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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本隆则:在日本谈佛山事件

  

  作者按:佛山事件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虽然那监视器里的18个人从此一夜成名,但是在大家狠狠批判他们的同时有没有冷静地想过,这只是他们18个人的问题?社会机制有没有问题,文化道德有没有问题,现有的法律有没有缺失,最后小女孩的父母有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一个悲惨的结果是多种问题的叠加,而不是简单地一加一等于几的答案。

  佛山出了一件大事,有个女孩子被一辆车碾压,但是路人全部视而不见。网上齐声谴责那些路过而没有伸出援手的人。甚至有些媒体指出如果不伸手援助的话,您就是下一个受害者。我们又听其他的声音:那个拾荒者是为了出风头而出手援助,当地要把那个救人的拾荒者赶出当地,是什么原因使得佛山的民众没有相救呢?是什么原因使得佛山民众这么冷漠?

  佛山是著名英雄黄飞鸿的老家,在当地就有黄飞鸿乐善好施的种种传说。因此从清朝开始大家就知道义薄云天的黄飞鸿是佛山人。但是时间过了100多年,佛山已经从一个小城市变为一个地区性大城市。外来人口急剧膨胀,城市的整个原来传统型文化遭到了断代性破坏。原来的传统不在,新的社会凝聚性文化的替代不及时,这样的局面就是文化道德的明显缺失。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个以利益相聚的一个又一个集合体,也是所谓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型的社会,大家来自五湖四海,没有血缘,没有亲情,很少友情,因此人与人之间的戒备冷漠可想而知。又加上广东的治安最近并不很好,当地的混混与黑势力与外来者的矛盾重重,同时法律建设很不完备,大家都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因此遇见事情不出头就成当地的一个习惯。

  同样是儒教文化圈的日本是如何做的呢?我将从几个方面谈谈日本的不保护罪,社会救援,以及自我管理的责任。与佛山事件比较一下,是否我们要有所反思有所触动呢。在日本对那些明明有危险还见死不救的当事人是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原因是在日本的刑法中有一个法律就是就是遗弃罪,意思是对要救助与帮助的人见死不救,或者不管不问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且这个被保护的对象是弱势群体(老年人,幼年人,以及身体有疾病者)这些人的生命与身体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个罪在日本有很明确的定义:如遗弃罪,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不保护罪等等。但是这个还要有现场的确认或者具体的判例。如日本有个著名演员与一个女性幽会,但是在幽会期间双方都服了摇头丸,可是或许是量太大的缘故,这个女子一下子就发生了意外,因为服用兴奋剂是在日本违法,这个有名的演员不敢把她送到医院,而是耽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这样致这个女子死亡,这就是遗弃罪或者是不保护罪。如在高速公路发现前方出了事故,不是减速向后方车辆示警,以及在现场救护救助的人都有可能被判为不保护罪。

  同时我觉得日本的紧急救护是值得国内参考的。假设在五金市场内的那些路人全部看见,但是现在的国内实际情况他们没有接受过专门训练,他们的实际工作充其量就是打个电话,但是国内有个规定打电话叫救护车就要承担救护车的费用。这样很多人因为这个畏缩不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打救援电话怕连累到自己。而日本的紧急救护的原则是救护车的费用由国家支付,大家都有救护报警的职责,因此日本一般看见有行为异常的人会马上打电话请紧急急救人员到场施救,而通报人员只是作为现场的通报者与目击证人的作用,于是有些喝醉酒的人瘫倒路边也会有人打电话施救。没有了后顾之忧才会大家积极伸出援手,如果这个也没有保证的话谁会去冒险援助呢。还是救援的环境与体制的问题。

  最后,佛山事件中我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事情,受害者女童只有两岁,在没有监护人的看管下自己跑到马路上,这也是引起这场惨祸的主要原因。那么这个女孩的父母是干什么呢?是五金市场的店主?还是临时来市场的顾客呢?不管他们的身份是什么,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也是一个重大的过失。在今年日本夏季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一位母亲把2岁的孩子放在车里没有打开窗户,就去超市采购,最后孩子中暑死亡,那位母亲最后以过失杀人被警方逮捕。虽然,日本没有像香港那样严格规定几岁以下的孩子一定要有成年人监护,但是对未成年的保护也是很严格。不能把所有事情全部推向社会,自己的事情自己也要管理好。

  当一个社会法律规定明确,救护环境的完备,这样的社会还会有无动于衷,见死不救的情况发生吗?人是自私与胆小,不能讲那18位过路人全部看见或者不想救,现在的外部环境逼迫他们变得不能伸手向救,环境使得他们冷漠。如果要改变这个状况,不是只表扬一位扫地阿姨,而是要治本,要完备法律,使得民众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还要充实社会保障机制,不能使这个机制成为摇钱树,而是要成为救命船。来源: 《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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