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要满足什么条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2、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3、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每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每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3)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4)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