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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颐:解读与结论之谬(上)

  

  任何社会科学理论都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因此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程度不等的限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科学理论因此便完全没有普遍性,只能应用、限定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社会。但如何把产生于某个社会的有关理论应用到情境非常不同的另一社会,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一种社会知识被化约、抽象之后便具有普遍性,同时也具有了危险性(应用到另一个社会),因此对这种社会科学理论的引进,尤其是应用一定要非常慎重,要考虑外来理论与本土社会如何才能“接脉”。本文拟以“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及“第三世界女性”等在不同情境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来说明这种复杂性,说明社会科学理论的运用一定要与本土经验相结合。

  女子缠足曾是中国几朝相沿、几近千年的习俗。所谓“瘦欲无形,越看越生怜惜”的“三寸金莲”被认为是文明、教养、礼法和美的象征,而自然而然的“天足”反被讥之为“大脚婆”,是野蛮丑恶、伤风败俗、大逆不道,不仅嫁不出去而且无地自容。“废缠足”几可谓难于上青天,因此缠足之废的意义与功德均不可谓不大(当然是以被“后现代”认为已经过时的“现代”为标准)。

  说来颇令国人汗颜,缠足之废,首功要推近代来华的西方传教士。1879年,一位传教士在厦门的教民中首先倡导不缠足,创立“戒缠足会”。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办的《万国公报》(最初名为《教会新报》)对此事有详细报道,而后又发表了“戒缠足论”、“裹足伤仁”、“革裹足敝俗论”、“裹足论”、“劝戒缠足论”等一系列有关文章,指出缠足是“自伤肢体”,“无故而加以荆刖之刑”,“观缠足之时,紧扎呼痛,母即酷打其女,强使之痛楚难堪。旁观之人每为伤心,其父母反铁石心肠,绝无恻隐。呜呼!残忍若是”。并认为缠足对下层劳动妇女的生计影响尤为严重。

  这些文章影响甚广,康有为就是读了《万国公报》的这些文章后,才开始在广东组织“不缠足会”。维新时期,南方各地纷纷成立“不缠足会”,戒缠足运动开始形成。“不缠足会”除宣传缠足危害、鼓励不缠足外,重要的一点是会员子女可互为嫁娶,免去“天足”嫁不出去之忧。维新期间,在康有为的一系列变法奏折中就有《请禁妇女裹足折》,痛斥道:“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终身痛楚,一成不变,此真万国所无,而尤为圣王所不容者也。”希望光绪帝“下明诏,严禁妇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宽解。若有违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无官者其夫亦科以锾罚。其十二岁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罚其父母。”

  废缠足的建议得到光绪皇帝同意令各省督抚推行,但还未及具体实施,戊戌政变发生,慈禧训政,各种“不缠足会”被迫解散,不缠足运动面临被摧之险,幸赖西方在华妇女在各地成立的“天足会”仍不遗余力(外国人办团体不受清廷禁令束缚,从另一角度说,这种“不遗余力”实乃“侵犯主权”),才使这一运动得以延续。1902年经庚子巨变之后,清廷在内外压力之下终于谕令劝止缠足,不缠足运动才重又兴起,也才获得合法性,终成主流,一时间“天足兴、纤足灭,放足鞋兴、菱鞋灭”。

  无独有偶,女性割礼(阴蒂切除)是非洲不少国家盛行已有四千多年的习俗,对妇女危害不浅,虽有不少有识之士努力废绝这一恶习,但至今未能断绝,平均每天仍有六千名女孩经受刀割。每年割礼师肮脏的“手术刀”都会造成多起事故,包括伤口溃疡、破伤风、大出血、传播艾滋病乃至死亡。这对妇女特别是少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最近,世界名模迪里成为向割礼宣战的“特别使者”,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现年三十岁的瓦利斯·迪里出生于索马里,五岁时被行割礼。她被母亲用全身压在一块铺在地上的布上,一位老妇女用一把沾满血迹的刮胡刀在她的会阴部切割着,她拼命挣扎、大声嚎叫几下后顿时痛昏过去。一个多小时后,当她醒来看到自己血肉模糊的下身时,妈妈却高兴地对她说你已成为一个真正的女人了。以后的几个月,她的下身依然血流不止,疼痛难忍。十三岁那年她来到英国伦敦打工,几年后成为亭亭玉立的少女,被数家世界著名的服装公司聘为专门模特,成为世界公认的名模。直到成为名模后,她才知道原来世界上多数妇女并不行割礼。此前,她一直认为割礼是天经地义之事,全世界所有女人都要经受这样的痛苦。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她下决心向割礼宣战。由于“名模”知名度高,她的行为受到广泛的注意、重视和支持,联合国有关机构现在任命她为特使,到非洲各国做同胞的工作。她向同胞宣讲割礼的巨大危害,认为这是一种犯罪,劝说女性珍爱自己的身体,呼吁男青年去爱那些没有接受割礼的女性。她的工作颇有成效,因为以前联合国也派人去过,但因为是外来的“他者”,所以非洲人并不愿听,而出自本地人之口,效果就大不一样。不过,在家乡,她并不完全受欢迎,被不少顽固维护传统的人骂为民族的“叛徒”(1998年6月17日《光明日报》)。

