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
导语:办理上海机动车注册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办事条件
(一) 凡达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申领机动车牌证规定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副联原件;
(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其他任一联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
(七)《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九)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十)机动车标准照片二张;
(十一)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出厂或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者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专用校车还应当提交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十二)办理警车注册登记需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十三)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程序
(一)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提交于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
一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大型车查验窗口设于普陀区兰溪路1888 号第四十四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内;
二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大型车查验窗口设于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2 号门对面巴士二汽停车场内;
三分所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
符合保留原号条件并且申请保留原号的,直接向查验窗口申请。
(二) 办证大厅等待选号。大屏幕显示《排队叫号凭证》
号码后,持《排队叫号凭证》到自助选号区选号(六选一)。
号牌种类符合自编号牌号码的,可选择到自编号牌选号区选号[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17)选号操作程序简介》]。自编号牌领取方式有二种:1、自行领取(到车管所领取);2、邮政快递。请在自编号牌选号过程中确认号牌领取方式及是否需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十五日的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选号完毕并确认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到银行付费窗口付牌证费。
保留原号受理成功的,领取《发牌通知单》后,直接到银行付费窗口付牌证费。
(三) 自助选号(六选一)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发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四) 保留原号和自编号牌号码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五) 领取保留原号号牌和自编号牌有二种选择方法:
1、三个工作日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办理注册登记车管所分所的发牌窗口领取。
2、邮政服务领取,到邮政快递窗口办理邮政快递号牌手续,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凭《邮政快递详情单》(用户联)和《号牌领取通知书》领取,快递费用自理,在号牌送达后收取。邮政服务公司电话:11185。
四、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100元/副;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挂车50 元/块 沪价费[2004] 66 号;
机动车行驶证:15 元/本 沪价费[2004] 66 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10 元/本 沪价费[2004] 66 号;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元/张 沪价费[2004] 66 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 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 - 17:00
(二)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三) 环保公告确认请到上海市环保局检测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1:30;下午13:00 - 17:00
受理地点:南丹路1号10楼 电话:24011822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9:00 - 17:00
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