事上,将大幅度地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科技水准,且使中国军队获得难得的远洋作战经历。
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从中国的头号敌人变为反苏盟友,中国人能接受吗?70年代末,从在农村不能搞承包变为全国大搞承包,中国人能接受吗?90年代,从只借鉴商品经济的好处,绝不能搞市场经济变为大张旗鼓地搞市场经济,中国人能接受吗?90年代末,加入WTO,一改旧制,中国人能接受吗?一些曾经被想成一旦发生,天塌地陷的事,当它真正在中国发生时,中国人是接受了。天既没有塌,地也没有陷。一般的说,多数人生活得更好了,国家也更强盛了。我们不能从中取得经验教训,改变一下思路吗?
选择的痛苦
当然,选择战争是痛苦的,因为战争总要伤人。但我们以往在历史上的选择,因伤人就不做了吗?为了实现革命的目的,为我们景仰的先烈有过“拼将十万头颅血,定将乾坤力挽回”的豪言壮语,且见诸行动,我们因其“伤人”而不做了吗?且经济发展并不以“伤人”为必须,我们仍未将那些“伤人”的产业禁绝。凡事总要权衡,尽管要选择战争是痛苦的。面对萨达姆政权,我仍将选择支持以武力为结束萨达姆暴政的最后手段。
(20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