  在废除割礼方面,坦桑尼亚先行一步,于1998年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凡对十八岁以下少女施行割礼手术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罚款三十万先令,或判刑与罚款并处,因手术造成死亡者将按刑法予以严惩”。发现对少女施行割礼,其父母也将承担六万先令的罚款;近来多哥、塞内加尔和科特迪瓦等国也通过立法禁止女子割礼;肯尼亚由于传统力量过于强大,未能制定这种法令,但莫伊总统于2000年12月27日表示,女子割礼是陈规陋俗,应予摈弃。这是肯尼亚总统首次就割礼问题表明立场。其实就是在坦桑尼亚等以国法形式禁止割礼的国家,传统力量也很强大,一些家庭为逃避法律制裁,偷偷摸摸对新生女婴进行“满月割礼”。因为孩子长大以后再行割礼容易暴露,触犯法律,给刚满月的女婴行割礼则神不知鬼不觉,孩子死了也容易掩盖过去。据悉,这一新的“习俗”还有发展之态,结果造成不少女婴因此而死。(2000年12月28日《文汇报》)

  2003年12月,肯尼亚西部一个村庄有23名姑娘为了逃避割礼冒险逃亡,“踏上了逃向自由的征程”。历经种种艰险之后,她们终于逃到西部一座城市的教堂,在此受到庇护。她们此举实际是向一个4000多年悠久、强大的传统挑战,被认为“太大胆了,这在她们家乡的历史上是极其罕见的,甚至让成年人都胆战心惊了。她们的家长害怕受到残酷报复,也担心她们遭到恶毒的诅咒,而对于部落的长老们来说,她们的举动则会对团结和传统构成巨大的威胁”(2004年7月14日《北京科技报》)。

  同样,近来孟加拉国为消灭贫困、在乡村发展经济,引起妇女生活习俗和地位的变化,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孟加拉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十分落后,为发展国民经济,孟加拉政府做了不少努力,并争取到国际社会的援助,对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了相当的作用。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却也引起了某种十分尖锐的文化和观念的冲突。例如,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广现代教育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世界上最大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民间机构之一——“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就面临着当地宗教界和许多坚持原教旨主义的人士的激烈反对和巨大压力。有些地方的宗教首领甚至宣布如果妻子参加了该会的工厂和信用合作社,丈夫便可将其“休掉”。一些家长还将子女从该会办的学校带回,重入以宗教教育为主的传统学校。在个别地方,这种新式学校甚至被人烧毁。越是贫穷的地方,这种传统观念也越强烈。这些坚持原教旨主义的人士认为,这是发达国家(西方)在经济援助的名目下向发展中国家(非西方)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念,是西方世俗主义向本土传统宗教的挑战,它将在不知不觉中破坏本土传统文化价值,进而破坏立国之本的宗教意识形态。简言之,实际是一种文化侵略和文化殖民。

  据巴基斯坦媒体2010年3月12日报道,巴基斯坦俾路支省加法尔阿巴德市一家法院日前对一年半前的一宗五名妇女被活埋案作出判决,判处四名主犯终身监禁。至此,这起曾数次激起巴舆论风波的恶性案件终于结案。巴基斯坦媒体披露,俾路支省三名十六岁至十八岁的女孩2008年8月试图向当地民事法庭提起上诉,争取自由恋爱,反对包办婚姻。当地部落长者得知后,将三人及其家中另外二名妇女绑架到空旷地带,向她们开枪射击,五人在受伤后被活埋致死。三姐妹的父亲向警方报案,指控包括自己兄弟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但由于禁止自主婚姻是巴基斯坦部落地区的传统,这位父亲迫于压力而撤案。事件曝光后引起巴全国舆论强烈反应,民间团体和人权组织掀起抗议浪潮。之后不久,巴参议院和信德省议会分别通过决议,强烈谴责涉案人员,并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展开调查。

  此后,巴内政部成立调查小组,并逮捕了嫌犯。巴人权活动家乔杜里说:“我们对法院判决结果很满意,但是巴基斯坦妇女在安全及权利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巴基斯坦,婚姻不光是男女当事人的事,还涉及双方家族和所在部落。男女如果私自成婚,往往会被部族处死。巴政府六年前立法禁止部族以维护名誉为借口杀人,违者最重可处死刑,但效果并不理想,目前仍不断有人因“损害部族名誉”而遇害 (2010年3月13日《京华时报》)。

  2006年,伊朗妇女阿什蒂亚尼被伊朗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通奸罪和谋杀罪,被判处石刑——把身体埋入土中,而将头露在外面用石头砸死。此案引起国际强烈反响,许多国家的政府和民间组织纷纷表示强烈抗议。由于国际社会的呼吁,伊朗政府在强大外部压力下一次次推迟了对阿什蒂亚尼的石刑执行日期。蛤伊朗对阿什蒂亚尼的死刑问题依然很强硬,外交部发言人拉明·梅赫马普拉斯特称这是司法问题,是伊朗的内政,西方却把这一事件当成国际人权问题(2010年11月4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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