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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我们时代的精神状况:暴力伤害和社会非正义

  

  接连发生的滥杀无辜学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震惊,重新拨动了人们久已麻痹的道德神经。屡屡发生这些令人瞠目的暴力事件,让人们不得不追问背后的原因。

  对这些暴力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追问。第一种是追问作案人本人的“邪恶动机”,并以此对他们进行道德谴责或作出心态或神志状况判断(神经病)。例如,南平案凶手郑民生是一名外科医生,有报道说,这个42岁的未婚医生,于去年辞职后,一直处于待业状况。他做了18年的外科医生,和哥哥一家三口、80岁的老父亲在61平方米的房子里住了20年。从1990年住进楼里起,基本上是夏天住走廊,冬天住客厅。他谈了十几个女朋友,但都吹了。一个女邻居说他平时沉默寡言,出事前一天曾找过她说想再找份工作。有人批评这样的报道是为凶手开脱,认为“这种将问题指向体制的逻辑看似深刻,貌似充满辩证和站在道德高地上,却隐藏着一种让人不寒而栗的逻辑:问题都在体制,弱者从救人到杀人是被迫无奈的反抗,反抗即正义,弱者的报复是有道义借口的。”

  第二种是追问社会原因,要求找到造成个人行为的外部影响。有论者指出,出现这类暴力事件,个人心理当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应关注这背后的社会成因和文化意识。其中包括,追求纯经济效益的发展逼迫社会不断在付出人性的代价,“贫富分化严重的社会现实,正在成为酝酿恶性暴力事件的土壤。从心理学角度讲,暴力事件的发生,与民众心灵的彼此隔绝有关,这种孤独和隔绝极易让人失去理性。” 孤独和隔绝的人仍然是社会处境中的人,而社会处境是有共同性的,许多人都是一面感到孤独、痛苦、绝望、无助,一面则又是长期受到暴力文化的影响。

  这两种不同的追问令人想起了9·11恐怖主义袭击纽约后,直到今天仍然在延续的两种类似反应。一种是从道德上谴责袭击者为滥杀无辜的“恐怖分子”,另一种是从国际政治和美国的“帝国主义”来寻找产生穆斯林正当反抗的原因。

  其实,我们今天谴责凶杀儿童(和其他人)的理由与反对用恐怖手段杀害无辜平民的理由是一样的,那就是,无论行凶者出于什么动机,无论人们可以为他们的暴行找到什么有关的解释,他们的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或正义性。但是,寻找有关的解释却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因为,虽然找到的解释也许永远只能是局部的,不完整的,而且解释问题也不等于解决问题,但是,不寻找解释,而只是把暴行归罪于行为者本人,这必然会低估个人暴行背后社会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杀害学童事件之所以特别严重,是因为它们的对象与先前已经在中国不断发生的暴力伤害事件的对象完全不同。先前发生的大多是“杀富”和“杀官”。 从2003年初开始,中国各地接二连三地有富豪被杀的消息传出。当时网上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都认为对富人夺财害命乃是伸张正义。这是一种恶有恶报、替天行道的古老正义观在法制不彰的社会中的再现。

  这几次杀害学童事件中的舆论反应则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都是持严厉的谴责态度,因为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冤有头,债有主”关系。被害学童是纯粹的无辜受害者,而且他们之所以成为受害者,乃是因为他们是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者。行凶者恃强凌弱、伤害无辜,是杀害学童者引起公愤的原因,但是,这种行为在现今的社会中却并不罕见。

  例如,网易新闻4月30日报道,4月29日,长沙市市民反映称,芙蓉区房产局局长带头殴打拆迁户,68岁老校长跪地磕头一圈求制止,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看着打人无动于衷。被打的拆迁户三小时内遭到一伙人的3次殴打,当事人称指挥他们的就是房产局局长。权势群体的恃强凌弱、伤害无辜虽然看上去“合理”和“合法”,但对社会道德的毒害作用却远远超过了个别的杀人凶手,因为他们已经利用权力和市场的不神圣同盟,把整个社会改造成了一个丛林世界。

  摆在这个社会面前的要务不只是要终结校园惨案,而且要改变那种对社会毒害至深的丛林世界规则,终结一切形式的暴力伤害,建立公正、正义的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只要丛林世界规则还在起作用,残害弱者、伤害无辜的事情就一定会不断发生,校园惨案只不过是特别散发出血腥味的特例而已。

