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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不要把说理当成了诡辩

  

  我一位在某大学任教的朋友,在博客里记叙了他参加的一场新闻传播系新生辩论赛,正方论点是“新闻自由有利于社会进步”,反方论点是“新闻自由不利于社会进步”。会后,他问反方的学生,是你们真的认为“新闻自由不利于社会进步”,还是抽签时,不幸抽到了这个论题?答曰,抽签抽到的。我朋友说,“那我对你们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你们抽到如此谬论,还能努力为之辩护,表示钦佩!不过,你们的辩论从头到尾几乎全是诡辩,全是歪理邪说,胡搅蛮缠,且不乏‘文革’时期‘四人帮’的法西斯专制的腔调。你们生于‘文革’结束后十几年,却与‘四人帮’一脉相承,这让我感到震惊。”对所有的“辩题”都有公共辩论价值这一点,我这位朋友表示怀疑,他认为,“究竟是‘吃饭有利于身体健康’,还是‘吃屎有利于身体健康’,本来是天理昭彰,毋庸置疑”,“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吃屎可能有利于身体健康,那就是,吃屎的是狗”。

  辩论是一种修辞,从古代开始,对修辞的语言使用,就一直包含着伦理的层面。有效说服他人的技巧、技艺或艺术,虽然是实用性的,但都要求有“好”的动机、对他人的“善意”、话语内容的“真实”。所以对演说家的定义是“善于说话的好人”。离开或背弃了这样的伦理价值、言论技巧就会成为一种“不正当”的修辞,一种为达目的可以无所不用的手段,一种谎言的诡辩或巧言。

  写作和公共辩论的技巧,总是与说话者的心态和目的相联系的,而说话者是否真正以无私的心态和以利他的目的说话,则是一件很难保证、很难确定的事情。所以,人们对修辞有一种既需要,又有所提防的矛盾心理。说话不能不借助修辞,但是,过于借助修辞,却会令人生疑:是否由于说话者不能动人以诚,他才特别需要依靠技巧?是否因为说话的其他因素(动机、用意、目的)有所欠缺,才特别需要用修辞来掩护?久而久之,修辞便有了巧言令色、诡辩、强词夺理等负面含义。过分注重技巧的修辞,往往给人造成有伦理瑕疵,甚至“巧妙说谎”的印象。

  为了避免把训练学生的辩论技巧引向“巧妙说谎”的歧途,教师会先告知学生怎样的论题才有公共辩论的价值。论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道德禁止(forbidden)的,反面则是道德必须(obligatory)的;第二类是道德允许(permissible)的。在美国社会中,公众实际进行的公共争议问题都是属于第二类的,如堕胎、同性恋婚姻、公民拥有枪支。同样,只有第二类才是适合学生思考和辩论训练的论题,因为第一类论题往往代表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共识,虽然不是不可质疑的,但往往不是青少年能在简单的辩论中说清的。因此,教师绝不会用“可以杀人”、“专制比民主优越”、“新闻自由不利于社会进步”这一类题目去为难和困扰学生。

  教学生言不由衷地辩论,首先就违背了公共话语必须具有的伦理条件:有“好”的动机、对他人的“善意”、话语内容的“真实”。就算是他们成功地为“可以杀人”、“新闻自由不利于社会进步”做了辩护,并且“说服”了对方和听众,那也只是进行了成功的说谎,而成功的谎言又会对人造成怎样的伤害呢?

  英国作家斯威夫特在《格列佛游记》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格列佛来到了在他看来尚未开化的马国。他对马儿描述文明国度中的“说谎”,马儿表示不能理解。马儿说:“说话是为了帮助我们彼此了解,接受事实的信息。如果把不是说成了是,那么说话也就破坏了自己的目的。你不说真话,我自然没办法了解你。而且,你把白说成黑,把长说成短(把恶说成好,把丑说成美),你的话不仅不能告诉我什么,而且反而会陷我于一种比无知更可怕的境地。”

  为不合理的事情辩护,首先已经输掉了道义的立场。辩论训练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思想、价值判断的能力,否则就有可能将学生陷入一种比无知更可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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