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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尴尬:立法“保护”假货泛滥?

  

  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认为,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此举招来了一些市民的反对。这说明了上海市民的觉悟和对假冒伪劣的深恶痛绝。

  

  上海这些年的经济发展比较快,环境建设得也越来越漂亮。这是令人高兴的。但如果一个城市只会知道用纯经济的目光,或者更赤裸地说,用金钱的目光审视一切,她那就不那么可爱了。一个城市在其成长初期,或者说在原始积累时期,不讲方法、不讲规则地“暴长”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她如果想成长成有特色的“大城市”,自豪地站在世界著名大都市之林,那她就必须有“文化”,有“人性”。遗憾的是,上海的“文化场所”虽然繁多而且豪华,但没“文化”的事情,却屡见不鲜。

  

  我不是研究上海城市发展的专家,只是一个良知未泯的无职称诗人,没有时间旁征博引,所以,就拿最近的两件事简单说说。我知道上海人的傲慢和小气,全作抛砖引玉,上海听不听在她。反正,她的发展与否跟我没什么关系。我写这个短文,完全是“没事找事”。

  

  去年,上海曾通过了一个被誉为“撞了白撞”的城市交通管理法规,引起媒体的轩然大波。我当时看到这则新闻的感受是:毫无人性!这与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的国际地位毫不相符。在欧美国家,城市经济越发达,其对“人”的态度是越尊重,越人性化。但到了中国,就接变了样。有论者指出,这个法规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成了“法律”的祭品!“撞了白撞”的会是哪些人?——行动不变的老人、步履蹒跚的小孩、不懂当地交通法规的外地人!绝对不是配有高级轿车的政府官员或所谓“企业家”。仿佛这城市宽阔的马路不是为人修筑,而是为车!马路成了有车人——说白了就是有钱人的“专利”和私家小径!呜呼!堂堂大上海可以如此,何地可以不如此乎?

  

  现在,上海又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立法“保护”假货泛滥了,——这不是很奇怪吗?一个时期以来,中国的假货问题,是世界都知了名的。打假英雄王海“知假买假”,有效地补充了执法部门执法力量的不足。现在,如果上海的这项立法成功,这就意味着王海们的“民间打假”是违法的!意味着假货可以在上海继续“泛滥”,意味着中国近年来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的努力将付之东流!这就意味着政府打击假冒伪劣的决心假的!这就意味着上海市鼓励假冒伪劣!——这与上海市国际大都市的追求和形象背道而驰!当然,也意味着,为了避免以上“意味着”的出现,还可以再制定一部法律。——记得小时候读书,我们曾嘲笑美国的法律多如牛毛,现在,我们也要义无返顾地步美国人的后尘?!本来加一条就可以明确的事情,非得再弄一不法规不可。——进一步而言,增加一部法律,是不是又可以多一个执法机关(好一个机关!)?!多一个解决冗余官员就业的岗位?!——纳税人的负担重不重,好像没人考虑。

  

  我们有些人,天天嚷嚷要与世界接轨,但是,好的为何不“接”,“坏”的为何接的如此彻底?!说白了就是,一些人是在以“我”为中心、以企业为中心想当然。现在,中国正处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从上海到深圳,从白沟到义乌,不时披露的不顾打工者死活的企业暴行,实在令人触目惊心,资本家的狰狞面目已经暴露无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人民的政府和立法机关(好一个机关!)不能给人民做主,不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实在是危险的。如果人民的政府和立法机关反而与资本家“交朋友”,大搞“权利寻租”,那将是人民的末日!其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

  

  还有些人,自以为学了几年法律课本,懂得了法律,就从“法理”的角度为此呐喊助威,认为民间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对“消费者”概念争执不休,看了实在让人寒心。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我们的专家学者忽略了对人的关注,而把精力浪费在“概念”上,实在是有违法律精神。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为什么会出现“有理”却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更可以看出,法律精神被一次次放逐的残酷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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