  杀害学童,有人称之为“报复社会”,这当然不恰当,因为“报复”本身是一种原始的“正义”秩序,而在持强凌弱、伤害无辜的丛林世界里,是没有任何“正义”可言的。

  “报复”是一种古老的正义概念,指的是在冤屈发生后,冤屈者对造成冤屈的个人或群体施行伤害的行为。报复与现代法治的惩罚正义是不同的:报复往往直接诉诸暴力伤害,而法治惩罚则需要有罪责认证的程序,并包含多种不同的方式。法治的惩罚正义是在司法体制和伦理制度中,并在认同伦理价值的大多数人的支持下实行的。但报复则是由个人或小群体来实行的,这样的个人和小群体,由于某些原因,本来就已经不被司法体制所保护,并对伦理舆论的作用也完全绝望。他们是因为觉得自己无法在社会中得到公正、正义的对待,才铤而走险地去进行报复的。但现代文明社会已经不再允许个人执法,对待非正义行为,只能诉诸法制和国家执法机器来实施惩戒。

  尽管报复似乎与某种“正义”观有关,但报复的目的并不是为社会主持正义,而是对伤害者造成与受伤害者同等或更大的伤害(即所谓的“双倍奉还”)。古老的惩罚性正义指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但是,很久以前,这种冤冤相报的暴力正义就已经开始被约束到某种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诲之中。例如,《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后来被解释为并非提倡暴力,而是要将报复和惩罚限定在什么样的罪得什么样的报,或者谁有罪谁得报的文明尺度之内。于是,惩罚只能涉及直接有罪者,而不再涉及有罪者的家庭、部落或城邦。从报复到非报复,这是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转折。

  从古至今,正义观是与人的生命易受伤害联系在一起的。伦理学哲学家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说:“正义都是从这样一点出发的,那就是,人的生命容易受到伤害,人的生命可能被他人以许多不同的方式侵犯、损伤、践踏。对于这种伤害,纠正的唯一适当方式就是对伤害者作出同样故意、同样严重的侵犯。而要真正做到有仇必报,报复必须严格地与原来的侵犯程度相等。报复与原来的伤害,它们的不同仅仅在于时间的前后,而且还在于,报复是还手在后。但是,由于报复又会引起报复,所以在一系列的报复报复以后,伤害的谁先谁后也就弄不清楚了。”因此,个人和小群体间的报复往往会带来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暴力伤害,并且造成一种“血酬”式的恶性循环。

  原初意义上的报复,在今天的结构复杂的社会里已经成为一种可能危害社会秩序的惩罚形式,所以必须代之以法治。但是,即便泰兴镇中心幼儿园血案发生后,4月30日有民众游行,他们高喊“我们要真相,我们要宝宝”,并且手举“杀贪官英雄,杀孩子狗熊”的标语。他们自己就是“报复正义”的受害者,却还在相信报复正义的正当性。

  “报复正义”已经很难在现代社会中确证它的正当性前提,那就是“冤有头,债有主”。在一个现代社会里,每个人都只是权力之链中的一环。在受到这个权力之链的不公对待后,冤屈者很难找到一个具体的“冤”的“头”和“债”的“主”。但是,有时候似乎也有例外,据报道,4月30日,辽宁省兴城市城建局副局长上班时间被杀害于自己的办公室,涉案的一男一女是夫妻,他们在案发后对工作人员说“你们局长被杀了”,并问是你们报警还是我们报警。他们从容面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大概是觉得已经实现了自己心目中的报复正义。但这种报复显而易见是不符合现代正义观和人类的基本文明共识的。

  如果社会正义和恢复正义的正当途径(法治制度)缺失,诉诸暴力报复来解决问题的案例确实会增加。但这目的本身的道义性并不来自暴力。正如阿伦特在《论暴力》中所说:“暴力的理性在于它对某个短期目标的合理追求,但暴力并不是这个目标之所以合理的理由。暴力也不会提升人们对这一目标的认同,这就像革命暴力本身并不会,至少不应当使人们更向往革命……但是,暴力却确实可以使得公众注视社会的不公。”但是,这只是对“冤有头,债有主”的情况来说的。

  当暴力行为纯粹以无辜的弱者为对象,当冷血残害变成了无目的的复仇,这时候,暴力残害便不仅没有理性,而且事实上也不再有任何目标可以追求。这样的暴力残害不是回归到原始的报复正义,而是沉沦到全然的疯狂之中。疯狂的人干出的是常人看来不可理喻的事情,但人却不可能无缘无故地疯狂。疯狂因此往往成为可怕的预兆,令人不安和害怕的不应该仅仅是几个“疯子”所做的暴力伤害,也应该是更大范围内的各种暴力伤害和社会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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